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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险

建设业的社会保险加入义务与一人亲方的劳灾特别加入该如何整理?

建立人事、薪酬与劳动制度的示意图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建设业许可要求加入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雇用保险这「适当的社会保险」(令和2年10月1日施行的修正建设业法)。另一方面,以不使用劳工工作为常态的一人亲方,并非劳灾保险上的「劳工」,因此要获得补偿须透过团体办理一人亲方等的特别加入(第2种、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第35条)。这与雇用劳工的中小事业主特别加入(第1种、第34条)在加入窗口与要件上都不同。加入手续由社会保险劳务士办理,建设业许可的申请由行政书士(独立的事业体、另行签约)办理,分开整理。

先讲结论:建设业许可要求加入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雇用保险这「适当的社会保险」(令和2年10月1日施行的修正建设业法)。另一方面,以不使用劳工工作为常态的一人亲方,并非劳灾保险上的「劳工」,因此要获得劳灾补偿,须透过一人亲方的团体办理一人亲方等的特别加入(第2种、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第35条)。这与雇用劳工的中小事业主特别加入(第1种、第34条)在加入窗口与要件上都不同。本文整理建设业的社会保险加入义务与一人亲方的劳灾特别加入。加入手续、就业规则、透过团体办理的手续咨询由社会保险劳务士办理;建设业许可的申请与要件确认由行政书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与本所各自独立的事业体、另行签约)办理。

「要取得(更新)建设业许可,想把社会保险整理好」「我是出现场的一人亲方,劳灾该怎么办」——这是建设业者常有的咨询。本页面是为了即将面对建设业许可、想整理社会保险与一人亲方劳灾的事业者。个别的加入可否或保险费金额的确定判断,由具资格者于面谈后进行。

建设业许可一定要加入社会保险吗?

一定要。令和2年10月1日施行的修正建设业法(依令和元年法律第30号的修正),将「适当的社会保险加入」加入为建设业许可的要件(许可基准)。无论新申请或更新,都会确认是否已加入应加入的社会保险。有加入义务却未加入,就不符合要件。

「适当的社会保险」依事业所的形态与规模而定。

事业所区分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雇用保险
法人(即使仅1名役员)必要必要雇用劳工即必要
个人事业・经常5人以上必要必要雇用劳工即必要
个人事业・未满5人适用除外(国民健康保险等即可)适用除外(国民年金即可)雇用劳工即必要

健康保险与厚生年金保险,法人即使仅1名役员、个人事业经常5人以上即强制适用。个人事业未满5人时,这两项为适用除外,维持国民健康保险与国民年金即符合要件。雇用保险只要雇用1名劳工即需加入。由于义务按事业所判断,准备许可前先确认自家属于哪一区分是出发点。是否须加入,也与劳工性的判断有关,整理于外包与雇用的分界

一人亲方如何办理劳灾的特别加入?

一人亲方是以不使用劳工工作为常态的自营业者(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第33条第3号)。劳灾保险原本补偿「劳工」的业务灾害与通勤灾害,非劳工的一人亲方本来就没有劳灾给付。因此设有一人亲方等的特别加入(第2种、同法第35条)。

  • 无法个人直接加入,须**透过一人亲方等的团体(特别加入团体)**申请,由团体以相当于事业主的立场办理手续
  • 从既定范围中选择补偿基础的给付基础日额,日额越高保险费与给付也越高
  • 建设业的一人亲方,依业务实态,有些作业要求健康检查

一人亲方若雇用劳工,劳动保险的框架就会改变。一旦雇用劳工,就不再是一人亲方,而需要作为劳动保险适用事业另行办理手续。涉及海外现场时的特别加入思路,可参考海外出差与海外派遣在劳灾上完全不同

中小事业主的特别加入与一人亲方的特别加入有何不同?

两者都是「事业主一方的特别加入」,但依据条文与加入窗口不同。搞错就无法推进手续。

第1种:中小事业主等第2种:一人亲方等
依据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第34条(对象为第33条第1号・第2号)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第35条(对象为第33条第3号〜第5号)
谁能加入雇用劳工的中小事业主及其家族从事者等以不使用劳工工作为常态的一人亲方等
加入窗口委托劳动保险事务组合处理劳动保险事务而加入透过**一人亲方等的团体(特别加入团体)**加入
前提就劳工已成立劳灾保险的保险关系未雇用劳工

要点是是否雇用劳工。雇用劳工的社长为第1种(中小事业主等),前提是就劳工已成立劳灾保险关系,透过劳动保险事务组合加入。不雇用劳工而工作的一人亲方为第2种,透过一人亲方的团体加入。仅有社长1人的公司无法以中小事业主特别加入的理由,整理于社长领不到劳灾,而且只有1人时也无法特别加入。即使同为「建设业的事业主」,也依雇用实态而分属不同制度。

加入手续与建设业许可的申请该如何分配专家?

