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的继承人加入日本的继承时:亲属关系公证书与认证
当继承人或被继承人的一部分在中国大陆时,因为没有日本式的户籍,要以中国公证处发行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来证明谁是继承人。本文整理如何取得、在中国2023年11月7日加入海牙公约后需要领事认证还是附加证明书、如何从中国备妥签名与委任,以及由谁判断准据法。
结论(先讲重点):当继承人或被继承人的一部分在中国大陆时,因为没有日本这样的户籍,要以中国公证处发行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来证明谁是继承人。要在日本使用,须附上日文译本,并具备作为外国公文书的证明。中国加入了「免除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公约」(海牙公约),在日中之间自2023年11月7日生效,因此以附加证明书(アポスティーユ)取代原本的领事认证。以哪一国的继承法分配(准据法),须以法之适用通则法第36条为起点,再看到中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反致(同法第41条)来判断,最终判断由律师、司法书士等有资格者进行。本文为关于文件备妥方式的一般性资讯,并不判断个别的准据法或手续能否进行。台湾的继承制度不同,不在本文范围内。
继承人在中国大陆时,日本的继承手续会卡在哪里?
日本的继承手续,是以户籍确定继承人范围、以印鉴与印鉴证明书表明本人意思为前提来建构的。中国大陆没有这套户籍、印鉴登记制度,因此无法直接备妥相同文件。这就是最初的卡点。
主要是把下列3点,换成中国的制度来备妥。
| 日本的前提 | 中国大陆的替代 |
|---|---|
| 以户籍证明继承人 | 公证处发行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
| 以印鉴证明书确认本人 | 签名的公证(签名证明) |
| 以住民票证明住址 | 证明住址的公证书等 |
此外,要在日本的手续(遗产分割协议、存款解约、继承登记等)使用这些中国公文书,需要日文译本,以及作为外国公文书的证明(下述的附加证明书)。若被继承人为中国籍,还会加上要以哪一国的继承法分配(准据法)的检讨。也请一并参阅既有的继承人在海外居住或为外国籍时。
在没有户籍的中国,如何证明自己是继承人(亲属关系公证书)?
在中国大陆,以亲属关系公证书(中文为“亲属关系公证书”)证明自己是继承人。这是由公证处(公证机构)证明申请人与关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为真实的公证书。过去由一叠日本户籍谬本承担的“谁与谁是何种关系”,就以这一份(有时数份)来呈现。
由于没有户籍,制作时要向公证处提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任职单位或居住地的相关资料等,佐证亲属关系。要就何人、何种范围的亲属关系加以证明,须配合日本方面所需的继承人范围来设计。因为只要缺少一位继承人,遗产分割协议即无法成立,重要的是从日本的实务(遗产分割协议书的制作)倒推,不多不少地特定应证明的亲属关系。公证书的制作本身是中国公证处的业务,日本的本事务所无法在中国进行公证。
公证书需要领事认证还是附加证明书?
要在日本使用于中国制作的公证书,需要证明该文书为真本。以往需要在外公馆等的领事认证,但中国加入了「免除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公约」(海牙公约、附加证明书公约),在日中之间自2023年11月7日生效。因此,从中国带进日本的公文书,原则上以附加证明书取代领事认证。
| 时期、途径 | 所需的证明 |
|---|---|
| 2023年11月7日以后,中国大陆 → 日本 | 附加证明书(由中国有权机关核发) |
| 公约生效前的原本作法 | 领事认证 |
| 台湾 → 日本 | 不在公约对象内(不在本文范围、请参阅另篇) |
附加证明书是在中国方面制作公证书后,由中国有权机关(外交部及其委托的地方外事办公室)核发。原则上不需在日本方面重新取得认证。不过,提出对象(金融机构、法务局等)所要求的译本与格式各有不同,请事前确认。另外,台湾不在本公约对象内,台湾户籍、除籍的取得与台湾的印鉴证明与遗产分割依另外的手续办理。
遗产分割协议书的签名与委任,如何从中国备妥?
