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契约通算超过5年后,无期转换如何发生?实务整理

浦松 丈二
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与同一使用者的有期劳动契约通算超过5年后,劳工即取得申请转换为无期(无期间之定)劳动契约的权利(劳动契约法第18条第1项)。劳工提出申请,使用者即被视为承诺,下一份契约起成为无期间之定的契约。无期转换后的劳动条件,除另有规定外,与转换前的有期契约相同;契约之间若有6个月以上的空白(冷却),通算即归零。就业规则的整备与劳资对应由社会保险劳务士办理,为逃避无期转换的终止续约等个别纠纷由律师(独立的事业体、另行签约)处理。
先讲结论:与同一使用者的有期劳动契约通算超过5年后,劳工即取得申请转换为无期(无期间之定)劳动契约的权利(劳动契约法第18条第1项)。劳工提出申请,使用者即被视为承诺,下一份契约起成为无期间之定的契约。无期转换后的劳动条件,除另有规定外,与转换前的有期契约相同(仅除去有期间之定这点)。契约之间若有6个月以上的空白(冷却),通算即归零。本文以实务整理通算5年、冷却、申请权的计算方式。就业规则的整备与劳资对应由社会保险劳务士办理;为逃避无期转换的终止续约等个别纠纷,由律师(与本所各自独立的事业体、另行签约)处理。
「契约员工或兼职已续用超过5年,是否必须做些什么」「无期转换是指要转为正职吗」——这是拥有有期雇用者的公司常有的咨询。本页面是为了拥有兼职、契约员工、嘱托等有期雇用者、须因应无期转换规则的中小企业劳务负责人。个别终止续约的可否或纠纷对应,不在本文范围内。
无期转换申请权何时发生?
与同一使用者所缔结的2份以上有期劳动契约,通算契约期间超过5年时,该劳工即发生无期转换申请权(劳动契约法第18条第1项)。因为是「超过」,并非刚好5年,而是进入超过5年的契约的时点为起点。
- 契约期间为1年时,于第5次续约后(即第6年的契约)期间中发生申请权
- 契约期间为3年时,于第1次续约后(即进入通算第6年的第2份契约)期间中发生申请权
- 于已发生权利的契约期间中,劳工提出申请时,使用者即被视为承诺,自现契约结束的翌日起成为无期劳动契约
无期转换规则(第18条)于平成25年4月1日施行。因此原则上最初的无期转换申请权发生于平成30年(2018年)4月1日以后。有期契约每次续约须重新明示劳动条件这点,于在留期限与雇用契约期间亦有提及。
冷却期间如何计算?
契约与契约之间若有一定以上的空白期间(无契约期间),其之前的契约期间即从通算归零。此即冷却(劳动契约法第18条第2项)。
| 空白前一份有期契约的期间 | 构成冷却的空白期间 |
|---|---|
| 1年以上 | 6个月以上 |
| 未满1年 | 以该契约期间的2分之1为基础、由厚生劳动省令所定的期间以上(未满1个月进位为1个月) |
例如前一份契约为1年以上时,若有6个月以上的空白,其之前的期间即不计入通算。反之,空白未满6个月时通算延续。「稍微空开续约之间、使5年不累积」的做法,在空白过短时并不成立。 此外,切断契约后经一定期间再雇用同一人的做法,若被视为实质上为逃避无期转换,即会连结到后述的终止续约问题。计算方式依个别契约的排列而变,须以契约书的履历确认。
无期转换后的劳动条件是否改变?
原则上,除了不再有期间之定外并不改变。劳动契约法第18条第1项规定,无期转换后劳动契约内容的劳动条件,除另有规定的部分外,与转换前的有期劳动契约相同。
- 「无期转换=正职化」并非如此。时薪、工作内容、勤务地等,除非另有规定,均沿用有期时的内容
- 是否给予与正职相同的待遇,是公司以另段规定(就业规则或个别合意)设计的事项
- 事先整备无期转换者专属的就业规则区分,可使转换时的劳动条件更明确
无期转换不会自动发生,而是因劳工的申请而发生。为因应申请,事先决定如何订定无期转换者的劳动条件、是否于就业规则设区分,是实务要点。就业规则的制作・申报义务自经常10人以上产生(就业规则从几人开始有义务)。另外,将正职转换作为补助对象时的设计,于想争取补助由最初的契约形态决定中处理。
终止续约或逃避无期转换有何问题?
