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遗嘱时该怎么办?检认・遗嘱执行・不动产登记流程与行政书士可协助事项
发现遗嘱时,首先确认种类与有无封印。封印遗嘱不可于家庭裁判所外擅自开封。自宅保管自笔遗嘱原则须检认,公证遗嘱或法务局保管自笔遗嘱则免检认。本文整理流程、遗嘱执行人与专业人士分工。
结论(先说要点):发现遗嘱时,首先确认种类与有无封印。须检认之遗嘱,保管人或发现遗嘱之继承人,应于知悉遗嘱人死亡后,尽速向家庭裁判所提出并请求检认。封印遗嘱不可于家庭裁判所外擅自开封。自宅保管自笔遗嘱原则须检认,公证遗嘱或法务局保管自笔遗嘱免检认。检认非判断遗嘱有效无效之手续。遗嘱执行人上任后,执行实现遗嘱内容之任务。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办理户籍收集、继承人调查、财产调查、遗嘱内容・财产资料整理、权利义务书类等制作,但不制作检认申请书、判断遗嘱有效性・解释、处理特留份・纠纷、代理不动产登记。
发现遗嘱时,先勿开封并确认种类
发现遗嘱时,首先确认种类与有无封印。封印遗嘱不可于家庭裁判所外擅自开封(民法第1004条)。
须检认之遗嘱,保管人或发现遗嘱之继承人,应于知悉遗嘱人死亡后,尽速向家庭裁判所提出并请求检认。
依民法第1005条,怠于提出遗嘱、未经检认即执行遗嘱、于家庭裁判所外开封印遗嘱等,可能处5万日元以下过料。
惟并非所有仅放入信封之文件均一律不得开封。此处系指“封印遗嘱”。
有遗嘱即不需遗产分割协议?
不能称“有遗嘱即一切遗产分割协议均不需要”。
有效遗嘱已定取得人或分法之财产,原则上依遗嘱内容办理。遗嘱未记载或未定分法之财产,可能须遗产分割协议。
依民法第908条,遗嘱人得禁止继承开始起5年内遗产分割。欲与遗嘱不同分法时,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禁止分割、第三人关系等可能成为问题,不能断言“全体合意即必可能”。个别判断请洽律师。
遗产分割协议基本见遗产分割协议书可以自己制作吗?。
自笔遗嘱・公证遗嘱・法务局保管有何不同?
依遗嘱种类,检认要否不同。
| 遗嘱种类 | 检认 |
|---|---|
| 公证遗嘱 | 免 |
| 法务局保管之自笔遗嘱 | 免 |
| 自宅等保管之自笔遗嘱 | 原则必要 |
| 秘密遗嘱 | 原则必要 |
自笔遗嘱与公证遗嘱之差异见自书遗嘱与公证遗嘱的区别。
另,2026年6月24日公布令和8年法律第45号,惟2026年8月现在遗嘱制度改正尚未全面施行。押印任意化等为公布起1年内政令指定日,保管证书遗嘱创设等为公布起3年内政令指定日。并非“新制度已可使用”。本文依2026年8月现在之现行制度。
何谓检认?并非判断有效性之手续
检认并非判断遗嘱有效无效之手续。目的在使继承人知悉遗嘱存在・内容,明确遗嘱书形状、加除订正、日期、签名等状态,防止伪造・变造。
申请处为遗嘱人最后住所地之家庭裁判所。费用为每通遗嘱收入印花800日元+邮资。检认済证明书每通遗嘱收入印花150日元。继承人全体无须出席检认期日。
检认后,为执行遗嘱取得检认済证明书。
家庭裁判所提出书类制作属司法书士或律师,程序代理・争议属律师。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不业为制作检认申请书。
封印遗嘱不得自行开封?
封印遗嘱不得于家庭裁判所外擅自开封。应于家庭裁判所,由继承人或代理人会同下开封。
于家庭裁判所外开封印遗嘱等,可能处5万日元以下过料。发现遗嘱后,勿开封并向专业人士或家庭裁判所确认。
不知是否法务局保管时之确认方法
确认法务局是否保管遗嘱,使用遗嘱书保管事实证明书。此为确认遗嘱是否保管于法务局之制度。
继承开始后,可取得遗嘱书信息证明书。遗嘱书信息证明书系含遗嘱书影像之内容证明,预定可代替原本用于各种继承手续。
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等,继承开始后得请求。法务局保管遗嘱免检认。
发现多份遗嘱时?
有后日期遗嘱,并非旧遗嘱全部当然无效。
依民法第1022条・第1023条,前遗嘱与后遗嘱抵触时,抵触部分视为后遗嘱撤回前遗嘱。多份遗嘱有效性・抵触・解释请洽律师。
何谓遗嘱执行人?被指定时做什么?
遗嘱执行人系实现遗嘱内容者(民法第1006条〜第1016条)。遗嘱执行人上任后,执行实现遗嘱内容之任务。被指定者未必上任。
依民法第1009条,未成年人・破产人不得为遗嘱执行人。律师・司法书士・行政书士等资格本身并非必要。因此行政书士经遗嘱指定并上任亦可能。惟并非“具有行政书士资格即被授予特别遗嘱执行权限”。
遗嘱执行人上任后,尽速将遗嘱内容通知继承人,并尽速制作继承财产目录交付继承人。为实现遗嘱内容,管理继承财产及为其他必要行为。有遗嘱执行人时,继承人不得为妨碍遗嘱执行之继承财产处分等。
无遗嘱执行人时?
