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财产的调查与财产目录的制作──调查什么、如何调查,与可委托行政书士的事项

继承财产有正资产与负资产。遗产分割・放弃继承・继承税之前提,是掌握财产与债务全貌。本文整理所有不动产记录证明制度、存款・借贷调查方法、财产目录制作与行政书士可处理范围。
结论(先说要点):继承财产有正资产与负资产,作为遗产分割・放弃继承・继承税之前提,掌握被继承人财产・债务全貌至为重要。本文所称“财产目录”系于进入遗产分割前整理财产・债务之一览表,非继承税申报用之明细表。行政书士负责财产・债务之调查整理与财产目录制作;税务评价・不动产鉴定评价・出售评价、继承税、继承登记、出售判断,则分属税理士・不动产鉴定士・宅地建物交易业者(不动产经纪)・司法书士。
继承财产有“正资产”与“负资产”
继承财产非仅正资产。
- 正资产:不动产、存款、有价证券、汽车等
- 负资产:借款、未付款、保证债务等
只看任一面无法掌握全貌。确认财产与债务双方,始能检讨遗产分割或判断是否放弃继承。
本文所称“财产目录”为何?——与继承税申报明细表之区别
本文所称“财产目录”系于进入遗产分割前整理被继承人财产・债务之一览表。
与继承税申报使用之国税厅所定财产・债务明细表目的不同。继承税申报・税务评价属税理士领域,本文处理“为继承手续之财产・债务整理”。
为何需要财产调查?
未掌握财产全貌,下列事项无法进行:
- 决定遗产分割协议中分割什么;
- 判断是否放弃继承;
- 整备继承税申报前提。
与继承人调查(户籍收集)并行。继承人调查基本见继承从哪里开始?。整理继承人与财产后之手续见什么是法定继承信息一览图?与遗产分割协议书可以自己做吗?。
所有不动产记录证明制度(2026年2月2日开始)
2026年2月2日起,法务局“所有不动产记录证明制度”施行(法务省)。继承人可一览调查被继承人名义登记之所有不动产。
- 可自全国法务局等请求。
- 有书面、邮寄、在线请求。
但请注意以下限制:
- 以姓名・地址等为检索条件;
- 与旧地址不一致时可能未抽出;
- 未办所有权登记者为对象外;
- 非电脑化登记簿不会抽出;
- 检索之网罗性有限。
故“取得此证明书即可100%查明全部不动产”并非如此。仅作为一览掌握已登记不动产之线索。
不动产调查文件之角色(证明书・纳税通知书・评价证明书・名寄帐)
依角色区分使用:
- 所有不动产记录证明书:一览调查被继承人名义所有不动产;
- 登记事项证明书:确认个别不动产之所在地・地号・持分・权利;
- 固定资产税纳税通知书:市区町村课税不动产之线索;
- 固定资产评价证明书:记载固定资产税评价额之证明书;
- 名寄帐:各市区町村以课税信息一览该人所有不动产。
固定资产税・名寄帐一般由市区町村处理,但东京23区由东京都处理固定资产税,土地・家屋名寄帐由都税事务所处理。
存款・金融产品之调查方法
以存折、提款卡、余额证明书、证券账户交易报告书等,整理金融机构・账户・余额。
账户冻结与余额证明取得依各金融机构手续。金融机构照会・余额证明取得系基于继承人委任与各机构处理,行政书士并无当然照会权。
借贷(负债)之调查方法——信用信息机构之继承人开示
以合同书、邮件、存折收支记录等确认借贷。
此外,JICC、CIC、全国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等信用信息机构,对已死亡本人设有法定继承人向信用信息开示手续。依各机构规定申办。
但单一机构之信用信息开示无法查明全部债务・保证债务。 JICC、CIC、全国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之登记对象、开示方法、代理手续各异。例如全国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说明,金融机构确认死亡后登记信息可能删除而不列于开示。信用信息仅为调查线索之一。
财产“整理”与“评价”不同
行政书士可将固定资产评价证明书、余额证明书等资料所载金额整理入财产目录。
下列评价由不同专业人士处理:
- 继承税申报税务评价 → 税理士;
- 不动产鉴定评价 → 不动产鉴定士;
- 不动产出售评价・媒介 → 宅地建物交易业者。
惟并非“行政书士完全不能处理任何评价额”。资料所载金额之整理・一览化,行政书士可为之。
想针对您的情况进一步咨询?
