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世者的存款何時可以提領?遺產分割前的提領制度與銀行手續的進行方式
金融機關確認存款人死亡後,該帳戶之存提款通常停止。惟2019年7月1日以後,遺產分割前各共同繼承人亦得單獨受領提領(民法第909條之2)。本文整理計算方式、150萬日圓上限、家庭裁判所途徑與專業人士分工。
結論(先說要點):金融機關確認存款人死亡後,該帳戶之存提款通常停止。惟2019年7月1日以後,遺產分割前各共同繼承人亦得單獨受領提領(民法第909條之2)。金額按各帳戶以「繼承開始時債權額之3分之1×該共同繼承人之法定繼承分」計算,對同一金融機關行使權利以150萬日圓為限。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辦理戶籍蒐集、繼承人調查、財產資料整理、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申請所用文件之製作、遺產分割協議書等製作。是否同意提領由各金融機關判斷。與拋棄繼承之關係的法律判斷屬律師,向家庭裁判所提出之文件製作屬司法書士或律師,繼承稅屬稅理士。
過世者的帳戶到何時可以使用?
金融機關確認存款人死亡後,該帳戶之存提款通常停止。法律並未規定「死亡後幾日自動凍結」,起點是金融機關掌握死亡事實之時點。
一般社團法人全國銀行協會亦說明,過去在遺產分割協議・手續完成前無法自金融機關提領(參照日2026年8月22日)。
以帳戶自動扣繳之公共費用、房租、保險費亦會停止。事先確認扣繳清單,可避免通知付款對象延誤。
繼承手續之整體順序見繼承發生後應辦事項檢核表。
遺產分割前有可提領的制度嗎?
有。民法第909條之2規定,各共同繼承人就遺產所屬存款債權中之一定金額,得單獨行使其權利。該條由民法及家事事件程序法部分修正法律(平成30年法律第72號)新設,於2019年7月1日施行。
不經家庭裁判所之判斷,於金融機關窗口辦理,是本制度之特徵。
| 項目 | 內容 |
|---|---|
| 依據 | 民法第909條之2 |
| 施行日 | 2019年7月1日(平成30年法律第72號) |
| 計算 | 按各帳戶「繼承開始時債權額之3分之1×該共同繼承人之法定繼承分」 |
| 上限 | 對同一金融機關行使權利以150萬日圓為限(平成30年法務省令第29號) |
| 辦理處 | 各金融機關窗口 |
| 家庭裁判所 | 不需要 |
條文將上限記為「以就存款債權之債務人依法務省令所定之金額為限」。存款債權之債務人,即設有帳戶之金融機關。
可提領多少?
將數值代入計算式如下。法定繼承分之概念見法定繼承人與繼承分之基本。
| 繼承開始時該帳戶餘額 | 繼承人 | 該繼承人之法定繼承分 | 計算結果 | 適用上限後 |
|---|---|---|---|---|
| 1,200萬日圓 | 配偶與子女2人 | 子女1人為4分之1 | 100萬日圓 | 100萬日圓 |
| 2,400萬日圓 | 配偶與子女2人 | 子女1人為4分之1 | 200萬日圓 | 150萬日圓 |
| 900萬日圓 | 子女3人 | 子女1人為3分之1 | 100萬日圓 | 100萬日圓 |
上表僅係將數值代入制度上之計算式。實際能否受領提領,由各金融機關依文件是否齊備、繼承人範圍是否確定等判斷。本事務所不保證提領之可否。
提領的金額在遺產分割中如何處理?
民法第909條之2就已行使權利之存款債權規定「視為該共同繼承人因遺產之一部分割而取得之」。
提領之金額於最終遺產分割中結算。並非使用本制度之繼承人即可多取得之機制。
何人提領多少,日後協議時必成為確認事項。請保留提領請求書之存根、存提款明細、可證明用途之收據。協議書之製作見遺產分割協議書可自行製作嗎?。
與利用家庭裁判所的方法有何不同?
另有家事事件程序法第200條第3項之保全處分(存款債權之暫時分割假處分)。此以已聲請遺產分割之審判或調停為前提。
條文規定,因繼承財產所屬債務之清償、繼承人生活費之支應及其他事由,認有行使遺產所屬存款債權之必要時,家庭裁判所「得使其暫時取得遺產所屬特定存款債權之全部或一部」,但書並規定「損害其他共同繼承人之利益時,不在此限」。
| 比較項目 | 民法第909條之2 | 家事事件程序法第200條第3項 |
|---|---|---|
| 前提 | 無 | 已聲請遺產分割之審判或調停 |
| 辦理處 | 金融機關窗口 | 家庭裁判所 |
| 金額框架 | 計算式與150萬日圓之限度 | 條文上未定額上限 |
| 判斷者 | 各金融機關 | 家庭裁判所 |
| 施行日 | 2019年7月1日 | 2019年7月1日 |
採何者,視所需金額、繼承人間狀況、時間限制而異。向家庭裁判所之聲請與個別選擇請洽律師。調停・審判本身見繼承人意見無法一致時該怎麼辦?。
考慮拋棄繼承時應注意什麼?
民法第921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處分繼承財產之全部或一部時,視為已為單純承認(法定單純承認)。但書排除保存行為及不超過民法第602條所定期間之出租。
使用已提領之金錢是否構成「處分」,視個別情事而定。本事務所於此不作可否之判斷。
考慮拋棄繼承・限定承認者,請於受領提領前洽律師或司法書士確認。承認・拋棄之期間為自知悉為自己有繼承開始之時起3個月(民法第915條第1項)。詳見考慮拋棄繼承・限定承認前應先了解的事。
向銀行提出的文件需要哪些?