建设业的社会保险与许可,依资格分工。一开始就分清楚,可避免遗漏与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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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保险、工资计算及劳务管理,欢迎告诉我们您的情况。

要做的事属于谁的领域
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雇用保险的加入手续、资格取得・丧失的申报、就业规则的整备、一人亲方透过团体办理手续的咨询社会保险劳务士(本所)
建设业许可的申请・更新、许可要件确认、经营事项审查行政书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与本所各自独立的事业体。另行签约)
公司设立、役员变更等登记司法书士
与劳动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相关的税务、决算税理士

社会保险的加入手续、劳动保险的申报、就业规则的整备是社会保险劳务士的业务。建设业许可的申请与要件确认由行政书士办理。四葉有社会保险劳务士事务所与行政书士事务所,但各自独立,契约、请款、汇款账户也分别承接,且无介绍费往来。就业规则的制作・申报义务自经常10人以上产生(就业规则从几人开始有义务)。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能做什么?

位于文京区小日向的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承接建设业的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雇用保险加入手续、劳动保险的年度更新、资格取得・丧失申报、就业规则整备,以及一人亲方透过团体办理手续的咨询。建设业许可的申请本身由行政书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各自独立的事业体、另行签约)办理,本所负责社会保险一侧。咨询免费。 费用请见报酬额表,常见问题请见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

Q. 我是一人亲方,未加入劳灾就出现场有问题吗?
A. 法律上,一人亲方的特别加入并非义务。但元请的现场常要求特别加入的证明,未加入可能无法进场。未特别加入时,作业中受伤没有劳灾保险给付。是否加入与给付基础日额如何选择,由具资格者依实态整理。

Q. 没有雇用员工的一人社长公司,能以一人亲方特别加入吗?
A. 有可能可以。完全不使用劳工的公司,无法加入中小事业主等的特别加入(第1种),因为其前提是劳工部分已成立劳灾保险的保险关系。另一方面,如建设业等省令所定种类的事业,以不使用劳工进行为常态时,即使是法人的代表者,也可能以一人亲方等(第2种・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第33条第3号)的身份,经由一人亲方团体特别加入。是否有代表者以外的董事、使用劳工的日数等会影响处理方式,个别可否须向加入的团体及所辖劳动局确认。

Q. 个人事业雇用4人的话,健康保险与厚生年金就不用加入吗?
A. 个人事业经常未满5人时,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为适用除外,维持国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也符合建设业许可要件。但雇用保险只要雇用1名劳工即需加入。一旦达5人以上,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也转为强制适用,请留意人数变化。

Q. 为了建设业许可加入了社会保险。也需要就业规则吗?
A. 就业规则的制作・申报义务,发生于经常雇用10人以上劳工的事业场所。未满10人虽无制作・申报义务,但劳动条件的明示自第1人起即需要。许可要件是社会保险的加入,而非就业规则的有无,但就现场的劳务管理而言,事先整备仍有意义。

本文的依据

  • 建设业法(昭和24年法律第100号)第7条=一般建设业许可的基准。依令和元年法律第30号的修正建设业法(令和2年10月1日施行),透过建设业法施行规则将「适当的社会保险加入」加入为许可要件
  • 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昭和22年法律第50号)第33条=特别加入的对象(第1号・第2号=中小事业主等、第3号・第4号=一人亲方等、第5号=特定作业从事者、第6号・第7号=海外派遣者)/第34条=中小事业主等的特别加入(第1种)/第35条=一人亲方等的特别加入(第2种)/第36条=海外派遣者的特别加入(第3种)
  • 健康保险法(大正11年法律第70号)・厚生年金保险法(昭和29年法律第115号)=适用事业所(法人即使1人、个人事业经常5人以上强制适用;个人事业未满5人适用除外)
  • 「适当的社会保险加入」的许可要件化(令和2年10月1日施行)与法人/个人5人以上/个人未满5人的区分,依国土交通省「建設業における社会保険加入対策について」及东京都都市整备局公表资料确认(皆为2026年9月22日参照)
  • 条文依 e-Gov 法令检索确认(2026年9月时点)

本文并未决定该找谁咨询。社会・劳动保险的加入手续、就业规则的整备、一人亲方透过团体办理手续的咨询是社会保险劳务士的业务。建设业许可的申请与要件确认是行政书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各自独立的事业体、另行签约)、登记是司法书士、税务是税理士的业务。委托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时的费用整理于报酬额表,常见问题整理于常见问题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提供。依个别情形的判断,由具资格者于面谈后进行。撰写者为浦松丈二(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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