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笔证书遗嘱与公证证书遗嘱的区别?在文京区制作遗嘱与可委托行政书士的事项

自笔证书遗嘱与公证证书遗嘱在方式、是否须检认、费用上不同。现行制度下自笔证书遗嘱须全文自书并用印。本文亦涵盖2020年开始的法务局保管制度、2025年公证实务数字化,以及2026年公布但尚未施行的修法。
结论(先说要点):遗嘱主要有自笔证书遗嘱与公证证书遗嘱,方式、制作人、是否须检认、费用不同。现行制度下自笔证书遗嘱须全文・日期・姓名自书并用印。遗嘱文案・原稿制作可由行政书士处理,但公证书本身由公证人制作,特留份・纠纷的法律判断由律师、税务由税理士、继承登记由司法书士分工。2026年6月24日公布之民法等部分修正法(令和8年法律第45号)预定将自笔证书遗嘱等之用印要件任意化并创设“保管证书遗嘱”,但2026年8月现在皆尚未施行。
没有遗嘱时,继承如何进行?
无遗嘱时,原则上由全体继承人以遗产分割协议决定分配,并留存为遗产分割协议书(遗产分割协议书可以自己做吗?)。
有遗嘱时,原则上以遗嘱内容优先。但可能须整理特留份或解读遗嘱,不能一概而论“有遗嘱就不需要任何协议”。制作遗嘱前也须掌握继承人与财产,见继承从哪里开始?。
遗嘱的三种方式(自笔证书・公证证书・密封证书)
日本民法的普通方式遗嘱为自笔证书遗嘱、公证证书遗嘱、密封证书遗嘱三种(民法第967条)。
- 自笔证书遗嘱:遗嘱人将全文・日期・姓名自书并用印(第968条)。
- 公证证书遗嘱:由公证人参与制作(第969条)。
- 密封证书遗嘱:遗嘱人制作并封缄,于公证人及证人前提出(第970条)。
本文详细处理实务上核心的自笔证书遗嘱与公证证书遗嘱。密封证书遗嘱仅作为须检认之方式简述。
什么是自笔证书遗嘱?——民法方式与2019年放宽
自笔证书遗嘱系遗嘱人将全文、日期、姓名自书并用印(民法第968条第1项)。现行制度下必须用印。
2019年1月13日施行的修正,使遗嘱附具继承财产目录时,该目录无须自书(第968条第2项)。目录可以电脑等制作,各页署名用印。
自笔证书遗嘱成本较低,但方式不备可能导致无效。务必正确满足全文自书、记载日期、用印等要件。
自笔证书遗嘱保管制度(2020年开始)
2020年7月10日起,可将自笔证书遗嘱存放于法务局(遗嘱书保管所)的制度施行(法务局遗嘱书保管相关法律)。
此制度由法务局的遗嘱书保管官对保管申请之遗嘱书,外部确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形式后保管。这不保证遗嘱内容或法律效力,亦不接受遗嘱内容咨询。
法务局保管之自笔证书遗嘱无须家庭裁判所检认。
死亡后通知分为“指定人通知”与“关系遗嘱书保管通知”
死亡后通知有二种,并非自动通知全体继承人。
- 指定人通知:遗嘱人预先指定死亡后欲通知者(最多3人)。确认死亡后,通知被指定者遗嘱书已保管。
- 关系遗嘱书保管通知:继承人之一请求交付遗嘱书信息证明书或阅览时,遗嘱书保管官通知其他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等已保管。
“死亡即自动通知全体继承人”之说明不正确。指定人通知仅以被指定者为对象,关系遗嘱书保管通知则以某人请求为契机。
什么是公证证书遗嘱?——公证人参与之方式
公证证书遗嘱系于2名以上证人在场下,遗嘱人向公证人口述遗嘱意旨,由公证人依法定方式制作(民法第969条)。原本保管于公证役场;以电磁记录制作之原本则保存于日本公证人联合会运营之系统(见下节)。
只要能口述,难以书写者亦可利用,且因公证人参与,方式不备较不易发生。
2025年10月1日起的公证实务数字化
2025年10月1日,公证人法部分修正(民事相关手续IT化法律)施行,公证书制作手续数字化。
- 由法务大臣指定之公证人制作之公证书,原则上以电磁记录制作。
- 以电磁记录制作之公证书原本,保存于日本公证人联合会运营之系统。
- 手续使用电子签章・电子签名。
- 符合一定要件时,亦可以网络会议(远程方式)制作。
遗嘱因本人意思确认格外重要,遗嘱可否远程利用由公证人审慎判断。
2026年公布的遗嘱制度修正(用印任意化・保管证书遗嘱)
2026年6月24日公布“民法等部分修正法”(令和8年法律第45号),预定如下修正遗嘱制度:
- 用印要件任意化:放宽自笔证书遗嘱等之方式,使不再须用印。
- 创设保管证书遗嘱:利用电子资料等制作,并以签名或替代措施、于遗嘱书保管官前口述全文、法务局保管等法定方式满足之新普通方式遗嘱(民法第968条之2)。
施行日以政令规定:用印任意化等为公布日起1年内,须系统改修之保管证书遗嘱创设等为公布日起3年内。2026年8月现在皆未施行,现行自笔证书遗嘱仍须用印。
自笔证书遗嘱与公证证书遗嘱的比较
| 比较项目 | 自笔证书遗嘱 | 公证证书遗嘱 |
|---|---|---|
| 方式重点 | 全文・日期・姓名自书并用印(财产目录无须自书) | 2名以上证人;向公证人口述 |
| 制作人 | 遗嘱人本人 | 公证人(遗嘱人口述) |
| 证人 | 不需要 | 须2名以上 |
| 检认 | 原则必要(法务局保管者不要) | 不要 |
| 原本保管 | 自宅或法务局 | 公证役场/电磁记录保存于日本公证人联合会系统 |
| 主要费用 | 使用保管制度时之保管手续费等 | 公证人手续费(依目的价额)+户籍等实费 |
想针对您的情况进一步咨询?
