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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6行政手续(行政书士实务)

生活介护(残障福祉)取得指定时,物件须满足什么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Profile (samurai.co.jp) ↗

生活介护为残障者综合支援法上的残障福祉服务,开业须取得指定残障福祉服务事业者的指定(第36条)。本文整理指定基准、物件要件,以及建筑・劳务・税务应各自委托何人。

结论(先说要点):生活介护,是残障者综合支援法第5条第7项所定之残障福祉服务,开业须向都道府县知事(指定都市・中核市为市长)取得指定残障福祉服务事业者的指定(同法第36条)。人员・设备・运营之基准,依同法第43条,并由国之基准——平成18年厚生劳动省令第171号与各自治体之条例具体定之。物件须于面积・设备・避难齐备后,方成为指定之对象,故须一面制作申请书,一面并行确保物件、招募人员、确认建筑与消防。本文整理指定申请之流程与物件应满足之点,并说明何部分应委托何人。指定可否与是否符合基准,由指定权者审查决定,本事务所不保证取得指定。

生活介护之指定基准,由何法令决定?

生活介护,是综合支援残障者日常生活及社会生活之法律(残障者综合支援法。平成17年法律第123号)第5条第7项所定之服务。定义为:就需要经常介护之残障者,主要于白天,于残障者支援设施或其他设施,供与入浴・排泄・饮食等介护、创作活动或生产活动之机会,及其他便宜。

欲经营,须取得同法第36条之指定残障福祉服务事业者之指定。指定之人员・设备・运营基准,依同法第43条,并以国之基准(平成18年厚生劳动省令第171号,关于指定残障福祉服务事业等之人员、设备及运营之基准)为据,由都道府县・指定都市・中核市之条例定之。应确认之法令,遂成「法律→省令→自治体条例」之三层。

区分依据
服务之定义残障者综合支援法第5条第7项
事业者之指定残障者综合支援法第36条
人员・设备・运营基准之委任残障者综合支援法第43条
国之基准平成18年厚生劳动省令第171号
具体基准都道府县・指定都市・中核市之条例

利用者受支援,以障碍支援区分之认定为前提;生活介护之对象原则为区分3以上(伴随设施入所者为区分4以上),年龄50岁以上者基准放宽。区分之范围由厚生劳动省令定之,故个别是否该当,以认定与自治体之运用确认。

生活介护之人员基准,须几人?

人员基准规定于平成18年厚生劳动省令第171号,并由自治体条例具体化。基本配置如下。

职种配置思考方式
医师为利用者健康管理・疗养指导所需之数(嘱托医即可)
看护职员・理学疗法士或作业疗法士・生活支援员此3职种之总数,依平均障碍支援区分配置。看护职员1人以上、生活支援员1人以上,其中1人以上常勤
服务管理责任者利用者60人以下1人以上。61人以上,每40人(含端数)加1人
管理者原则专任常勤1人(无妨碍时得兼任)

看护职员・理学疗法士或作业疗法士・生活支援员之总数,依平均障碍支援区分,下限如下变动。

平均障碍支援区分总数之下限
未满4利用者人数除以6以上
4以上未满5利用者人数除以5以上
5以上利用者人数除以3以上

生活介护之指定原则须利用定员20人以上(多机能型等类型思考方式会改变)。符合人员基准之雇用契约・工时设计・工作规则・社会保险适用,属社会保险劳务士领域,与本公司为独立的事业体,各自个别签约。

物件之面积・设备,于何处会不合格?

