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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4繼承手續(行政書士的實務觀點)

中國大陸的繼承人加入日本的繼承時:親屬關係公證書與認證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Profile (samurai.co.jp) ↗

當繼承人或被繼承人的一部分在中國大陸時,因為沒有日本式的戶籍,要以中國公證處發行的親屬關係公證書來證明誰是繼承人。本文整理如何取得、在中國2023年11月7日加入海牙公約後需要領事認證還是附加證明書、如何從中國備妥簽名與委任,以及由誰判斷準據法。

結論(先講重點):當繼承人或被繼承人的一部分在中國大陸時,因為沒有日本這樣的戶籍,要以中國公證處發行的親屬關係公證書來證明誰是繼承人。要在日本使用,須附上日文譯本,並具備作為外國公文書的證明。中國加入了「免除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公約」(海牙公約),在日中之間自2023年11月7日生效,因此以附加證明書(アポスティーユ)取代原本的領事認證。以哪一國的繼承法分配(準據法),須以法之適用通則法第36條為起點,再看到中國的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與反致(同法第41條)來判斷,最終判斷由律師、司法書士等有資格者進行。本文為關於文件備妥方式的一般性資訊,並不判斷個別的準據法或手續能否進行。台灣的繼承制度不同,不在本文範圍內。

繼承人在中國大陸時,日本的繼承手續會卡在哪裡?

日本的繼承手續,是以戶籍確定繼承人範圍、以印鑑與印鑑證明書表明本人意思為前提來建構的。中國大陸沒有這套戶籍、印鑑登記制度,因此無法直接備妥相同文件。這就是最初的卡點。

主要是把下列3點,換成中國的制度來備妥。

日本的前提中國大陸的替代
以戶籍證明繼承人公證處發行的親屬關係公證書
以印鑑證明書確認本人簽名的公證(簽名證明)
以住民票證明住址證明住址的公證書等

此外,要在日本的手續(遺產分割協議、存款解約、繼承登記等)使用這些中國公文書,需要日文譯本,以及作為外國公文書的證明(下述的附加證明書)。若被繼承人為中國籍,還會加上要以哪一國的繼承法分配(準據法)的檢討。也請一併參閱既有的繼承人在海外居住或為外國籍時

在沒有戶籍的中國,如何證明自己是繼承人(親屬關係公證書)?

在中國大陸,以親屬關係公證書(中文為「親屬關係公證書」)證明自己是繼承人。這是由公證處(公證機構)證明申請人與關係人之間的親屬關係為真實的公證書。過去由一疊日本戶籍謄本承擔的「誰與誰是何種關係」,就以這一份(有時數份)來呈現。

由於沒有戶籍,製作時要向公證處提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分證、任職單位或居住地的相關資料等,佐證親屬關係。要就何人、何種範圍的親屬關係加以證明,須配合日本方面所需的繼承人範圍來設計。因為只要缺少一位繼承人,遺產分割協議即無法成立,重要的是從日本的實務(遺產分割協議書的製作)倒推,不多不少地特定應證明的親屬關係。公證書的製作本身是中國公證處的業務,日本的本事務所無法在中國進行公證。

公證書需要領事認證還是附加證明書?

要在日本使用於中國製作的公證書,需要證明該文書為真本。以往需要在外公館等的領事認證,但中國加入了「免除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公約」(海牙公約、附加證明書公約),在日中之間自2023年11月7日生效。因此,從中國帶進日本的公文書,原則上以附加證明書取代領事認證。

時期、途徑所需的證明
2023年11月7日以後,中國大陸 → 日本附加證明書(由中國有權機關核發)
公約生效前的原本作法領事認證
台灣 → 日本不在公約對象內(不在本文範圍、請參閱另篇)

附加證明書是在中國方面製作公證書後,由中國有權機關(外交部及其委託的地方外事辦公室)核發。原則上不需在日本方面重新取得認證。不過,提出對象(金融機構、法務局等)所要求的譯本與格式各有不同,請事前確認。另外,台灣不在本公約對象內,台灣戶籍、除籍的取得台灣的印鑑證明與遺產分割依另外的手續辦理。

遺產分割協議書的簽名與委任,如何從中國備妥?

