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自笔证书遗言保管制度后,继承开始后的手续会如何改变?

使用法务局的自笔证书遗言保管制度后,继承开始后的手续大幅改变。最大的不同在于无须检认,以及当一名继承人确认遗言后,其他继承人均会收到通知。本文整理使用保管制度时继承开始后的流程。
结论(先说要点):使用依法务局之遗言书保管等相关法律(平成30年法律第73号)之自笔证书遗言保管制度后,继承开始后之手续会大幅改变。最大不同在于,就保管之遗言书,民法第1004条第1项之检认变为不要(同法第11条第1项),以及当一名继承人确认内容时,法务局会向其余继承人全员发出「关系遗言书保管通知」。继承人首先以「遗言书保管事实证明书」确认遗言书是否受保管,内容则请求交付「遗言书情报证明书」确认。情报证明书无须经检认即可直接用于继承登记等手续。本文为一般资讯提供,整理使用保管制度时继承开始后之流程,不就遗言效力等个别法律事项为判断。
自笔证书遗言保管制度是什么样的机制?
自笔证书遗言保管制度,系可将自己书写之遗言书(自笔证书遗言)寄存于全国法务局(遗言书保管所)之制度。于2020年(令和2年)7月10日开始。于自宅保管之自笔证书遗言,有遗失・窜改・隐匿之虞,或死亡后无人发现之虞;寄存于法务局即可避免此等情形。
法第4条第1项规定「遗言者得向遗言书保管官申请遗言书之保管」。申请之主要特征如下。
| 项目 | 内容 |
|---|---|
| 得申请者 | 仅遗言者本人(不得由代理人申请) |
| 手续场所 | 管辖遗言者住所地・本籍地・所有不动产所在地之遗言书保管所 |
| 手续费 | 保管之申请每1件3,900日元(以收入印纸缴纳) |
| 预约 | 于遗言书保管所之手续均须预约 |
虽可受形式面之检查,惟法务局并不保证遗言内容是否有效。作成方式本身之选择(自笔证书与公正证书之区别)于自笔证书遗言与公正证书遗言,该选哪一个?整理。
保管之遗言于继承开始后如何确认?
遗言者过世后,继承人与受遗赠人等以下列2种证明书确认遗言书之有无与内容。
| 证明书 | 可知之事 | 手续费 | 依据 |
|---|---|---|---|
| 遗言书保管事实证明书 | 与自己相关之遗言书是否受保管(有无) | 每通800日元 | 法第10条 |
| 遗言书情报证明书 | 受保管遗言书之内容(含影像) | 每通1,400日元 | 法第9条 |
法第10条第1项规定「任何人」均得向遗言书保管所请求交付遗言书保管事实证明书。用于仅欲确认存否时。欲知内容时,依法第9条第1项,由继承人・受遗赠人・遗言执行人等(关系继承人等)请求交付遗言书情报证明书。另有请求阅览原本或以屏幕阅览之方法(阅览屏幕每次1,400日元、原本每次1,700日元)。遗言书情报证明书无须经家庭裁判所之检认即可直接用于继承登记等手续,为实务上之优点(继承登记之流程见继承登记如何进行?)。
为何检认变为不要、继承人如何受通知?
通常,于自宅等保管之自笔证书遗言,依民法第1004条第1项,保管者或发现之继承人于知悉继承开始后,须迟滞地向家庭裁判所提出并请求检认(公正证书遗言依同条第2项无须检认)。检认系由家庭裁判所确认并保存遗言书之形状与内容之手续,自声请至期日需时。
对此,就使用保管制度之遗言书,依法第11条第1项,「民法第1004条第1项之规定,就保管于遗言书保管所之遗言书,不适用之」,检认变为不要。其整理为:因保管于法务局且内容以影像资料管理,故无须再由家庭裁判所确认。
此外,保管制度设有通知其他继承人之2种通知。
- 关系遗言书保管通知(法第9条第5项):当继承人等之一人受交付遗言书情报证明书或阅览遗言书时,遗言书保管官即速向其余继承人・受遗赠人・遗言执行人等通知遗言书受保管之旨。可防止仅部分继承人知悉遗言而迳行手续。
- 死亡时之通知(指定者通知):遗言者生前依其希望所指定之人,于法务局确认遗言者死亡时受通知。自2023年(令和5年)10月2日起,可指定之人扩大至最多3名。
使用保管制度时应向专家分配何事?
