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筆證書遺囑與公證證書遺囑的差異?在文京區製作遺囑與可委託行政書士的事項

自筆證書遺囑與公證證書遺囑在方式、是否須檢認、費用上不同。現行制度下自筆證書遺囑須全文自書並用印。本文亦涵蓋2020年開始的法務局保管制度、2025年公證實務數位化,以及2026年公布但尚未施行的修法。
結論(先說要點):遺囑主要有自筆證書遺囑與公證證書遺囑,方式、製作人、是否須檢認、費用不同。現行制度下自筆證書遺囑須全文・日期・姓名自書並用印。遺囑文案・原稿製作可由行政書士處理,但公證證書本身由公證人製作,遺留分・紛爭的法律判斷由律師、稅務由稅理士、繼承登記由司法書士分工。2026年6月24日公布之民法等部分修正法(令和8年法律第45號)預定將自筆證書遺囑等之用印要件任意化並創設「保管證書遺囑」,但2026年8月現在皆尚未施行。
沒有遺囑時,繼承如何進行?
無遺囑時,原則上由全體繼承人以遺產分割協議決定分配,並留存為遺產分割協議書(遺產分割協議書可以自己做嗎?)。
有遺囑時,原則上以遺囑內容優先。但可能須整理遺留分或解讀遺囑,不能一概而論「有遺囑就不需要任何協議」。製作遺囑前也須掌握繼承人與財產,見繼承要從哪裡開始?。
遺囑的三種方式(自筆證書・公證證書・密封證書)
日本民法的普通方式遺囑為自筆證書遺囑、公證證書遺囑、密封證書遺囑三種(民法第967條)。
- 自筆證書遺囑:遺囑人將全文・日期・姓名自書並用印(第968條)。
- 公證證書遺囑:由公證人參與製作(第969條)。
- 密封證書遺囑:遺囑人製作並封緘,於公證人及證人前提出(第970條)。
本文詳細處理實務上核心的自筆證書遺囑與公證證書遺囑。密封證書遺囑僅作為須檢認之方式簡述。
什麼是自筆證書遺囑?──民法方式與2019年放寬
自筆證書遺囑係遺囑人將全文、日期、姓名自書並用印(民法第968條第1項)。現行制度下必須用印。
2019年1月13日施行的修正,使遺囑附具繼承財產目錄時,該目錄無須自書(第968條第2項)。目錄可以電腦等製作,各頁署名用印。
自筆證書遺囑成本較低,但方式不備可能導致無效。務必正確滿足全文自書、記載日期、用印等要件。
自筆證書遺囑保管制度(2020年開始)
2020年7月10日起,可將自筆證書遺囑存放於法務局(遺囑書保管所)的制度施行(法務局遺囑書保管相關法律)。
此制度由法務局的遺囑書保管官對保管申請之遺囑書,外部確認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形式後保管。這不保證遺囑內容或法律效力,亦不接受遺囑內容諮詢。
法務局保管之自筆證書遺囑無須家庭裁判所檢認。
死亡後通知分為「指定人通知」與「關係遺囑書保管通知」
死亡後通知有二種,並非自動通知全體繼承人。
- 指定人通知:遺囑人預先指定死亡後欲通知者(最多3人)。確認死亡後,通知被指定者遺囑書已保管。
- 關係遺囑書保管通知:繼承人之一請求交付遺囑書資訊證明書或閱覽時,遺囑書保管官通知其他繼承人・受遺贈人・遺囑執行人等已保管。
「死亡即自動通知全體繼承人」之說明不正確。指定人通知僅以被指定者為對象,關係遺囑書保管通知則以某人請求為契機。
什麼是公證證書遺囑?──公證人參與之方式
