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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6行政手續(行政書士實務)

生活介護(身心障礙福祉)取得指定時,物件須滿足什麼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Profile (samurai.co.jp) ↗

生活介護為身心障礙者綜合支援法上的身心障礙福祉服務,開業須取得指定身心障礙福祉服務事業者的指定(第36條)。本文整理指定基準、物件要件,以及建築・勞務・稅務應各自委託何人。

結論(先說要點):生活介護,是身心障礙者綜合支援法第5條第7項所定之身心障礙福祉服務,開業須向都道府縣知事(指定都市・中核市為市長)取得指定身心障礙福祉服務事業者的指定(同法第36條)。人員・設備・營運之基準,依同法第43條,並由國之基準——平成18年厚生勞動省令第171號與各自治體之條例具體定之。物件須於面積・設備・避難齊備後,方成為指定之對象,故須一面製作申請書,一面並行確保物件、招募人員、確認建築與消防。本文整理指定申請之流程與物件應滿足之點,並說明何部分應委託何人。指定可否與是否符合基準,由指定權者審查決定,本事務所不保證取得指定。

生活介護之指定基準,由何法令決定?

生活介護,是綜合支援身心障礙者日常生活及社會生活之法律(身心障礙者綜合支援法。平成17年法律第123號)第5條第7項所定之服務。定義為:就需要經常介護之身心障礙者,主要於白天,於身心障礙者支援設施或其他設施,供與入浴・排泄・飲食等介護、創作活動或生產活動之機會,及其他便宜。

欲經營,須取得同法第36條之指定身心障礙福祉服務事業者之指定。指定之人員・設備・營運基準,依同法第43條,並以國之基準(平成18年厚生勞動省令第171號,關於指定身心障礙福祉服務事業等之人員、設備及營運之基準)為據,由都道府縣・指定都市・中核市之條例定之。應確認之法令,遂成「法律→省令→自治體條例」之三層。

區分依據
服務之定義身心障礙者綜合支援法第5條第7項
事業者之指定身心障礙者綜合支援法第36條
人員・設備・營運基準之委任身心障礙者綜合支援法第43條
國之基準平成18年厚生勞動省令第171號
具體基準都道府縣・指定都市・中核市之條例

利用者受支援,以障礙支援區分之認定為前提;生活介護之對象原則為區分3以上(伴隨設施入所者為區分4以上),年齡50歲以上者基準放寬。區分之範圍由厚生勞動省令定之,故個別是否該當,以認定與自治體之運用確認。

生活介護之人員基準,須幾人?

人員基準規定於平成18年厚生勞動省令第171號,並由自治體條例具體化。基本配置如下。

職種配置思考方式
醫師為利用者健康管理・療養指導所需之數(囑託醫即可)
看護職員・理學療法士或作業療法士・生活支援員此3職種之總數,依平均障礙支援區分配置。看護職員1人以上、生活支援員1人以上,其中1人以上常勤
服務管理責任者利用者60人以下1人以上。61人以上,每40人(含端數)加1人
管理者原則專任常勤1人(無妨礙時得兼任)

看護職員・理學療法士或作業療法士・生活支援員之總數,依平均障礙支援區分,下限如下變動。

平均障礙支援區分總數之下限
未滿4利用者人數除以6以上
4以上未滿5利用者人數除以5以上
5以上利用者人數除以3以上

生活介護之指定原則須利用定員20人以上(多機能型等類型思考方式會改變)。符合人員基準之僱用契約・工時設計・工作規則・社會保險適用,屬社會保險勞務士領域,與本公司為獨立的事業體,各自個別簽約。

物件之面積・設備,於何處會不合格?

