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導入以小時為單位的年次有給休假?勞使協定、就業規則與年5天義務的關係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以小時為單位的年次有給休假,只要締結勞使協定,就能以小時為單位、每年在5天份的範圍內取得(勞動基準法第39條第4項)。協定須訂定對象勞工範圍、日數(5天以內)、1天份的時數等(同項及施行規則第24條之4),不得以分鐘為單位或超過1天所定勞動時間。須注意的是,以小時為單位取得的部分,不能計入每年5天的取得義務(同條第7項)。
結論(先講重點):以小時為單位的年次有給休假,只要締結勞使協定,就能以小時為單位、每年在5天份的範圍內取得(勞動基準法第39條第4項)。協定須訂定「對象勞工的範圍」「日數(5天以內)」「1天份的時數」等(同項及勞動基準法施行規則第24條之4),不得以分鐘為單位,也不得超過1天所定勞動時間。須注意的是,以小時為單位取得的部分,不能計入每年5天的取得義務(同條第7項)。本文整理與半天單位的差異、協定應訂的內容、與5天義務的關係、就業規則的寫法,以及導入時的陷阱。
「不到需要請整天假,但想抽出幾小時去看病或參加孩子的學校活動」——小時單位年休正是回應這類需求。本頁面是為中小企業的總務人員與經營者而寫,整理制度的輪廓、導入的步驟,以及運用上容易出錯的地方。個別制度設計的最終判斷不在本文範圍內。
小時單位年休是什麼?與半天單位年休有何不同?
小時單位年休是讓年次有給休假能以1小時等小時為單位取得的制度。依勞工的申請,可在每年5天份的範圍內給予(勞動基準法第39條第4項)。適合看病、辦理政府手續、家庭事務等難以用整天為單位使用的情境。
常被混淆的是「半天單位年休」。兩者在根據與手續上都不同。
| 小時單位年休 | 半天單位年休 | |
|---|---|---|
| 法律根據 | 勞動基準法第39條第4項(明文制度) | 法律無明文(依行政解釋與運用容許) |
| 勞使協定 | 必要 | 不需要(可透過就業規則導入) |
| 上限 | 每年5天份 | 無明文上限 |
| 取得單位 | 1小時等(不可以分鐘為單位) | 半天(上午・下午等) |
| 計入年5天取得義務 | 不可 | 可計為0.5天 |
也就是說,小時單位年休是「可小額使用,但有協定與5天上限」的制度,半天單位年休則是「無協定也易導入,但單位止於半天」的運用。
導入所需的勞使協定要訂定什麼?
導入小時單位年休,須與事業場過半數勞工組織的工會(若無則過半數代表者)締結書面勞使協定(勞動基準法第39條第4項)。協定應訂的事項分列於法律與施行規則。
| 應訂事項 | 根據 | 內容 |
|---|---|---|
| 對象勞工範圍 | 法第39條第4項第1號 | 對誰認可小時單位年休 |
| 以小時為單位給予的日數 | 法第39條第4項第2號 | 限於5天以內 |
| 1天份相當的時數 | 施行規則第24條之4第1號 | 以1天所定勞動時間為基準訂定(未滿1小時的零數進位為1小時) |
| 以1小時以外為單位時的時數 | 施行規則第24條之4第2號 | 如採2小時單位時的設定(不得超過1天所定勞動時間) |
勞使協定不需向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提出,但須另於就業規則中訂定小時單位年休的規定(後述)。不容許以分鐘(如30分鐘)為單位給予。最小單位為1小時,以上以整數小時訂定。
年5天的取得義務可以計入小時單位年休嗎?
這是最容易出錯之處。對被賦予10天以上年次有給休假的勞工,使用者有義務每年以指定時季的方式讓其取得5天(勞動基準法第39條第7項,2019年4月施行)。對這5天,以小時為單位取得的年休不能計入。半天單位年休可計為0.5天,但小時單位年休——即使合計已以小時消化數天份——仍以不計入5天取得義務的計算來處理。
因此,即使大量使用小時單位年休的勞工,仍須另外確保「每年以整天(或半天)為單位取得5天」。導入制度時,請以這種雙軌結構為前提管理取得狀況。年5天取得義務的細節,整理於另一篇年5天取得義務與2年時效。
就業規則要怎麼寫?
小時單位年休作為勞動條件事項,須記載於就業規則。在勞使協定訂定骨架(對象者・日數・1天份時數等)後,就業規則至少落實下列:
想針對您的情況進一步諮詢?
