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6.08.16继承手续(行政书士实务)

过世者的存款何时可以提取?遗产分割前的提取制度与银行手续的进行方式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Profile (samurai.co.jp) ↗

金融机构确认存款人死亡后,该账户之存取款通常停止。惟2019年7月1日以后,遗产分割前各共同继承人亦得单独受领提取(民法第909条之2)。本文整理计算方式、150万日元上限、家庭裁判所途径与专业人士分工。

结论(先说要点):金融机构确认存款人死亡后,该账户之存取款通常停止。惟2019年7月1日以后,遗产分割前各共同继承人亦得单独受领提取(民法第909条之2)。金额按各账户以“继承开始时债权额之3分之1×该共同继承人之法定继承分”计算,对同一金融机构行使权利以150万日元为限。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办理户籍收集、继承人调查、财产资料整理、法定继承信息一览图申请所用文件之制作、遗产分割协议书等制作。是否同意提取由各金融机构判断。与放弃继承之关系的法律判断属律师,向家庭裁判所提出之文件制作属司法书士或律师,继承税属税理士。

过世者的账户到何时可以使用?

金融机构确认存款人死亡后,该账户之存取款通常停止。法律并未规定“死亡后几日自动冻结”,起点是金融机构掌握死亡事实之时点。

一般社团法人全国银行协会亦说明,过去在遗产分割协议・手续完成前无法自金融机构提取(参照日2026年8月22日)。

以账户自动扣缴之公共费用、房租、保险费亦会停止。事先确认扣缴清单,可避免通知付款对象延误。

继承手续之整体顺序见继承发生后应办事项检核表

遗产分割前有可提取的制度吗?

有。民法第909条之2规定,各共同继承人就遗产所属存款债权中之一定金额,得单独行使其权利。该条由民法及家事事件程序法部分修正法律(平成30年法律第72号)新设,于2019年7月1日施行。

不经家庭裁判所之判断,于金融机构窗口办理,是本制度之特征。

项目内容
依据民法第909条之2
施行日2019年7月1日(平成30年法律第72号)
计算按各账户“继承开始时债权额之3分之1×该共同继承人之法定继承分”
上限对同一金融机构行使权利以150万日元为限(平成30年法务省令第29号)
办理处各金融机构窗口
家庭裁判所不需要

条文将上限记为“以就存款债权之债务人依法务省令所定之金额为限”。存款债权之债务人,即设有账户之金融机构。

可提取多少?

将数值代入计算式如下。法定继承分之概念见法定继承人与继承分之基本

继承开始时该账户余额继承人该继承人之法定继承分计算结果适用上限后
1,200万日元配偶与子女2人子女1人为4分之1100万日元100万日元
2,400万日元配偶与子女2人子女1人为4分之1200万日元150万日元
900万日元子女3人子女1人为3分之1100万日元100万日元

上表仅系将数值代入制度上之计算式。实际能否受领提取,由各金融机构依文件是否齐备、继承人范围是否确定等判断。本事务所不保证提取之可否。

提取的金额在遗产分割中如何处理?

民法第909条之2就已行使权利之存款债权规定“视为该共同继承人因遗产之一部分割而取得之”。

提取之金额于最终遗产分割中结算。并非使用本制度之继承人即可多取得之机制。

何人提取多少,日后协议时必成为确认事项。请保留提取请求书之存根、存取款明细、可证明用途之收据。协议书之制作见遗产分割协议书可自行制作吗?

与利用家庭裁判所的方法有何不同?

另有家事事件程序法第200条第3项之保全处分(存款债权之暂时分割假处分)。此以已申请遗产分割之审判或调停为前提。

条文规定,因继承财产所属债务之清偿、继承人生活费之支应及其他事由,认有行使遗产所属存款债权之必要时,家庭裁判所“得使其暂时取得遗产所属特定存款债权之全部或一部”,但书并规定“损害其他共同继承人之利益时,不在此限”。

比较项目民法第909条之2家事事件程序法第200条第3项
前提已申请遗产分割之审判或调停
办理处金融机构窗口家庭裁判所
金额框架计算式与150万日元之限度条文上未定额上限
判断者各金融机构家庭裁判所
施行日2019年7月1日2019年7月1日

采何者,视所需金额、继承人间状况、时间限制而异。向家庭裁判所之申请与个别选择请洽律师。调停・审判本身见继承人意见无法一致时该怎么办?

考虑放弃继承时应注意什么?

民法第921条第1项规定,继承人处分继承财产之全部或一部时,视为已为单纯承认(法定单纯承认)。但书排除保存行为及不超过民法第602条所定期间之出租。

使用已提取之金钱是否构成“处分”,视个别情事而定。本事务所于此不作可否之判断。

考虑放弃继承・限定承认者,请于受领提取前洽律师或司法书士确认。承认・放弃之期间为自知悉为自己有继承开始之时起3个月(民法第915条第1项)。详见考虑放弃继承・限定承认前应先了解的事

向银行提出的文件需要哪些?