遗产分割协议须由全体继承人进行。就在中国大陆的继承人而言,作为不必来日即可备妥的方法,实务上采下列之一。
- 在遗产分割协议书上签名,并在中国公证处就该签名公证(签名证明),附上附加证明书后寄送日本
- 制作把日本方面手续委由其他继承人或专业人士的委任状,同样就签名公证并附上附加证明书
无论何者,若由中文圈的继承人在日文书面上签名,实务上重要的是附上对照译本与说明,使其能在理解内容后签名。日本方面所用的遗产分割协议书、委任状、翻译的准备,继承人范围的整理,以及向金融机构、法务局提出的整套文件的制作,行政书士可提供协助。但继承登记的申请代理与登记咨询属于司法书士、律师,继承税属于税理士,继承人之间有争执时的交涉、代理属于律师的领域。本事务所以独立的事业体承办文件制作与收集的协助,这些则分别签约。
准据法(以哪一国的继承法分配)由谁判断?
以哪一国的继承法分配,以法之适用通则法第36条“继承依被继承人之本国法”为起点。若被继承人为中国籍,先看中国法。然而中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法定继承依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的法定继承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其结果,例如被继承人为中国籍而在日本留有不动产时,中国法(第31条)指向作为不动产所在地的日本法,因而依通则法第41条的反致,可能以日本民法分配。就动产、以及依经常居所地在何处,结论会有所不同,若有遗嘱则需另作检讨。
这种准据法的最终判断,本身即为法律判断,由律师、司法书士等有资格者进行。本事务所(行政书士)协助的是备妥该判断所需资料、文件(亲属关系公证书、翻译、财产资料等)的阶段。继承的入口与整体样貌请见继承手续、受任流程、报酬额表;不动产的出售、活用请见作为另一事业体的四叶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窗口(继承与不动产)。
常见问题
Q. 亲属关系公证书可以在日本请人代为取得吗?
A. 亲属关系公证书的制作是中国公证处(公证机构)的业务。日本的行政书士无法在中国进行公证。本事务所能协助的是整理日本方面须就何种范围的亲属关系加以证明,以及取得后的日文翻译与提出文件的制作。中国方面的申请,通过当地的公证处或当地专业人士进行。
Q. 附加证明书与领事认证两者都需要吗?
A. 自2023年11月7日起,就从中国大陆带进日本的公文书而言,原则上仅附加证明书即足,不需领事认证。通常不会被要求两者都要。不过依提出对象不同,作法可能有异,请事前向金融机构、法务局等提出对象确认。
Q. 是否全体继承人都要来日本才能进行遗产分割?
A. 不一定要来日本。有一种方法是在遗产分割协议书或委任状上签名,于中国公证处就该签名公证,附上附加证明书后寄送日本。在日文书面上签名时,实务上会附上对照译本以便理解内容。要件是全体继承人皆须参与,只要缺少一位,协议即无法成立。
Q. 被继承人为中国籍,就一定以中国法分配吗?
A. 不能一概而论。通则法第36条以被继承人的本国法(中国法)为起点,但中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可能指向不动产所在地法或经常居所地法,并可能依反致(通则法第41条)以日本法分配。因结论会随财产种类与经常居所地而变,准据法的最终判断由律师、司法书士等有资格者进行。
这篇文章的资料来源(第一手资讯)
- e-Gov法令检索「法之适用通则法」(平成18年法律第78号)第36条(继承)、第41条(反致)(查阅日 2026-09-0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法定继承的准据法)(查阅日 2026-09-04)
- 日本外务省「附加证明书(アポスティーユ)」与「公印确认」的说明(查阅日 2026-09-04)
-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免除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公约」对中国的生效(2023年11月7日。日中之间以附加证明书取代领事认证。查阅日 2026-09-04)
本文为一般性资讯提供,并不保证个别的准据法判断、亲属关系公证书或附加证明书的需否与格式,或各提出对象的作法。以哪一国的继承法分配(准据法)与继承人范围的确定属于法律判断,其最终判断由律师、司法书士等有资格者进行。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其认证(附加证明书)由中国的公证处、有权机关办理;继承登记的申请代理、登记咨询由司法书士或律师;继承税由税理士;继承人之间有争执时的交涉、代理由律师,各自作为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咨询后对应。不动产的出售、活用由作为另一事业体的四叶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承办,与本事务所之间不收取介绍费。关于台湾的继承不在本公约对象内且手续不同。本事务所(行政书士)制作日本方面所用的遗产分割协议书、委任状、翻译,并协助文件收集。个别判断由有资格者于面谈后进行。撰稿为浦松丈二(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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