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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成为配偶者扶养家属的期间,不计入脱退一时金——有第3号期间者的计算与「10年」这条线

在机场窗边确认年金请求文件的夫妻示意图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成为配偶者扶养家属的期间(国民年金第3号被保险人期间)没有缴纳保险费,因此不计入脱退一时金的金额。但这段期间会计入老龄年金的受给资格期间(10年)。受雇期间加上扶养期间达10年以上时,脱退一时金本身就无法请求,改为保留将来的老龄年金。「10年」不是以在日本居住的年数计算,而是以年金纪录上的月数计算;查找纪录后,有时会发现未满120个月。

结论(先讲重点):成为配偶者扶养家属的期间(国民年金的第3号被保险人期间),不计入脱退一时金的金额。这段期间没有缴纳保险费,所以也没有钱可以退回。另一方面,这段期间会计入老龄年金的「10年」判定。受雇期间加上扶养期间达10年以上时,脱退一时金本身就无法请求,改为保留将来的老龄年金。有扶养期间的人,请把「金额的计算」与「10年的判定」分开来算。


这是一位英国出身太太的故事(与脱退一时金回国后还能请求吗?相同,为依据多件咨询改编的虚构案例)。她在日本的公司工作6年,离职后2年成为加拿大出身先生的扶养家属。先生要结束公司,两人一起出国。太太的问题是:「成为扶养家属的那2年,也算进脱退一时金吗?」

答案是「不算」。不过,这2年并非毫无意义。以下依序说明。

「金额」与「10年」,依期间种类要怎么算?

脱退一时金在国民年金与厚生年金保险分别计算,两种期间不合并(厚生年金保险法附则第29条、国民年金法附则第9条之3之2)。而国民年金的脱退一时金,只以作为第1号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的期间为对象。

在日本的期间是否计入脱退一时金的金额是否计入老龄年金的「10年」
受雇者(厚生年金保险)计入(厚生年金保险的脱退一时金)计入
自营业・无业期间缴纳国民年金保险费(第1号)计入(国民年金的脱退一时金)计入
配偶者的扶养家属(第3号)不计入计入
获免除国民年金保险费的期间(第1号)依免除种类部分计入计入
国民年金保险费的未缴期间不计入不计入

太太的情形,能用来计算金额的只有受雇6年(72个月)。「10年」的判定,则使用受雇6年加扶养2年的8年。

太太能领多少?——厚生年金保险6年,以上限60个月计算

厚生年金保险的脱退一时金,以被保险人期间的平均标准报酬额 × 支给率计算。最终月(丧失资格之日所属月份的前一个月)为2021年4月以后者,加入60个月以上时支给率为 5.5(依日本年金机构「脱退一时金制度」的支给率表)。

太太加入了72个月,但计算使用的月数上限为60个月,超过60个月的12个月份不反映在金额上。

举例来说,若在职期间的平均标准报酬额为30万日圆,

  • 30万日圆 × 5.5 = 165万日圆

即为给付额的参考。其中会预扣所得税(含复兴特别所得税共20.42%),实际拨入约131万日圆(预扣部分有时可通过「退职所得的选择课税」申报退回一部分。税务属于税理士的领域)。

标准报酬月额依在职期间的薪资水准而定,实际金额请以年金事务所查找的纪录重新计算。支给率也会因最终月的时点而改变。

扶养的2年怎么处理?——没有钱可退,但计入「10年」

第3号被保险人期间,本人与配偶都没有缴纳国民年金保险费(由配偶所加入的厚生年金保险制度整体负担)。因此不会以脱退一时金的形式退回任何金额。

另一方面,这段期间被视为国民年金的「保险费缴纳完毕期间」,计入领取老龄基础年金所需的受给资格期间(10年)。这是容易被忽略的一点。

太太是受雇6年+扶养2年=8年,未达10年,可以请求脱退一时金。若扶养期间有4年,合计就是10年,无法请求脱退一时金。取而代之的是,从65岁起领取受雇6年份的老龄厚生年金,以及10年份的老龄基础年金(住在海外也能领取)。

也就是说,有扶养期间的人,会走向以下两个出口之一。

  • 未满10年 可以请求脱退一时金(扶养期间没有给付)
  • 10年以上 无法请求脱退一时金,保留将来的老龄年金

是否跨越10年这条线,答案就不同,因此请在年金事务所查找加入纪录,连同第3号期间是否正确记录在内,确定月数后再判断。

「在日本已经超过10年,所以不能请求了」是真的吗?

「10年」不是以在日本居住的年数计算,而是以年金纪录上留下的月数计算。国民年金保险费的未缴期间不计算在内。因此,即使在留期间超过10年,纪录上的月数也可能未达120个月。

实际的咨询中也有过这样的情形(为避免特定当事人,部分内容已改写)。来日将近10年,受雇期间与国民年金期间加起来超过10年,当事人自己也认为已经不能请求脱退一时金。然而到年金事务所查找加入纪录、一个月一个月重新计算后,可计入受给资格期间的月数低于120个月。结果确认有望请求脱退一时金,并与配偶一同开始准备请求。

也有相反的误会:只算受雇期间而以为「未达10年」的人,加上扶养期间后其实已超过10年。

两者都是因为用「年数」去想,却没有用「月数」去确认。接近10年这条线的人,请在出国前到年金事务所查找加入纪录,确定月数。若对纪录中哪些期间可以计入感到犹豫,向社会保险劳务士咨询也是一种方法。可以避免放弃本来能请求的一时金,或准备了其实无法请求的文档这类白费工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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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少许国民年金第1号期间的人,会怎么样?