遺產分割協議須由全體繼承人進行。就在中國大陸的繼承人而言,作為不必來日即可備妥的方法,實務上採下列之一。

  • 在遺產分割協議書上簽名,並在中國公證處就該簽名公證(簽名證明),附上附加證明書後寄送日本
  • 製作把日本方面手續委由其他繼承人或專業人士的委任狀,同樣就簽名公證並附上附加證明書

無論何者,若由中文圈的繼承人在日文書面上簽名,實務上重要的是附上對照譯本與說明,使其能在理解內容後簽名。日本方面所用的遺產分割協議書、委任狀、翻譯的準備,繼承人範圍的整理,以及向金融機構、法務局提出的整套文件的製作,行政書士可提供協助。但繼承登記的申請代理與登記諮詢屬於司法書士、律師,繼承稅屬於稅理士,繼承人之間有爭執時的交涉、代理屬於律師的領域。本事務所以獨立的事業體承辦文件製作與收集的協助,這些則分別簽約。

準據法(以哪一國的繼承法分配)由誰判斷?

以哪一國的繼承法分配,以法之適用通則法第36條「繼承依被繼承人之本國法」為起點。若被繼承人為中國籍,先看中國法。然而中國的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條規定,法定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動產的法定繼承依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其結果,例如被繼承人為中國籍而在日本留有不動產時,中國法(第31條)指向作為不動產所在地的日本法,因而依通則法第41條的反致,可能以日本民法分配。就動產、以及依經常居所地在何處,結論會有所不同,若有遺囑則需另作檢討。

這種準據法的最終判斷,本身即為法律判斷,由律師、司法書士等有資格者進行。本事務所(行政書士)協助的是備妥該判斷所需資料、文件(親屬關係公證書、翻譯、財產資料等)的階段。繼承的入口與整體樣貌請見繼承手續受任流程報酬額表;不動產的出售、活用請見作為另一事業體的四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窗口(繼承與不動產)。

常見問題

Q. 親屬關係公證書可以在日本請人代為取得嗎?
A. 親屬關係公證書的製作是中國公證處(公證機構)的業務。日本的行政書士無法在中國進行公證。本事務所能協助的是整理日本方面須就何種範圍的親屬關係加以證明,以及取得後的日文翻譯與提出文件的製作。中國方面的申請,透過當地的公證處或當地專業人士進行。

Q. 附加證明書與領事認證兩者都需要嗎?
A. 自2023年11月7日起,就從中國大陸帶進日本的公文書而言,原則上僅附加證明書即足,不需領事認證。通常不會被要求兩者都要。不過依提出對象不同,作法可能有異,請事前向金融機構、法務局等提出對象確認。

Q. 是否全體繼承人都要來日本才能進行遺產分割?
A. 不一定要來日本。有一種方法是在遺產分割協議書或委任狀上簽名,於中國公證處就該簽名公證,附上附加證明書後寄送日本。在日文書面上簽名時,實務上會附上對照譯本以便理解內容。要件是全體繼承人皆須參與,只要缺少一位,協議即無法成立。

Q. 被繼承人為中國籍,就一定以中國法分配嗎?
A. 不能一概而論。通則法第36條以被繼承人的本國法(中國法)為起點,但中國的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31條可能指向不動產所在地法或經常居所地法,並可能依反致(通則法第41條)以日本法分配。因結論會隨財產種類與經常居所地而變,準據法的最終判斷由律師、司法書士等有資格者進行。

這篇文章的資料來源(第一手資訊)

  • e-Gov法令檢索「法之適用通則法」(平成18年法律第78號)第36條(繼承)、第41條(反致)(查閱日 2026-09-04)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條(法定繼承的準據法)(查閱日 2026-09-04)
  • 日本外務省「附加證明書(アポスティーユ)」與「公印確認」的說明(查閱日 2026-09-04)
  •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免除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公約」對中國的生效(2023年11月7日。日中之間以附加證明書取代領事認證。查閱日 2026-09-04)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並不保證個別的準據法判斷、親屬關係公證書或附加證明書的需否與格式,或各提出對象的作法。以哪一國的繼承法分配(準據法)與繼承人範圍的確定屬於法律判斷,其最終判斷由律師、司法書士等有資格者進行。親屬關係公證書及其認證(附加證明書)由中國的公證處、有權機關辦理;繼承登記的申請代理、登記諮詢由司法書士或律師;繼承稅由稅理士;繼承人之間有爭執時的交涉、代理由律師,各自作為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諮詢後對應。不動產的出售、活用由作為另一事業體的四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承辦,與本事務所之間不收取介紹費。關於台灣的繼承不在本公約對象內且手續不同。本事務所(行政書士)製作日本方面所用的遺產分割協議書、委任狀、翻譯,並協助文件收集。個別判斷由有資格者於面談後進行。撰稿為浦松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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