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一人亲方或业务委托的事业者,新的安全卫生义务是什么——个人事业者等的保护(2025〜2027年分阶段施行)

浦松 丈二
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将作业委由一人亲方或业务委托(自由职业者)承揽的事业者,自2025至2027年分阶段被课予新的安全卫生措施。依据为「劳动安全卫生法及作业环境测定法部分修正之法律」(令和7年法律第33号,2025年〔令和7年〕5月14日公布)。自2026年(令和8年)4月1日起,混合作业场所中元方事业者等的措施义务对象,由「劳动者」扩大至「作业从事者」。各项义务的具体范围因事业而异,本文仅介绍框架。
先讲结论:将作业委由一人亲方或业务委托(自由职业者)承揽的事业者,自2025至2027年分阶段被课予新的安全卫生措施。依据为「劳动安全卫生法及作业环境测定法部分修正之法律」(令和7年法律第33号,2025年〔令和7年〕5月14日公布),自2026年(令和8年)4月1日起,混合作业场所中元方事业者等的措施义务对象由「劳动者」扩大至「作业从事者」。各项义务的具体范围因事业而异,本文仅介绍框架。
本文为建设・制造等行业中将作业委由一人亲方或业务委托承揽的发注者・事业者,整理2025至2027年分阶段施行的「个人事业者等安全卫生对策」框架。个别措施是否必要、劳灾特别加入手续等,属公共职业安定所(Hello Work)・劳动基准监督署・有资格者判断之事项,本文仅介绍制度。一人亲方劳灾特别加入本身的入口,整理于建设业的一人亲方如何加入社会保险与劳灾、特别加入的实务。
个人事业者等的安全卫生对策,何时、如何改变?
至今,劳动安全卫生法(昭和47年法律第57号,以下称「安卫法」)的措施义务,原则上针对使用「劳动者」的事业者。此次修正将不使用劳动者、自行作业的一人亲方・业务委托等「个人事业者等」纳入保护对象。依据为令和7年法律第33号(2025年〔令和7年〕5月14日公布),自公布后分阶段施行。
| 施行日 | 主要变更 |
|---|---|
| 2025年(令和7年)5月14日 | 注文者等的配虑(公布日施行部分) |
| 2026年(令和8年)4月1日 | 混合作业场所中元方事业者等的措施义务对象由「劳动者」扩大至「作业从事者」 |
| 2027年(令和9年)1月1日 | 业务上灾害报告制度的创设(个人事业者等相关灾害的报告) |
| 2027年(令和9年)4月1日 | 对个人事业者等本身的义务课予/对管理作业场所之事业者的联络调整措施义务 |
重点在于顺序:2026年4月启动的是「发注者・事业者一方义务对象的扩大」,而对个人事业者等本身的义务课予更晚(2027年4月)。发注者首先应留意的,是在自家劳动者与一人亲方等于同一场所作业的现场,自2026年4月起被要求做什么。各施行日的具体对象业务与条文仍在检讨过程中,着手前请以厚生劳动省最新信息与条文(e-Gov法令检索)确认(2026年10月参照)。
发注者・事业者对谁负有何种措施义务?
2026年4月1日的修正所扩大的,是建设业・造船业・制造业等「混合作业场所」中的措施。混合作业场所,指自家劳动者与承揽对象的劳动者或一人亲方等于同一场所作业的现场。此处元方事业者(统筹整个现场的事业者)等所实施的联络调整与统括管理,其对象除劳动者外,也纳入「作业从事者」(劳动者以外实际从事作业者=含一人亲方・业务委托等)。
- 可能成为对象的相对人:与自家劳动者在「同一场所」作业的一人亲方・业务委托・他公司劳动者等。「同一场所」设想为有共通遭受危险或健康障害之虞的场所。
- 被要求的事项(例):现场的联络调整、危险处所的周知、禁止进入・禁止用火等措施,不区分对象为劳动者或个人事业者而一体适用。
- 对本人的义务课予较晚:个人事业者等自身应遵守的义务(正在检讨禁止使用不符构造规格之机械等)自2027年4月1日起,与发注者一方的对象扩大在时期上分开。
此外,自2023年(令和5年)4月1日起,将一定危险有害作业委由承揽人(一人亲方等)承揽的注文者,已先行被课予使局所排气装置运转、周知有害物处理方法等配虑义务。2026年以后的修正,是进一步扩大此流向。何种作业适用何种措施因业种与现场而异,个别判断须以厚生劳动省・劳动基准监督署最新信息确认。
一人亲方或业务委托并非「劳动者」,为何受保护?
