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许认可手续(行政书士实务)

道路使用许可与道路占用许可有何不同——工程、活动、临时物的申请对象与手续

柜台上成叠申请书的水彩插画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Profile (samurai.co.jp) ↗

道路使用许可依道路交通法第77条,由所辖警察署长核发;道路占用许可依道路法第32条,由道路管理者核发。依据法令与申请对象皆不同。工程、活动、临时物,有时仅需其一,有时两者皆需。

结论(先讲重点):道路使用许可依道路交通法第77条,由所辖警察署长核发;道路占用许可依道路法第32条,由道路管理者核发。依据法令与申请对象皆不同。工程、活动、临时物,有时仅需其一,有时两者皆需。

资料确认日:2026年10月26日。本文面向以工程、活动、招牌或临时物使用道路的事业者(建设、活动、店铺经营者),聚焦于道路使用许可与道路占用许可在依据法令、申请对象、手续上的不同。招牌本身的规制请见户外广告物条例的表示许可;施工主体之建设业许可请见建设业许可的要件。条文以e-Gov法令检索核对。

道路使用许可与道路占用许可,依据法令与申请对象有何不同?

二者所依据的法律、核发的机关皆不同。道路使用许可,规制对一般交通有影响的一时性、一次性之「使用」,依道路交通法第77条,由所辖警察署长(公安委员会管理下)核发。道路占用许可,规制于道路设置工作物、物件或设施而「继续」使用道路之情形,依道路法第32条,由道路管理者(国道为国、都道府县道为都道府县、市区町村道为市区町村)核发。

道路交通法第77条第1项列举须经所辖警察署长许可之行为:第1号为「于道路为工程或作业之人,或该工程、作业之承揽人」;第2号为「欲于道路设置石碑、铜像、广告板、拱门等类似工作物之人」;第3号为「不移动场所而欲于道路摆设摊贩、摊车等类似店铺之人」;第4号为举行祭典行事或拍摄等「以对一般交通有显著影响之通行形态或方法使用道路之行为」且经公安委员会所定者。

道路法第32条第1项列举须经道路管理者许可之占用物件:第1号为「电线杆、电线、变压塔、邮筒、公共电话所、广告塔等类似工作物」,其次为水管、瓦斯管等物件,铁道、轨道等设施,地下街、地下室,以及摊贩、商品置场等。工程用的围篱、脚手架、工程材料置场等,则以第7号「政令所定者」定于道路法施行令。

道路使用许可道路占用许可
依据法令道路交通法第77条道路法第32条
核发机关所辖警察署长(公安委员会)道路管理者(国、都道府县、市区町村)
规制内容一时性、一次性使用道路(工程、工作物、摊贩、祭典、拍摄等)设置工作物、物件或设施而继续使用之占用

工程、活动、设置临时物时,何者(或两者)为必要?

实务上,有时仅需其一,有时两者皆需。概略判准为「仅一时使用道路」或「设置物件而继续占用道路」。

  • 于道路短时间的工程、作业,祭典行事或拍摄等,仅一时使用道路者,以道路使用许可(道路交通法第77条)为主。
  • 电线杆、招牌(广告塔)、地下埋设管等,于道路设置工作物、物件而继续使用者,须道路占用许可(道路法第32条)。
  • 如掘开道路埋设管线之工程,「继续设置的物件」与「为此所为之道路上工程」重叠时,占用许可与使用许可可能两者皆需。

纵使两者皆需,亦有无须分赴各窗口提出的机制。道路交通法第78条第2项规定,道路使用许可所涉行为受道路法第32条第1项或第3项之适用时,道路使用许可申请书之提出「得经由该道路之管理者为之」,且「此时,道路之管理者应迅速将该申请书送付所辖警察署长」。此外,道路交通法第79条规定,就受道路法第32条适用之行为,所辖警察署长于许可前「应预先与道路管理者协议」。

典型例道路使用许可道路占用许可
道路上一时性工程、作业可能须要伴随掘开、物件设置时须要
电线杆、招牌(广告塔)、标识之继续设置设置作业时可能须要须要
摊贩、摊车(不移动场所)须要占用道路时可能须要
祭典行事、拍摄可能须要伴随物件设置时可能须要

何者为必要或两者皆需,随行为内容、场所、继续性而变。该当判断,请洽当地警察署与道路管理者。

申请流程、标准处理期间、必要书件为何?

道路使用许可,依道路交通法第78条第1项,须将记载内阁府令所定事项之申请书提出予所辖警察署长。申请经受理并许可后,依同条第3项核发许可证。许可基准由同法第77条第2项定之:认无妨碍交通之虞时、认附条件即可消除妨碍之虞时,或虽有妨碍之虞但认于公益上、社会惯习上不得已时,应予许可。

道路占用许可,依道路法第32条第2项,须将记载占用之目的、期间、场所,工作物等之构造,工程之方法、时期,道路之复旧方法等之申请书提出予道路管理者。许可基准见同法第33条第1项:占用该当第32条第1项各号之一,且「因道路敷地外无余地而不得已」,并符合政令所定基准时,始得许可。又,道路法第39条第1项定「道路管理者得就道路之占用征收占用料」;其额与征收方法,指定区间内之国道以政令、其他道路以身为道路管理者之地方公共团体之条例定之(同条第2项)。

想针对您的情况进一步咨询?

