電子遊戲場的風營法5號許可:要件、距離限制與申請流程

欲經營設有夾娃娃機・遊技機之電子遊戲場・娛樂設施,須依風營法取得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之5號許可。本文整理構造設備要件、場所要件、人的要件、申請流程,以及營業時使未成年人進入之順守事項。
結論(先說要點):欲經營設有夾娃娃機・遊技機之電子遊戲場・娛樂設施,屬風俗營業等之規制及業務適正化等相關法律(=風營法)第2條第1項第5號之風俗營業,須依第3條第1項就各營業所向管轄其所在地之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取得許可。許可須同時滿足:①人的要件(第4條第1項之欠格事由)、②場所要件(第4條第2項第2號與政令所定距保全對象施設之距離)、③構造設備之技術上基準(第4條第2項第1號・施行規則第7條之照度及區劃等),並經所轄警察署提出申請書與圖面等,歷經審查與實地調查後方可營業。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整理5號許可之要件、申請流程與營業時之順守事項,不判斷個別許可之可否。
電子遊戲場為何當於風營法5號?何種店須許可?
風營法於第2條第1項各號依種別定義風俗營業。電子遊戲場・娛樂設施當於第5號。條文如下。
- 第2條第1項第5號:「於備置吊角子機、電視遊戲機及其他遊技設備,且該設備得於本來用途以外用途供有煽動射幸心之虞之遊技使用者(限國家公安委員會規則所定者)之店舖或其他類似之區劃設施中,以該遊技設備使客人進行遊技之營業」(第4號=麻將店・柏青哥店所當之營業除外)。
此處受規制者,非店內所有機械,而係「得於本來用途以外用途供有煽動射幸心之虞之遊技使用」之遊技設備,且限國家公安委員會規則(施行規則)所定者。何種遊技設備當於對象、如何依店舖規模與設備比例判斷,依施行規則之基準,故同為「設有遊戲之店」,亦有當於5號營業者與不當者。自身之店是否當於5號(是否須許可),宜於決定物件前,提示擬設遊技設備之種類與配置,向所轄警察署(生活安全課)確認為確實。
| 種別 | 代表例 | 依據 |
|---|---|---|
| 4號 | 柏青哥店・麻將店 | 風營法第2條第1項第4號 |
| 5號 | 電子遊戲場・娛樂設施 | 風營法第2條第1項第5號 |
當於5號之店,依第3條第1項須就各營業所取得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之許可,於下許可前不得開始營業。4號・5號之全貌,遊藝場・麻將店的營業許可(風營法4號・5號)要件為何?亦可參考。關於物件之用途・面積,由不動產側之電子遊戲場・娛樂設施之物件可選至何處?(風營法5號)處理。
構造設備之基準(視線・照度・遊技機)須滿足何者?
構造設備之基準為依風營法第4條第2項第1號之技術上基準,由國家公安委員會規則(施行規則第7條)與都道府縣條例具體化。5號營業代表性受問之基準如下。
| 項目 | 基準目安(5號) |
|---|---|
| 照度 | 使營業所內照度不致於10勒克斯以下之構造・設備(營業中之維持為法第14條) |
| 視線 | 客室內部不設妨礙視線之設備 |
| 風俗環境 | 不設有害良好風俗、清淨風俗環境或少年健全育成之虞之照片・裝飾等設備 |
| 出入口 | 客室出入口不設施錠設備(直接通往營業所外之出入口除外) |
| 遊技設備 | 不設具可投入紙幣之遊技料金裝置或提供現金・有價證券之裝置之遊技設備 |
5號營業禁止依遊技結果提供現金或有價證券之機制。又,提供賞品時之取扱(得提供之物品及價格範圍)另有警察廳之解釋運用基準,夾娃娃機等之賞品取扱須逐店確認。申請時提出之圖面(求積圖・平面圖・照明設備圖)與現況不符時將於實地調查受指摘,故宜於內裝設計階段即納入照度・視線・設備配置。具體數值與樣式因都道府縣而異,請於所轄警察署之手引確認最新內容。
用途地域與距保全對象施設之距離限制於何處決定?
