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自筆證書遺言保管制度後,繼承開始後的手續會如何改變?

使用法務局的自筆證書遺言保管制度後,繼承開始後的手續大幅改變。最大的不同在於無須檢認,以及當一名繼承人確認遺言後,其他繼承人均會收到通知。本文整理使用保管制度時繼承開始後的流程。
結論(先說要點):使用依法務局之遺言書保管等相關法律(平成30年法律第73號)之自筆證書遺言保管制度後,繼承開始後之手續會大幅改變。最大不同在於,就保管之遺言書,民法第1004條第1項之檢認變為不要(同法第11條第1項),以及當一名繼承人確認內容時,法務局會向其餘繼承人全員發出「關係遺言書保管通知」。繼承人首先以「遺言書保管事實證明書」確認遺言書是否受保管,內容則請求交付「遺言書情報證明書」確認。情報證明書無須經檢認即可直接用於繼承登記等手續。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整理使用保管制度時繼承開始後之流程,不就遺言效力等個別法律事項為判斷。
自筆證書遺言保管制度是什麼樣的機制?
自筆證書遺言保管制度,係可將自己書寫之遺言書(自筆證書遺言)寄存於全國法務局(遺言書保管所)之制度。於2020年(令和2年)7月10日開始。於自宅保管之自筆證書遺言,有遺失・竄改・隱匿之虞,或死亡後無人發現之虞;寄存於法務局即可避免此等情形。
法第4條第1項規定「遺言者得向遺言書保管官申請遺言書之保管」。申請之主要特徵如下。
| 項目 | 內容 |
|---|---|
| 得申請者 | 僅遺言者本人(不得由代理人申請) |
| 手續場所 | 管轄遺言者住所地・本籍地・所有不動產所在地之遺言書保管所 |
| 手續費 | 保管之申請每1件3,900日圓(以收入印紙繳納) |
| 預約 | 於遺言書保管所之手續均須預約 |
雖可受形式面之檢查,惟法務局並不保證遺言內容是否有效。作成方式本身之選擇(自筆證書與公正證書之區別)於自筆證書遺言與公正證書遺言,該選哪一個?整理。
保管之遺言於繼承開始後如何確認?
遺言者過世後,繼承人與受遺贈人等以下列2種證明書確認遺言書之有無與內容。
| 證明書 | 可知之事 | 手續費 | 依據 |
|---|---|---|---|
| 遺言書保管事實證明書 | 與自己相關之遺言書是否受保管(有無) | 每通800日圓 | 法第10條 |
| 遺言書情報證明書 | 受保管遺言書之內容(含影像) | 每通1,400日圓 | 法第9條 |
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均得向遺言書保管所請求交付遺言書保管事實證明書。用於僅欲確認存否時。欲知內容時,依法第9條第1項,由繼承人・受遺贈人・遺言執行人等(關係繼承人等)請求交付遺言書情報證明書。另有請求閱覽原本或以螢幕閱覽之方法(閱覽螢幕每次1,400日圓、原本每次1,700日圓)。遺言書情報證明書無須經家庭裁判所之檢認即可直接用於繼承登記等手續,為實務上之優點(繼承登記之流程見繼承登記如何進行?)。
為何檢認變為不要、繼承人如何受通知?
通常,於自宅等保管之自筆證書遺言,依民法第1004條第1項,保管者或發現之繼承人於知悉繼承開始後,須遲滯地向家庭裁判所提出並請求檢認(公正證書遺言依同條第2項無須檢認)。檢認係由家庭裁判所確認並保存遺言書之形狀與內容之手續,自聲請至期日需時。
對此,就使用保管制度之遺言書,依法第11條第1項,「民法第1004條第1項之規定,就保管於遺言書保管所之遺言書,不適用之」,檢認變為不要。其整理為:因保管於法務局且內容以影像資料管理,故無須再由家庭裁判所確認。
此外,保管制度設有通知其他繼承人之2種通知。
- 關係遺言書保管通知(法第9條第5項):當繼承人等之一人受交付遺言書情報證明書或閱覽遺言書時,遺言書保管官即速向其餘繼承人・受遺贈人・遺言執行人等通知遺言書受保管之旨。可防止僅部分繼承人知悉遺言而逕行手續。
- 死亡時之通知(指定者通知):遺言者生前依其希望所指定之人,於法務局確認遺言者死亡時受通知。自2023年(令和5年)10月2日起,可指定之人擴大至最多3名。
使用保管制度時應向專家分配何事?
