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世者的存款何时可以提取?遗产分割前的提取制度与银行手续的进行方式
金融机构确认存款人死亡后,该账户之存取款通常停止。惟2019年7月1日以后,遗产分割前各共同继承人亦得单独受领提取(民法第909条之2)。本文整理计算方式、150万日元上限、家庭裁判所途径与专业人士分工。
结论(先说要点):金融机构确认存款人死亡后,该账户之存取款通常停止。惟2019年7月1日以后,遗产分割前各共同继承人亦得单独受领提取(民法第909条之2)。金额按各账户以“继承开始时债权额之3分之1×该共同继承人之法定继承分”计算,对同一金融机构行使权利以150万日元为限。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办理户籍收集、继承人调查、财产资料整理、法定继承信息一览图申请所用文件之制作、遗产分割协议书等制作。是否同意提取由各金融机构判断。与放弃继承之关系的法律判断属律师,向家庭裁判所提出之文件制作属司法书士或律师,继承税属税理士。
过世者的账户到何时可以使用?
金融机构确认存款人死亡后,该账户之存取款通常停止。法律并未规定“死亡后几日自动冻结”,起点是金融机构掌握死亡事实之时点。
一般社团法人全国银行协会亦说明,过去在遗产分割协议・手续完成前无法自金融机构提取(参照日2026年8月22日)。
以账户自动扣缴之公共费用、房租、保险费亦会停止。事先确认扣缴清单,可避免通知付款对象延误。
继承手续之整体顺序见继承发生后应办事项检核表。
遗产分割前有可提取的制度吗?
有。民法第909条之2规定,各共同继承人就遗产所属存款债权中之一定金额,得单独行使其权利。该条由民法及家事事件程序法部分修正法律(平成30年法律第72号)新设,于2019年7月1日施行。
不经家庭裁判所之判断,于金融机构窗口办理,是本制度之特征。
| 项目 | 内容 |
|---|---|
| 依据 | 民法第909条之2 |
| 施行日 | 2019年7月1日(平成30年法律第72号) |
| 计算 | 按各账户“继承开始时债权额之3分之1×该共同继承人之法定继承分” |
| 上限 | 对同一金融机构行使权利以150万日元为限(平成30年法务省令第29号) |
| 办理处 | 各金融机构窗口 |
| 家庭裁判所 | 不需要 |
条文将上限记为“以就存款债权之债务人依法务省令所定之金额为限”。存款债权之债务人,即设有账户之金融机构。
可提取多少?
将数值代入计算式如下。法定继承分之概念见法定继承人与继承分之基本。
| 继承开始时该账户余额 | 继承人 | 该继承人之法定继承分 | 计算结果 | 适用上限后 |
|---|---|---|---|---|
| 1,200万日元 | 配偶与子女2人 | 子女1人为4分之1 | 100万日元 | 100万日元 |
| 2,400万日元 | 配偶与子女2人 | 子女1人为4分之1 | 200万日元 | 150万日元 |
| 900万日元 | 子女3人 | 子女1人为3分之1 | 100万日元 | 100万日元 |
上表仅系将数值代入制度上之计算式。实际能否受领提取,由各金融机构依文件是否齐备、继承人范围是否确定等判断。本事务所不保证提取之可否。
提取的金额在遗产分割中如何处理?
民法第909条之2就已行使权利之存款债权规定“视为该共同继承人因遗产之一部分割而取得之”。
提取之金额于最终遗产分割中结算。并非使用本制度之继承人即可多取得之机制。
何人提取多少,日后协议时必成为确认事项。请保留提取请求书之存根、存取款明细、可证明用途之收据。协议书之制作见遗产分割协议书可自行制作吗?。
与利用家庭裁判所的方法有何不同?
另有家事事件程序法第200条第3项之保全处分(存款债权之暂时分割假处分)。此以已申请遗产分割之审判或调停为前提。
条文规定,因继承财产所属债务之清偿、继承人生活费之支应及其他事由,认有行使遗产所属存款债权之必要时,家庭裁判所“得使其暂时取得遗产所属特定存款债权之全部或一部”,但书并规定“损害其他共同继承人之利益时,不在此限”。
| 比较项目 | 民法第909条之2 | 家事事件程序法第200条第3项 |
|---|---|---|
| 前提 | 无 | 已申请遗产分割之审判或调停 |
| 办理处 | 金融机构窗口 | 家庭裁判所 |
| 金额框架 | 计算式与150万日元之限度 | 条文上未定额上限 |
| 判断者 | 各金融机构 | 家庭裁判所 |
| 施行日 | 2019年7月1日 | 2019年7月1日 |
采何者,视所需金额、继承人间状况、时间限制而异。向家庭裁判所之申请与个别选择请洽律师。调停・审判本身见继承人意见无法一致时该怎么办?。
考虑放弃继承时应注意什么?
民法第921条第1项规定,继承人处分继承财产之全部或一部时,视为已为单纯承认(法定单纯承认)。但书排除保存行为及不超过民法第602条所定期间之出租。
使用已提取之金钱是否构成“处分”,视个别情事而定。本事务所于此不作可否之判断。
考虑放弃继承・限定承认者,请于受领提取前洽律师或司法书士确认。承认・放弃之期间为自知悉为自己有继承开始之时起3个月(民法第915条第1项)。详见考虑放弃继承・限定承认前应先了解的事。
向银行提出的文件需要哪些?
