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遺囑時該怎麼辦?檢認・遺囑執行・不動產登記流程與行政書士可協助事項
發現遺囑時,首先確認種類與有無封印。封印遺囑不可於家庭裁判所外擅自開封。自宅保管自筆遺囑原則須檢認,公證遺囑或法務局保管自筆遺囑則免檢認。本文整理流程、遺囑執行人與專業人士分工。
結論(先說要點):發現遺囑時,首先確認種類與有無封印。須檢認之遺囑,保管人或發現遺囑之繼承人,應於知悉遺囑人死亡後,儘速向家庭裁判所提出並請求檢認。封印遺囑不可於家庭裁判所外擅自開封。自宅保管自筆遺囑原則須檢認,公證遺囑或法務局保管自筆遺囑免檢認。檢認非判斷遺囑有效無效之手續。遺囑執行人就任後,執行實現遺囑內容之任務。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辦理戶籍蒐集、繼承人調查、財產調查、遺囑內容・財產資料整理、權利義務書類等製作,但不製作檢認聲請書、判斷遺囑有效性・解釋、處理遺留分・紛爭、代理不動產登記。
發現遺囑時,先勿開封並確認種類
發現遺囑時,首先確認種類與有無封印。封印遺囑不可於家庭裁判所外擅自開封(民法第1004條)。
須檢認之遺囑,保管人或發現遺囑之繼承人,應於知悉遺囑人死亡後,儘速向家庭裁判所提出並請求檢認。
依民法第1005條,怠於提出遺囑、未經檢認即執行遺囑、於家庭裁判所外開封封印遺囑等,可能處5萬日圓以下過料。
惟並非所有僅放入信封之文件均一律不得開封。此處係指「封印遺囑」。
有遺囑即不需遺產分割協議?
不能稱「有遺囑即一切遺產分割協議均不需要」。
有效遺囑已定取得人或分法之財產,原則上依遺囑內容辦理。遺囑未記載或未定分法之財產,可能須遺產分割協議。
依民法第908條,遺囑人得禁止繼承開始起5年內遺產分割。欲與遺囑不同分法時,遺囑執行人、受遺贈人、禁止分割、第三人關係等可能成為問題,不能斷言「全體合意即必可能」。個別判斷請洽律師。
遺產分割協議基本見遺產分割協議書可以自己製作嗎?。
自筆遺囑・公證遺囑・法務局保管有何不同?
依遺囑種類,檢認要否不同。
| 遺囑種類 | 檢認 |
|---|---|
| 公證遺囑 | 免 |
| 法務局保管之自筆遺囑 | 免 |
| 自宅等保管之自筆遺囑 | 原則必要 |
| 秘密遺囑 | 原則必要 |
自筆遺囑與公證遺囑之差異見自筆證書遺囑與公證遺囑的差異。
另,2026年6月24日公布令和8年法律第45號,惟2026年8月現在遺囑制度改正尚未全面施行。押印任意化等為公布起1年內政令指定日,保管證書遺囑創設等為公布起3年內政令指定日。並非「新制度已可使用」。本文依2026年8月現在之現行制度。
何謂檢認?並非判斷有效性之手續
檢認並非判斷遺囑有效無效之手續。目的在使繼承人知悉遺囑存在・內容,明確遺囑書形狀、加除訂正、日期、簽名等狀態,防止偽造・變造。
聲請處為遺囑人最後住所地之家庭裁判所。費用為每通遺囑收入印花800日圓+郵資。檢認済證明書每通遺囑收入印花150日圓。繼承人全體無須出席檢認期日。
檢認後,為執行遺囑取得檢認済證明書。
家庭裁判所提出書類製作屬司法書士或律師,程序代理・爭議屬律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不業為製作檢認聲請書。
封印遺囑不得自行開封?
封印遺囑不得於家庭裁判所外擅自開封。應於家庭裁判所,由繼承人或代理人會同下開封。
於家庭裁判所外開封封印遺囑等,可能處5萬日圓以下過料。發現遺囑後,勿開封並向專業人士或家庭裁判所確認。
不知是否法務局保管時之確認方法
確認法務局是否保管遺囑,使用遺囑書保管事實證明書。此為確認遺囑是否保管於法務局之制度。
繼承開始後,可取得遺囑書資訊證明書。遺囑書資訊證明書係含遺囑書影像之內容證明,預定可代替原本用於各種繼承手續。
繼承人・受遺贈人・遺囑執行人等,繼承開始後得請求。法務局保管遺囑免檢認。
發現多份遺囑時?
有後日期遺囑,並非舊遺囑全部當然無效。
依民法第1022條・第1023條,前遺囑與後遺囑牴觸時,牴觸部分視為後遺囑撤回前遺囑。多份遺囑有效性・牴觸・解釋請洽律師。
何謂遺囑執行人?被指定時做什麼?
遺囑執行人係實現遺囑內容者(民法第1006條〜第1016條)。遺囑執行人就任後,執行實現遺囑內容之任務。被指定者未必就任。
依民法第1009條,未成年人・破產人不得為遺囑執行人。律師・司法書士・行政書士等資格本身並非必要。因此行政書士經遺囑指定並就任亦可能。惟並非「具有行政書士資格即被授予特別遺囑執行權限」。
遺囑執行人就任後,儘速將遺囑內容通知繼承人,並儘速製作繼承財產目錄交付繼承人。為實現遺囑內容,管理繼承財產及為其他必要行為。有遺囑執行人時,繼承人不得為妨礙遺囑執行之繼承財產處分等。
無遺囑執行人時?