设备基准(平成18年厚生劳动省令第171号)要求训练・作业室、咨询室、洗面所、厕所、多目的室及其他运营上必要之设备。物件易不足之点如下。

设备主要要求
训练・作业室不妨碍训练・作业之宽度;备必要之机械器具。部分自治体以条例订定每人面积,有以3.3㎡以上为例者
咨询室得以隔间等顾及隐私
洗面所・厕所依利用者特性之数量・规格
多目的室于不妨碍支援提供时,部分自治体允许与咨询室兼用

轮椅移动、厕所与出入口宽度、消除高低差等无障碍,亦关乎建筑基准法及各自治体之福祉城乡营造条例。设备不仅看「有无」,更看「宽度・规格・动线是否符合基准」,故于看房阶段将图面与现况对照确认,是减少返工之捷径。面积或设备未达基准之物件,不成为指定之对象。

用途变更之确认申请,自何规模起需要?

将事务所或店铺等既有建物改为生活介护事业所时,可能构成建筑基准法上之用途变更。残障福祉服务事业所,被视为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9条所称之「儿童福祉设施等」,并定位为同法之特殊建筑物。

向特殊建筑物用途变更,且供该用途使用部分之楼地板面积超过200㎡时,依建筑基准法第87条第1项,准用同法第6条第1项第一号,须向建筑主事或指定确认检查机关提出确认申请。此楼地板面积基准,自原本之逾100㎡提高为逾200㎡,于2019年(令和元年)6月25日施行。惟即使在200㎡以下,建筑基准法・消防法之实体基准(防火・避难・采光等)仍适用,故「无须确认申请」与「符合基准」系属二事。

是否构成用途变更、是否需要确认申请,系基于图面与现况之建筑专业判断。设计・确认申请宜委托建筑士(设计者),并一并确认既存不合格与有无检查济证。本公司仅承担物件资讯与用途地域・面积之一次确认,不作建筑确认之判断。

消防设备于何处产生追加成本?

生活介护事业所,区分于消防法施行令别表第一之(6)项(社会福祉设施等)。即使同为(6)项,主要收容自力避难困难者之设施(6)项ロ,与以通所为主之其他(6)项ハ,所需消防用设备亦异。通所之生活介护一般区分于(6)项ハ,惟依利用者状态与设施形态,用途判定会不同。

灭火器・自动火灾报知设备・引导灯・洒水设备等之要否,由用途区分・总楼地板面积・楼层数・收容人员决定。于既有建物,此追加设置最易造成费用与工期之估算落差。防火对象物之用途判定与消防同意,由消防署判断,故决定物件前,宜先向管辖消防署咨询。本公司・本事务所不判断消防设备之要否。

指定申请之文件与事前协议,依何顺序进行?

一般流程如下。顺序前后颠倒容易被退件,故宜及早开始事前协议。

  1. 确定事业计画与资金计画,设立法人(于章程事业目的加入残障福祉服务)
  2. 选定物件,确认是否符合设备基准・建筑基准法・消防法
  3. 与指定权者进行事前协议
  4. 确保服务管理责任者・生活支援员・看护职员等
  5. 制作申请书与附件,于截止日前提出
  6. 书面审查・必要时现地确认
  7. 指定(多数自治体为每月1日生效)

多数自治体以每月1日生效核发指定,申请书提出期限一般设于希望指定日之前一月或前二月。截止日因指定权者而异,年度更替时亦可能提前,故务必于该自治体公式页面确认。代表性必要文件如下。

  • 指定申请书、指定相关记载事项(附表)
  • 法人登记事项证明书、章程
  • 事业所平面图、照片、租赁契约书等
  • 运营规程、重要事项说明书
  • 从业者勤务体制・勤务形态一览表、资格证・实务经验证明、服务管理责任者研修等修了证
  • 管理者・服务管理责任者之经历书
  • 收支预算书、处理利用者申诉所采措施之概要、各种誓约书 等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于行政书士业务范围内,支援指定申请书・附表・附件之制作、事前协议资料整理、运营规程等文案制作。是否最终符合基准与指定可否,由指定权者审查。

物件・建筑・劳务・登记・税务,各应委托何人?