保管制度仅为手续之入口,继承整体横跨多个专业领域。分工如下。
- 遗言书之保管申请・继承开始后之证明书请求之手续指引、表明继承关系之文件制作 →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行政书士)
- 依遗言之不动产名义变更(继承登记) → 司法书士
- 遗产税之申报・纳税 → 税理士
- 遗言效力・特留分等有争执之事项 → 律师
- 继承之不动产之出售・活用 → 别事业体之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交易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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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留资格、许可申请等行政手续,欢迎告诉我们您的情况。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负责文件制作与手续指引,遗言效力之有无等具体法律判断则委由本人・律师。继承登记属司法书士,遗产税申报属税理士,有争执之事项属律师,均以独立的事业体个别签约。出售继承之不动产时,由别事业体之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以独立的事业体个别契约对应(继承咨询)。各领域以与各窗口・资格者个别签约为前提,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受任流程请见受任流程,费用请见报酬额表,继承业务请见继承手续支援。
如何判断哪些情形适合保管制度?
保管制度适合于欲以较低费用防止遗失・窜改、并省去检认之劳之情形。另一方面,是否符合形式要件属遗言者自身之责任,保管制度并不保证内容于法律上有效。若希望连同内容与遗言执行均由专家参与,则有公证人参与之公正证书遗言亦为选项(公正证书遗言之作成与公证人・证人・费用)。
| 适合之情形 | 须斟酌之情形 |
|---|---|
| 欲以低费用防止遗失・窜改 | 不安内容是否有效,欲由专家连内容面一并确认 |
| 欲省去检认之劳 | 难以本人出头・预约(申请仅限本人・不得代理) |
| 欲确实使继承人知悉遗言之存在 | 预见特留分或继承人间之争执 |
何者适合,因财产内容与继承人状况而异。涉及遗言效力或特留分之判断属律师之领域,名义变更属司法书士,税额属税理士,均非本事务所之判断对象。继承整体之进行方式,亦请参见继承手续之全貌与检核清单。
常见问题
Q. 使用保管制度后,继承开始后真的无须家庭裁判所之检认吗?
A. 是。法第11条第1项规定,民法第1004条第1项之检认规定,就保管于遗言书保管所之遗言书不适用。继承人无须经家庭裁判所检认,即可受交付遗言书情报证明书而进行继承登记等手续。惟未受保管而于自宅保管之自笔证书遗言,仍如以往须检认。
Q. 若一名继承人确认遗言书,其他继承人亦会知悉吗?
A. 会。依法第9条第5项,当继承人等之一人受交付遗言书情报证明书或阅览遗言书时,遗言书保管官即速向其余继承人・受遗赠人・遗言执行人等通知遗言书受保管之旨(关系遗言书保管通知)。另有于遗言者生前指定之人于死亡时受通知之机制(指定者通知)。
Q. 确认保管遗言之内容须花费多少?
A. 仅确认有无之遗言书保管事实证明书每通800日元,证明内容之遗言书情报证明书每通1,400日元(阅览屏幕每次1,400日元、原本每次1,700日元)。遗言者生前申请之保管手续费为每1件3,900日元。金额可能变动,请于请求前向最近之遗言书保管所(法务局)或法务省公式案内确认。
Q. 无法决定自笔证书遗言与公正证书遗言何者为宜。
A. 保管制度可以低费用防止遗失・窜改并省去检认,惟内容是否有效属遗言者之责任。若希望连内容面亦由专家确认,则公正证书遗言亦为选项。何者适合因财产・继承人状况而异,涉及效力之判断属律师之领域。本事务所于文件制作与手续指引之范围内,于面谈时协助整理。
本文出处(一次资讯)
- e-Gov法令检索「法务局之遗言书保管等相关法律」(平成30年法律第73号)第4条第1项、第9条第1项・第5项、第10条第1项、第11条第1项(参照日 2026-10-09)
- e-Gov法令检索「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号)第1004条第1项・第2项・第3项(遗言书之检认)(参照日 2026-10-09)
- 法务省「自笔证书遗言书保管制度」(制度概要・手续费・通知・继承开始后之手续)(参照日 2026-10-09)
- 法务省「关于遗言书保管制度之通知」(关系遗言书保管通知・死亡时之通知〔指定者通知〕,2023年〔令和5年〕10月2日起指定者扩大)(参照日 2026-10-09)
本文为一般资讯提供,不保证个别遗言之有效性、遗言内容之适否、手续之结果、必要文件、各证明书交付之可否。手续费与样式可能修订,务必向最近之遗言书保管所(法务局)与法务省公式案内确认最新资讯。涉及遗言效力或特留分之法律判断属律师,依遗言之不动产名义变更(继承登记)属司法书士,遗产税申报属税理士,均以独立的事业体个别签约对应。继承之不动产之出售・活用,由别事业体之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交易业者)以独立的事业体个别契约对应。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个别判断由资格者面谈后进行。执笔者为浦松丈二(行政书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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