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的隨團領隊,可以用事業場外視為勞動時間制嗎?阪急Travel最高裁判決後的實務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旅行社的隨團領隊要用事業場外視為勞動時間制(勞動基準法第38條之2),僅限於「難以計算勞動時間時」。若由旅行行程事前具體確定業務內容、以手機隨時指示與報告、並能以領隊日報掌握遂行狀況,便非難以計算,視為制難以適用(阪急Travel Support事件・最高裁平成26年1月24日第二小法廷判決)。即使用視為制,休息(第34條)、深夜(第37條第4項)、假日(第35條)的規定仍另行適用,視為時間超過法定勞動時間時,須締結勞使協定並向勞動基準監督署申報。本文整理領隊勞動時間難以掌握的理由、視為制的可否、阪急Travel最高裁判決留下的實務示唆、就業規則與勞使協定的設計,以及旅行業登錄與旅行業務取扱管理者選任的分工。
結論(先講重點):旅行社的隨團領隊要用事業場外視為勞動時間制(勞動基準法第38條之2),僅限於**「難以計算勞動時間時」**。若由旅行行程事前具體確定業務內容、以手機隨時指示與報告、並能以領隊日報掌握遂行狀況,便非難以計算,視為制難以適用(阪急Travel Support事件・最高裁平成26年1月24日第二小法廷判決)。即使採用視為制,休息(第34條)、深夜(第37條第4項)、假日(第35條)的規定仍另行適用,視為時間超過法定勞動時間時,須締結勞使協定並向勞動基準監督署申報(同第38條之2第2項・第3項、勞動基準法施行規則第24條之2)。本文以社會保險勞務士的勞務管理視角,整理領隊勞動時間難以掌握的理由、視為制的可否、阪急Travel最高裁判決留下的示唆、就業規則與勞使協定該寫什麼,以及旅行業登錄與旅行業務取扱管理者選任的分工,並將旅行業登錄分予行政書士、未付加班費的個別爭議分予律師,以分離受任處理。
隨團領隊的工作自出發到返回時間很長,觀光導覽與自由活動時的待機交錯,又多直接往返現場,哪裡到哪裡算勞動時間常難以劃分。本頁面是為雇用隨團領隊的旅行社經營者・人事負責人而寫,以社會保險勞務士的勞務管理視角,說明事業場外視為勞動時間制的可否、就業規則・勞使協定的設計,以及加班費的處理。
領隊的勞動時間為何難以掌握?
領隊並非在公司的事業場(辦公室),而是在旅遊現場從事業務。拘束的時間很長,觀光地導覽、集合點名等明確業務,與參加者自由活動中的待機等評價分歧的時間混在一起。含住宿的行程,連夜間的緊急應對都包含在內,「從哪裡到哪裡是在指揮命令下的勞動時間」便難以看清。
不過,「難以掌握」與法律上的「難以計算勞動時間時」(勞動基準法第38條之2第1項)並不相同。勞動時間,指勞動者被置於使用者指揮命令下的時間,並非依就業規則或契約的規定,而是客觀地決定(三菱重工業長崎造船所事件・最高裁平成12年3月9日判決的思路)。公司若實態上能掌握時間,即使是長時間的外勤,也不屬於「難以計算時」。
事業場外視為勞動時間制可以用於領隊嗎?
事業場外視為勞動時間制(勞動基準法第38條之2第1項),是在勞動者的全部或一部分勞動時間於事業場外從事業務,且難以計算勞動時間時,視為勞動了所定勞動時間(或業務遂行通常所需時間)的制度。制度的入口終究是「難以計算時」,並非只要是外勤就當然可用。
視為時間有以下三種。
| 視為時間的種類 | 根據 | 申報 |
|---|---|---|
| 所定勞動時間 | 第38條之2第1項本文 | 不要 |
| 業務遂行通常所需時間 | 同項但書 | 不要(在法定範圍內時) |
| 勞使協定所定時間 | 同條第2項 | 視為時間超過法定勞動時間則必要(第3項・施行規則第24條之2第3項・樣式第12號) |
須注意的是,視為制僅以勞動時間的「計算」為對象。即使用視為制,**休息(勞動基準法第34條)、深夜(22時〜翌5時)的加班費(同第37條第4項)、假日勞動(同第35條・第37條第1項)**的規定仍另行適用。於夜間・假日使其從事業務時,該部分須另行掌握並支付加班費。能否適用,由具資格者依實態確認。外勤業務的相同論點,於不動產仲介的業務與事業場外視為制中亦有說明。
阪急Travel最高裁判決為實務留下什麼?
