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导入以小时为单位的年次有给休假?劳使协定、就业规则与年5天义务的关系

浦松 丈二
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以小时为单位的年次有给休假,只要缔结劳使协定,就能以小时为单位、每年在5天份的范围内取得(劳动基准法第39条第4项)。协定须订定对象劳工范围、日数(5天以内)、1天份的时数等(同项及施行规则第24条之4),不得以分钟为单位或超过1天所定劳动时间。须注意的是,以小时为单位取得的部分,不能计入每年5天的取得义务(同条第7项)。
结论(先讲重点):以小时为单位的年次有给休假,只要缔结劳使协定,就能以小时为单位、每年在5天份的范围内取得(劳动基准法第39条第4项)。协定须订定「对象劳工的范围」「日数(5天以内)」「1天份的时数」等(同项及劳动基准法施行规则第24条之4),不得以分钟为单位,也不得超过1天所定劳动时间。须注意的是,以小时为单位取得的部分,不能计入每年5天的取得义务(同条第7项)。本文整理与半天单位的差异、协定应订的内容、与5天义务的关系、就业规则的写法,以及导入时的陷阱。
「不到需要请整天假,但想抽出几小时去看病或参加孩子的学校活动」——小时单位年休正是回应这类需求。本页面是为中小企业的总务人员与经营者而写,整理制度的轮廓、导入的步骤,以及运用上容易出错的地方。个别制度设计的最终判断不在本文范围内。
小时单位年休是什么?与半天单位年休有何不同?
小时单位年休是让年次有给休假能以1小时等小时为单位取得的制度。依劳工的申请,可在每年5天份的范围内给予(劳动基准法第39条第4项)。适合看病、办理政府手续、家庭事务等难以用整天为单位使用的情境。
常被混淆的是「半天单位年休」。两者在根据与手续上都不同。
| 小时单位年休 | 半天单位年休 | |
|---|---|---|
| 法律根据 | 劳动基准法第39条第4项(明文制度) | 法律无明文(依行政解释与运用容许) |
| 劳使协定 | 必要 | 不需要(可透过就业规则导入) |
| 上限 | 每年5天份 | 无明文上限 |
| 取得单位 | 1小时等(不可以分钟为单位) | 半天(上午・下午等) |
| 计入年5天取得义务 | 不可 | 可计为0.5天 |
也就是说,小时单位年休是「可小额使用,但有协定与5天上限」的制度,半天单位年休则是「无协定也易导入,但单位止于半天」的运用。
导入所需的劳使协定要订定什么?
导入小时单位年休,须与事业场过半数劳工组织的工会(若无则过半数代表者)缔结书面劳使协定(劳动基准法第39条第4项)。协定应订的事项分列于法律与施行规则。
| 应订事项 | 根据 | 内容 |
|---|---|---|
| 对象劳工范围 | 法第39条第4项第1号 | 对谁认可小时单位年休 |
| 以小时为单位给予的日数 | 法第39条第4项第2号 | 限于5天以内 |
| 1天份相当的时数 | 施行规则第24条之4第1号 | 以1天所定劳动时间为基准订定(未满1小时的零数进位为1小时) |
| 以1小时以外为单位时的时数 | 施行规则第24条之4第2号 | 如采2小时单位时的设定(不得超过1天所定劳动时间) |
劳使协定不需向所辖劳动基准监督署提出,但须另于就业规则中订定小时单位年休的规定(后述)。不容许以分钟(如30分钟)为单位给予。最小单位为1小时,以上以整数小时订定。
年5天的取得义务可以计入小时单位年休吗?
这是最容易出错之处。对被赋予10天以上年次有给休假的劳工,使用者有义务每年以指定时季的方式让其取得5天(劳动基准法第39条第7项,2019年4月施行)。对这5天,以小时为单位取得的年休不能计入。半天单位年休可计为0.5天,但小时单位年休——即使合计已以小时消化数天份——仍以不计入5天取得义务的计算来处理。
因此,即使大量使用小时单位年休的劳工,仍须另外确保「每年以整天(或半天)为单位取得5天」。导入制度时,请以这种双轨结构为前提管理取得状况。年5天取得义务的细节,整理于另一篇年5天取得义务与2年时效。
就业规则要怎么写?
