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割协议书可以自己做吗?必要文件、撰写要点与可委托行政书士的事项
遗产分割协议书是将全体继承人就遗产分配方式达成的合意内容文书化。本文整理它与法定继承信息一览图的区别、实印・印章证明的使用区分,以及行政书士可处理与不可处理的范围。
结论(先说要点):遗产分割协议书是将全体继承人就遗产分配方式达成合意的内容文书化。文件制作属于行政书士可于业务上制作的代表性“权利义务相关文件”。不过,分配内容本身的法律判断,以及继承人之间意见未整合阶段的交涉・调整,属于律师的领域。继承登记申请由司法书士、继承税申报由税理士负责。遗产分割协议书本身没有“须在几年内作成”的单一期限,但继承登记(3年)、继承税(10个月)、放弃继承(3个月)等,视使用场合各有不同期限。
什么是遗产分割协议书?
遗产分割协议书是将全体继承人商议决定的遗产分配方式,以日后可确认的形式留存的文件。日本民法规定,共同继承人原则上可随时以协议分割遗产之全部或一部(民法第907条)。
这里重要的是合意的主体始终是全体继承人。行政书士的立场是将继承人决定的内容正确文书化。
有法定继承信息一览图就不需要遗产分割协议书吗?
否。两者作用不同。
| 文件 | 显示什么 | 定位 |
|---|---|---|
| 法定继承信息一览图 | “谁是法定继承人” | 依户籍整理的继承人证明 |
| 遗产分割协议书 | “这些继承人同意谁取得什么” | 记录遗产分割的结果 |
| 财产目录 | “要分割什么” | 继承财产的一览 |
法定继承信息一览图是将被继承人与由户籍可判明的法定继承人一览化,由法务局确认与户籍的一致性后交付副本。遗产分割协议书则是记录全体法定继承人协议结果的文件,例如“文京区的公寓归长女”“○○银行的存款归次女”等财产归属。
手续顺序如下:
户籍收集 → 确定法定继承人 → 法定继承信息一览图 → 财产调查・财产目录 → 全体继承人协议 → 遗产分割协议书
重要的是仅有法定继承信息一览图无法证明遗产分割的内容。法务局亦说明,一览图是证明“被继承人死亡时点的法定继承人是谁”,若已进行遗产分割,则须在一览图之外另备遗产分割协议书等文件。
此外,因遗产分割而实际上未取得财产的继承人,不会从法定继承信息一览图消失。一览图是显示基于户籍的“法定继承人”,因此因分割结果而不再持有应继分者仍会被记载。
法定继承信息证明制度的申出,行政书士亦可作为委任代理人办理(法务局)。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会以户籍收集、确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信息一览图、财产目录、遗产分割协议书制作的连续流程为您处理。继承人的确定与户籍收集方式,请见继承从哪里开始?。
何时、何处需要?
遗产分割协议书用于变更继承财产名义的场合。代表例如下:
- 不动产的继承登记(名义变更)
- 存款的解约・名义变更
- 股票・有价证券的名义变更
- 汽车的名义变更
继承登记申请本身是司法书士的业务。继承税申报・税务判断是税理士的业务。遗产分割协议书的制作与后续各手续由各专业人士分工。
制作前应先确定什么?
制作遗产分割协议书前,须先确定以下2点:
- 继承人已全部查明;
- 遗产范围与评估基准已列成清单。
若继承人调查或财产调查有遗漏,将导致协议重做。详细进行方式请见继承从哪里开始?。
需要什么?——“实印・印章证明书”的使用区分
不能一概而论“遗产分割协议书一定需要实印与印章证明书”。必须区分遗产分割协议本身与将完成的协议书用于继承登记或金融机构的场合。
遗产分割协议本身,只要全体继承人合意即成立。文件是为明确留存合意内容而制作,协议的成立本身不因没有实印・印章证明书而无效。
另一方面,将完成的协议书用于手续时,须配合提出处要求的格式。
- 用于继承登记时:全体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协议书上用印实印,并各附1份印章证明书。依日本法务局之处理,该印章证明书并无“发行后3个月内”等有效期限限制。
- 用于金融机构时:部分金融机构会要求发行后3个月或6个月以内等较新的印章证明书。须事先确认。
若有海外居住・外国籍的继承人无法取得印章证明书,文件的整理方式会不同。详见有台湾居住继承人的遗产分割协议书。遗产分割协议书能否以电子签名制作,整理于电子合同可用到什么程度?(用于继承登记时,实务上须纸本与实印)。
行政书士可处理与不可处理的范围
行政书士可于业务上制作的是遗产分割协议书这类权利义务或事实证明相关文件的制作。会将继承人决定的分割内容,以无遗漏、无错误的形式整理成文件。
下列则非行政书士的业务:
- 分割内容本身的法律判断(特定分法的法律妥当性、有无特留份等)
- 继承人之间意见未整合阶段的交涉・调整
- 继承登记申请(司法书士的业务)
- 继承税申报・税务判断(税理士的业务)
各专业人士均为独立契约,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性报酬。继承不动产的出售・管理,由与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属另一事业体的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分别签约处理。
撰写要点
遗产分割协议书作为文件,须正确记载以下3点:
- 继承人的特定:全体继承人的姓名・地址・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