指定申请涉及多个专业领域。分工如下。

  • 指定申请书・附表・附件之制作、事前协议支援 →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行政书士)
  • 事业用物件之选定・租赁・重要事项说明,及用途地域・面积之一次确认 → 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
  • 用途变更之确认申请・设计,及既存不合格与检查济证之确认 → 建筑士(设计者)
  • 消防用设备之要否判定・消防同意 → 消防署
  • 符合人员基准之雇用契约・工作规则・工时管理・社会保险适用 → 社会保险劳务士
  • 法人设立・变更登记 → 司法书士
  • 法人会计・税务・税额计算 → 税理士
  • 涉及权利义务・纠纷之个别法律判断 → 律师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与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为别事业体。本公司仅以独立的事业体承担指定申请之支援,物件・建筑・消防・劳务・登记・税务,与各资格者・窗口个别签约。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残障福祉服务许认可之全貌见残障福祉服务之许认可;受任流程见受任流程;费用见报酬额表。相关类型之指定申请,另请参见课后等日间服务・儿童发展支援之指定申请流程

常见问题

Q. 生活介护事业所,任何物件都能开吗?
A. 除面积・设备・避难外,既有建物尚可能需要用途变更之确认申请或追加消防用设备。用途变更之判断向建筑士(设计者)确认,消防用设备之要否向消防署确认。物件与不动产、建筑确认与建筑士,各作为别事业体个别签约。

Q. 用途变更之确认申请必然需要吗?
A. 向特殊建筑物用途变更,且供该用途使用部分之楼地板面积超过200㎡时,依建筑基准法第87条第1项须提出确认申请。即使在200㎡以下无须确认申请,防火・避难・采光等实体基准仍适用。是否需要,系建筑士基于图面与现况之专业判断。

Q. 人员须于开所前全部备齐吗?
A. 服务管理责任者及常勤要件等直接关乎指定要件之人员,须于申请时点示明确保状况。招募、劳动条件设计、社会保险适用属社会保险劳务士领域,与本公司为独立的事业体,各自个别签约。

Q. 定员自几人起?
A. 生活介护之指定原则须利用定员20人以上。因多机能型等类型思考方式会改变,个别定员以该自治体之条例与手引确认。

本文出处(一次资讯)

  • e-Gov法令检索「综合支援残障者日常生活及社会生活之法律」(平成17年法律第123号)第5条第7项・第36条・第43条(参照日 2026-08-24)
  • e-Gov法令检索・厚生劳动省「基于残障者综合支援法之指定残障福祉服务事业等之人员、设备及运营基准」(平成18年厚生劳动省令第171号。公布 平成18年9月29日)(参照日 2026-08-24)
  • e-Gov法令检索「建筑基准法」(昭和25年法律第201号)第6条第1项第一号・第87条・别表第一,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9条(参照日 2026-08-24)
  • 国土交通省「建筑基准法部分修正法律(平成30年法律第67号)之施行」(用途变更所需确认申请之规模,由逾100㎡见直为逾200㎡。令和元年6月25日施行)(参照日 2026-08-24)
  • e-Gov法令检索「消防法施行令」别表第一((6)项)(参照日 2026-08-24)
  • 各自治体(都道府县・指定都市・中核市)之指定残障福祉服务事业者指定申请手引・条例(参照日 2026-08-24)

本文为一般资讯提供,不保证个别指定可否、是否符合人员・设备・运营基准、用途变更确认申请或消防用设备之要否、申请日程。指定之最终审查由指定权者(都道府县・指定都市・中核市)进行。用途变更确认申请之要否・设计向建筑士(设计者)、消防用设备之要否与消防同意向消防署、各事业所之截止日・样式・必要文件请于该自治体公式页面确认。事业用物件之选定・租赁・重要事项说明属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符合人员基准之雇用契约・工时管理・社会保险适用属社会保险劳务士;法人设立・变更登记属司法书士;会计・税务属税理士;涉及权利义务・纠纷之个别法律判断属律师,均为独立的事业体,以个别契约处理。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个别判断由资格者面谈后进行。执笔者为浦松丈二(行政书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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