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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6繼承手續(行政書士實務)

過世者的存款何時可以提領?遺產分割前的提領制度與銀行手續的進行方式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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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關確認存款人死亡後,該帳戶之存提款通常停止。惟2019年7月1日以後,遺產分割前各共同繼承人亦得單獨受領提領(民法第909條之2)。本文整理計算方式、150萬日圓上限、家庭裁判所途徑與專業人士分工。

結論(先說要點):金融機關確認存款人死亡後,該帳戶之存提款通常停止。惟2019年7月1日以後,遺產分割前各共同繼承人亦得單獨受領提領(民法第909條之2)。金額按各帳戶以「繼承開始時債權額之3分之1×該共同繼承人之法定繼承分」計算,對同一金融機關行使權利以150萬日圓為限。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辦理戶籍蒐集、繼承人調查、財產資料整理、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申請所用文件之製作、遺產分割協議書等製作。是否同意提領由各金融機關判斷。與拋棄繼承之關係的法律判斷屬律師,向家庭裁判所提出之文件製作屬司法書士或律師,繼承稅屬稅理士。

過世者的帳戶到何時可以使用?

金融機關確認存款人死亡後,該帳戶之存提款通常停止。法律並未規定「死亡後幾日自動凍結」,起點是金融機關掌握死亡事實之時點。

一般社團法人全國銀行協會亦說明,過去在遺產分割協議・手續完成前無法自金融機關提領(參照日2026年8月22日)。

以帳戶自動扣繳之公共費用、房租、保險費亦會停止。事先確認扣繳清單,可避免通知付款對象延誤。

繼承手續之整體順序見繼承發生後應辦事項檢核表

遺產分割前有可提領的制度嗎?

有。民法第909條之2規定,各共同繼承人就遺產所屬存款債權中之一定金額,得單獨行使其權利。該條由民法及家事事件程序法部分修正法律(平成30年法律第72號)新設,於2019年7月1日施行。

不經家庭裁判所之判斷,於金融機關窗口辦理,是本制度之特徵。

項目內容
依據民法第909條之2
施行日2019年7月1日(平成30年法律第72號)
計算按各帳戶「繼承開始時債權額之3分之1×該共同繼承人之法定繼承分」
上限對同一金融機關行使權利以150萬日圓為限(平成30年法務省令第29號)
辦理處各金融機關窗口
家庭裁判所不需要

條文將上限記為「以就存款債權之債務人依法務省令所定之金額為限」。存款債權之債務人,即設有帳戶之金融機關。

可提領多少?

將數值代入計算式如下。法定繼承分之概念見法定繼承人與繼承分之基本

繼承開始時該帳戶餘額繼承人該繼承人之法定繼承分計算結果適用上限後
1,200萬日圓配偶與子女2人子女1人為4分之1100萬日圓100萬日圓
2,400萬日圓配偶與子女2人子女1人為4分之1200萬日圓150萬日圓
900萬日圓子女3人子女1人為3分之1100萬日圓100萬日圓

上表僅係將數值代入制度上之計算式。實際能否受領提領,由各金融機關依文件是否齊備、繼承人範圍是否確定等判斷。本事務所不保證提領之可否。

提領的金額在遺產分割中如何處理?

民法第909條之2就已行使權利之存款債權規定「視為該共同繼承人因遺產之一部分割而取得之」。

提領之金額於最終遺產分割中結算。並非使用本制度之繼承人即可多取得之機制。

何人提領多少,日後協議時必成為確認事項。請保留提領請求書之存根、存提款明細、可證明用途之收據。協議書之製作見遺產分割協議書可自行製作嗎?

與利用家庭裁判所的方法有何不同?

另有家事事件程序法第200條第3項之保全處分(存款債權之暫時分割假處分)。此以已聲請遺產分割之審判或調停為前提。

條文規定,因繼承財產所屬債務之清償、繼承人生活費之支應及其他事由,認有行使遺產所屬存款債權之必要時,家庭裁判所「得使其暫時取得遺產所屬特定存款債權之全部或一部」,但書並規定「損害其他共同繼承人之利益時,不在此限」。

比較項目民法第909條之2家事事件程序法第200條第3項
前提已聲請遺產分割之審判或調停
辦理處金融機關窗口家庭裁判所
金額框架計算式與150萬日圓之限度條文上未定額上限
判斷者各金融機關家庭裁判所
施行日2019年7月1日2019年7月1日

採何者,視所需金額、繼承人間狀況、時間限制而異。向家庭裁判所之聲請與個別選擇請洽律師。調停・審判本身見繼承人意見無法一致時該怎麼辦?

考慮拋棄繼承時應注意什麼?

民法第921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處分繼承財產之全部或一部時,視為已為單純承認(法定單純承認)。但書排除保存行為及不超過民法第602條所定期間之出租。

使用已提領之金錢是否構成「處分」,視個別情事而定。本事務所於此不作可否之判斷。

考慮拋棄繼承・限定承認者,請於受領提領前洽律師或司法書士確認。承認・拋棄之期間為自知悉為自己有繼承開始之時起3個月(民法第915條第1項)。詳見考慮拋棄繼承・限定承認前應先了解的事

向銀行提出的文件需要哪些?

