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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認可手續(行政書士實務)

何謂特定遊興飲食店營業許可?與深夜供酒之區別及申請要件

點著行燈的日式旅館玄關與酒瓶水彩插畫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Profile (samurai.co.jp) ↗

欲經營深夜讓客人遊興並供飲食與酒之俱樂部、酒廊,須依風營法向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取得特定遊興飲食店營業許可。本文整理對象、可營業之地域與時間、申請要件,以及與其他士業之角色分工。

結論(先說要點):欲開設深夜讓客人跳舞或觀賞表演、同時供飲食與酒之俱樂部・酒廊,該營業屬風俗營業等之規制及業務適正化等相關法律(風營法)第2條第11項之「特定遊興飲食店營業」,須依第31條之22,就各營業所向管轄其所在地之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取得許可。此為2015年(平成27年)風營法修正所新設、2016年(平成28年)6月23日施行之較新「許可」制度。與僅於深夜供酒之店(申報)、以及接待客人之店(風俗營業之許可)所需手續不同。可營業之地域僅限條例所定之「營業所設置許容地域」,並須審查構造設備與欠格事由,故租借物件前須確認立地與構造是否符合要件。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整理特定遊興飲食店營業許可之對象・地域・申請要件,不判斷個別許可之可否。

特定遊興飲食店營業指的是何種營業?

風營法第2條第11項將特定遊興飲食店營業定義為「夜總會及其他設置設備讓客人遊興,並供客人飲食之營業(以對客人提供酒類者為限)」,且為「於午前6時後翌日午前0時前之時間內營業者以外者(風俗營業該當者除外)」。整理之,須同時滿足下列4項之店為對象。

  • ①讓客人「遊興」
  • ②供客人飲食
  • ③對客人提供酒類
  • ④於深夜(午前0時至午前6時)時段亦營業

④為關鍵,若僅於白天至深夜0時前營業,縱讓客人遊興亦不屬特定遊興飲食店營業。跨越深夜0時讓客人遊興為此營業之核心。又「遊興」法律無定義規定,警察廳之解釋運用基準示其考量。係指營業者積極向客人招攬,使客人遊玩興盡之狀態,例示如向不特定客人展示表演・演藝・現場演奏等、使之跳舞、勸誘並使之使用卡拉OK裝置歌唱、使之從事遊戲・遊技等。另一方面,僅設置卡拉OK機器或電視供客人自行使用、店家未積極勸誘者,一般被整理為不構成遊興,惟依實態判斷。個別之該當性由所轄警察署判斷。

與深夜供酒飲食店或接待飲食店有何不同?

深夜供酒之飲食店,依「有無接待」與「有無遊興」分為3種手續。取之錯誤,恐於未取得應有許可之狀態下營業。

店之內容所需手續依據
接待並供飲食(小酒館・俱樂部等)風俗營業(接待飲食等營業)之許可風營法第2條第1項第1號・第3條第1項
深夜讓客人遊興並提供酒類(無接待)特定遊興飲食店營業之許可風營法第2條第11項・第31條之22
深夜以供酒為主(無接待亦無遊興)深夜供酒飲食店營業之申報風營法第33條第1項

若有「接待」,不論有無遊興均成為風俗營業許可之問題(接待於附接待之飲食店(風營法1號)許可,什麼物件才取得到?整理)。無接待但深夜讓客人遊興則為特定遊興;無遊興亦無接待、僅於深夜供酒則申報即足(詳見深夜0時後供酒的店,需要什麼申報?)。又,設有供客人遊興之設備、而將營業所內照度定為10勒克斯以下營業之店,可能改屬風俗營業(低照度飲食店。第2條第1項第3號)之規制對象。特定遊興以照度超過10勒克斯為前提。

可營業之地域與時間有何限制?

特定遊興飲食店營業中對物件選擇影響最大者為「場所」。此營業原則上僅能於都道府縣條例所定之「營業所設置許容地域」內營業。許容地域之指定依政令基準由條例為之,其基準之一為該地域不得該當於學校・圖書館・兒童福祉施設・醫院・診療所等保全對象施設之敷地周圍約100公尺為限度之區域。例外為,於旅館等施設內符合國家公安委員會規則基準之營業所(旅館等內符合營業所),縱於許容地域外亦得營業。

項目原則
可營業之地域限於條例所定之營業所設置許容地域(旅館等內符合營業所為例外)
距保全對象施設之距離施行令以敷地周圍約100公尺為限度由條例定之(具體數值因條例而異)
營業時間法律上無一律之深夜營業禁止,惟得由都道府縣條例定禁止時間

營業時間方面,不同於風俗營業並無一律之深夜營業禁止,惟都道府縣條例有時定有營業禁止時間。許容地域之範圍・距離・禁止時間因都道府縣而大異,縱同一街道亦逐街廓而變。決定物件前,務必向所轄警察署(生活安全課)與條例確認該所在地是否該當於營業所設置許容地域、禁止時間為何(參照日 2026-10-09)。對年少者深夜之進入與供酒亦有限制,請連同營業方法事前確認。

許可申請所需文件與構造設備要件為何?