5號亦同,與物件選定直接相關者為「場所要件」。風營法第4條第2項第2號規定,為保全良好風俗環境而特須限制其設置,依政令所定基準由都道府縣條例所定地域內者,不予許可。該政令為施行令第6條,置有得由條例將①住居多數集合之地域、②學校・圖書館・兒童福祉施設・醫院・診療所等「保全對象施設」周圍一定距離之區域定為營業限制地域之框架。關於保全對象施設之周圍,施行令以基地周圍約100公尺之區域為限度。
實際距離因都道府縣條例而異。縱物件位於商業地域,若鄰近有學校或醫院,亦可能因距離限制而無法取得許可。用途地域依建築基準法之都市計畫而定,縱於同一街道,亦因區劃而異。於簽訂物件租約前,務必依物件所在地之條例確認用途地域與距保全對象施設之距離二者。
| 確認項目 | 查詢方法 |
|---|---|
| 是否為限制地域 | 物件所在地都道府縣之風營法施行條例 |
| 距保全對象施設之距離 | 周圍學校・圖書館・兒童福祉施設・醫院・診療所之位置與條例之距離 |
| 用途地域 | 市區町村之都市計畫資訊(建築基準法) |
申請向公安委員會提出何者?需時多久?
申請係經管轄營業所所在地之警察署(生活安全課),向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為之。代表性提出文件如下(樣式・份數・附件因都道府縣而異)。
| 區分 | 主要文件 |
|---|---|
| 共通 | 許可申請書(別記樣式)、記載營業方法之文件、疎明營業所使用權原之文件(租賃契約書等)、營業所之平面圖・求積圖・照明設備圖、營業所周邊之略圖(可知周圍約100公尺內保全對象施設位置者) |
| 個人申請 | 申請人之住民票、身分證明書、誓約書 |
| 法人申請 | 章程、登記事項證明書、役員全員之住民票・身分證明書・誓約書 |
| 管理者 | 營業所管理者之住民票・誓約書・照片等 |
提出後,除書類審查外,另由警察進行實地調查(圖面與現況之照合)。標準處理期間依都道府縣約為55日前後,亦有以扣除例假日之日數計之公安委員會。於下許可前不得營業。手續費(許可申請手續費)由各都道府縣定之。亦有不受理郵送・FAX申請之公安委員會,變更營業所構造設備時另須變更承認・變更申報,故申請之樣式・期間・手續費,務必於申請前於所轄警察署(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之公式案內確認。關於前科・前歷等欠格事由(第4條第1項)之事實確認屬本人與警察之管轄,本事務所無法代本人證明有無前科。
使16歲未滿・18歲未滿者進入等營業時之順守事項為何?
下許可後,營業中亦有順守事項。關於未成年人之進入,依年齡而扱分。
想針對您的情況進一步諮詢?
關於在留資格、許可申請等行政手續,歡迎告訴我們您的情況。
| 對象 | 限制目安 | 依據 |
|---|---|---|
| 18歲未滿 | 不得於午後10時至翌日午前6時之時間作為客人進入 | 風營法第22條第1項第5號 |
| 16歲未滿 | 不得於日沒後(如午後6時以後)作為客人進入(保護者同伴之例外由條例定) | 都道府縣之條例 |
不得使18歲未滿者於午後10時至翌日午前6時之時間作為客人進入,係由風營法第22條第1項第5號所定。關於16歲未滿者日沒後之進入,多數都道府縣條例加以限制,並置有保護者同伴之例外。2016年(平成28年)6月23日施行之法修正,緩和了保護者同伴之未成年人在店時間之扱,惟具體時間與例外因都道府縣而異。年齡・時間之運用,以及營業時間本身之限制(由都道府縣條例定之),請於所轄警察署之案內確認。此外,營業中亦有維持構造設備基準之義務,如使營業所內照度不致於10勒克斯以下(第14條)。
物件・圖面・勞務・不服申立應委託何人?