關於社會保險、薪資計算及勞務管理,歡迎告訴我們您的情況。
- 給予小時單位年休的意旨及其對象
- 可取得日數的上限(在每年5天份範圍內)
- 1天份相當的時數、取得單位(1小時等)
- 申請手續(何時之前、如何提出)
就業規則的製作・變更(經常僱用10人以上的事業場有提出義務)與勞使協定的締結,是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與既有年次有給休假規程的整合(併用半天單位年休時的關係等)也一併檢視較為安全。
導入時常見的問題?
制度雖簡單,運用上常在下列各點出錯。
| 出錯處 | 重點 |
|---|---|
| 想併入計劃性給予 | 小時單位年休不能作為計劃性給予(計劃年休)的對象。計劃年休以整天為前提 |
| 計入5天取得義務 | 如前所述,小時單位年休不能計入每年5天的取得義務 |
| 以分鐘為單位運用 | 最小單位為1小時。不容許30分鐘等單位 |
| 以時季變更權變更單位 | 使用者有時季變更權,但一般認為不能將勞工申請的「小時單位」變更為「整天單位」這種單位本身的變更 |
| 剩餘時數管理繁雜 | 因「天」與「小時」混在,需整備剩餘天數・時數的管理台帳與出勤系統 |
要活用導入目的(靈活地容易請假),重要的是不只建立制度,還要把能正確管理剩餘時數的機制一併整備。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能做什麼?
位於文京區小日向的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承接小時單位年休的勞使協定製作、反映於就業規則・年次有給休假規程、與既有半天單位年休的整合檢視、剩餘天數・時數的管理機制建立。諮詢免費。 費用請參閱報酬額表。
此外,若就未取得或妨礙取得而發生紛爭,會為您介紹直接委任律師。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
常見問題
Q. 一定要導入小時單位年休嗎?
A. 不。導入小時單位年休並非義務。這是一種「若要導入,就需要勞使協定與就業規則規定」的制度。請在評估是否合乎自家工作方式後,決定是否導入。
Q. 若1天所定勞動時間為7小時30分,1天份是幾小時?
A. 未滿1小時的零數進位為1小時(勞動基準法施行規則第24條之4第1號)。因此7小時30分時,小時單位年休的「1天份」以8小時處理。這個時數在勞使協定中訂定。
Q. 可以把小時單位年休用於年5天的取得義務嗎?
A. 不行。能計入年5天取得義務(勞動基準法第39條第7項)的是以整天・半天為單位的取得,以小時為單位取得的部分以不計入來處理。須在小時單位年休之外,另行確保5天。
Q. 兼職(part-time)勞工也能列為小時單位年休的對象嗎?
A. 對象者範圍在勞使協定中訂定。只要是被賦予年次有給休假的勞工,不論僱用型態都可列入對象。即使賦予日數較少,也在其範圍內、以每年5天份為上限設定。
本文依據
- 日本《勞動基準法》(労働基準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號)第39條第4項(小時單位年休。以勞使協定每年在5天份範圍內以小時為單位給予之意旨,及第1號・第2號的協定事項)、第39條第7項(每年5天的指定時季義務)
- 日本《勞動基準法施行規則》(労働基準法施行規則,昭和22年厚生省令第23號)第24條之4(法第39條第4項第3號所定厚生勞動省令事項=1天份的時數・以1小時以外為單位時的時數)
- 小時單位年休制度,依修正勞動基準法(平成20年法律第89號)自2010年(平成22年)4月1日施行;每年5天的指定時季義務自2019年4月1日施行
- 小時單位年休不能計入5天取得義務、不能作為計劃性給予對象,以及半天單位年休可計為0.5天,依厚生勞動省・都道府縣勞動局公表資料(「工作方式・休假方式改善入口網站」小時單位年次有給休假制度、年次有給休假指定時季義務傳單等)確認(2026年9月參照)
- 條文編號・單位・上限日數,依e-Gov法令檢索及厚生勞動省公表資料確認
本文為一般性的資訊提供。因應個別情事的判斷,由具備資格者在面談後進行。撰文者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先從梳理「工作方式」開始,好嗎?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文京區小日向・東京Metro丸之內線「茗荷谷」站 步行5分)從勞務現狀的整理開始協助您。
LINE直接連到代表・浦松丈二本人。24小時皆可傳訊,將依序回覆。
東京Metro丸之內線「茗荷谷」站 步行5分|週二・週三 10:00〜19:00/週一・週四〜週日 18:00〜19: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