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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安全衛生

使用一人親方或業務委託的事業者,新的安全衛生義務是什麼——個人事業者等的保護(2025〜2027年分階段施行)

安全帽、急救箱與支撐曲線的水彩插畫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將作業委由一人親方或業務委託(自由工作者)承攬的事業者,自2025至2027年分階段被課予新的安全衛生措施。依據為「勞動安全衛生法及作業環境測定法部分修正之法律」(令和7年法律第33號,2025年〔令和7年〕5月14日公布)。自2026年(令和8年)4月1日起,混合作業場所中元方事業者等的措施義務對象,由「勞動者」擴大至「作業從事者」。各項義務的具體範圍因事業而異,本文僅介紹框架。

先講結論:將作業委由一人親方或業務委託(自由工作者)承攬的事業者,自2025至2027年分階段被課予新的安全衛生措施。依據為「勞動安全衛生法及作業環境測定法部分修正之法律」(令和7年法律第33號,2025年〔令和7年〕5月14日公布),自2026年(令和8年)4月1日起,混合作業場所中元方事業者等的措施義務對象由「勞動者」擴大至「作業從事者」。各項義務的具體範圍因事業而異,本文僅介紹框架。

本文為建設・製造等行業中將作業委由一人親方或業務委託承攬的發注者・事業者,整理2025至2027年分階段施行的「個人事業者等安全衛生對策」框架。個別措施是否必要、勞災特別加入手續等,屬公共職業安定所(Hello Work)・勞動基準監督署・有資格者判斷之事項,本文僅介紹制度。一人親方勞災特別加入本身的入口,整理於建設業的一人親方如何加入社會保險與勞災、特別加入的實務。

個人事業者等的安全衛生對策,何時、如何改變?

至今,勞動安全衛生法(昭和47年法律第57號,以下稱「安衛法」)的措施義務,原則上針對使用「勞動者」的事業者。此次修正將不使用勞動者、自行作業的一人親方・業務委託等「個人事業者等」納入保護對象。依據為令和7年法律第33號(2025年〔令和7年〕5月14日公布),自公布後分階段施行。

施行日主要變更
2025年(令和7年)5月14日注文者等的配慮(公布日施行部分)
2026年(令和8年)4月1日混合作業場所中元方事業者等的措施義務對象由「勞動者」擴大至「作業從事者」
2027年(令和9年)1月1日業務上災害報告制度的創設(個人事業者等相關災害的報告)
2027年(令和9年)4月1日對個人事業者等本身的義務課予/對管理作業場所之事業者的聯絡調整措施義務

重點在於順序:2026年4月啟動的是「發注者・事業者一方義務對象的擴大」,而對個人事業者等本身的義務課予更晚(2027年4月)。發注者首先應留意的,是在自家勞動者與一人親方等於同一場所作業的現場,自2026年4月起被要求做什麼。各施行日的具體對象業務與條文仍在檢討過程中,著手前請以厚生勞動省最新資訊與條文(e-Gov法令檢索)確認(2026年10月參照)。

發注者・事業者對誰負有何種措施義務?

2026年4月1日的修正所擴大的,是建設業・造船業・製造業等「混合作業場所」中的措施。混合作業場所,指自家勞動者與承攬對象的勞動者或一人親方等於同一場所作業的現場。此處元方事業者(統籌整個現場的事業者)等所實施的聯絡調整與統括管理,其對象除勞動者外,也納入「作業從事者」(勞動者以外實際從事作業者=含一人親方・業務委託等)。

  • 可能成為對象的相對人:與自家勞動者在「同一場所」作業的一人親方・業務委託・他公司勞動者等。「同一場所」設想為有共通遭受危險或健康障害之虞的場所。
  • 被要求的事項(例):現場的聯絡調整、危險處所的周知、禁止進入・禁止用火等措施,不區分對象為勞動者或個人事業者而一體適用。
  • 對本人的義務課予較晚:個人事業者等自身應遵守的義務(正在檢討禁止使用不符構造規格之機械等)自2027年4月1日起,與發注者一方的對象擴大在時期上分開。

