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人的配偶等」签证在居留・更新・变更时会确认什么:中国・台湾配偶如何证明婚姻具实体

「日本人的配偶等」以日本人的配偶・特别养子・或以日本人之子出生者为对象(入管法别表第二)。认定・变更・更新会审视婚姻的实体与持续性;若未从事配偶活动持续6个月以上,除有正当理由外,即属居留资格取消对象(第22条之4)。
结论(先讲要点):「日本人的配偶等」是以日本人的配偶・特别养子・或以日本人之子出生者为对象的居留资格(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 别表第二)。认定・变更・更新会审视婚姻的实体与持续性;若未从事作为配偶的活动而持续6个月以上居留,除有正当理由外,即属居留资格取消的对象(入管法第22条之4)。
信息确认日:2026年10月24日。本文为有中国・台湾出身配偶的家庭,以及支援居留手续的当地专业人士,将「日本人的配偶等」在认定・变更・更新时所确认的要点与取消的架构整理为信息提供。条文以e-Gov法令检索的法律名称(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核对,运用以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说明(参照日2026-10-24)确认。审查的内部运用与个别案件的许否皆未经查证。个别居留的可否由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判断,纠纷与法律判断由律师处理。
「日本人的配偶等」以哪些人为对象?
依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说明(参照日2026-10-24),本居留资格的对象为「日本人的配偶或特别养子,或以日本人之子出生者」。日本人的夫或妻、日本人的亲生子女、特别养子皆属之。在留期间为5年・3年・1年・6个月其中之一。
| 区分 | 对象 |
|---|---|
| 日本人的配偶 | 与日本人具法律上婚姻关系者 |
| 日本人的特别养子 | 依民法特别收养之子 |
| 以日本人之子出生者 | 出生时父或母为日本人的亲生子女 |
居留资格有三种手续。要迎接在海外的配偶时,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要自其他居留资格转换时,申请在留资格变更许可;要延长同一资格时,申请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由本人或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所认可的代理人等为之。
认定・更新时如何确认婚姻的实体?
既以「配偶」身分居留,便会确认婚姻并非仅具形式、而具实体且持续。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提出资料一览(参照日2026-10-24)会要求能显示婚姻实体与生活状况的资料。具体样式与份数因申请种类与官署而异,请以最新一览确认。
| 确认的观点 | 资料示例(依厅的说明) |
|---|---|
| 婚姻的成立 | 户籍誊本、本国的婚姻证明等 |
| 同居・生活的实体 | 载有全户成员的住民票誊本 |
| 婚姻的实体・交流 | 质问书、夫妻的照片、联络记录等 |
| 生计・安定性 | 身元保证书、住民税的课税・纳税证明、在职证明等 |
这些资料用以综合审视「婚姻是否具实体且持续」。即使资料在形式上齐备,若无法确认实体,仍会审慎审查。要如何整备哪些资料因个别情事而异,最终许否由官署判断(本文不作个别可否判断)。
收入或同居不安定时更新会被不许可吗?
收入与同居状况是更新审查时会考量的要素之一。惟不会以单一数字机械式决定,而会综合审视婚姻的实体与持续性、生活的安定性。于收入偏低、转职不久、因外派或住院而暂时分居等情形时,实务上一般的因应是附上理由书与佐证资料,以显示实体仍持续。
是否可能被不许可、以及可用哪份资料补充何者,因个案而异。本文仅止于一般信息提供,个别判断有赖向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确认及向有资格的专业人士咨询。
分居・离婚・丧偶时居留资格会如何(22条之4)?