未指定遗嘱执行人或遗嘱执行人不存在时,家庭裁判所得依利害关系人申请选任遗嘱执行人。
惟并非“无遗嘱执行人,所有遗嘱均必经家庭裁判所选任”。遗嘱内容不同,遗嘱执行人必要性亦异。
家庭裁判所提出书类制作属司法书士或律师,法律判断・代理属律师。
遗嘱之不动产名义变更──继承登记与遗赠登记
遗嘱取得不动产并非全部为“继承登记”。依遗嘱文字、取得人是否继承人、属“使继承”或“遗赠”等,登记原因・申请方法不同。
依法务局2026年版“申请继承登记・遗赠登记之继承人”确认。2023年4月1日以后,对继承人之遗赠,受遗赠之继承人得单独申请所有权移转登记。2023年4月1日前开始之继承遗赠,于同日以后申请者,亦可能利用此单独申请制度。
个别登记判断・申请代理・申请书制作属司法书士或律师。继承登记流程见继承登记如何进行?。
特定财产承继遗嘱
特定财产承继遗嘱,依民法第1014条第2项,遗嘱执行人得为因该遗嘱取得之继承人具备对抗要件所需行为。
惟并非“行政书士得作为司法书士业务代理登记”。个别登记实务请向司法书士等确认。
特留份・遗嘱有效性・争议
有遗嘱不表示特留份问题消失。
特留份侵害额请求、遗嘱能力、方式、伪造、多份遗嘱效力、遗嘱解释、继承人・受遗赠人之间争议属律师。特留份亦见自书遗嘱与公证遗嘱的区别。
行政书士・司法书士・律师・税理士之分工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于合法范围内,办理户籍收集、继承人调查、财产调查、继承关系整理、遗嘱内容・财产资料整理、权利义务书类等制作。
另,经遗嘱指定时,上任遗嘱执行人本身可能。惟即使以遗嘱执行人进行,亦不办理律师法、司法书士法、税理士法等限定于他士业之业务。
- 纠纷・个别法律判断 → 律师
- 不动产登记代理 → 司法书士或律师
- 家庭裁判所提出书类制作 → 司法书士或律师
- 税务 → 税理士
- 不动产估价・中介 → 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与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为别事业体・别合同,分别处理。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
在文京区发现遗嘱后之手续流程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文京区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约5分钟)阶段式引导遗嘱种类・内容整理、户籍收集、继承人调查、财产调查、遗嘱执行所需资料整理、权利义务书类等制作。
受任流程见受任流程;费用见报酬额表;继承业务全貌见继承・遗嘱・信托服务。
常见问题
Q. 家人可以开封印遗嘱吗?
A. 封印遗嘱不得于家庭裁判所外擅自开封。应于家庭裁判所由继承人或代理人会同下开封。
Q. 自笔遗嘱必经检认吗?
A. 自宅等保管之自笔遗嘱原则须检认。法务局保管之自笔遗嘱免检认。
Q. 检认后遗嘱即被认定有效吗?
A. 检认非判断遗嘱有效无效之手续。系明确遗嘱存在・内容・状态,防止伪造・变造之手续。
Q. 有遗嘱即不需遗产分割协议吗?
A. 有效遗嘱已定分法之财产原则依遗嘱,但遗嘱未记载或未定分法之财产可能须遗产分割协议。
Q. 发现多份遗嘱时只有新的有效吗?
A. 前后遗嘱抵触时,抵触部分视为后遗嘱撤回前遗嘱。旧遗嘱并非全部当然无效。
Q. 未指定遗嘱执行人时该怎么办?
A. 可向家庭裁判所申请选任遗嘱执行人。惟并非所有遗嘱均必选任。
Q. 行政书士可担任遗嘱执行人吗?
A. 经遗嘱指定且无欠格事由,行政书士上任遗嘱执行人本身可能。惟不办理他士业限定业务。
Q. 误开封印遗嘱会无效吗?
A. 仅因家庭裁判所外开,不直接使遗嘱无效。惟可能该当民法第1005条过料,且须检认之遗嘱开后仍应确认检认手续。遗嘱有效性请洽律师。
本文出处(一次信息)
- e-Gov 民法第908条、第1004条、第1005条、第1006条〜第1016条、第1022条、第1023条、第1042条以下(必要范围)
- 裁判所“遗嘱书之检认”
- 裁判所“遗嘱执行人选任”
- 法务省“自笔证书遗嘱书保管制度”
- 法务省“继承人等手续”
- 法务省“遗嘱书信息证明书”
- 法务省“遗嘱书保管事实证明书”
- 法务局“申请继承登记・遗赠登记之继承人”(2026年版)
- 司法书士法第3条
- 行政书士法现行条文
- 律师法第72条
本文为一般信息提供,不保证个别遗嘱有效性、方式、检认、遗嘱执行、遗赠、继承登记、特留份、纠纷。检认申请书等家庭裁判所提出书类制作属司法书士或律师;遗嘱有效性・解释・特留份・纠纷属律师;不动产登记代理属司法书士或律师;税务属税理士;不动产估价・中介属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均为独立的事业体,以个别合同处理。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个别判断由资格者面谈后进行。执笔者为浦松丈二(行政书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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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文京区小日向・东京Metro丸之内线“茗荷谷”站 步行5分)从要件的整理到文件制作・申请,全程协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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