此外,自2023年(令和5年)4月1日起,將一定危險有害作業委由承攬人(一人親方等)承攬的注文者,已先行被課予使局所排氣裝置運轉、周知有害物處理方法等配慮義務。2026年以後的修正,是進一步擴大此流向。何種作業適用何種措施因業種與現場而異,個別判斷須以厚生勞動省・勞動基準監督署最新資訊確認。

一人親方或業務委託並非「勞動者」,為何受保護?

安衛法的措施義務原為保護「勞動者」之規定,但背後的思考是:在同一現場遭受同一危險者,不只有勞動者。即使並非勞動者,於同一場所接觸有害物或危險機械的一人親方・業務委託,也有與勞動者共通遭受同一危險之虞。

  • 共通危險的發想:修正採取在「與勞動者於同一場所作業」時使措施及於其身的形式。出發點並非契約形式(雇用或承攬),而是是否實際遭受同一危險。
  • 也以本人的協力為前提:修正法朝向要求作業從事者(個人事業者等)對災害防止措施負協力努力義務,並遵從事業者所實施的措施。這是發注者實施措施、本人遵守的雙向機制。
  • 非雇用的性質不變:成為保護對象與作為勞動者受雇用,是兩回事。社會保險與加班費,仍以實態是否為雇用(勞動者性)判斷。

因此,發注者若理解為「因實施了保護措施,即如同將一人親方當作勞動者對待」,則屬誤解。安全衛生上的保護與勞務上的勞動者性,須作為不同論點整理。涉及勞動者性判斷的場面,如後所述,屬社會保險勞務士・律師的領域。

作業記錄・教育・健康管理被要求到何種程度?

對個人事業者等本身的義務課予與災害報告,將朝2027年啟動。發注者・事業者宜將目前確定的框架與今後具體化的部分分開掌握,較為安全。

項目目前所知
業務上災害的報告預定於2027年(令和9年)1月1日創設個人事業者等相關業務上災害的報告制度
健康管理厚生勞動省已就個人事業者等健康管理的推進方式提出指引(指南),涵蓋抑制長時間就業、勸導健康檢查等
安全衛生教育・資訊提供依作業內容提供・周知危險有害資訊,屬混合作業場所措施的一環

想針對您的情況進一步諮詢?

關於社會保險、薪資計算及勞務管理,歡迎告訴我們您的情況。

作業記錄・教育・健康檢查應記錄・實施到「何種程度」,因業種・作業內容・施行時期而異,細節仍在檢討過程中。為湊足篇幅或體裁而寫入未確定的數值並不妥當,個別對應宜以厚生勞動省・勞動基準監督署最新資訊,並視需要向社會保險勞務士諮詢後確定,較為務實。處理化學物質之現場的自律性管理流向,整理於何謂化學物質的自律性管理、SDS與風險評估的實務。

勞災特別加入・契約・設備應委託給誰?

使用一人親方或業務委託的事業者所須整備者,不只安全衛生措施。勞災・契約・設備的分工不同。

論點由誰負責
安全衛生措施的內部整備、就業規則・勞動條件的整理、一人親方勞災特別加入手續社會保險勞務士(本事務所)
承攬契約的內容、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契約書的作成・審閱、紛爭的交涉・訴訟律師
作業現場安全設備(鷹架・局所排氣裝置・防護具等)的設計・施工專門工程業者・設備業者
個別措施是否必要・災害報告的受理勞動基準監督署(本人・事業者確認)

一人親方自身的勞災,因其非勞動者,原則上非勞災保險對象;但依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昭和22年法律第50號)第33條以下的特別加入制度,建設業的一人親方等可透過勞動保險事務組合等加入。此加入手續與內部安全衛生體制的整備,社會保險勞務士可提供協助。另一方面,承攬契約的內容、事故發生時的民事責任、契約成為紛爭時的交涉・訴訟屬律師領域,與本事務所係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締約。本文僅介紹框架,並不判斷個別措施義務之有無或契約上之責任。