保管制度僅為手續之入口,繼承整體橫跨多個專業領域。分工如下。
- 遺言書之保管申請・繼承開始後之證明書請求之手續指引、表明繼承關係之文件製作 →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行政書士)
- 依遺言之不動產名義變更(繼承登記) → 司法書士
- 遺產稅之申報・納稅 → 稅理士
- 遺言效力・特留分等有爭執之事項 → 律師
- 繼承之不動產之出售・活用 → 別事業體之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交易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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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在留資格、許可申請等行政手續,歡迎告訴我們您的情況。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負責文件製作與手續指引,遺言效力之有無等具體法律判斷則委由本人・律師。繼承登記屬司法書士,遺產稅申報屬稅理士,有爭執之事項屬律師,均以獨立的事業體個別簽約。出售繼承之不動產時,由別事業體之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以獨立的事業體個別契約對應(繼承諮詢)。各領域以與各窗口・資格者個別簽約為前提,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受任流程請見受任流程,費用請見報酬額表,繼承業務請見繼承手續支援。
如何判斷哪些情形適合保管制度?
保管制度適合於欲以較低費用防止遺失・竄改、並省去檢認之勞之情形。另一方面,是否符合形式要件屬遺言者自身之責任,保管制度並不保證內容於法律上有效。若希望連同內容與遺言執行均由專家參與,則有公證人參與之公正證書遺言亦為選項(公正證書遺言之作成與公證人・證人・費用)。
| 適合之情形 | 須斟酌之情形 |
|---|---|
| 欲以低費用防止遺失・竄改 | 不安內容是否有效,欲由專家連內容面一併確認 |
| 欲省去檢認之勞 | 難以本人出頭・預約(申請僅限本人・不得代理) |
| 欲確實使繼承人知悉遺言之存在 | 預見特留分或繼承人間之爭執 |
何者適合,因財產內容與繼承人狀況而異。涉及遺言效力或特留分之判斷屬律師之領域,名義變更屬司法書士,稅額屬稅理士,均非本事務所之判斷對象。繼承整體之進行方式,亦請參見繼承手續之全貌與檢核清單。
常見問題
Q. 使用保管制度後,繼承開始後真的無須家庭裁判所之檢認嗎?
A. 是。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民法第1004條第1項之檢認規定,就保管於遺言書保管所之遺言書不適用。繼承人無須經家庭裁判所檢認,即可受交付遺言書情報證明書而進行繼承登記等手續。惟未受保管而於自宅保管之自筆證書遺言,仍如以往須檢認。
Q. 若一名繼承人確認遺言書,其他繼承人亦會知悉嗎?
A. 會。依法第9條第5項,當繼承人等之一人受交付遺言書情報證明書或閱覽遺言書時,遺言書保管官即速向其餘繼承人・受遺贈人・遺言執行人等通知遺言書受保管之旨(關係遺言書保管通知)。另有於遺言者生前指定之人於死亡時受通知之機制(指定者通知)。
Q. 確認保管遺言之內容須花費多少?
A. 僅確認有無之遺言書保管事實證明書每通800日圓,證明內容之遺言書情報證明書每通1,400日圓(閱覽螢幕每次1,400日圓、原本每次1,700日圓)。遺言者生前申請之保管手續費為每1件3,900日圓。金額可能變動,請於請求前向最近之遺言書保管所(法務局)或法務省公式案內確認。
Q. 無法決定自筆證書遺言與公正證書遺言何者為宜。
A. 保管制度可以低費用防止遺失・竄改並省去檢認,惟內容是否有效屬遺言者之責任。若希望連內容面亦由專家確認,則公正證書遺言亦為選項。何者適合因財產・繼承人狀況而異,涉及效力之判斷屬律師之領域。本事務所於文件製作與手續指引之範圍內,於面談時協助整理。
本文出處(一次資訊)
- e-Gov法令檢索「法務局における遺言書の保管等に関する法律」(平成30年法律第73號)第4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5項、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參照日 2026-10-09)
- e-Gov法令檢索「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號)第1004條第1項・第2項・第3項(遺言書之檢認)(參照日 2026-10-09)
- 法務省「自筆證書遺言書保管制度」(制度概要・手續費・通知・繼承開始後之手續)(參照日 2026-10-09)
- 法務省「關於遺言書保管制度之通知」(關係遺言書保管通知・死亡時之通知〔指定者通知〕,2023年〔令和5年〕10月2日起指定者擴大)(參照日 2026-10-09)
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不保證個別遺言之有效性、遺言內容之適否、手續之結果、必要文件、各證明書交付之可否。手續費與樣式可能修訂,務必向最近之遺言書保管所(法務局)與法務省公式案內確認最新資訊。涉及遺言效力或特留分之法律判斷屬律師,依遺言之不動產名義變更(繼承登記)屬司法書士,遺產稅申報屬稅理士,均以獨立的事業體個別簽約對應。繼承之不動產之出售・活用,由別事業體之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交易業者)以獨立的事業體個別契約對應。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個別判斷由資格者面談後進行。執筆者為浦松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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