就募集型企畫旅行(海外行程)的派遣領隊,最高裁判斷不屬於事業場外視為制的「難以計算勞動時間時」(阪急Travel Support事件・最高裁平成26年1月24日第二小法廷判決)。理由大致舉出以下情事。
| 判斷的要素 | 內容 |
|---|---|
| 業務內容事前確定 | 由旅行行程事前具體確定業務內容與手順 |
| 隨時指示・聯絡 | 令領隊持手機,就行程中發生的變更等接受指示並報告 |
| 事後報告 | 以領隊日報詳細報告業務遂行狀況,並能確認其內容 |
此判決終究是就該行程情事所為的事例判斷,並非謂所有領隊業務一律不能用視為制。但對實務的示唆明確:若以行程確定業務、以手機隨時往來、以日報確認,公司便被視為能掌握時間,視為制難以適用。無法適用時,原則上以客觀記錄掌握勞動時間,對加班・深夜・假日支付加班費(勞動基準法第37條)。
要用視為制時,就業規則與勞使協定該寫什麼?
採用事業場外視為制的前提,首先須由實態檢討自家領隊業務是否屬於「難以計算勞動時間時」。在此基礎上,決定視為時間要採所定勞動時間或通常所需時間,後者超過法定勞動時間時則以勞使協定定其時間。
要整備的書類與要點如下。
| 要整備者 | 要點 |
|---|---|
| 就業規則・工資規程 | 事業場外勞動視為時間的規定、深夜・假日勞動加班費的處理 |
| 勞使協定(視為時間) | 業務種類、每日所定勞動時間、協定所定時間、有效期間。視為時間超過法定則向勞基署申報(樣式第12號。亦可附記於36協定申報一併提出) |
| 36協定 | 使其加班或假日勞動時必要(勞動基準法第36條) |
| 勞動時間記錄 | 視為制無法適用的時段(深夜・假日等)、及不採視為制運用時所備的客觀記錄 |
須注意,採用視為制並不使36協定或深夜加班費變為不要。制度設計須綜觀工資體系與勤務實態整體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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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的登錄與管理者選任是誰的負責範圍?
勞務管理與旅行業本身的許認可須分開考量。經營旅行業須有旅行業法上的登錄,並須於每一營業所選任1人以上的旅行業務取扱管理者(旅行業法第11條之2第1項)。可選任者依營業所處理的範圍而異:處理海外旅行的營業所須綜合旅行業務取扱管理者考試合格者,僅處理國內的營業所須綜合或國內考試合格者,限於鄰接市町村等僅國內旅行的營業所則可含地域限定考試合格者;選任後須每5年受定期研修(同條第7項)。
旅行業務取扱管理者是從國家考試合格者中選任,取得資格本身並非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旅行業的登錄申請是旅行業法上的許認可手續,屬行政書士的業務。圍繞領隊未付加班費的個別爭議屬律師的業務。本事務所承接就業規則・勞使協定・勞動時間管理等勞務的設計,許認可與爭議則為您安排與各自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能為您做什麼?
位於文京區小日向的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就雇用隨團領隊的旅行社提供事業場外視為勞動時間制適用可否的檢討、視為時間勞使協定的設計與申報、就業規則・工資規程的整備、含深夜・假日勞動的勞動時間掌握方法設計、36協定的整備。諮詢免費。 依內容與人數估價,收費的思考方式請參閱報酬額表,常被詢問的問題請參閱常見問答。
旅行業的登錄申請屬行政書士,圍繞領隊未付加班費的個別爭議屬律師的業務,將為您安排與各自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的方式。本事務所不收取轉介費。