有些人在离职后到成为扶养家属前有几个月的空白,期间以国民年金第1号身分缴纳保险费。这段期间是国民年金脱退一时金的对象,但未满6个月就不会给付。5个月的话,国民年金部分为零,也不能与厚生年金保险的期间相加凑成6个月。有短期第1号期间的人,需要正确计算月数。

办理手续时,哪些要与配偶分开准备?

请求须一人一份、分别填写请求书。入门文章(脱退一时金回国后还能请求吗?)中列出的「回国后难以取得的东西」,太太的份也要另外准备。

  • 太太本人的基础年金番号(不能用配偶的番号请求)
  • 太太本人名义受款账户的证明(不能使用配偶名义的账户)
  • 太太本人的转出届(曾为扶养家属的人,也是通过转出届丧失国民年金资格)
  • 委托代理人时,由太太本人签名的委任状

扶养期间是配偶的任职单位以「被扶养配偶者」身分申报的纪录。出国前在年金事务所查找太太本人的纪录,确认第3号期间没有遗漏,回国后就不会伤脑筋。

是否请求的判断,因月数与出身国的协定而异。本文是判断材料的整理,何者有利,由具备资格者在面谈后个别确认。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能做什么?

位于文京区小日向的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承接夫妻各自的年金纪录查找、包含第3号期间在内的月数确定、脱退一时金请求书的制作与代为提出(依委任状)。咨询免费。服务内容见脱退一时金的请求,费用见报酬额表,期限与回国后的步骤见脱退一时金回国后还能请求吗?,公司方的手续见回国的员工,年金会怎么样。

该向谁咨询

脱退一时金的预扣税与退税申报是税理士的业务。在留资格与再入国相关手续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承办(与本事务所是独立的事业体,另行签约承办),已发生争议的案件是律师的业务。以上均不收取介绍费。

常见问题

Q. 成为扶养家属期间的部分,会以某种形式退回吗?
A. 不会。第3号被保险人期间本人没有缴纳保险费,因此不在脱退一时金的对象内。但这段期间计入老龄年金的受给资格期间(10年),会影响受雇期间加上扶养期间是否超过10年的判定。

Q. 受雇期间加上扶养期间超过10年了,会怎么样?
A. 因符合受给资格期间,无法请求脱退一时金。从65岁起,领取受雇期间份的老龄厚生年金,以及全期间份的老龄基础年金。住在海外也能领取。请求文档在时候到了再向日本年金机构提出。

Q. 成为扶养家属前,自己缴了5个月的国民年金。这部分呢?
A. 国民年金的脱退一时金,保险费缴纳完毕期间未满6个月就不给付。5个月的话国民年金部分不给付,也不能与厚生年金保险期间合并凑成6个月。只有厚生年金保险的部分是给付对象。

Q. 我在日本住了11年,已经不能请求脱退一时金了吗?
A. 决定的不是居住年数,而是年金纪录上的月数。保险费的未缴期间等不计算在内,因此即使在留期间超过10年,受给资格期间也可能未达120个月。请到年金事务所查找加入纪录确认。

Q. 夫妻一起出国,请求书一份就可以吗?
A. 一人一份请求书。基础年金番号、受款账户证明、委任状也都需要各自本人的。不能以配偶名义的账户受款。

本文依据

  • 厚生年金保险法(昭和29年法律第115号)附则第29条(脱退一时金。第1项=要件,第3项・第4项=金额计算,第5项=视为未曾为被保险人) ―― 2026年10月21日于e-Gov法令检索确认现行条文
  • 国民年金法(昭和34年法律第141号)附则第9条之3之2(国民年金的脱退一时金)、同法第5条(保险费缴纳完毕期间的定义包含第3号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期间) ―― 同上
  • 国民年金的脱退一时金仅就第1号被保险人的加入期间给付、国民年金与厚生年金保险期间不合并 ―― 日本年金机构・年金Q&A「请求脱退一时金时,应注意哪些事项」(2026年10月20日参照)
  • 厚生年金保险脱退一时金的计算式(平均标准报酬额×支给率)、最终月为2021年4月以后・60个月以上的支给率5.5、月数上限60个月、免除期间的计入比例 ―― 日本年金机构「脱退一时金制度」(2026年4月1日更新,2026年10月20日参照)
  • 第3号被保险人期间作为保险费缴纳完毕期间计入受给资格期间(10年) ―― 厚生劳动省「年金制度的机制与思考方式」数据(保险费缴纳完毕期间一览)(2026年10月20日参照)
  • 厚生年金保险脱退一时金20.42%的预扣与「退职所得的选择课税」 ―― 国税厅「退职所得选择课税的填写范例」(2026年10月20日参照)

本文为一般性的信息提供。能否请求・有利与否的判断依个别情事而定。因应个别情事的判断,由具备资格者在面谈后进行。撰文者为浦松丈二(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先从梳理“工作方式”开始,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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