公證證書遺囑係於2名以上證人在場下,遺囑人向公證人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依法定方式製作(民法第969條)。原本保管於公證役場;以電磁紀錄製作之原本則保存於日本公證人連合會營運之系統(見下節)。
只要能口述,難以書寫者亦可利用,且因公證人參與,方式不備較不易發生。
2025年10月1日起的公證實務數位化
2025年10月1日,公證人法部分修正(民事相關手續IT化法律)施行,公證證書製作手續數位化。
- 由法務大臣指定之公證人製作之公證證書,原則上以電磁紀錄製作。
- 以電磁紀錄製作之公證證書原本,保存於日本公證人連合會營運之系統。
- 手續使用電子簽章・電子簽名。
- 符合一定要件時,亦可以網路會議(遠距方式)製作。
遺囑因本人意思確認格外重要,遺囑可否遠距利用由公證人審慎判斷。
2026年公布的遺囑制度修正(用印任意化・保管證書遺囑)
2026年6月24日公布「民法等部分修正法」(令和8年法律第45號),預定如下修正遺囑制度:
- 用印要件任意化:放寬自筆證書遺囑等之方式,使不再須用印。
- 創設保管證書遺囑:利用電子資料等製作,並以簽名或替代措施、於遺囑書保管官前口述全文、法務局保管等法定方式滿足之新普通方式遺囑(民法第968條之2)。
施行日以政令規定:用印任意化等為公布日起1年內,須系統改修之保管證書遺囑創設等為公布日起3年內。2026年8月現在皆未施行,現行自筆證書遺囑仍須用印。
自筆證書遺囑與公證證書遺囑的比較
| 比較項目 | 自筆證書遺囑 | 公證證書遺囑 |
|---|---|---|
| 方式重點 | 全文・日期・姓名自書並用印(財產目錄無須自書) | 2名以上證人;向公證人口述 |
| 製作人 | 遺囑人本人 | 公證人(遺囑人口述) |
| 證人 | 不需要 | 須2名以上 |
| 檢認 | 原則必要(法務局保管者不要) | 不要 |
| 原本保管 | 自宅或法務局 | 公證役場/電磁紀錄保存於日本公證人連合會系統 |
| 主要費用 | 使用保管制度時之保管手續費等 | 公證人手續費(依目的價額)+戶籍等實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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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者適合,應依本人狀況、財產、期望之確實性與費用檢討。此處不片面斷言「何者有利」。
哪種須檢認?自筆證書遺囑與家庭裁判所檢認
檢認係家庭裁判所確認遺囑書之形狀、日期、署名,以防偽造・變造之手續,非判斷遺囑有效無效之手續(民法第1004條)。
- 自筆證書遺囑(自宅保管):須檢認
- 密封證書遺囑:須檢認
- 法務局保管之自筆證書遺囑:不須檢認
- 公證證書遺囑:不須檢認
遺囑隨時可撤回・變更嗎?
遺囑人可隨時依遺囑方式撤回遺囑全部或一部(民法第1022條)。
前遺囑與後遺囑抵觸時,就抵觸部分,視為以後遺囑撤回前遺囑(第1023條)。有複數遺囑時,確認日期與內容前後關係很重要。
侵害遺留分的遺囑會無效嗎?