常見問題
Q. 隨團領隊可以用事業場外視為勞動時間制嗎?
A. 僅限於「難以計算勞動時間時」。若由旅行行程事前確定業務內容、以手機隨時指示・報告、並能以領隊日報掌握遂行狀況,便非難以計算,視為制難以適用(阪急Travel Support事件・最高裁平成26年1月24日第二小法廷判決的思路)。無法適用時,以客觀記錄掌握勞動時間,對加班・深夜・假日支付加班費(勞動基準法第37條)。能否適用須依實態確認。
Q. 只要用視為制,深夜津貼與假日勞動加班費就可以不付嗎?
A. 不可以。視為制的對象僅為勞動時間的「計算」。深夜(22時〜翌5時)的加班費(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4項)、假日勞動(同第35條・第37條第1項)、休息(同第34條)的規定仍另行適用。於夜間或假日使其從事業務的部分,須另行掌握並支付加班費。
Q. 決定了視為時間後,要向勞動基準監督署申報嗎?
A. 以勞使協定定業務遂行通常所需時間,而該時間超過法定勞動時間(原則每日8小時)時,須向勞動基準監督署申報(勞動基準法第38條之2第3項、勞動基準法施行規則第24條之2第3項・樣式第12號)。視為時間在法定勞動時間範圍內時則不需申報。視為時間的協定亦可附記於36協定的申報一併提出。
Q. 旅行業的登錄或旅行業務取扱管理者的選任可以委託社勞士嗎?
A. 不可以。旅行業的登錄申請是旅行業法上的許認可手續,屬行政書士的業務。旅行業務取扱管理者是從國家考試合格者中於每一營業所選任1人以上(旅行業法第11條之2第1項),取得資格本身並非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社會保險勞務士承接的是就業規則・勞使協定・勞動時間管理等勞務的設計,許認可則與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
這篇文章的根據
- 勞動基準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號)第38條之2第1項(於事業場外從事業務且難以計算勞動時間時的視為勞動時間制=原則為所定勞動時間,業務遂行通常所需時則為該時間)、第2項(以勞使協定定通常所需時間)、第3項(勞使協定向行政官廳申報)、第34條(休息)、第35條(假日)、第37條第1項・第4項(加班・假日・深夜的加班費)、第36條(加班・假日勞動的協定)(以e-Gov法令檢索於2026年10月25日確認條文)
- 勞動基準法施行規則(昭和22年厚生省令第23號)第24條之2(事業場外勞動視為勞動時間制的相關規定。第3項的勞使協定申報用樣式第12號。視為時間在法定勞動時間以下時不需申報。亦可附記於加班・假日勞動的協定申報一併提出)(2026年10月25日參照)
- 最高裁判所平成26年1月24日第二小法廷判決(阪急Travel Support事件、平成24年(受)第1475號)。就募集型企畫旅行的領隊,以旅行行程具體確定業務內容、以手機隨時接受指示並報告、以領隊日報詳細報告業務遂行狀況並能確認等情事,判斷不屬於事業場外視為制的「難以計算勞動時間時」。為就該事案所為的事例判斷(2026年10月25日參照)
- 最高裁判所平成12年3月9日第一小法廷判決(三菱重工業長崎造船所事件)。勞動時間指勞動者被置於使用者指揮命令下的時間,並非依就業規則或契約的規定,而是客觀地決定(2026年10月25日參照)
- 旅行業法(昭和27年法律第239號)第11條之2第1項(於每一營業所選任1人以上的旅行業務取扱管理者)、同條第7項(選任後的定期研修)。可選任的考試區分(綜合・國內・地域限定)依國土交通省(觀光廳)的旅行業法概要(以e-Gov法令檢索及觀光廳資料於2026年10月25日確認)
本文並未決定該向誰諮詢。事業場外視為勞動時間制的適用檢討、視為時間勞使協定的設計與申報、就業規則・工資規程的整備、含深夜・假日勞動的勞動時間掌握方法、36協定的整備,是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旅行業的登錄申請是行政書士,圍繞領隊未付加班費的個別爭議是律師的業務,各自由獨立的事業體、須分別承接(另行簽約)。本事務所不收取轉介費。向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諮詢的費用整理於報酬額表,常被詢問的問題整理於常見問答。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因應個別情況的判斷,由具資格者於面談後進行。撰文者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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