以「日本人的配偶等」居留者,若未从事作为配偶的活动而持续6个月以上居留,除有正当理由外,即属居留资格取消的对象(入管法第22条之4)。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说明(参照日2026-10-24)将此取消事由的对象定为以「日本人的配偶等」「永住者的配偶等」居留的配偶,日本人之子・特别养子不在此列。
| 情形 | 与居留资格的关系(一般整理) |
|---|---|
| 外派・住院等暂时分居 | 若婚姻持续,不致立即取消;说明情事有效 |
| 离婚・丧偶 | 无法再从事配偶活动;以6个月为一参考点考虑变更居留资格等 |
| 为逃离DV等的分居 | 可能该当「正当理由」(法务省于2012年7月公布具体例) |
取消前会由入国审查官进行意见听取,本人可陈述意见、提出证据、请求阅览资料。此第7号为取消后指定出国期间(以30日为上限)的类型,并非立即遣送出境(厅的说明・参照日2026-10-24)。离婚・丧偶后仍想在日本继续居留者,实务上的基本做法是及早考虑转换为工作资格或定住者等。对该人而言何者该当「正当理由」或变更的可能性,因个别情事而异,最终判断由官署为之。
纠纷或户籍手续该向谁咨询?(分别受任的整理)
围绕国际结婚与居留的手续,分为居留・纠纷・户籍等性质各异的工作。基本做法是分别向各自的承办人咨询。
| 咨询对象 | 负责范围 |
|---|---|
|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 | 在留资格认定・变更・更新的申请书件制作支援、资料整理 |
| 律师 | 离婚・DV・亲权・财产分配等纠纷的代理与法律判断 |
| 市区町村窗口 | 婚姻登记・户籍・住民票的手续 |
| 本国公家机关・当地专业人士 | 本国婚姻证明・出生证明等的取得与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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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阅国际业务支援、受任流程、报酬金额表。永住与归化属另外的居留・国籍手续,整理于永住许可(中国・台湾的专业人士)、归化许可的要件(中国・台湾)。本国亲属关系的公证书・领事认证请参阅中国大陆的继承人・亲属关系公证书与领事认证。
常见问题
Q. 办了婚姻登记就能立即以「日本人的配偶等」居留吗?
A. 仅婚姻成立并不足够,还会确认婚姻具实体且持续。在海外的配偶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在日本自其他资格转换者申请在留资格变更许可,并以质问书・住民票・交流资料等显示实体(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参照日2026-10-24)。许否由官署判断。
Q. 离婚后居留资格会立刻消失吗?
A. 离婚不会立即使资格消灭,但因无法再从事配偶活动,若该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且无正当理由,即可能该当取消事由(入管法第22条之4)。实务上一般的因应是以6个月为一参考点,及早考虑转换为工作资格或定住者等。
Q. 为逃离DV而分居的情形会如何?
A. 为逃离DV等的分居可能该当「正当理由」,法务省于2012年7月公布了不予取消的具体例。咨询记录・保护命令・诊断书等可作为显示情事的资料。是否该当因个别情事判断,请及早向律师或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咨询。
Q. 收入少就一定会被不许可更新吗?
A. 并非一定不许可。收入是考量要素之一,会综合审视婚姻的实体・持续性与生活的安定性。转职不久或暂时性收入减少等情事,一般以理由书与佐证资料说明。展望因个案而异,有赖向官署确认及向专业人士咨询。
这篇文章的出处(第一手信息)
- e-Gov・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昭和26年政令第319号):别表第二(「日本人的配偶等」=日本人的配偶・特别养子・以日本人之子出生者)、第20条(在留资格变更)、第21条(在留期间更新)、第22条之4(在留资格取消)。各项・款细目与最终修正日・全部施行沿革未取得(未经查证)。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资格「日本人的配偶等」:对象(日本人的配偶・特别养子・以日本人之子出生者)与在留期间(5年・3年・1年・6个月)(参照日2026-10-24)。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资格的取消:未从事配偶活动而持续6个月以上居留(除有正当理由外)为取消事由,日本人之子・特别养子不在此列,取消前的意见听取,出国宽限以30日为上限(参照日2026-10-24)。
- 法务省「就有正当理由不从事作为配偶身分者之活动等情形不予取消在留资格之具体例」(2012年7月公布):DV避难等例示(参照日2026-10-24)。个别案件依具体状况判断,不限于公布之例。提出资料的样式・份数因官署而异且未经查证。
确认日2026-10-24。条文编号为以e-Gov法令检索法律名称核对的范围。各项・款细目、最终修正日、提出资料的确定样式・份数、审查的内部运用皆未经查证,申请前须以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最新说明再确认。
本文为一般信息提供,不保证个别居留的许否、取消的该当性、「正当理由」的成否。离婚・DV・亲权等纠纷的法律判断由律师作成,居留的最终判断由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作成。撰稿为浦松丈二(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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