常見問題

Q. 委由一人親方作業的發注者,自2026年4月起應做什麼?
A. 自2026年(令和8年)4月1日起,混合作業場所中元方事業者等的措施義務對象由「勞動者」擴大至「作業從事者」,與自家勞動者於同一場所作業的一人親方等也納入聯絡調整與危險周知。惟何種作業適用何種措施因業種・現場而異,細節仍在檢討過程中。具體對應請以厚生勞動省・勞動基準監督署最新資訊確認。

Q. 是否也對個人事業者等本身課予義務?
A. 對個人事業者等本身的義務課予(正在檢討禁止使用不符構造規格之機械等)自2027年(令和9年)4月1日起,與發注者一方措施義務對象的擴大(2026年4月)在時期上分開。宜將目前確定之內容與今後具體化之部分分開掌握,較為安全。

Q. 實施保護措施後,一人親方會被當作勞動者對待嗎?
A. 不會。成為安全衛生保護對象與作為勞動者受雇用,是兩回事。社會保險與加班費並非以契約名稱,而是以實態是否為雇用(勞動者性)判斷。實施保護措施本身,不會立即產生勞動者性。

Q. 一人親方的勞災,由發注者使其加入嗎?
A. 一人親方原則上非勞災保險對象,但依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的特別加入制度,建設業的一人親方等可由本人透過勞動保險事務組合等加入。並非由發注者代本人加入之制度。內部安全衛生體制的整備與特別加入手續,社會保險勞務士可提供協助。

這篇文章的根據

  • 修正法:勞動安全衛生法及作業環境測定法部分修正之法律(令和7年法律第33號,2025年〔令和7年〕5月14日公布)。將個人事業者等(作業從事者)納入安全衛生保護・義務框架之修正(e-Gov法令檢索。施行日・最終修正請逐次確認)
  • 分階段施行:2025年(令和7年)5月14日=注文者等的配慮/2026年(令和8年)4月1日=混合作業場所中元方事業者等的措施義務對象由「勞動者」擴大至「作業從事者」/2027年(令和9年)1月1日=業務上災害報告制度的創設/2027年(令和9年)4月1日=對個人事業者等本身的義務課予・對作業場所管理事業者的聯絡調整措施(厚生勞動省・勞動局之案內,2026年10月參照。各施行日之具體對象仍在檢討過程中,著手前請以一次資訊確認)
  • 安衛法基礎規定:勞動安全衛生法(昭和47年法律第57號)第22條(防止健康障害之措施)、第29條〜第31條(元方事業者・注文者等應採取之措施)等
  • 先行的保護措施:將一定危險有害作業委由承攬人(一人親方等)承攬之注文者等的配慮・周知義務,自2023年(令和5年)4月1日起先行施行(厚生勞動省之案內,2026年10月參照)
  • 一人親方的勞災: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昭和22年法律第50號)第33條以下的特別加入制度(建設業的一人親方等透過勞動保險事務組合等加入)
  • 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社會保險勞務士法第2條

本文並不代為決定應向誰諮詢。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可就安全衛生措施的內部整備、就業規則・勞動條件的整理、一人親方勞災特別加入手續提供諮詢。承攬契約的內容・民事責任・契約書作成或紛爭由律師,作業現場安全設備的設計・施工由專門工程業者負責,均與本事務所係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締約。費用整理於報酬額表,常見問題整理於常見問答。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特定現場適用何種措施義務、特定作業是否屬「混合作業場所」、特定一人親方是否為特別加入對象等個別判斷,因情形而異。制度的適用與個別判斷,須對照最新一次資訊(厚生勞動省・勞動基準監督署・e-Gov等)與個別情形,於面談後由資格者進行。執筆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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