关于在留资格、许可申请等行政手续,欢迎告诉我们您的情况。
日后发现财产或借贷时?
日后发现之“财产”与“借贷”处理不同。
日后发现之财产
遗产分割协议书有时设日后发现财产之处理条款。惟非断言为“标准做法”。依发现财产或条款内容,可能须追加协议。行政书士不提出具体分法。
日后发现之借贷
继承债务原则上依法定应继分当然分割,原则上非遗产分割对象。继承人之间纵约定由特定人负担,该合意未必能当然向债权人主张。具体对应请向律师确认。
考虑放弃继承时之注意(财产・债务调查为判断材料)
财产・债务调查结果为判断是否放弃继承之材料。放弃继承有3个月熟虑期间,若财产调查无法于3个月内完成,含熟虑期间延长在内,宜尽早向专业人士确认。
放弃继承之法律判断・纠纷对应属律师,家庭裁判所(日本家事法院)提出文件制作属司法书士或律师。行政书士不为“应放弃”之判断。
行政书士可处理与不可处理的范围
日本行政书士会联合会将“其前提之诸调查”“继承财产之调查”列为行政书士于继承手续之业务。据此行政书士负责财产・债务调查整理与财产目录制作。
惟金融机构等余额证明取得・照会,系基于继承人委任与各机构处理,行政书士并无当然照会权。
行政书士不处理继承税申报・税务评价、不动产鉴定评价、继承登记代理申请、不动产出售评价・媒介。各属税理士・不动产鉴定士・司法书士・宅地建物交易业者领域,均为独立契约,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性报酬。
在文京区进行继承财产调查的流程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文京区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约5分钟)会分阶段处理财产・债务范围确认、调查方法、财产目录制作。受任流程请见受任流程,费用请见报酬额表,继承业务整体请见继承・遗嘱・信托服务。
文京区内土地・家屋之评价证明・名寄帐等,可于文京都税事务所确认。
继承不动产出售・管理请见继承不动产完全指南(四叶不动产)。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与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是另一事业体・分别签约。
常见问题
Q. 财产目录可以自己做吗?
A. 能将财产・债务资料整理成一览即可制作。但自多个窗口收集、核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余额证明、信用信息相当费工。行政书士可协助财产・债务调查整理与财产目录制作。
Q. 取得所有不动产记录证明书即可查明全部不动产吗?
A. 未必全部。以姓名・地址检索,旧地址不一致可能未抽出,未办所有权登记者或非电脑化登记簿为对象外。网罗性有限,宜并用其他文件确认。
Q. 借贷如何调查?
A. 以合同书・邮件・存折为线索,亦可用JICC、CIC、全国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等法定继承人向信用信息开示手续。惟信用信息未必能查明全部债务。
Q. 日后发现财产或借贷会如何?
A. 财产与借贷处理不同。日后发现之财产可为遗产分割对象,继承债务原则依法定应继分当然分割,非遗产分割对象。详见遗产分割协议书文章。
本文出处(一次资料)
- 法务省《所有不动产记录证明制度》(令和8年2月2日施行)
- 法务局《登记事项证明书》
- 总务省・东京都・市区町村《固定资产税》《固定资产评价证明书》《名寄帐》(东京23区为东京都・都税事务所)
- 国税厅《继承税申报》(继承财产・债务明细)
- JICC・CIC・全国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已死亡本人之法定继承人向信用信息开示手续)
- 日本行政书士会联合会(继承手续与行政书士业务)
- 行政书士法第1条之3(业务范围:权利义务或事实证明相关文件之制作)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提供,不保证个别继承财产之范围、评价、债务有无、放弃继承可否、税务或登记效果。继承税申报・税务评价由税理士、不动产鉴定评价由不动产鉴定士、继承登记由司法书士、放弃继承判断・纠纷由律师或司法书士、不动产出售・管理由宅地建物交易业者(不动产经纪)负责,均为各自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性报酬。个别判断由有资格者于面谈后进行。执笔:浦松丈二(行政书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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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Metro丸之内线“茗荷谷”站 步行5分|周二・周三 10:00〜19:00/周一・周四〜周日 18:00〜19: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