設備基準(平成18年厚生勞動省令第171號)要求訓練・作業室、諮詢室、洗面所、廁所、多目的室及其他營運上必要之設備。物件易不足之點如下。

設備主要要求
訓練・作業室不妨礙訓練・作業之寬度;備必要之機械器具。部分自治體以條例訂定每人面積,有以3.3㎡以上為例者
諮詢室得以隔間等顧及隱私
洗面所・廁所依利用者特性之數量・規格
多目的室於不妨礙支援提供時,部分自治體允許與諮詢室兼用

輪椅移動、廁所與出入口寬度、消除高低差等無障礙,亦關乎建築基準法及各自治體之福祉城鄉營造條例。設備不僅看「有無」,更看「寬度・規格・動線是否符合基準」,故於看屋階段將圖面與現況對照確認,是減少返工之捷徑。面積或設備未達基準之物件,不成為指定之對象。

用途變更之確認申請,自何規模起需要?

將事務所或店舖等既有建物改為生活介護事業所時,可能構成建築基準法上之用途變更。身心障礙福祉服務事業所,被視為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9條所稱之「兒童福祉設施等」,並定位為同法之特殊建築物。

向特殊建築物用途變更,且供該用途使用部分之樓地板面積超過200㎡時,依建築基準法第87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6條第1項第一號,須向建築主事或指定確認檢查機關提出確認申請。此樓地板面積基準,自原本之逾100㎡提高為逾200㎡,於2019年(令和元年)6月25日施行。惟即使在200㎡以下,建築基準法・消防法之實體基準(防火・避難・採光等)仍適用,故「無須確認申請」與「符合基準」係屬二事。

是否構成用途變更、是否需要確認申請,係基於圖面與現況之建築專業判斷。設計・確認申請宜委託建築士(設計者),並一併確認既存不合格與有無檢查濟證。本公司僅承擔物件資訊與用途地域・面積之一次確認,不作建築確認之判斷。

消防設備於何處產生追加成本?

生活介護事業所,區分於消防法施行令別表第一之(6)項(社會福祉設施等)。即使同為(6)項,主要收容自力避難困難者之設施(6)項ロ,與以通所為主之其他(6)項ハ,所需消防用設備亦異。通所之生活介護一般區分於(6)項ハ,惟依利用者狀態與設施形態,用途判定會不同。

滅火器・自動火災報知設備・引導燈・撒水設備等之要否,由用途區分・總樓地板面積・樓層數・收容人員決定。於既有建物,此追加設置最易造成費用與工期之估算落差。防火對象物之用途判定與消防同意,由消防署判斷,故決定物件前,宜先向管轄消防署諮詢。本公司・本事務所不判斷消防設備之要否。

指定申請之文件與事前協議,依何順序進行?

一般流程如下。順序前後顛倒容易被退件,故宜及早開始事前協議。

  1. 確定事業計畫與資金計畫,設立法人(於章程事業目的加入身心障礙福祉服務)
  2. 選定物件,確認是否符合設備基準・建築基準法・消防法
  3. 與指定權者進行事前協議
  4. 確保服務管理責任者・生活支援員・看護職員等
  5. 製作申請書與附件,於截止日前提出
  6. 書面審查・必要時現地確認
  7. 指定(多數自治體為每月1日生效)

多數自治體以每月1日生效核發指定,申請書提出期限一般設於希望指定日之前一月或前二月。截止日因指定權者而異,年度更替時亦可能提前,故務必於該自治體公式頁面確認。代表性必要文件如下。

  • 指定申請書、指定相關記載事項(附表)
  • 法人登記事項證明書、章程
  • 事業所平面圖、照片、租賃契約書等
  • 營運規程、重要事項說明書
  • 從業者勤務體制・勤務形態一覽表、資格證・實務經驗證明、服務管理責任者研修等修了證
  • 管理者・服務管理責任者之經歷書
  • 收支預算書、處理利用者申訴所採措施之概要、各種誓約書 等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於行政書士業務範圍內,支援指定申請書・附表・附件之製作、事前協議資料整理、營運規程等文案製作。是否最終符合基準與指定可否,由指定權者審查。

物件・建築・勞務・登記・稅務,各應委託何人?