在无期转换申请权发生前不予续约(终止续约)的动作,是容易产生纠纷的部分。有期契约反覆续约、实质上与无期契约无异的状态,或有合理期待续约的理由时,若终止续约欠缺客观合理理由、且社会通念上难认相当,使用者的终止续约可能不被认可(劳动契约法第19条=终止续约法理)。
- 在申请权发生前仅以此为由终止续约,容易被视为逃避无期转换
- 设定「原则不续约」等续约上限时,自最初契约时的明示与运用的一贯性亦受检视
- 个别终止续约是否有效的判断、纠纷的对应,是律师的业务。与本所各自独立的事业体,另行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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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无期转换规则设有特例。依专门知识等相关的有期雇用劳动者等特别措置法(平成26年法律第137号),在都道府县劳动局长认定的事业主之下,就从事一定专案的高度专门职、或定年后继续雇用的高龄者,设有无期转换申请权不发生的特例期间。运用特例须计画的认定,由社会保险劳务士整备。解雇与终止续约上社劳士与律师的角色如何分工,整理于解雇是社劳士还是律师。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能做什么?
位于文京区小日向的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承接有期契约通算期间的整理、无期转换者专属就业规则区分的建立、劳动条件明示书面的整备、设定续约上限时的设计,以及有期特例计画认定的咨询。个别终止续约的有效性判断与纠纷对应是律师(与本所各自独立的事业体、另行签约)的业务,本所负责事前的制度设计与书面整备。咨询免费。 费用请见报酬额表,常见问题请见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
Q. 无期转换后,就必须转为正职吗?
A. 不。无期转换只是「去除期间之定」,并非转为正职。除另有规定外,时薪或工作内容等劳动条件,沿用转换前的有期契约(劳动契约法第18条第1项)。是否给予与正职相同的待遇,是公司于就业规则等另行订定的事项。
Q. 契约的空白期间对通算5年有何影响?
A. 契约与契约之间若有一定以上的空白,其之前的期间即从通算归零(冷却)。前一份契约为1年以上时,6个月以上的空白即归零。空白未满6个月时通算延续。未满1年的契约,则以该期间的2分之1为基础的期间为基准。
Q. 在超过5年前不予续约,就能避免无期转换吗?
A. 仅以申请权即将发生为由终止续约,容易被视为逃避无期转换而受争执。有反覆续约的实态或对续约的合理期待时,终止续约可能不被认可(劳动契约法第19条)。个别可否依情形而判断分歧,纠纷对应是律师的业务。
Q. 定年后再雇用的高龄者,也会在5年时成为无期转换对象吗?
A. 原则为对象,但有特例。依有期雇用特别措置法,在都道府县劳动局长认定的事业主之下,就定年后继续雇用的高龄者,设有无期转换申请权不发生的特例期间。运用特例须计画认定的手续。
本文的依据
- 劳动契约法(平成19年法律第128号)第18条第1项=通算契约期间超过5年的有期契约劳工的无期转换申请、及使用者的承诺视为/第18条第1项后段=无期转换后的劳动条件除另有规定外与转换前的有期契约相同/第18条第2项=空白期间(冷却)6个月以上(前一份契约未满1年时以其2分之1为基础由厚生劳动省令所定的期间以上)不计入通算
- 劳动契约法第19条=有期劳动契约的更新等(终止续约法理。有反覆续约或续约合理期待时,不认可欠缺客观合理性・社会通念上相当性的终止续约)
- 专门知识等相关的有期雇用劳动者等特别措置法(平成26年法律第137号)=有期特例。依都道府县劳动局长的认定,就一定的高度专门职・定年后继续雇用的高龄者,设无期转换申请权不发生的特例期间
- 无期转换规则(劳动契约法第18条)的施行日=平成25年4月1日(修正劳动契约法于平成24年8月成立)。最初的无期转换申请权原则上发生于平成30年(2018年)4月1日以后
- 厚生劳动省「无期转换ルール ハンドブック」及有期契约劳工的无期转换入口网站(muki.mhlw.go.jp、2026年9月22日参照)
- 条文依 e-Gov 法令检索确认(2026年9月时点)
本文并未决定该找谁咨询。有期契约通算期间的整理、无期转换者就业规则的整备、劳动条件的明示、有期特例的计画认定是社会保险劳务士的业务。个别终止续约的有效性判断与纠纷对应是律师(与本所各自独立的事业体、另行签约)的业务。委托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时的费用整理于报酬额表,常见问题整理于常见问题。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提供。依个别情形的判断,由具资格者于面谈后进行。撰写者为浦松丈二(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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