所需文件依繼承方式與往來機關而異。各金融機關所需文件不同。 一般社團法人全國銀行協會列出下列類型(參照日2026年8月22日)。
| 情形 | 主要文件 |
|---|---|
| 有遺囑 | 遺囑、檢認調書或檢認完畢證明書(公正證書遺囑等不需要)、可確認被繼承人死亡之戶籍、受領之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之印鑑證明書 |
| 無遺囑但有遺產分割協議書 | 遺產分割協議書(載有法定繼承人全體簽名・蓋章者)、被繼承人自出生至死亡之連續戶籍、繼承人全體之戶籍、繼承人全體之印鑑證明書 |
| 遺囑與遺產分割協議書均無 | 被繼承人自出生至死亡之連續戶籍、繼承人全體之戶籍、繼承人全體之印鑑證明書 |
| 有家庭裁判所之調停・審判 | 調停調書謄本或審判書謄本、受領之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書 |
使用遺產分割前之提領制度時,亦需金融機關指定之文件。戶籍全套有時可以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之影本替代。取得方式見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是什麼?。
於何金融機關設有帳戶之掌握本身,見繼承財產調查與財產目錄。
喪葬費用與當前生活費如何看待?
民法第909條之2規定,上限金額係「斟酌標準之當前必要生計費、平均之喪葬費用金額及其他情事」由法務省令定之,據此定為150萬日圓(平成30年法務省令第29號)。本制度所設想者,為當前必要之支付。
已支付之內容,既是日後遺產分割之資料,於需辦理繼承稅申報時亦為資料。請以可辨識日期、支付對象、金額之形式保留。是否需要申報見繼承稅需要申報嗎?。本事務所不進行稅務諮詢。
期限之整體樣貌見繼承手續期限彙整。
行政書士可受託與不可受託的事項為何?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辦理戶籍蒐集、繼承人調查、繼承關係整理、財產資料整理、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申請所用文件之製作、遺產分割協議書等製作。
是否同意提領由各金融機關判斷。本事務所不保證其可否。
- 提領之可否、指定格式、窗口運作 → 各金融機關
- 拋棄繼承・限定承認、是否構成法定單純承認之判斷、繼承人間紛爭 → 律師
- 向家庭裁判所提出之文件製作、繼承登記 → 司法書士或律師
- 繼承稅之申報、稅額計算 → 稅理士
- 繼承取得不動產之出售估價・仲介 →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為別事業體・別契約處理。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繼承取得不動產之出售・活用見繼承取得不動產之諮詢。繼承登記之流程見繼承登記如何進行?。
在文京區如何進行繼承諮詢?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文京區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約5分鐘)就戶籍蒐集、繼承人調查、財產資料整理、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相關、遺產分割協議書等製作,分階段提供說明。
受任流程見受任流程;費用見報酬額表;繼承業務全貌見繼承・遺囑・信託服務。
常見問題
Q. 可否自過世父母之帳戶提領喪葬費用?
A. 遺產分割前,依民法第909條之2,得就各帳戶以繼承開始時債權額之3分之1乘以該繼承人法定繼承分所得金額為限單獨受領提領。對同一金融機關行使權利以150萬日圓為限。實際可否與所需文件由各金融機關訂定。
Q. 150萬日圓是每一帳戶之上限嗎?
A. 條文規定「以就存款債權之債務人依法務省令所定之金額為限」,該金額為150萬日圓(平成30年法務省令第29號)。法務省之說明亦以對同一金融機關行使權利之限度呈現。同一金融機關內多個帳戶之處理,請洽往來機關確認。
Q. 受領提領後即無法拋棄繼承嗎?
A. 民法第921條第1項規定,處分繼承財產之全部或一部時,視為已為單純承認。受領提領並消費是否構成處分,視個別情事而定。考慮拋棄繼承・限定承認者,請於提領前洽律師或司法書士確認。
Q. 行政書士可代為辦理銀行之繼承手續嗎?
A.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辦理戶籍蒐集、繼承人調查、財產資料整理、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相關、遺產分割協議書等製作。是否同意提領為各金融機關之判斷,本事務所不保證其可否。
本文出處(一次資訊)
- 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號)第909條之2、第915條第1項、第921條第1項(e-Gov・2026年8月22日確認。最終修正為令和8年法律第45號,反映至2026年6月24日施行部分)
- 家事事件程序法(平成23年法律第52號)第200條第3項(e-Gov・2026年8月22日確認。最終修正為令和8年法律第45號,反映至2026年6月24日施行部分)
- 民法及家事事件程序法部分修正法律(平成30年法律第72號)——民法第909條之2及家事事件程序法第200條第3項之施行日為2019年7月1日
- 民法第909條之2所定法務省令金額之省令(平成30年法務省令第29號)——所定金額為150萬日圓(e-Gov・2026年8月22日確認)
- 法務省「關於民法及家事事件程序法部分修正法律(繼承法之修正)」(參照日2026年8月22日)
- 一般社團法人全國銀行協會「存款繼承手續所需文件」(參照日2026年8月22日)
- 一般社團法人全國銀行協會「Q. 過世父母之存款可否立即提領?」(參照日2026年8月22日)
- 司法書士法第3條/律師法第72條/稅理士法第52條/行政書士法現行條文
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不保證個別提領之可否、金額、所需文件、各金融機關之處理、與拋棄繼承之關係。提領之可否屬各金融機關;拋棄繼承・限定承認與是否構成法定單純承認之判斷及繼承人間紛爭屬律師;向家庭裁判所提出之文件製作與繼承登記屬司法書士或律師;繼承稅屬稅理士;不動產出售估價・仲介屬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均為獨立的事業體,以個別契約處理。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個別判斷由資格者面談後進行。執筆者為浦松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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