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契約通算超過5年後,無期轉換如何發生?實務整理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與同一使用者的有期勞動契約通算超過5年後,勞工即取得申請轉換為無期(無期間之定)勞動契約的權利(勞動契約法第18條第1項)。勞工提出申請,使用者即被視為承諾,下一份契約起成為無期間之定的契約。無期轉換後的勞動條件,除另有規定外,與轉換前的有期契約相同;契約之間若有6個月以上的空白(冷卻),通算即歸零。就業規則的整備與勞資對應由社會保險勞務士辦理,為逃避無期轉換的終止續約等個別糾紛由律師(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處理。
先講結論:與同一使用者的有期勞動契約通算超過5年後,勞工即取得申請轉換為無期(無期間之定)勞動契約的權利(勞動契約法第18條第1項)。勞工提出申請,使用者即被視為承諾,下一份契約起成為無期間之定的契約。無期轉換後的勞動條件,除另有規定外,與轉換前的有期契約相同(僅除去有期間之定這點)。契約之間若有6個月以上的空白(冷卻),通算即歸零。本文以實務整理通算5年、冷卻、申請權的計算方式。就業規則的整備與勞資對應由社會保險勞務士辦理;為逃避無期轉換的終止續約等個別糾紛,由律師(與本所各自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處理。
「契約員工或兼職已續用超過5年,是否必須做些什麼」「無期轉換是指要轉為正職嗎」——這是擁有有期僱用者的公司常有的諮詢。本頁面是為了擁有兼職、契約員工、囑託等有期僱用者、須因應無期轉換規則的中小企業勞務負責人。個別終止續約的可否或糾紛對應,不在本文範圍內。
無期轉換申請權何時發生?
與同一使用者所締結的2份以上有期勞動契約,通算契約期間超過5年時,該勞工即發生無期轉換申請權(勞動契約法第18條第1項)。因為是「超過」,並非剛好5年,而是進入超過5年的契約的時點為起點。
- 契約期間為1年時,於第5次續約後(即第6年的契約)期間中發生申請權
- 契約期間為3年時,於第1次續約後(即進入通算第6年的第2份契約)期間中發生申請權
- 於已發生權利的契約期間中,勞工提出申請時,使用者即被視為承諾,自現契約結束的翌日起成為無期勞動契約
無期轉換規則(第18條)於平成25年4月1日施行。因此原則上最初的無期轉換申請權發生於平成30年(2018年)4月1日以後。有期契約每次續約須重新明示勞動條件這點,於在留期限與僱用契約期間亦有提及。
冷卻期間如何計算?
契約與契約之間若有一定以上的空白期間(無契約期間),其之前的契約期間即從通算歸零。此即冷卻(勞動契約法第18條第2項)。
| 空白前一份有期契約的期間 | 構成冷卻的空白期間 |
|---|---|
| 1年以上 | 6個月以上 |
| 未滿1年 | 以該契約期間的2分之1為基礎、由厚生勞動省令所定的期間以上(未滿1個月進位為1個月) |
例如前一份契約為1年以上時,若有6個月以上的空白,其之前的期間即不計入通算。反之,空白未滿6個月時通算延續。「稍微空開續約之間、使5年不累積」的做法,在空白過短時並不成立。 此外,切斷契約後經一定期間再僱用同一人的做法,若被視為實質上為逃避無期轉換,即會連結到後述的終止續約問題。計算方式依個別契約的排列而變,須以契約書的履歷確認。
無期轉換後的勞動條件是否改變?
原則上,除了不再有期間之定外並不改變。勞動契約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無期轉換後勞動契約內容的勞動條件,除另有規定的部分外,與轉換前的有期勞動契約相同。
- 「無期轉換=正職化」並非如此。時薪、工作內容、勤務地等,除非另有規定,均沿用有期時的內容
- 是否給予與正職相同的待遇,是公司以另段規定(就業規則或個別合意)設計的事項
- 事先整備無期轉換者專屬的就業規則區分,可使轉換時的勞動條件更明確
無期轉換不會自動發生,而是因勞工的申請而發生。為因應申請,事先決定如何訂定無期轉換者的勞動條件、是否於就業規則設區分,是實務要點。就業規則的製作・申報義務自經常10人以上產生(就業規則從幾人開始有義務)。另外,將正職轉換作為補助對象時的設計,於想爭取補助由最初的契約形態決定中處理。
終止續約或逃避無期轉換有何問題?
