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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认可手续(行政书士实务)

何谓特定游兴餐饮店营业许可?与深夜供酒的区别及申请要件

点着行灯的日式旅馆玄关与酒瓶水彩插画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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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经营深夜让客人游兴并供饮食与酒的俱乐部、酒廊,须依风营法向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取得特定游兴餐饮店营业许可。本文整理对象、可营业的地域与时间、申请要件,以及与其他士业的角色分工。

结论(先说要点):欲开设深夜让客人跳舞或观赏表演、同时供饮食与酒的俱乐部・酒廊,该营业属风俗营业等的规制及业务适正化等相关法律(风营法)第2条第11项的「特定游兴餐饮店营业」,须依第31条之22,就各营业所向管辖其所在地的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取得许可。此为2015年(平成27年)风营法修正所新设、2016年(平成28年)6月23日施行的较新「许可」制度。与仅于深夜供酒的店(申报)、以及接待客人的店(风俗营业的许可)所需手续不同。可营业的地域仅限条例所定的「营业所设置许容地域」,并须审查构造设备与欠格事由,故租借物件前须确认立地与构造是否符合要件。本文为一般资讯提供,整理特定游兴餐饮店营业许可的对象・地域・申请要件,不判断个别许可的可否。

特定游兴餐饮店营业指的是何种营业?

风营法第2条第11项将特定游兴餐饮店营业定义为「夜总会及其他设置设备让客人游兴,并供客人饮食之营业(以对客人提供酒类者为限)」,且为「于午前6时后翌日午前0时前之时间内营业者以外者(风俗营业该当者除外)」。整理之,须同时满足下列4项之店为对象。

  • ①让客人「游兴」
  • ②供客人饮食
  • ③对客人提供酒类
  • ④于深夜(午前0时至午前6时)时段亦营业

④为关键,若仅于白天至深夜0时前营业,纵让客人游兴亦不属特定游兴餐饮店营业。跨越深夜0时让客人游兴为此营业之核心。又「游兴」法律无定义规定,警察厅之解释运用基准示其考量。系指营业者积极向客人招揽,使客人游玩兴尽之状态,例示如向不特定客人展示表演・演艺・现场演奏等、使之跳舞、劝诱并使之使用卡拉OK装置歌唱、使之从事游戏・游技等。另一方面,仅设置卡拉OK机器或电视供客人自行使用、店家未积极劝诱者,一般被整理为不构成游兴,惟依实态判断。个别之该当性由所辖警察署判断。

与深夜供酒餐饮店或接待餐饮店有何不同?

深夜供酒之餐饮店,依「有无接待」与「有无游兴」分为3种手续。取之错误,恐于未取得应有许可之状态下营业。

店之内容所需手续依据
接待并供饮食(小酒馆・俱乐部等)风俗营业(接待饮食等营业)之许可风营法第2条第1项第1号・第3条第1项
深夜让客人游兴并提供酒类(无接待)特定游兴餐饮店营业之许可风营法第2条第11项・第31条之22
深夜以供酒为主(无接待亦无游兴)深夜供酒餐饮店营业之申报风营法第33条第1项

若有「接待」,不论有无游兴均成为风俗营业许可之问题(接待于附接待的餐饮店(风营法1号)许可,什么物件才能取得?整理)。无接待但深夜让客人游兴则为特定游兴;无游兴亦无接待、仅于深夜供酒则申报即足(详见深夜0时后供酒的店,需要什么申报?)。又,设有供客人游兴之设备、而将营业所内照度定为10勒克斯以下营业之店,可能改属风俗营业(低照度餐饮店。第2条第1项第3号)之规制对象。特定游兴以照度超过10勒克斯为前提。

可营业之地域与时间有何限制?

特定游兴餐饮店营业中对物件选择影响最大者为「场所」。此营业原则上仅能于都道府县条例所定之「营业所设置许容地域」内营业。许容地域之指定依政令基准由条例为之,其基准之一为该地域不得该当于学校・图书馆・儿童福祉设施・医院・诊所等保全对象设施之基地周围约100公尺为限度之区域。例外为,于旅馆等设施内符合国家公安委员会规则基准之营业所(旅馆等内符合营业所),纵于许容地域外亦得营业。

项目原则
可营业之地域限于条例所定之营业所设置许容地域(旅馆等内符合营业所为例外)
距保全对象设施之距离施行令以基地周围约100公尺为限度由条例定之(具体数值因条例而异)
营业时间法律上无一律之深夜营业禁止,惟得由都道府县条例定禁止时间

营业时间方面,不同于风俗营业并无一律之深夜营业禁止,惟都道府县条例有时定有营业禁止时间。许容地域之范围・距离・禁止时间因都道府县而大异,纵同一街道亦逐街廓而变。决定物件前,务必向所辖警察署(生活安全课)与条例确认该所在地是否该当于营业所设置许容地域、禁止时间为何(参照日 2026-10-09)。对年少者深夜之进入与供酒亦有限制,请连同营业方法事前确认。

许可申请所需文件与构造设备要件为何?