即使遺囑內容侵害遺留分,遺囑整體不會立即無效。一般而言,可理解為受侵害遺留分之繼承人得請求遺留分侵害額(民法第1042條・第1046條)。
遺留分有無、金額,及具體遺囑內容對遺留分之影響,屬個案法律判斷,此處不為個別判斷。遺留分及有爭議案件屬律師領域。
行政書士可處理與不可處理的範圍
遺囑文案・原稿製作屬行政書士可於業務上製作之「權利義務或事實證明相關文件」(行政書士法第1條之3)。可辦理繼承人掌握、財產整理、遺囑構成與文書化。
下列由不同專業人士處理:
- 公證證書遺囑之證書本身製作:公證人;
- 遺留分・紛爭等法律判斷:律師;
- 稅務(繼承稅等):稅理士;
- 繼承登記:司法書士;
- 繼承不動產出售・管理:宅地建物交易業者(四葉不動產)。
均為獨立契約,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性報酬。繼承不動產出售・管理由與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屬另一事業體之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分別簽約處理(繼承不動產完全指南(四葉不動產))。
在文京區製作遺囑的流程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文京區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約5分鐘)會分階段處理繼承人・財產整理、遺囑文案・原稿製作,以及選擇公證證書遺囑時與公證役場之聯絡準備。諮詢免費。受任流程請見受任流程,費用請見報酬額表,繼承・遺囑業務整體請見繼承・遺囑・信託服務。
若遺囑或繼承涉及外國籍或海外居住者,戶籍與文件範圍會改變,此論點將於日後文章處理。
常見問題
Q. 自筆證書遺囑與公證證書遺囑哪個好?
A. 何者適合應依本人狀況、財產內容、期望之確實性與費用檢討。自筆證書遺囑成本較低,但有方式不備導致無效之風險。公證證書遺囑因公證人參與,方式不備較不易發生,但須公證人手續費等費用。此處不為個別「何者有利」之斷定。
Q. 自筆證書遺囑的財產目錄可以不手寫嗎?
A. 2019年1月13日施行之修正,使遺囑附具財產目錄時,該目錄無須自書(民法第968條第2項)。目錄可以電腦等製作,各頁署名用印。本文之全文・日期・姓名自書及用印仍屬必要。
Q. 公證證書遺囑費用多少?
A. 依公證人手續費令,按目的價額之手續費(例:50萬日圓以下3,000日圓、超過50萬至100萬日圓以下5,000日圓、超過100萬至200萬日圓以下7,000日圓、超過200萬至500萬日圓以下13,000日圓等),遺囑目的價額總額1億日圓以下時另加13,000日圓。費用可能修正,最新金額請向日本公證人連合會・公證役場確認。
Q. 遺囑可以改寫很多次嗎?
A. 遺囑人可隨時依遺囑方式撤回遺囑全部或一部(民法第1022條)。前遺囑與後遺囑抵觸時,就抵觸部分視為以後遺囑撤回前遺囑(第1023條)。
本文出處(一手資料)
- 民法第967條〜第970條(普通方式遺囑/自筆證書・公證證書・密封證書)
- 民法第968條第1項・第2項(自筆證書遺囑方式・財產目錄無須自書。第2項平成31年1月13日施行)
- 民法第968條之2(保管證書遺囑・令和8年法律第45號新設預定、未施行)
- 民法第1004條(遺囑書檢認)
- 民法第1022條・第1023條(遺囑撤回)
- 民法第1042條・第1046條(遺留分・遺留分侵害額請求)
- 法務局遺囑書保管相關法律(自筆證書遺囑保管制度・令和2年7月10日施行)
- 法務省「自筆證書遺囑保管制度」(指定人通知・關係遺囑書保管通知・方式外部確認)
- 民法等部分修正法(令和8年法律第45號・令和8年6月24日公布。用印任意化等公布起1年內、保管證書遺囑創設等公布起3年內政令指定日施行預定・未施行)
- 公證人法(民事相關手續IT化法律修正・2025年10月1日施行)
- 日本公證人連合會「公證證書遺囑」「公證實務數位化」「公證人手續費」
- 公證人手續費令
- 行政書士法第1條之3(業務範圍:權利義務或事實證明相關文件之製作)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不保證個別遺囑之可否、方式、效果或遺留分影響。個別判斷由有資格者於面談後進行。公證證書遺囑製作由公證人、遺留分・紛爭由律師、稅務由稅理士、繼承登記由司法書士、不動產由宅地建物交易業者(不動產經紀)負責,均為各自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性報酬。執筆:浦松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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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文京區小日向・東京Metro丸之內線「茗荷谷」站 步行5分)從要件的整理到文件製作・申請,全程協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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