在無期轉換申請權發生前不予續約(終止續約)的動作,是容易產生糾紛的部分。有期契約反覆續約、實質上與無期契約無異的狀態,或有合理期待續約的理由時,若終止續約欠缺客觀合理理由、且社會通念上難認相當,使用者的終止續約可能不被認可(勞動契約法第19條=終止續約法理)。
- 在申請權發生前僅以此為由終止續約,容易被視為逃避無期轉換
- 設定「原則不續約」等續約上限時,自最初契約時的明示與運用的一貫性亦受檢視
- 個別終止續約是否有效的判斷、糾紛的對應,是律師的業務。與本所各自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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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無期轉換規則設有特例。依專門的知識等を有する有期雇用勞働者等に関する特別措置法(平成26年法律第137號),在都道府縣勞動局長認定的事業主之下,就從事一定專案的高度專門職、或定年後繼續僱用的高齡者,設有無期轉換申請權不發生的特例期間。運用特例須計畫的認定,由社會保險勞務士整備。解僱與終止續約上社勞士與律師的角色如何分工,整理於解僱是社勞士還是律師。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能做什麼?
位於文京區小日向的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承接有期契約通算期間的整理、無期轉換者專屬就業規則區分的建立、勞動條件明示書面的整備、設定續約上限時的設計,以及有期特例計畫認定的諮詢。個別終止續約的有效性判斷與糾紛對應是律師(與本所各自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的業務,本所負責事前的制度設計與書面整備。諮詢免費。 費用請見報酬額表,常見問題請見常見問題。
常見問題
Q. 無期轉換後,就必須轉為正職嗎?
A. 不。無期轉換只是「去除期間之定」,並非轉為正職。除另有規定外,時薪或工作內容等勞動條件,沿用轉換前的有期契約(勞動契約法第18條第1項)。是否給予與正職相同的待遇,是公司於就業規則等另行訂定的事項。
Q. 契約的空白期間對通算5年有何影響?
A. 契約與契約之間若有一定以上的空白,其之前的期間即從通算歸零(冷卻)。前一份契約為1年以上時,6個月以上的空白即歸零。空白未滿6個月時通算延續。未滿1年的契約,則以該期間的2分之1為基礎的期間為基準。
Q. 在超過5年前不予續約,就能避免無期轉換嗎?
A. 僅以申請權即將發生為由終止續約,容易被視為逃避無期轉換而受爭執。有反覆續約的實態或對續約的合理期待時,終止續約可能不被認可(勞動契約法第19條)。個別可否依情形而判斷分歧,糾紛對應是律師的業務。
Q. 定年後再僱用的高齡者,也會在5年時成為無期轉換對象嗎?
A. 原則為對象,但有特例。依有期僱用特別措置法,在都道府縣勞動局長認定的事業主之下,就定年後繼續僱用的高齡者,設有無期轉換申請權不發生的特例期間。運用特例須計畫認定的手續。
本文的依據
- 勞動契約法(平成19年法律第128號)第18條第1項=通算契約期間超過5年的有期契約勞工的無期轉換申請、及使用者的承諾視為/第18條第1項後段=無期轉換後的勞動條件除另有規定外與轉換前的有期契約相同/第18條第2項=空白期間(冷卻)6個月以上(前一份契約未滿1年時以其2分之1為基礎由厚生勞動省令所定的期間以上)不計入通算
- 勞動契約法第19條=有期勞動契約的更新等(終止續約法理。有反覆續約或續約合理期待時,不認可欠缺客觀合理性・社會通念上相當性的終止續約)
- 專門的知識等を有する有期雇用勞働者等に関する特別措置法(平成26年法律第137號)=有期特例。依都道府縣勞動局長的認定,就一定的高度專門職・定年後繼續僱用的高齡者,設無期轉換申請權不發生的特例期間
- 無期轉換規則(勞動契約法第18條)的施行日=平成25年4月1日(修正勞動契約法於平成24年8月成立)。最初的無期轉換申請權原則上發生於平成30年(2018年)4月1日以後
- 厚生勞動省「無期轉換ルール ハンドブック」及有期契約勞工的無期轉換入口網站(muki.mhlw.go.jp、2026年9月22日參照)
- 條文依 e-Gov 法令檢索確認(2026年9月時點)
本文並未決定該找誰諮詢。有期契約通算期間的整理、無期轉換者就業規則的整備、勞動條件的明示、有期特例的計畫認定是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個別終止續約的有效性判斷與糾紛對應是律師(與本所各自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的業務。委託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時的費用整理於報酬額表,常見問題整理於常見問題。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依個別情形的判斷,由具資格者於面談後進行。撰寫者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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