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業・兼業中受傷時的勞災?複數事業勞工的給付與工資合算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受僱於2家以上公司的人在工作中受傷或生病時,依2020年(令和2年)9月1日施行的修正,勞災給付所依據的給付基礎日額,以所有工作單位的工資合算計算(勞災保險法第8條第3項)。此外,即使單獨1家不被認定為勞災的過重負荷,也新設了把多家公司的業務合併評估的「複數業務要因災害」(同法第7條第1項第2號)。
結論(先講重點):以副業・兼業受僱於2家以上公司的人,在工作中受傷或生病時,依2020年(令和2年)9月1日施行的修正,勞災給付所依據的給付基礎日額,以所有工作單位的工資合算計算(勞災保險法第8條第3項)。此外,即使單獨1家不被認定為勞災的過重負荷,也新設了把多家公司的業務合併評估的「複數業務要因災害」(同法第7條第1項第2號)。本文整理何謂對象的「複數事業勞工」、工資的合算、複數業務要因災害、請求窗口,以及公司應整備之事。
「我們的員工在副業處受傷了」「本公司認可副業,但勞災會如何?」——這類諮詢正在增加。本頁面是為僱用副業・兼業者、或自家員工有副業的中小企業勞務人員而寫,整理複數事業勞工勞災給付的思路。個別給付的可否由勞動基準監督署認定,不在本文範圍內。
複數事業勞工是什麼?哪些人是對象?
「複數事業勞工」是指,在傷病等發生的時點,同時受僱於雇主不同的多個事業的勞工。例如平日是A公司的正職、週末在B公司打工,即為典型。
有須留意的界線。
| 屬於對象 | 不屬於對象(原則) |
|---|---|
| 同時「受僱」於2家以上公司的人 | 副業非屬僱用者(作為個人事業・自由工作者的兼業) |
| 同時被雇主不同的多個事業使用的人 | 已辭去前職、僅在1家工作的人 |
| 以多種身分就業(含特別加入,一定情形)的人 | — |
重點在於「作為勞工,同時被2個以上的事業使用」。僅以自由工作者身分承接別的工作,原則上不算複數事業勞工(勞工性的思路整理於另一篇業務委託與僱用的界線)。
副業處的受傷會以兩家的工資計算嗎?
是。這正是2020年9月修正的核心。勞災的休業(補償)給付等以「給付基礎日額」為基礎計算,但修正前只以災害發生事業場的工資計算。副業處的工資被漏掉,給付低於實際收入。
修正後,複數事業勞工以所有工作單位的工資合算額為基礎計算給付基礎日額(勞災保險法第8條第3項)。
| 修正前(至2020年8月) | 修正後(2020年9月1日起) | |
|---|---|---|
| 給付基礎日額的計算 | 僅災害發生1家的工資 | 所有工作單位的工資合算 |
| 例:A公司20萬円+B公司10萬円者於B公司受災 | 僅以B公司10萬円計算 | 以合算後30萬円為基礎計算 |
如此,休業給付・障害給付・遺族給付等會更貼近實際收入水準。
複數業務要因災害(腦・心臟疾病等)是什麼?
另一支柱是「複數業務要因災害」。這是指複數事業勞工的2個以上事業的業務所要因的傷病等(勞災保險法第7條第1項第2號)。對象主要是腦・心臟疾病或精神障害等,因長時間勞動與壓力累積而發生的類型。
過去以單一事業場的業務負荷判斷是否為勞災。因此若A公司與B公司單獨都未達認定基準,可能在任一家都不成立勞災。修正後,把A公司與B公司的勞動時間與壓力等合併綜合評估,可認定為複數業務要因災害。
勞災整理為以下3類型。
| 類型 | 內容 |
|---|---|
| 業務災害 | 單一事業場的業務所致的傷病等 |
| 複數業務要因災害 | 合併評估複數事業勞工2個以上事業業務的傷病等(腦・心臟疾病、精神障害等) |
| 通勤災害 | 通勤所致的傷病等 |
此外,即使未被認定為複數業務要因災害,也可能僅以其中1家的業務被認定為業務災害。判斷順序為:先以業務災害評估,若不成立,再以複數業務要因災害評估。
勞災的請求要透過哪家公司進行?