安卫法的措施义务原为保护「劳动者」之规定,但背后的思考是:在同一现场遭受同一危险者,不只有劳动者。即使并非劳动者,于同一场所接触有害物或危险机械的一人亲方・业务委托,也有与劳动者共通遭受同一危险之虞。
- 共通危险的发想:修正采取在「与劳动者于同一场所作业」时使措施及于其身的形式。出发点并非契约形式(雇用或承揽),而是是否实际遭受同一危险。
- 也以本人的协力为前提:修正法朝向要求作业从事者(个人事业者等)对灾害防止措施负协力努力义务,并遵从事业者所实施的措施。这是发注者实施措施、本人遵守的双向机制。
- 非雇用的性质不变:成为保护对象与作为劳动者受雇用,是两回事。社会保险与加班费,仍以实态是否为雇用(劳动者性)判断。
因此,发注者若理解为「因实施了保护措施,即如同将一人亲方当作劳动者对待」,则属误解。安全卫生上的保护与劳务上的劳动者性,须作为不同论点整理。涉及劳动者性判断的场面,如后所述,属社会保险劳务士・律师的领域。
作业记录・教育・健康管理被要求到何种程度?
对个人事业者等本身的义务课予与灾害报告,将朝2027年启动。发注者・事业者宜将目前确定的框架与今后具体化的部分分开掌握,较为安全。
| 项目 | 目前所知 |
|---|---|
| 业务上灾害的报告 | 预定于2027年(令和9年)1月1日创设个人事业者等相关业务上灾害的报告制度 |
| 健康管理 | 厚生劳动省已就个人事业者等健康管理的推进方式提出指引(指南),涵盖抑制长时间就业、劝导健康检查等 |
| 安全卫生教育・信息提供 | 依作业内容提供・周知危险有害信息,属混合作业场所措施的一环 |
想针对您的情况进一步咨询?
关于社会保险、工资计算及劳务管理,欢迎告诉我们您的情况。
作业记录・教育・健康检查应记录・实施到「何种程度」,因业种・作业内容・施行时期而异,细节仍在检讨过程中。为凑足篇幅或体裁而写入未确定的数值并不妥当,个别对应宜以厚生劳动省・劳动基准监督署最新信息,并视需要向社会保险劳务士咨询后确定,较为务实。处理化学物质之现场的自律性管理流向,整理于何谓化学物质的自律性管理、SDS与风险评估的实务。
劳灾特别加入・契约・设备应委托给谁?
使用一人亲方或业务委托的事业者所须整备者,不只安全卫生措施。劳灾・契约・设备的分工不同。
| 论点 | 由谁负责 |
|---|---|
| 安全卫生措施的内部整备、就业规则・劳动条件的整理、一人亲方劳灾特别加入手续 | 社会保险劳务士(本事务所) |
| 承揽契约的内容、民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契约书的作成・审阅、纷争的交涉・诉讼 | 律师 |
| 作业现场安全设备(脚手架・局所排气装置・防护具等)的设计・施工 | 专门工程业者・设备业者 |
| 个别措施是否必要・灾害报告的受理 | 劳动基准监督署(本人・事业者确认) |
一人亲方自身的劳灾,因其非劳动者,原则上非劳灾保险对象;但依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昭和22年法律第50号)第33条以下的特别加入制度,建设业的一人亲方等可透过劳动保险事务组合等加入。此加入手续与内部安全卫生体制的整备,社会保险劳务士可提供协助。另一方面,承揽契约的内容、事故发生时的民事责任、契约成为纷争时的交涉・诉讼属律师领域,与本事务所系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缔约。本文仅介绍框架,并不判断个别措施义务之有无或契约上之责任。