所需文件依继承方式与往来机构而异。各金融机构所需文件不同。 一般社团法人全国银行协会列出下列类型(参照日2026年8月22日)。

情形主要文件
有遗嘱遗嘱、检认调书或检认完毕证明书(公正证书遗嘱等不需要)、可确认被继承人死亡之户籍、受领之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之印章证明书
无遗嘱但有遗产分割协议书遗产分割协议书(载有法定继承人全体签名・盖章者)、被继承人自出生至死亡之连续户籍、继承人全体之户籍、继承人全体之印章证明书
遗嘱与遗产分割协议书均无被继承人自出生至死亡之连续户籍、继承人全体之户籍、继承人全体之印章证明书
有家庭裁判所之调停・审判调停调书誊本或审判书誊本、受领之继承人之印章证明书

使用遗产分割前之提取制度时,亦需金融机构指定之文件。户籍全套有时可以法定继承信息一览图之复印件替代。取得方式见法定继承信息一览图是什么?

于何金融机构设有账户之掌握本身,见继承财产调查与财产目录

丧葬费用与当前生活费如何看待?

民法第909条之2规定,上限金额系“斟酌标准之当前必要生计费、平均之丧葬费用金额及其他情事”由法务省令定之,据此定为150万日元(平成30年法务省令第29号)。本制度所设想者,为当前必要之支付。

已支付之内容,既是日后遗产分割之资料,于需办理继承税申报时亦为资料。请以可辨识日期、支付对象、金额之形式保留。是否需要申报见继承税需要申报吗?。本事务所不进行税务咨询。

期限之整体样貌见继承手续期限汇整

行政书士可受托与不可受托的事项为何?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办理户籍收集、继承人调查、继承关系整理、财产资料整理、法定继承信息一览图申请所用文件之制作、遗产分割协议书等制作。

是否同意提取由各金融机构判断。本事务所不保证其可否。

  • 提取之可否、指定格式、窗口运作 → 各金融机构
  • 放弃继承・限定承认、是否构成法定单纯承认之判断、继承人间纠纷 → 律师
  • 向家庭裁判所提出之文件制作、继承登记 → 司法书士或律师
  • 继承税之申报、税额计算 → 税理士
  • 继承取得不动产之出售估价・中介 → 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与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为别事业体・别合同处理。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继承取得不动产之出售・活用见继承取得不动产之咨询。继承登记之流程见继承登记如何进行?

在文京区如何进行继承咨询?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文京区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约5分钟)就户籍收集、继承人调查、财产资料整理、法定继承信息一览图相关、遗产分割协议书等制作,分阶段提供说明。

受任流程见受任流程;费用见报酬额表;继承业务全貌见继承・遗嘱・信托服务

常见问题

Q. 可否自过世父母之账户提取丧葬费用?
A. 遗产分割前,依民法第909条之2,得就各账户以继承开始时债权额之3分之1乘以该继承人法定继承分所得金额为限单独受领提取。对同一金融机构行使权利以150万日元为限。实际可否与所需文件由各金融机构订定。

Q. 150万日元是每一账户之上限吗?
A. 条文规定“以就存款债权之债务人依法务省令所定之金额为限”,该金额为150万日元(平成30年法务省令第29号)。法务省之说明亦以对同一金融机构行使权利之限度呈现。同一金融机构内多个账户之处理,请洽往来机构确认。

Q. 受领提取后即无法放弃继承吗?
A. 民法第921条第1项规定,处分继承财产之全部或一部时,视为已为单纯承认。受领提取并消费是否构成处分,视个别情事而定。考虑放弃继承・限定承认者,请于提取前洽律师或司法书士确认。

Q. 行政书士可代为办理银行之继承手续吗?
A.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办理户籍收集、继承人调查、财产资料整理、法定继承信息一览图相关、遗产分割协议书等制作。是否同意提取为各金融机构之判断,本事务所不保证其可否。

本文出处(一次信息)

  • 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号)第909条之2、第915条第1项、第921条第1项(e-Gov・2026年8月22日确认。最终修正为令和8年法律第45号,反映至2026年6月24日施行部分)
  • 家事事件程序法(平成23年法律第52号)第200条第3项(e-Gov・2026年8月22日确认。最终修正为令和8年法律第45号,反映至2026年6月24日施行部分)
  • 民法及家事事件程序法部分修正法律(平成30年法律第72号)——民法第909条之2及家事事件程序法第200条第3项之施行日为2019年7月1日
  • 民法第909条之2所定法务省令金额之省令(平成30年法务省令第29号)——所定金额为150万日元(e-Gov・2026年8月22日确认)
  • 法务省“关于民法及家事事件程序法部分修正法律(继承法之修正)”(参照日2026年8月22日)
  • 一般社团法人全国银行协会“存款继承手续所需文件”(参照日2026年8月22日)
  • 一般社团法人全国银行协会“Q. 过世父母之存款可否立即提取?”(参照日2026年8月22日)
  • 司法书士法第3条/律师法第72条/税理士法第52条/行政书士法现行条文

本文为一般信息提供,不保证个别提取之可否、金额、所需文件、各金融机构之处理、与放弃继承之关系。提取之可否属各金融机构;放弃继承・限定承认与是否构成法定单纯承认之判断及继承人间纠纷属律师;向家庭裁判所提出之文件制作与继承登记属司法书士或律师;继承税属税理士;不动产出售估价・中介属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均为独立的事业体,以个别合同处理。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个别判断由资格者面谈后进行。执笔者为浦松丈二(行政书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先从整理您的情况开始。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文京区小日向・东京Metro丸之内线“茗荷谷”站 步行5分)从要件的整理到文件制作・申请,全程协助您。

LINE直接连到代表・浦松丈二本人。24小时均可发送信息,将依序回复。

东京Metro丸之内线“茗荷谷”站 步行5分|周二・周三 10:00〜19:00/周一・周四〜周日 18:00〜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