勞災給付由受災勞工(死亡時為遺族)向勞動基準監督署請求而受領。複數事業勞工的情形,須在請求書記載所有工作單位,並由各事業場證明工資額等。
想針對您的情況進一步諮詢?
關於社會保險、薪資計算及勞務管理,歡迎告訴我們您的情況。
- 提出處為災害發生事業場所轄的勞動基準監督署(複數業務要因災害時為主要工作單位所轄署)
- 請求樣式設有記載「是否有其他就業處」的欄位,亦須申報非災害發生事業場的工資額
- 各事業場的雇主就勞動時間・工資・災害狀況等予以證明
公司方的對應以正確證明所要求的事項為中心。給付可否本身由勞動基準監督署認定,並非公司或社會保險勞務士所能決定。請求手續本身的流程,也整理於另一篇勞災的手續。
公司應確認・整備之事?
若認可副業・兼業,或自家員工有副業,為勞災預作準備整備下列,事到臨頭才不慌張。
| 要做的事 | 內容 |
|---|---|
| 掌握副業・兼業 | 以申報等方式掌握員工是否也受僱於他社工作 |
| 整備就業規則 | 於就業規則訂定副業・兼業的處理與申報規則 |
| 工資・勞動時間的紀錄 | 正確記錄自家工資・勞動時間,以備證明 |
| 確認諮詢窗口 | 於公司內共享勞災發生時的請求流程與諮詢對象 |
有副業・兼業時的勞動時間通算(時間外勞動的管理)是與勞災不同的論點,但一併整理較為安全。詳見另一篇副業・兼業的勞務管理。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能做什麼?
位於文京區小日向的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承接勞災(含複數事業勞工給付)的請求手續支援、對應副業・兼業的就業規則整備、勞動時間・工資的紀錄體制建立。諮詢免費。 費用請參閱報酬額表。
給付可否由勞動基準監督署認定。本事務所立於協助使請求能適切進行的立場,並不保證認定結果。
常見問題
Q. 副業非打工(僱用)而是個人事業時,也會合算嗎?
A. 原則上不屬合算對象。給付基礎日額的合算與複數業務要因災害,對象是「作為勞工被使用於2個以上事業」的複數事業勞工。作為個人事業・自由工作者的兼業,因非屬勞工的僱用,原則上不屬對象(如有特別加入等例外處理,須個別確認)。
Q. 給付基礎日額的合算從何時的災害開始適用?
A. 適用於2020年(令和2年)9月1日以後發生的傷病等。在此之前的災害,仍依從前僅以災害發生事業場的工資計算。
Q. A公司・B公司單獨都未達勞災基準。就無法受領給付嗎?
A. 有可能作為複數業務要因災害,合併評估兩家的業務。腦・心臟疾病或精神障害等,即使單獨1家的負荷未達基準,若為複數事業勞工,仍會合算評估。最終認定由勞動基準監督署進行。
Q. 請求由哪家公司辦理手續?
A. 勞災請求由勞工本人(或遺族)進行,公司並無代為請求的義務。但公司立於就工資・勞動時間・災害狀況等予以證明的立場。複數事業勞工的情形,須有所有工作單位的證明。
本文依據
- 日本《勞災保險法》(労働者災害補償保険法,昭和22年法律第50號)第7條第1項第2號(複數業務要因災害)、第8條第3項(複數事業勞工的給付基礎日額=各事業所算定額的合算)、第20條之2以下(複數事業勞工相關的保險給付)
- 複數事業勞工・複數業務要因災害制度,依修正僱用保險法等一部之法律,自2020年(令和2年)9月1日施行
- 複數事業勞工的定義(於傷病等發生時點同時被雇主不同的多個事業使用,作為個人事業的兼業原則不屬對象)、複數業務要因災害的對象(腦・心臟疾病、精神障害等)、工資的合算、請求樣式的「是否有其他就業處」欄、請求處的思路,依厚生勞動省「複數事業勞工的勞災保險給付 淺顯解說(2020年9月施行)」及都道府縣勞動局公表資料確認(2026年9月參照)
- 條文編號・施行日,依e-Gov法令檢索及厚生勞動省公表資料確認
本文為一般性的資訊提供。因應個別情事的判斷,由具備資格者在面談後進行。撰文者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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