小时单位年休作为劳动条件事项,须记载于就业规则。在劳使协定订定骨架(对象者・日数・1天份时数等)后,就业规则至少落实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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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予小时单位年休的意旨及其对象
- 可取得日数的上限(在每年5天份范围内)
- 1天份相当的时数、取得单位(1小时等)
- 申请手续(何时之前、如何提出)
就业规则的制作・变更(经常雇用10人以上的事业场有提出义务)与劳使协定的缔结,是社会保险劳务士的业务。与既有年次有给休假规程的整合(并用半天单位年休时的关系等)也一并检视较为安全。
导入时常见的问题?
制度虽简单,运用上常在下列各点出错。
| 出错处 | 重点 |
|---|---|
| 想并入计划性给予 | 小时单位年休不能作为计划性给予(计划年休)的对象。计划年休以整天为前提 |
| 计入5天取得义务 | 如前所述,小时单位年休不能计入每年5天的取得义务 |
| 以分钟为单位运用 | 最小单位为1小时。不容许30分钟等单位 |
| 以时季变更权变更单位 | 使用者有时季变更权,但一般认为不能将劳工申请的「小时单位」变更为「整天单位」这种单位本身的变更 |
| 剩余时数管理繁杂 | 因「天」与「小时」混在,需整备剩余天数・时数的管理台帐与出勤系统 |
要活用导入目的(灵活地容易请假),重要的是不只建立制度,还要把能正确管理剩余时数的机制一并整备。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能做什么?
位于文京区小日向的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承接小时单位年休的劳使协定制作、反映于就业规则・年次有给休假规程、与既有半天单位年休的整合检视、剩余天数・时数的管理机制建立。咨询免费。 费用请参阅报酬额表。
此外,若就未取得或妨碍取得而发生纷争,会为您介绍直接委任律师。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
常见问题
Q. 一定要导入小时单位年休吗?
A. 不。导入小时单位年休并非义务。这是一种「若要导入,就需要劳使协定与就业规则规定」的制度。请在评估是否合乎自家工作方式后,决定是否导入。
Q. 若1天所定劳动时间为7小时30分,1天份是几小时?
A. 未满1小时的零数进位为1小时(劳动基准法施行规则第24条之4第1号)。因此7小时30分时,小时单位年休的「1天份」以8小时处理。这个时数在劳使协定中订定。
Q. 可以把小时单位年休用于年5天的取得义务吗?
A. 不行。能计入年5天取得义务(劳动基准法第39条第7项)的是以整天・半天为单位的取得,以小时为单位取得的部分以不计入来处理。须在小时单位年休之外,另行确保5天。
Q. 兼职(part-time)劳工也能列为小时单位年休的对象吗?
A. 对象者范围在劳使协定中订定。只要是被赋予年次有给休假的劳工,不论雇用型态都可列入对象。即使赋予日数较少,也在其范围内、以每年5天份为上限设定。
本文依据
- 日本《劳动基准法》(労働基準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号)第39条第4项(小时单位年休。以劳使协定每年在5天份范围内以小时为单位给予之意旨,及第1号・第2号的协定事项)、第39条第7项(每年5天的指定时季义务)
- 日本《劳动基准法施行规则》(労働基準法施行規則,昭和22年厚生省令第23号)第24条之4(法第39条第4项第3号所定厚生劳动省令事项=1天份的时数・以1小时以外为单位时的时数)
- 小时单位年休制度,依修正劳动基准法(平成20年法律第89号)自2010年(平成22年)4月1日施行;每年5天的指定时季义务自2019年4月1日施行
- 小时单位年休不能计入5天取得义务、不能作为计划性给予对象,以及半天单位年休可计为0.5天,依厚生劳动省・都道府县劳动局公表资料(「工作方式・休假方式改善入口网站」小时单位年次有给休假制度、年次有给休假指定时季义务传单等)确认(2026年9月参照)
- 条文编号・单位・上限日数,依e-Gov法令检索及厚生劳动省公表资料确认
本文为一般性的信息提供。因应个别情事的判断,由具备资格者在面谈后进行。撰文者为浦松丈二(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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