- 财产的特定:不动产为所在地・地号,存款为金融机构名称・账号等;
- 分割方式的明确化:谁取得哪项财产、取得比例为何。
这些是文件制作的注意事项。哪项财产由谁取得较有利、该分割内容在法律上有无问题,此处不予判断。
遗产分割协议书有期限吗?10年规则与继承登记注意
遗产分割协议书本身没有“须在○年内作成”的单一期限。但以下3者为不同事项,勿混同。
- 遗产分割10年规则:依2023年4月1日施行的民法修正,继承开始经过10年后的遗产分割,无法反映特别受益或贡献分,原则上依法定应继分(民法第904条之3)。全体继承人合意则另当别论。这不是“协议书的作成期限”,而是应继分计算的规则。
- 继承登记期限:2024年4月1日起申请已义务化,原则上自知悉取得所有权起3年内(此前开始的继承亦为对象)。
- 继承税・放弃继承期限:继承税申报为知悉继承开始之日的次日起10个月内,放弃继承原则上为知悉继承开始起3个月内。
也就是说,并非“不赶快制作协议书就会无效”,但若预定办理继承登记,须自3年的申请期限倒推进行。
常见的“重做”与预防
制作遗产分割协议书后须重做的主要场面有2种,性质不同。
- 继承人日后才查明时:遗产分割协议以全体继承人合意为前提,因此须将新继承人纳入重新协议。
- 财产日后才查明时:就查明之财产,由全体继承人重新协议分割方式。未必使先前制作的协议书整体一律无效。
两者皆可借由谨慎的继承人调查与财产调查加以预防(继承从哪里开始?)。
发现遗嘱时,可立即制作遗产分割协议书吗?
有遗嘱时,原则上以遗嘱内容优先。因此制作遗产分割协议书前,应先确认遗嘱之有无及其内容。
遗嘱内容如何解读、与特留份的关系如何整理,视案件须专业判断。详见日后的遗嘱文章。
继承人意见无法整合时,行政书士可处理吗?
意见未整合的阶段,行政书士不进行分割内容的交涉・调整・法律判断。行政书士负责的是将已达成合意的内容文书化。
继承人之间无法达成协议时,可利用家庭裁判所(日本家事法院)的遗产分割调停・审判(民法第907条第2项)。有争议的案件属律师的领域,此时本事务所会引介律师。
在文京区进行继承手续的流程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文京区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约5分钟)会从继承人调查・财产目录制作,到遗产分割协议书的制作,分阶段为您处理。咨询免费。受任流程请见受任流程,费用请见报酬额表,继承业务整体请见继承・遗嘱・信托服务。
继承不动产的出售・管理请见继承不动产完全指南(四叶不动产)。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与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是另一事业体・分别签约。
常见问题
Q. 遗产分割协议书可以自己做吗?
A. 没有固定格式,只要能明确留存全体继承人的合意内容即可制作。但用于继承登记或金融机构时,须满足实印・印章证明书等提出处要求,继承人或财产有遗漏时须重做。行政书士会以正确文书化继承人意向的方式协助制作。
Q. 实印・印章证明书一定需要吗?
A. 遗产分割协议本身因全体继承人合意而成立,不因没有实印・印章证明书而无效。另一方面,将完成的协议书用于继承登记或金融机构手续时,须用印实印并附印章证明书。视使用场合要件不同。
Q. 遗产分割协议书有期限吗?
A. 协议书本身没有单一的制作期限。但继承开始经过10年后的遗产分割原则上依法定应继分(2023年4月施行之民法修正)的规则,以及继承登记(3年)・继承税(10个月)・放弃继承(3个月)等个别期限。
Q. 继承人之间意见分歧时该怎么办?
A. 意见未整合的阶段,行政书士不进行分割内容的交涉・调整・法律判断。可利用家庭裁判所的遗产分割调停・审判,有争议的案件属律师的领域,本事务所会引介律师。
本文出处(一次资料)
- 民法第907条(遗产分割之协议或审判等)
- 民法第903条・第904条之2・第904条之3(特别受益・贡献分・继承开始经过10年后之遗产分割。第904条之3为令和3年修正・令和5年4月1日施行)
- 民法第915条・第938条(继承承认・放弃之期间・方式)
- 行政书士法第1条之3(业务范围:权利义务或事实证明相关文件之制作)
- 不动产登记法第76条之2(继承登记之申请义务・令和6年4月1日施行)
- 法务局《法定继承信息证明制度之具体手续》(更新日 2024年4月1日)
- 札幌法务局《关于法定继承信息证明制度》(更新日 2021年11月12日)
- 法务局《继承登记手续(遗产分割协议书之用印・印章证明书附具)》
- 国税厅《No.4205 继承税之申报与缴纳》(令和7年4月1日现行)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提供,不保证个别继承之可否、手续或效果。个别判断由有资格者于面谈后进行。继承登记由司法书士、继承税由税理士、有争议的案件由律师、不动产由宅地建物交易业者(不动产经纪)负责,均为各自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性报酬。执笔:浦松丈二(行政书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先从整理您的情况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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