关于在留资格、许可申请等行政手续,欢迎告诉我们您的情况。
何者适合,应依本人状况、财产、期望之确实性与费用检讨。此处不片面断言“何者有利”。
哪种须检认?自笔证书遗嘱与家庭裁判所检认
检认系家庭裁判所确认遗嘱书之形状、日期、署名,以防伪造・变造之手续,非判断遗嘱有效无效之手续(民法第1004条)。
- 自笔证书遗嘱(自宅保管):须检认
- 密封证书遗嘱:须检认
- 法务局保管之自笔证书遗嘱:不须检认
- 公证证书遗嘱:不须检认
遗嘱随时可撤回・变更吗?
遗嘱人可随时依遗嘱方式撤回遗嘱全部或一部(民法第1022条)。
前遗嘱与后遗嘱抵触时,就抵触部分,视为以后遗嘱撤回前遗嘱(第1023条)。有复数遗嘱时,确认日期与内容前后关系很重要。
侵害特留份的遗嘱会无效吗?
即使遗嘱内容侵害特留份,遗嘱整体不会立即无效。一般而言,可理解为受侵害特留份之继承人得请求特留份侵害额(民法第1042条・第1046条)。
特留份有无、金额,及具体遗嘱内容对特留份之影响,属个案法律判断,此处不为个别判断。特留份及有争议案件属律师领域。
行政书士可处理与不可处理的范围
遗嘱文案・原稿制作属行政书士可于业务上制作之“权利义务或事实证明相关文件”(行政书士法第1条之3)。可办理继承人掌握、财产整理、遗嘱构成与文书化。
下列由不同专业人士处理:
- 公证证书遗嘱之证书本身制作:公证人;
- 特留份・纠纷等法律判断:律师;
- 税务(继承税等):税理士;
- 继承登记:司法书士;
- 继承不动产出售・管理:宅地建物交易业者(四叶不动产)。
均为独立契约,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性报酬。继承不动产出售・管理由与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属另一事业体之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分别签约处理(继承不动产完全指南(四叶不动产))。
在文京区制作遗嘱的流程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文京区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约5分钟)会分阶段处理继承人・财产整理、遗嘱文案・原稿制作,以及选择公证证书遗嘱时与公证役场之联络准备。咨询免费。受任流程请见受任流程,费用请见报酬额表,继承・遗嘱业务整体请见继承・遗嘱・信托服务。
若遗嘱或继承涉及外国籍或海外居住者,户籍与文件范围会改变,此论点将于日后文章处理。
常见问题
Q. 自笔证书遗嘱与公证证书遗嘱哪个好?
A. 何者适合应依本人状况、财产内容、期望之确实性与费用检讨。自笔证书遗嘱成本较低,但有方式不备导致无效之风险。公证证书遗嘱因公证人参与,方式不备较不易发生,但须公证人手续费等费用。此处不为个别“何者有利”之断定。
Q. 自笔证书遗嘱的财产目录可以不手写吗?
A. 2019年1月13日施行之修正,使遗嘱附具财产目录时,该目录无须自书(民法第968条第2项)。目录可以电脑等制作,各页署名用印。本文之全文・日期・姓名自书及用印仍属必要。
Q. 公证证书遗嘱费用多少?
A. 依公证人手续费令,按目的价额之手续费(例:50万日元以下3,000日元、超过50万至100万日元以下5,000日元、超过100万至200万日元以下7,000日元、超过200万至500万日元以下13,000日元等),遗嘱目的价额总额1亿日元以下时另加13,000日元。费用可能修正,最新金额请向日本公证人联合会・公证役场确认。
Q. 遗嘱可以改写很多次吗?
A. 遗嘱人可随时依遗嘱方式撤回遗嘱全部或一部(民法第1022条)。前遗嘱与后遗嘱抵触时,就抵触部分视为以后遗嘱撤回前遗嘱(第1023条)。
本文出处(一次资料)
- 民法第967条〜第970条(普通方式遗嘱/自笔证书・公证证书・密封证书)
- 民法第968条第1项・第2项(自笔证书遗嘱方式・财产目录无须自书。第2项平成31年1月13日施行)
- 民法第968条之2(保管证书遗嘱・令和8年法律第45号新设预定、未施行)
- 民法第1004条(遗嘱书检认)
- 民法第1022条・第1023条(遗嘱撤回)
- 民法第1042条・第1046条(特留份・特留份侵害额请求)
- 法务局遗嘱书保管相关法律(自笔证书遗嘱保管制度・令和2年7月10日施行)
- 法务省《自笔证书遗嘱保管制度》(指定人通知・关系遗嘱书保管通知・方式外部确认)
- 民法等部分修正法(令和8年法律第45号・令和8年6月24日公布。用印任意化等公布起1年内、保管证书遗嘱创设等公布起3年内政令指定日施行预定・未施行)
- 公证人法(民事相关手续IT化法律修正・2025年10月1日施行)
- 日本公证人联合会《公证证书遗嘱》《公证实务数字化》《公证人手续费》
- 公证人手续费令
- 行政书士法第1条之3(业务范围:权利义务或事实证明相关文件之制作)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提供,不保证个别遗嘱之可否、方式、效果或特留份影响。个别判断由有资格者于面谈后进行。公证书遗嘱制作由公证人、特留份・纠纷由律师、税务由税理士、继承登记由司法书士、不动产由宅地建物交易业者(不动产经纪)负责,均为各自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性报酬。执笔:浦松丈二(行政书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先从整理您的情况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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