关于在留资格、许可申请等行政手续,欢迎告诉我们您的情况。

项目道路使用许可道路占用许可
申请对象所辖警察署长道路管理者
依据条文道路交通法第77条、第78条道路法第32条、第33条
许可证、占用料核发许可证(同法第78条第3项)可能被征收占用料(同法第39条)
标准处理期间由各公安委员会定(日数未查证)由各道路管理者定(日数未查证)

标准处理期间、必要书件之格式、占用料之具体金额,依都道府县之公安委员会、各道路管理者而有不同之定。标准处理期间的具体日数与占用料金额,本文未查证。申请前,请以当地警察署与道路管理者的最新指引确认。

该委托谁负责什么(申请书件制作、施工、警察/道路管理者)?

道路使用许可、道路占用许可,其申请书件之制作与向行政之申请支援,均属行政书士的业务范围。核发许可者,道路使用许可为所辖警察署长(公安委员会),道路占用许可为道路管理者。道路工程之施工本身由建设业者担当。基本做法是分开角色、各别委托。

委托对象负责范围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道路使用许可、道路占用许可之申请书件制作、行政对应之支援
所辖警察署(公安委员会)道路使用许可之审查、许可(道路交通法第77条)
道路管理者(国、都道府县、市区町村)道路占用许可之审查、许可(道路法第32条)
建设业者道路工程、临时物设置之施工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四叶社会保险劳务士事务所、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各为不同事业体,均作为独立的事业体受任。含担当施工的建设业者在内,请与各领域的承办人分别签约,由各受任者直接请款、收款。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

请参阅许认可支援、受任流程、报酬金额表。事业用物件的取得、租赁咨询由另一事业体的不动产咨询处理,同样须分别签约。

常见问题

Q. 道路使用许可与道路占用许可该向何者申请?
A. 道路使用许可向所辖警察署长(公安委员会),道路占用许可向道路管理者(国、都道府县、市区町村)申请。依据法令亦不同——道路使用许可为道路交通法第77条,道路占用许可为道路法第32条。何者为必要或两者皆需随行为内容而变,请洽当地警察署与道路管理者。

Q. 两者皆需时,申请书要分别向各窗口提出吗?
A. 依道路交通法第78条第2项,道路使用许可所涉行为受道路法第32条第1项或第3项适用时,道路使用许可申请书得经由道路管理者提出,道路管理者迅速送付所辖警察署长。又同法第79条规定警察署长于许可前应与道路管理者协议。具体取扱请向各窗口确认。

Q. 占用料要多少?
A. 依道路法第39条第1项,道路管理者得就占用征收占用料。其额与征收方法,指定区间内之国道以政令、其他道路以身为道路管理者之地方公共团体之条例定之。具体金额随道路、物件之种类与地域而异,本文未查证。请以管辖道路管理者的条例、指引确认。

Q. 申请书件的制作能委托行政书士吗?
A. 道路使用许可、道路占用许可之申请书件制作与向行政之申请支援,均属行政书士的业务范围。核发许可本身者为所辖警察署长、道路管理者,道路工程之施工由建设业者担当。此等作为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

本文出处(第一手资讯)

  • e-Gov・道路交通法(昭和35年法律第105号):第77条第1项(须道路使用许可之行为各号、许可权者=所辖警察署长)、第77条第2项(许可基准)、第78条第1项、第2项、第3项(申请书提出、经由道路管理者、许可证核发)、第79条(许可前与道路管理者协议)。最后修正日未查证。
  • e-Gov・道路法(昭和27年法律第180号):第32条第1项(须道路占用许可之占用物件各号、许可权者=道路管理者)、第32条第2项(申请书记载事项)、第33条第1项(占用许可基准=因道路敷地外无余地而不得已等)、第39条第1项、第2项(占用料征收、国道以政令、其他以条例)。工程用围篱、脚手架等属第32条第1项第7号政令所定物件一点,依道路法施行令。最后修正日未查证。
  • 各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警察署(道路使用许可之标准处理期间、必要书件格式)及各道路管理者(道路占用许可之标准处理期间、占用料条例)之指引(参照日2026-10-26)。具体处理日数、占用料金额依自治体而异,本文未查证个别数值。

确认日2026-10-26。条文以e-Gov法令检索核对。道路使用许可、道路占用许可之标准处理期间日数、占用料具体金额、道路法施行令第7条物件之细节、各法令最后修正日均未查证。手续前请以当地警察署、道路管理者的最新指引再次确认。

本文为一般资讯提供,不保证何种许可为必要、是否获准、处理期间与占用料金额、手续结果。个别判断由人类有资格者确认资料后作出。撰文者为浦松丈二(行政书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先从整理您的情况开始。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文京区小日向・东京Metro丸之内线“茗荷谷”站 步行5分)从要件的整理到文件制作・申请,全程协助您。

LINE直接连到代表・浦松丈二本人。24小时均可发送信息,将依序回复。

东京Metro丸之内线“茗荷谷”站 步行5分|周二・周三 10:00〜19:00/周一・周四〜周日 18:00〜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