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业・兼业中受伤时的劳灾?复数事业劳工的给付与工资合算

浦松 丈二
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受雇于2家以上公司的人在工作中受伤或生病时,依2020年(令和2年)9月1日施行的修正,劳灾给付所依据的给付基础日额,以所有工作单位的工资合算计算(劳灾保险法第8条第3项)。此外,即使单独1家不被认定为劳灾的过重负荷,也新设了把多家公司的业务合并评估的「复数业务要因灾害」(同法第7条第1项第2号)。
结论(先讲重点):以副业・兼业受雇于2家以上公司的人,在工作中受伤或生病时,依2020年(令和2年)9月1日施行的修正,劳灾给付所依据的给付基础日额,以所有工作单位的工资合算计算(劳灾保险法第8条第3项)。此外,即使单独1家不被认定为劳灾的过重负荷,也新设了把多家公司的业务合并评估的「复数业务要因灾害」(同法第7条第1项第2号)。本文整理何谓对象的「复数事业劳工」、工资的合算、复数业务要因灾害、请求窗口,以及公司应整备之事。
「我们的员工在副业处受伤了」「本公司认可副业,但劳灾会如何?」——这类咨询正在增加。本页面是为雇用副业・兼业者、或自家员工有副业的中小企业劳务人员而写,整理复数事业劳工劳灾给付的思路。个别给付的可否由劳动基准监督署认定,不在本文范围内。
复数事业劳工是什么?哪些人是对象?
「复数事业劳工」是指,在伤病等发生的时点,同时受雇于雇主不同的多个事业的劳工。例如平日是A公司的正职、周末在B公司打工,即为典型。
有须留意的界线。
| 属于对象 | 不属于对象(原则) |
|---|---|
| 同时「受雇」于2家以上公司的人 | 副业非属雇用者(作为个人事业・自由工作者的兼业) |
| 同时被雇主不同的多个事业使用的人 | 已辞去前职、仅在1家工作的人 |
| 以多种身分就业(含特别加入,一定情形)的人 | — |
重点在于「作为劳工,同时被2个以上的事业使用」。仅以自由工作者身分承接别的工作,原则上不算复数事业劳工(劳工性的思路整理于另一篇业务委托与雇用的界线)。
副业处的受伤会以两家的工资计算吗?
是。这正是2020年9月修正的核心。劳灾的休业(补偿)给付等以「给付基础日额」为基础计算,但修正前只以灾害发生事业场的工资计算。副业处的工资被漏掉,给付低于实际收入。
修正后,复数事业劳工以所有工作单位的工资合算额为基础计算给付基础日额(劳灾保险法第8条第3项)。
| 修正前(至2020年8月) | 修正后(2020年9月1日起) | |
|---|---|---|
| 给付基础日额的计算 | 仅灾害发生1家的工资 | 所有工作单位的工资合算 |
| 例:A公司20万円+B公司10万円者于B公司受灾 | 仅以B公司10万円计算 | 以合算后30万円为基础计算 |
如此,休业给付・障害给付・遗族给付等会更贴近实际收入水准。
复数业务要因灾害(脑・心脏疾病等)是什么?
另一支柱是「复数业务要因灾害」。这是指复数事业劳工的2个以上事业的业务所要因的伤病等(劳灾保险法第7条第1项第2号)。对象主要是脑・心脏疾病或精神障害等,因长时间劳动与压力累积而发生的类型。
过去以单一事业场的业务负荷判断是否为劳灾。因此若A公司与B公司单独都未达认定基准,可能在任一家都不成立劳灾。修正后,把A公司与B公司的劳动时间与压力等合并综合评估,可认定为复数业务要因灾害。
劳灾整理为以下3类型。
| 类型 | 内容 |
|---|---|
| 业务灾害 | 单一事业场的业务所致的伤病等 |
| 复数业务要因灾害 | 合并评估复数事业劳工2个以上事业业务的伤病等(脑・心脏疾病、精神障害等) |
| 通勤灾害 | 通勤所致的伤病等 |
此外,即使未被认定为复数业务要因灾害,也可能仅以其中1家的业务被认定为业务灾害。判断顺序为:先以业务灾害评估,若不成立,再以复数业务要因灾害评估。
劳灾的请求要透过哪家公司进行?