未指定遺囑執行人或遺囑執行人不存在時,家庭裁判所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囑執行人。
惟並非「無遺囑執行人,所有遺囑均必經家庭裁判所選任」。遺囑內容不同,遺囑執行人必要性亦異。
家庭裁判所提出書類製作屬司法書士或律師,法律判斷・代理屬律師。
遺囑之不動產名義變更──繼承登記與遺贈登記
遺囑取得不動產並非全部為「繼承登記」。依遺囑文字、取得人是否繼承人、屬「使繼承」或「遺贈」等,登記原因・申請方法不同。
依法務局2026年版「申請繼承登記・遺贈登記之繼承人」確認。2023年4月1日以後,對繼承人之遺贈,受遺贈之繼承人得單獨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2023年4月1日前開始之繼承遺贈,於同日以後申請者,亦可能利用此單獨申請制度。
個別登記判斷・申請代理・申請書製作屬司法書士或律師。繼承登記流程見繼承登記如何進行?。
特定財產承繼遺囑
特定財產承繼遺囑,依民法第1014條第2項,遺囑執行人得為因該遺囑取得之繼承人具備對抗要件所需行為。
惟並非「行政書士得作為司法書士業務代理登記」。個別登記實務請向司法書士等確認。
遺留分・遺囑有效性・爭議
有遺囑不表示遺留分問題消失。
遺留分侵害額請求、遺囑能力、方式、偽造、多份遺囑效力、遺囑解釋、繼承人・受遺贈人間爭議屬律師。遺留分亦見自筆證書遺囑與公證遺囑的差異。
行政書士・司法書士・律師・稅理士之分工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於合法範圍內,辦理戶籍蒐集、繼承人調查、財產調查、繼承關係整理、遺囑內容・財產資料整理、權利義務書類等製作。
另,經遺囑指定時,就任遺囑執行人本身可能。惟即使以遺囑執行人進行,亦不辦理律師法、司法書士法、稅理士法等限定於他士業之業務。
- 紛爭・個別法律判斷 → 律師
- 不動產登記代理 → 司法書士或律師
- 家庭裁判所提出書類製作 → 司法書士或律師
- 稅務 → 稅理士
- 不動產估價・仲介 →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為別事業體・別契約,分別處理。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
在文京區發現遺囑後之手續流程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文京區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約5分鐘)階段式引導遺囑種類・內容整理、戶籍蒐集、繼承人調查、財產調查、遺囑執行所需資料整理、權利義務書類等製作。
受任流程見受任流程;費用見報酬額表;繼承業務全貌見繼承・遺囑・信託服務。
常見問題
Q. 家人可以開封封印遺囑嗎?
A. 封印遺囑不得於家庭裁判所外擅自開封。應於家庭裁判所由繼承人或代理人會同下開封。
Q. 自筆遺囑必經檢認嗎?
A. 自宅等保管之自筆遺囑原則須檢認。法務局保管之自筆遺囑免檢認。
Q. 檢認後遺囑即被認定有效嗎?
A. 檢認非判斷遺囑有效無效之手續。係明確遺囑存在・內容・狀態,防止偽造・變造之手續。
Q. 有遺囑即不需遺產分割協議嗎?
A. 有效遺囑已定分法之財產原則依遺囑,但遺囑未記載或未定分法之財產可能須遺產分割協議。
Q. 發現多份遺囑時只有新的有效嗎?
A. 前後遺囑牴觸時,牴觸部分視為後遺囑撤回前遺囑。舊遺囑並非全部當然無效。
Q. 未指定遺囑執行人時該怎麼辦?
A. 可向家庭裁判所聲請選任遺囑執行人。惟並非所有遺囑均必選任。
Q. 行政書士可擔任遺囑執行人嗎?
A. 經遺囑指定且無欠格事由,行政書士就任遺囑執行人本身可能。惟不辦理他士業限定業務。
Q. 誤開封印遺囑會無效嗎?
A. 僅因家庭裁判所外開封,不直接使遺囑無效。惟可能該當民法第1005條過料,且須檢認之遺囑開封後仍應確認檢認手續。遺囑有效性請洽律師。
本文出處(一次資訊)
- e-Gov 民法第908條、第1004條、第1005條、第1006條〜第1016條、第1022條、第1023條、第1042條以下(必要範圍)
- 裁判所「遺囑書之檢認」
- 裁判所「遺囑執行人選任」
- 法務省「自筆證書遺囑書保管制度」
- 法務省「繼承人等手續」
- 法務省「遺囑書資訊證明書」
- 法務省「遺囑書保管事實證明書」
- 法務局「申請繼承登記・遺贈登記之繼承人」(2026年版)
- 司法書士法第3條
- 行政書士法現行條文
- 律師法第72條
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不保證個別遺囑有效性、方式、檢認、遺囑執行、遺贈、繼承登記、遺留分、紛爭。檢認聲請書等家庭裁判所提出書類製作屬司法書士或律師;遺囑有效性・解釋・遺留分・紛爭屬律師;不動產登記代理屬司法書士或律師;稅務屬稅理士;不動產估價・仲介屬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均為獨立的事業體,以個別契約處理。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個別判斷由資格者面談後進行。執筆者為浦松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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