所需文件依繼承方式與往來機關而異。各金融機關所需文件不同。 一般社團法人全國銀行協會列出下列類型(參照日2026年8月22日)。

情形主要文件
有遺囑遺囑、檢認調書或檢認完畢證明書(公正證書遺囑等不需要)、可確認被繼承人死亡之戶籍、受領之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之印鑑證明書
無遺囑但有遺產分割協議書遺產分割協議書(載有法定繼承人全體簽名・蓋章者)、被繼承人自出生至死亡之連續戶籍、繼承人全體之戶籍、繼承人全體之印鑑證明書
遺囑與遺產分割協議書均無被繼承人自出生至死亡之連續戶籍、繼承人全體之戶籍、繼承人全體之印鑑證明書
有家庭裁判所之調停・審判調停調書謄本或審判書謄本、受領之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書

使用遺產分割前之提領制度時,亦需金融機關指定之文件。戶籍全套有時可以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之影本替代。取得方式見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是什麼?

於何金融機關設有帳戶之掌握本身,見繼承財產調查與財產目錄

喪葬費用與當前生活費如何看待?

民法第909條之2規定,上限金額係「斟酌標準之當前必要生計費、平均之喪葬費用金額及其他情事」由法務省令定之,據此定為150萬日圓(平成30年法務省令第29號)。本制度所設想者,為當前必要之支付。

已支付之內容,既是日後遺產分割之資料,於需辦理繼承稅申報時亦為資料。請以可辨識日期、支付對象、金額之形式保留。是否需要申報見繼承稅需要申報嗎?。本事務所不進行稅務諮詢。

期限之整體樣貌見繼承手續期限彙整

行政書士可受託與不可受託的事項為何?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辦理戶籍蒐集、繼承人調查、繼承關係整理、財產資料整理、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申請所用文件之製作、遺產分割協議書等製作。

是否同意提領由各金融機關判斷。本事務所不保證其可否。

  • 提領之可否、指定格式、窗口運作 → 各金融機關
  • 拋棄繼承・限定承認、是否構成法定單純承認之判斷、繼承人間紛爭 → 律師
  • 向家庭裁判所提出之文件製作、繼承登記 → 司法書士或律師
  • 繼承稅之申報、稅額計算 → 稅理士
  • 繼承取得不動產之出售估價・仲介 →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為別事業體・別契約處理。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繼承取得不動產之出售・活用見繼承取得不動產之諮詢。繼承登記之流程見繼承登記如何進行?

在文京區如何進行繼承諮詢?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文京區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約5分鐘)就戶籍蒐集、繼承人調查、財產資料整理、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相關、遺產分割協議書等製作,分階段提供說明。

受任流程見受任流程;費用見報酬額表;繼承業務全貌見繼承・遺囑・信託服務

常見問題

Q. 可否自過世父母之帳戶提領喪葬費用?
A. 遺產分割前,依民法第909條之2,得就各帳戶以繼承開始時債權額之3分之1乘以該繼承人法定繼承分所得金額為限單獨受領提領。對同一金融機關行使權利以150萬日圓為限。實際可否與所需文件由各金融機關訂定。

Q. 150萬日圓是每一帳戶之上限嗎?
A. 條文規定「以就存款債權之債務人依法務省令所定之金額為限」,該金額為150萬日圓(平成30年法務省令第29號)。法務省之說明亦以對同一金融機關行使權利之限度呈現。同一金融機關內多個帳戶之處理,請洽往來機關確認。

Q. 受領提領後即無法拋棄繼承嗎?
A. 民法第921條第1項規定,處分繼承財產之全部或一部時,視為已為單純承認。受領提領並消費是否構成處分,視個別情事而定。考慮拋棄繼承・限定承認者,請於提領前洽律師或司法書士確認。

Q. 行政書士可代為辦理銀行之繼承手續嗎?
A.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辦理戶籍蒐集、繼承人調查、財產資料整理、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相關、遺產分割協議書等製作。是否同意提領為各金融機關之判斷,本事務所不保證其可否。

本文出處(一次資訊)

  • 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號)第909條之2、第915條第1項、第921條第1項(e-Gov・2026年8月22日確認。最終修正為令和8年法律第45號,反映至2026年6月24日施行部分)
  • 家事事件程序法(平成23年法律第52號)第200條第3項(e-Gov・2026年8月22日確認。最終修正為令和8年法律第45號,反映至2026年6月24日施行部分)
  • 民法及家事事件程序法部分修正法律(平成30年法律第72號)——民法第909條之2及家事事件程序法第200條第3項之施行日為2019年7月1日
  • 民法第909條之2所定法務省令金額之省令(平成30年法務省令第29號)——所定金額為150萬日圓(e-Gov・2026年8月22日確認)
  • 法務省「關於民法及家事事件程序法部分修正法律(繼承法之修正)」(參照日2026年8月22日)
  • 一般社團法人全國銀行協會「存款繼承手續所需文件」(參照日2026年8月22日)
  • 一般社團法人全國銀行協會「Q. 過世父母之存款可否立即提領?」(參照日2026年8月22日)
  • 司法書士法第3條/律師法第72條/稅理士法第52條/行政書士法現行條文

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不保證個別提領之可否、金額、所需文件、各金融機關之處理、與拋棄繼承之關係。提領之可否屬各金融機關;拋棄繼承・限定承認與是否構成法定單純承認之判斷及繼承人間紛爭屬律師;向家庭裁判所提出之文件製作與繼承登記屬司法書士或律師;繼承稅屬稅理士;不動產出售估價・仲介屬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均為獨立的事業體,以個別契約處理。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個別判斷由資格者面談後進行。執筆者為浦松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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