指定申請涉及多個專業領域。分工如下。

  • 指定申請書・附表・附件之製作、事前協議支援 →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行政書士)
  • 事業用物件之選定・租賃・重要事項說明,及用途地域・面積之一次確認 →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 用途變更之確認申請・設計,及既存不合格與檢查濟證之確認 → 建築士(設計者)
  • 消防用設備之要否判定・消防同意 → 消防署
  • 符合人員基準之僱用契約・工作規則・工時管理・社會保險適用 → 社會保險勞務士
  • 法人設立・變更登記 → 司法書士
  • 法人會計・稅務・稅額計算 → 稅理士
  • 涉及權利義務・紛爭之個別法律判斷 → 律師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為別事業體。本公司僅以獨立的事業體承擔指定申請之支援,物件・建築・消防・勞務・登記・稅務,與各資格者・窗口個別簽約。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身心障礙福祉服務許認可之全貌見身心障礙福祉服務之許認可;受任流程見受任流程;費用見報酬額表。相關類型之指定申請,另請參見放課後等日間服務・兒童發展支援之指定申請流程

常見問題

Q. 生活介護事業所,任何物件都能開嗎?
A. 除面積・設備・避難外,既有建物尚可能需要用途變更之確認申請或追加消防用設備。用途變更之判斷向建築士(設計者)確認,消防用設備之要否向消防署確認。物件與不動產、建築確認與建築士,各作為別事業體個別簽約。

Q. 用途變更之確認申請必然需要嗎?
A. 向特殊建築物用途變更,且供該用途使用部分之樓地板面積超過200㎡時,依建築基準法第87條第1項須提出確認申請。即使在200㎡以下無須確認申請,防火・避難・採光等實體基準仍適用。是否需要,係建築士基於圖面與現況之專業判斷。

Q. 人員須於開所前全部備齊嗎?
A. 服務管理責任者及常勤要件等直接關乎指定要件之人員,須於申請時點示明確保狀況。招募、勞動條件設計、社會保險適用屬社會保險勞務士領域,與本公司為獨立的事業體,各自個別簽約。

Q. 定員自幾人起?
A. 生活介護之指定原則須利用定員20人以上。因多機能型等類型思考方式會改變,個別定員以該自治體之條例與手引確認。

本文出處(一次資訊)

  • e-Gov法令檢索「綜合支援身心障礙者日常生活及社會生活之法律」(平成17年法律第123號)第5條第7項・第36條・第43條(參照日 2026-08-24)
  • e-Gov法令檢索・厚生勞動省「基於身心障礙者綜合支援法之指定身心障礙福祉服務事業等之人員、設備及營運基準」(平成18年厚生勞動省令第171號。公布 平成18年9月29日)(參照日 2026-08-24)
  • e-Gov法令檢索「建築基準法」(昭和25年法律第201號)第6條第1項第一號・第87條・別表第一,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9條(參照日 2026-08-24)
  • 國土交通省「建築基準法部分修正法律(平成30年法律第67號)之施行」(用途變更所需確認申請之規模,由逾100㎡見直為逾200㎡。令和元年6月25日施行)(參照日 2026-08-24)
  • e-Gov法令檢索「消防法施行令」別表第一((6)項)(參照日 2026-08-24)
  • 各自治體(都道府縣・指定都市・中核市)之指定身心障礙福祉服務事業者指定申請手引・條例(參照日 2026-08-24)

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不保證個別指定可否、是否符合人員・設備・營運基準、用途變更確認申請或消防用設備之要否、申請日程。指定之最終審查由指定權者(都道府縣・指定都市・中核市)進行。用途變更確認申請之要否・設計向建築士(設計者)、消防用設備之要否與消防同意向消防署、各事業所之截止日・樣式・必要文件請於該自治體公式頁面確認。事業用物件之選定・租賃・重要事項說明屬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符合人員基準之僱用契約・工時管理・社會保險適用屬社會保險勞務士;法人設立・變更登記屬司法書士;會計・稅務屬稅理士;涉及權利義務・紛爭之個別法律判斷屬律師,均為獨立的事業體,以個別契約處理。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個別判斷由資格者面談後進行。執筆者為浦松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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