所需文件依继承方式与往来机构而异。各金融机构所需文件不同。 一般社团法人全国银行协会列出下列类型(参照日2026年8月22日)。
| 情形 | 主要文件 |
|---|---|
| 有遗嘱 | 遗嘱、检认调书或检认完毕证明书(公正证书遗嘱等不需要)、可确认被继承人死亡之户籍、受领之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之印章证明书 |
| 无遗嘱但有遗产分割协议书 | 遗产分割协议书(载有法定继承人全体签名・盖章者)、被继承人自出生至死亡之连续户籍、继承人全体之户籍、继承人全体之印章证明书 |
| 遗嘱与遗产分割协议书均无 | 被继承人自出生至死亡之连续户籍、继承人全体之户籍、继承人全体之印章证明书 |
| 有家庭裁判所之调停・审判 | 调停调书誊本或审判书誊本、受领之继承人之印章证明书 |
使用遗产分割前之提取制度时,亦需金融机构指定之文件。户籍全套有时可以法定继承信息一览图之复印件替代。取得方式见法定继承信息一览图是什么?。
于何金融机构设有账户之掌握本身,见继承财产调查与财产目录。
丧葬费用与当前生活费如何看待?
民法第909条之2规定,上限金额系“斟酌标准之当前必要生计费、平均之丧葬费用金额及其他情事”由法务省令定之,据此定为150万日元(平成30年法务省令第29号)。本制度所设想者,为当前必要之支付。
已支付之内容,既是日后遗产分割之资料,于需办理继承税申报时亦为资料。请以可辨识日期、支付对象、金额之形式保留。是否需要申报见继承税需要申报吗?。本事务所不进行税务咨询。
期限之整体样貌见继承手续期限汇整。
行政书士可受托与不可受托的事项为何?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办理户籍收集、继承人调查、继承关系整理、财产资料整理、法定继承信息一览图申请所用文件之制作、遗产分割协议书等制作。
是否同意提取由各金融机构判断。本事务所不保证其可否。
- 提取之可否、指定格式、窗口运作 → 各金融机构
- 放弃继承・限定承认、是否构成法定单纯承认之判断、继承人间纠纷 → 律师
- 向家庭裁判所提出之文件制作、继承登记 → 司法书士或律师
- 继承税之申报、税额计算 → 税理士
- 继承取得不动产之出售估价・中介 → 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与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为别事业体・别合同处理。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继承取得不动产之出售・活用见继承取得不动产之咨询。继承登记之流程见继承登记如何进行?。
在文京区如何进行继承咨询?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文京区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约5分钟)就户籍收集、继承人调查、财产资料整理、法定继承信息一览图相关、遗产分割协议书等制作,分阶段提供说明。
受任流程见受任流程;费用见报酬额表;继承业务全貌见继承・遗嘱・信托服务。
常见问题
Q. 可否自过世父母之账户提取丧葬费用?
A. 遗产分割前,依民法第909条之2,得就各账户以继承开始时债权额之3分之1乘以该继承人法定继承分所得金额为限单独受领提取。对同一金融机构行使权利以150万日元为限。实际可否与所需文件由各金融机构订定。
Q. 150万日元是每一账户之上限吗?
A. 条文规定“以就存款债权之债务人依法务省令所定之金额为限”,该金额为150万日元(平成30年法务省令第29号)。法务省之说明亦以对同一金融机构行使权利之限度呈现。同一金融机构内多个账户之处理,请洽往来机构确认。
Q. 受领提取后即无法放弃继承吗?
A. 民法第921条第1项规定,处分继承财产之全部或一部时,视为已为单纯承认。受领提取并消费是否构成处分,视个别情事而定。考虑放弃继承・限定承认者,请于提取前洽律师或司法书士确认。
Q. 行政书士可代为办理银行之继承手续吗?
A.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办理户籍收集、继承人调查、财产资料整理、法定继承信息一览图相关、遗产分割协议书等制作。是否同意提取为各金融机构之判断,本事务所不保证其可否。
本文出处(一次信息)
- 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号)第909条之2、第915条第1项、第921条第1项(e-Gov・2026年8月22日确认。最终修正为令和8年法律第45号,反映至2026年6月24日施行部分)
- 家事事件程序法(平成23年法律第52号)第200条第3项(e-Gov・2026年8月22日确认。最终修正为令和8年法律第45号,反映至2026年6月24日施行部分)
- 民法及家事事件程序法部分修正法律(平成30年法律第72号)——民法第909条之2及家事事件程序法第200条第3项之施行日为2019年7月1日
- 民法第909条之2所定法务省令金额之省令(平成30年法务省令第29号)——所定金额为150万日元(e-Gov・2026年8月22日确认)
- 法务省“关于民法及家事事件程序法部分修正法律(继承法之修正)”(参照日2026年8月22日)
- 一般社团法人全国银行协会“存款继承手续所需文件”(参照日2026年8月22日)
- 一般社团法人全国银行协会“Q. 过世父母之存款可否立即提取?”(参照日2026年8月22日)
- 司法书士法第3条/律师法第72条/税理士法第52条/行政书士法现行条文
本文为一般信息提供,不保证个别提取之可否、金额、所需文件、各金融机构之处理、与放弃继承之关系。提取之可否属各金融机构;放弃继承・限定承认与是否构成法定单纯承认之判断及继承人间纠纷属律师;向家庭裁判所提出之文件制作与继承登记属司法书士或律师;继承税属税理士;不动产出售估价・中介属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均为独立的事业体,以个别合同处理。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个别判断由资格者面谈后进行。执笔者为浦松丈二(行政书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先从整理您的情况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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