許可申請經由管轄營業所所在地之警察署向公安委員會為之。提出文件因都道府縣有差,一般要求如下(務必以所轄警察署之公式案內確認最新樣式)。

區分文件之例
申請基本許可申請書、記載營業方法之文件、記載使客人遊興方法之文件
營業所平面圖・求積圖、照明・音響設備圖、營業所使用權原之疎明資料(租賃契約書等)
申請人住民票、誓約書,法人則定款・登記事項證明書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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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造設備方面,風營法第31條之23準用風俗營業許可之相關規定(第4條之許可基準=欠格事由與場所・構造基準等),技術上基準之細目由施行規則與都道府縣條例定之。不設置有害善良風俗或清淨風俗環境之設備、關於視線與照明之基準等,客室之構造為審查對象。圖面與現況不符時將於實地調查受指摘,宜於設計階段與建築士・內裝業者敲定求積圖・平面圖較為安全。此等與本事務所以獨立的事業體個別簽約。

流程如何進行、與其他士業之分工如何?

特定遊興飲食店營業之開業橫跨多個專業領域。分工如下。

  • 特定遊興飲食店營業許可之要件確認・申請文件製作・許可申請之代理 →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行政書士)
  • 店舖物件之租賃・立地(營業所設置許容地域・用途地域・距保全對象施設之距離)之事前確認 →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交易業者)
  • 平面圖・求積圖之製作、客室構造・內裝設計・工程 → 建築士・內裝業者
  • 員工之深夜加給工資與排班等勞務 → 四葉社會保險勞務士事務所(社會保險勞務士)
  • 飲食店營業許可(食品衛生法) → 保健所

與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為別事業體之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以獨立的事業體個別契約,負責物件尋找・租賃契約・營業所設置許容地域及距保全對象施設之距離之事前確認。平面圖・求積圖屬建築士・內裝業者,勞務屬四葉社會保險勞務士事務所,飲食店營業許可屬保健所,均為獨立的事業體・所管,個別簽約・辦理。各領域以與各窗口・資格者個別簽約為前提,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受任流程請見受任流程,費用請見報酬額表,業務全貌請見許認可・各種申請服務。許可之可否與審查由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所轄警察署)判斷。

常見問題

Q. 若不於深夜營業,即不需特定遊興之許可嗎?
A. 正是如此。風營法第2條第11項將僅於午前6時後翌日午前0時前時間內營業者,自特定遊興飲食店營業中排除。僅於白天至深夜0時前讓客人遊興之店,非此許可之對象。跨越深夜0時讓客人遊興並提供酒類為特定遊興之核心。個別之該當性由所轄警察署判斷。

Q. 「使客人遊興」具體上指何?
A. 法律無定義,由警察廳之解釋運用基準示其考量。係指營業者積極向客人招攬使客人遊玩興盡,例示包含向不特定客人展示表演或現場演奏、使之跳舞、勸誘歌唱卡拉OK、使之從事遊戲等。僅設置卡拉OK機器供客人自由使用、店家未勸誘者,一般被整理為不構成遊興,惟依實態判斷。

Q. 與接待之店或僅深夜供酒之店,手續有何不同?
A. 若接待則為風俗營業之許可;無接待但深夜讓客人遊興則為特定遊興飲食店營業之許可;無遊興亦無接待、僅深夜供酒則為深夜供酒飲食店營業之申報。因依屬遊興或接待而手續有別,宜先具體整理營業方法再選物件。

Q. 何種物件才能取得特定遊興之許可?
A. 原則上限於都道府縣條例所定營業所設置許容地域內之物件(旅館等內符合營業所為例外)。許容地域係避開例如保全對象施設敷地周圍約100公尺為限度之區域等由條例指定,距離與範圍因都道府縣而異。決定物件前,請向所轄警察署(生活安全課)確認該所在地是否該當於許容地域。

本文出處(一次資訊)

  • e-Gov法令檢索「風俗營業等之規制及業務適正化等相關法律」(昭和23年法律第122號)第2條第1項第1號・第3項、第2條第11項、第3條第1項、第13條第1項、第31條之22、第31條之23、第33條第1項(參照日 2026-10-09)
  • 風俗營業等之規制及業務適正化等相關法律施行規則(昭和60年國家公安委員會規則第1號)(構造設備之技術上基準・申請文件)(參照日 2026-10-09)
  • 警察廳生活安全局「風俗營業等之規制及業務適正化等相關法律等之解釋運用基準」(「遊興」之考量)(參照日 2026-10-09)
  • 各都道府縣之風俗營業等規制條例(營業所設置許容地域・營業禁止時間・距保全對象施設之距離)(參照日 2026-10-09)
  • 風俗營業等之規制及業務適正化等相關法律部分修正之法律(平成27年法律第45號。特定遊興飲食店營業之新設,2016年〔平成28年〕6月23日施行)(參照日 2026-10-09)

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不保證個別許可之可否、對許容地域之該當性、構造設備基準之符合、必要文件、審查期間、欠格事由之該當性。許容地域・距離・營業禁止時間・樣式因都道府縣而異,務必於營業所所在地之條例與所轄警察署(生活安全課)之公式案內確認。特定遊興飲食店營業許可之可否與審查由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所轄警察署)判斷。店舖物件之租賃・立地確認屬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交易業者),平面圖・求積圖屬建築士・內裝業者,勞務屬四葉社會保險勞務士事務所(社會保險勞務士),飲食店營業許可屬保健所,各為獨立的事業體・所管,以個別契約・手續處理。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個別判斷由資格者面談後進行。執筆者為浦松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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