劳灾给付由受灾劳工(死亡时为遗族)向劳动基准监督署请求而受领。复数事业劳工的情形,须在请求书记载所有工作单位,并由各事业场证明工资额等。
想针对您的情况进一步咨询?
关于社会保险、工资计算及劳务管理,欢迎告诉我们您的情况。
- 提出处为灾害发生事业场所辖的劳动基准监督署(复数业务要因灾害时为主要工作单位所辖署)
- 请求样式设有记载「是否有其他就业处」的栏位,亦须申报非灾害发生事业场的工资额
- 各事业场的雇主就劳动时间・工资・灾害状况等予以证明
公司方的对应以正确证明所要求的事项为中心。给付可否本身由劳动基准监督署认定,并非公司或社会保险劳务士所能决定。请求手续本身的流程,也整理于另一篇劳灾的手续。
公司应确认・整备之事?
若认可副业・兼业,或自家员工有副业,为劳灾预作准备整备下列,事到临头才不慌张。
| 要做的事 | 内容 |
|---|---|
| 掌握副业・兼业 | 以申报等方式掌握员工是否也受雇于他社工作 |
| 整备就业规则 | 于就业规则订定副业・兼业的处理与申报规则 |
| 工资・劳动时间的纪录 | 正确记录自家工资・劳动时间,以备证明 |
| 确认咨询窗口 | 于公司内共享劳灾发生时的请求流程与咨询对象 |
有副业・兼业时的劳动时间通算(时间外劳动的管理)是与劳灾不同的论点,但一并整理较为安全。详见另一篇副业・兼业的劳务管理。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能做什么?
位于文京区小日向的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承接劳灾(含复数事业劳工给付)的请求手续支援、对应副业・兼业的就业规则整备、劳动时间・工资的纪录体制建立。咨询免费。 费用请参阅报酬额表。
给付可否由劳动基准监督署认定。本事务所立于协助使请求能适切进行的立场,并不保证认定结果。
常见问题
Q. 副业非打工(雇用)而是个人事业时,也会合算吗?
A. 原则上不属合算对象。给付基础日额的合算与复数业务要因灾害,对象是「作为劳工被使用于2个以上事业」的复数事业劳工。作为个人事业・自由工作者的兼业,因非属劳工的雇用,原则上不属对象(如有特别加入等例外处理,须个别确认)。
Q. 给付基础日额的合算从何时的灾害开始适用?
A. 适用于2020年(令和2年)9月1日以后发生的伤病等。在此之前的灾害,仍依从前仅以灾害发生事业场的工资计算。
Q. A公司・B公司单独都未达劳灾基准。就无法受领给付吗?
A. 有可能作为复数业务要因灾害,合并评估两家的业务。脑・心脏疾病或精神障害等,即使单独1家的负荷未达基准,若为复数事业劳工,仍会合算评估。最终认定由劳动基准监督署进行。
Q. 请求由哪家公司办理手续?
A. 劳灾请求由劳工本人(或遗族)进行,公司并无代为请求的义务。但公司立于就工资・劳动时间・灾害状况等予以证明的立场。复数事业劳工的情形,须有所有工作单位的证明。
本文依据
- 日本《劳灾保险法》(労働者災害補償保険法,昭和22年法律第50号)第7条第1项第2号(复数业务要因灾害)、第8条第3项(复数事业劳工的给付基础日额=各事业所算定额的合算)、第20条之2以下(复数事业劳工相关的保险给付)
- 复数事业劳工・复数业务要因灾害制度,依修正雇用保险法等一部之法律,自2020年(令和2年)9月1日施行
- 复数事业劳工的定义(于伤病等发生时点同时被雇主不同的多个事业使用,作为个人事业的兼业原则不属对象)、复数业务要因灾害的对象(脑・心脏疾病、精神障害等)、工资的合算、请求样式的「是否有其他就业处」栏、请求处的思路,依厚生劳动省「复数事业劳工的劳灾保险给付 浅显解说(2020年9月施行)」及都道府县劳动局公表资料确认(2026年9月参照)
- 条文编号・施行日,依e-Gov法令检索及厚生劳动省公表资料确认
本文为一般性的信息提供。因应个别情事的判断,由具备资格者在面谈后进行。撰文者为浦松丈二(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先从梳理“工作方式”开始,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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