以遊技設備營業之開業橫跨多個專業領域。分工如下。
- 風俗營業(5號)許可之要件確認・申請文件製作・許可申請之代理 →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行政書士)
- 店舖物件之租賃・立地(用途地域・距保全對象施設之距離)之事前確認 →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交易業者)
- 內裝・構造設備圖面(求積圖・平面圖・照明設備圖)之設計・工程 → 建築士・內裝業者
- 員工排班・深夜勞動等勞務管理與社會保險 → 社會保險勞務士
- 對不許可處分・營業停止處分之不服申立・訴訟 → 律師
與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為別事業體之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以獨立的事業體個別契約,負責物件尋找・租賃契約・用途地域及距保全對象施設之距離之事前確認。構造設備圖面屬建築士,勞務與社會保險屬社會保險勞務士,對處分之不服申立・訴訟屬律師,均為獨立的事業體,個別簽約・辦理。各領域以與各窗口・資格者個別簽約為前提,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受任流程請見受任流程,費用請見報酬額表,業務全貌請見許認可・各種申請服務。關於接待飲食之1號許可,與遊藝場・麻將店為不同業態之接待飲食(風營法1號)之距離限制;關於深夜供酒,深夜0時後供酒的店,需要什麼申報?亦可參考。
常見問題
Q. 設有遊戲之店,不論何種店均須5號許可嗎?
A. 否。當於5號營業者,係備置得於本來用途以外用途供有煽動射幸心之虞之遊技使用之遊技設備(限國家公安委員會規則所定者),並以該設備使客人遊技之店舖(風營法第2條第1項第5號)。依設備種類與店舖規模,亦有不當於5號之情形。自身之店是否當於5號(是否須許可),請於決定物件前,提示設備與配置向所轄警察署確認。
Q. 非以申報即足嗎?
A. 否。5號須「許可」。深夜供酒之飲食店營業(無接待)依第33條第1項之「申報」即足,惟以遊技設備使客人遊技之5號,屬審查人的・場所・構造設備各要件之「許可」對象。於下許可前不得開始營業。
Q. 物件若位於商業地域,距離限制即無關嗎?
A. 否。縱於商業地域,若鄰近有學校・圖書館・兒童福祉施設・醫院・診療所等保全對象施設,亦可能因都道府縣條例之距離限制而無法取得許可。距離依條例而異,施行令第6條以保全對象施設周圍約100公尺為限度。請於簽約前依所在地之條例確認。
Q. 兒童可進入至何時?
A. 18歲未滿者,不得於午後10時至翌日午前6時之時間作為客人進入(風營法第22條第1項第5號)。16歲未滿者日沒後之進入,多數都道府縣條例加以限制,並置有保護者同伴之例外。具體時間與例外因都道府縣而異,請於所轄警察署之案內確認。
本文出處(一次資訊)
- e-Gov法令檢索「風俗營業等之規制及業務適正化等相關法律」(昭和23年法律第122號)第2條第1項第5號、第3條第1項、第4條第1項・第2項第1號・第2號、第14條、第22條第1項第5號、第33條第1項(參照日 2026-10-29)
- e-Gov法令檢索「風俗營業等之規制及業務適正化等相關法律施行令」(昭和59年政令第319號)第6條(營業限制地域之基準・以保全對象施設周圍約100公尺為限度)(參照日 2026-10-29)
- e-Gov法令檢索「風俗營業等之規制及業務適正化等相關法律施行規則」(昭和60年國家公安委員會規則第1號)第7條(第5號營業之構造設備技術上基準・照度10勒克斯)(參照日 2026-10-29)
- 風俗營業等之規制及業務適正化等相關法律之修正(平成27年法律第45號・平成28年6月23日施行,關於保護者同伴未成年人在店之扱之見直)(參照日 2026-10-29)
- 各都道府縣之風營法施行條例・關於青少年進入之條例,所轄警察署(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之風俗營業許可手引(營業限制地域・構造設備・標準處理期間・提出文件・未成年人進入時間)(參照日 2026-10-29)
- e-Gov法令檢索「建築基準法」(用途地域)(參照日 2026-10-29)
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不保證個別許可之可否、對5號營業之該當性、對限制地域之該當性、構造設備基準之符合、必要文件、審查期間、欠格事由之該當性。該當性・距離・照度・未成年人進入時間等基準與樣式因都道府縣而異,且法令亦有修正,務必於營業所所在地之條例與所轄警察署之公式案內確認最新內容。5號許可之可否與審查由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所轄警察署)判斷。店舖物件之租賃・立地確認屬別事業體之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交易業者),構造設備圖面屬建築士,勞務與社會保險屬社會保險勞務士,對處分之不服申立・訴訟屬律師,各為獨立的事業體,以個別契約・手續處理。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個別判斷由資格者面談後進行。執筆者為浦松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先從整理您的狀況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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