许可申请经由管辖营业所所在地之警察署向公安委员会为之。提出文件因都道府县有差,一般要求如下(务必以所辖警察署之公式案内确认最新样式)。

区分文件之例
申请基本许可申请书、记载营业方法之文件、记载使客人游兴方法之文件
营业所平面图・求积图、照明・音响设备图、营业所使用权原之疎明资料(租赁契约书等)
申请人住民票、誓约书,法人则定款・登记事项证明书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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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留资格、许可申请等行政手续,欢迎告诉我们您的情况。

构造设备方面,风营法第31条之23准用风俗营业许可之相关规定(第4条之许可基准=欠格事由与场所・构造基准等),技术上基准之细目由施行规则与都道府县条例定之。不设置有害善良风俗或清净风俗环境之设备、关于视线与照明之基准等,客室之构造为审查对象。图面与现况不符时将于实地调查受指摘,宜于设计阶段与建筑士・内装业者敲定求积图・平面图较为安全。此等与本事务所以独立的事业体个别签约。

流程如何进行、与其他士业之分工如何?

特定游兴餐饮店营业之开业横跨多个专业领域。分工如下。

  • 特定游兴餐饮店营业许可之要件确认・申请文件制作・许可申请之代理 →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行政书士)
  • 店铺物件之租赁・立地(营业所设置许容地域・用途地域・距保全对象设施之距离)之事前确认 → 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交易业者)
  • 平面图・求积图之制作、客室构造・内装设计・工程 → 建筑士・内装业者
  • 员工之深夜加给工资与排班等劳务 → 四叶社会保险劳务士事务所(社会保险劳务士)
  • 餐饮店营业许可(食品卫生法) → 保健所

与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为别事业体之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以独立的事业体个别契约,负责物件寻找・租赁契约・营业所设置许容地域及距保全对象设施之距离之事前确认。平面图・求积图属建筑士・内装业者,劳务属四叶社会保险劳务士事务所,餐饮店营业许可属保健所,均为独立的事业体・所管,个别签约・办理。各领域以与各窗口・资格者个别签约为前提,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受任流程请见受任流程,费用请见报酬额表,业务全貌请见许认可・各种申请服务。许可之可否与审查由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所辖警察署)判断。

常见问题

Q. 若不于深夜营业,即不需特定游兴之许可吗?
A. 正是如此。风营法第2条第11项将仅于午前6时后翌日午前0时前时间内营业者,自特定游兴餐饮店营业中排除。仅于白天至深夜0时前让客人游兴之店,非此许可之对象。跨越深夜0时让客人游兴并提供酒类为特定游兴之核心。个别之该当性由所辖警察署判断。

Q. 「使客人游兴」具体上指何?
A. 法律无定义,由警察厅之解释运用基准示其考量。系指营业者积极向客人招揽使客人游玩兴尽,例示包含向不特定客人展示表演或现场演奏、使之跳舞、劝诱歌唱卡拉OK、使之从事游戏等。仅设置卡拉OK机器供客人自由使用、店家未劝诱者,一般被整理为不构成游兴,惟依实态判断。

Q. 与接待之店或仅深夜供酒之店,手续有何不同?
A. 若接待则为风俗营业之许可;无接待但深夜让客人游兴则为特定游兴餐饮店营业之许可;无游兴亦无接待、仅深夜供酒则为深夜供酒餐饮店营业之申报。因依属游兴或接待而手续有别,宜先具体整理营业方法再选物件。

Q. 何种物件才能取得特定游兴之许可?
A. 原则上限于都道府县条例所定营业所设置许容地域内之物件(旅馆等内符合营业所为例外)。许容地域系避开例如保全对象设施基地周围约100公尺为限度之区域等由条例指定,距离与范围因都道府县而异。决定物件前,请向所辖警察署(生活安全课)确认该所在地是否该当于许容地域。

本文出处(一次资讯)

  • e-Gov法令检索「风俗营业等之规制及业务适正化等相关法律」(昭和23年法律第122号)第2条第1项第1号・第3项、第2条第11项、第3条第1项、第13条第1项、第31条之22、第31条之23、第33条第1项(参照日 2026-10-09)
  • 风俗营业等之规制及业务适正化等相关法律施行规则(昭和60年国家公安委员会规则第1号)(构造设备之技术上基准・申请文件)(参照日 2026-10-09)
  • 警察厅生活安全局「风俗营业等之规制及业务适正化等相关法律等之解释运用基准」(「游兴」之考量)(参照日 2026-10-09)
  • 各都道府县之风俗营业等规制条例(营业所设置许容地域・营业禁止时间・距保全对象设施之距离)(参照日 2026-10-09)
  • 风俗营业等之规制及业务适正化等相关法律部分修正之法律(平成27年法律第45号。特定游兴餐饮店营业之新设,2016年〔平成28年〕6月23日施行)(参照日 2026-10-09)

本文为一般资讯提供,不保证个别许可之可否、对许容地域之该当性、构造设备基准之符合、必要文件、审查期间、欠格事由之该当性。许容地域・距离・营业禁止时间・样式因都道府县而异,务必于营业所所在地之条例与所辖警察署(生活安全课)之公式案内确认。特定游兴餐饮店营业许可之可否与审查由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所辖警察署)判断。店铺物件之租赁・立地确认属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交易业者),平面图・求积图属建筑士・内装业者,劳务属四叶社会保险劳务士事务所(社会保险劳务士),餐饮店营业许可属保健所,各为独立的事业体・所管,以个别契约・手续处理。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个别判断由资格者面谈后进行。执笔者为浦松丈二(行政书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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