常见问题
Q. 委由一人亲方作业的发注者,自2026年4月起应做什么?
A. 自2026年(令和8年)4月1日起,混合作业场所中元方事业者等的措施义务对象由「劳动者」扩大至「作业从事者」,与自家劳动者于同一场所作业的一人亲方等也纳入联络调整与危险周知。惟何种作业适用何种措施因业种・现场而异,细节仍在检讨过程中。具体对应请以厚生劳动省・劳动基准监督署最新信息确认。
Q. 是否也对个人事业者等本身课予义务?
A. 对个人事业者等本身的义务课予(正在检讨禁止使用不符构造规格之机械等)自2027年(令和9年)4月1日起,与发注者一方措施义务对象的扩大(2026年4月)在时期上分开。宜将目前确定之内容与今后具体化之部分分开掌握,较为安全。
Q. 实施保护措施后,一人亲方会被当作劳动者对待吗?
A. 不会。成为安全卫生保护对象与作为劳动者受雇用,是两回事。社会保险与加班费并非以契约名称,而是以实态是否为雇用(劳动者性)判断。实施保护措施本身,不会立即产生劳动者性。
Q. 一人亲方的劳灾,由发注者使其加入吗?
A. 一人亲方原则上非劳灾保险对象,但依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的特别加入制度,建设业的一人亲方等可由本人透过劳动保险事务组合等加入。并非由发注者代本人加入之制度。内部安全卫生体制的整备与特别加入手续,社会保险劳务士可提供协助。
这篇文章的根据
- 修正法:劳动安全卫生法及作业环境测定法部分修正之法律(令和7年法律第33号,2025年〔令和7年〕5月14日公布)。将个人事业者等(作业从事者)纳入安全卫生保护・义务框架之修正(e-Gov法令检索。施行日・最终修正请逐次确认)
- 分阶段施行:2025年(令和7年)5月14日=注文者等的配虑/2026年(令和8年)4月1日=混合作业场所中元方事业者等的措施义务对象由「劳动者」扩大至「作业从事者」/2027年(令和9年)1月1日=业务上灾害报告制度的创设/2027年(令和9年)4月1日=对个人事业者等本身的义务课予・对作业场所管理事业者的联络调整措施(厚生劳动省・劳动局之案内,2026年10月参照。各施行日之具体对象仍在检讨过程中,着手前请以一次信息确认)
- 安卫法基础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法(昭和47年法律第57号)第22条(防止健康障害之措施)、第29条〜第31条(元方事业者・注文者等应采取之措施)等
- 先行的保护措施:将一定危险有害作业委由承揽人(一人亲方等)承揽之注文者等的配虑・周知义务,自2023年(令和5年)4月1日起先行施行(厚生劳动省之案内,2026年10月参照)
- 一人亲方的劳灾: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昭和22年法律第50号)第33条以下的特别加入制度(建设业的一人亲方等透过劳动保险事务组合等加入)
- 社会保险劳务士的业务:社会保险劳务士法第2条
本文并不代为决定应向谁咨询。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可就安全卫生措施的内部整备、就业规则・劳动条件的整理、一人亲方劳灾特别加入手续提供咨询。承揽契约的内容・民事责任・契约书作成或纷争由律师,作业现场安全设备的设计・施工由专门工程业者负责,均与本事务所系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缔约。费用整理于报酬额表,常见问题整理于常见问答。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提供。特定现场适用何种措施义务、特定作业是否属「混合作业场所」、特定一人亲方是否为特别加入对象等个别判断,因情形而异。制度的适用与个别判断,须对照最新一次信息(厚生劳动省・劳动基准监督署・e-Gov等)与个别情形,于面谈后由资格者进行。执笔为浦松丈二(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先从梳理“工作方式”开始,好吗?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文京区小日向・东京Metro丸之内线“茗荷谷”站 步行5分)从劳务现状的整理开始协助您。
LINE直接连到代表・浦松丈二本人。24小时均可发送信息,将依序回复。
东京Metro丸之内线“茗荷谷”站 步行5分|周二・周三 10:00〜19:00/周一・周四〜周日 18:00〜19: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