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業的社會保險加入義務與一人親方的勞災特別加入該如何整理?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建設業許可要求加入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僱用保險這「適當的社會保險」(令和2年10月1日施行的修正建設業法)。另一方面,以不使用勞工工作為常態的一人親方,並非勞災保險上的「勞工」,因此要獲得補償須透過團體辦理一人親方等的特別加入(第2種、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第35條)。這與僱用勞工的中小事業主特別加入(第1種、第34條)在加入窗口與要件上都不同。加入手續由社會保險勞務士辦理,建設業許可的申請由行政書士(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辦理,分開整理。
先講結論:建設業許可要求加入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僱用保險這「適當的社會保險」(令和2年10月1日施行的修正建設業法)。另一方面,以不使用勞工工作為常態的一人親方,並非勞災保險上的「勞工」,因此要獲得勞災補償,須透過一人親方的團體辦理一人親方等的特別加入(第2種、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第35條)。這與僱用勞工的中小事業主特別加入(第1種、第34條)在加入窗口與要件上都不同。本文整理建設業的社會保險加入義務與一人親方的勞災特別加入。加入手續、就業規則、透過團體辦理的手續諮詢由社會保險勞務士辦理;建設業許可的申請與要件確認由行政書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本所各自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辦理。
「要取得(更新)建設業許可,想把社會保險整理好」「我是出現場的一人親方,勞災該怎麼辦」——這是建設業者常有的諮詢。本頁面是為了即將面對建設業許可、想整理社會保險與一人親方勞災的事業者。個別的加入可否或保險費金額的確定判斷,由具資格者於面談後進行。
建設業許可一定要加入社會保險嗎?
一定要。令和2年10月1日施行的修正建設業法(依令和元年法律第30號的修正),將「適當的社會保險加入」加入為建設業許可的要件(許可基準)。無論新申請或更新,都會確認是否已加入應加入的社會保險。有加入義務卻未加入,就不符合要件。
「適當的社會保險」依事業所的形態與規模而定。
| 事業所區分 | 健康保險 | 厚生年金保險 | 僱用保險 |
|---|---|---|---|
| 法人(即使僅1名役員) | 必要 | 必要 | 僱用勞工即必要 |
| 個人事業・經常5人以上 | 必要 | 必要 | 僱用勞工即必要 |
| 個人事業・未滿5人 | 適用除外(國民健康保險等即可) | 適用除外(國民年金即可) | 僱用勞工即必要 |
健康保險與厚生年金保險,法人即使僅1名役員、個人事業經常5人以上即強制適用。個人事業未滿5人時,這兩項為適用除外,維持國民健康保險與國民年金即符合要件。僱用保險只要僱用1名勞工即需加入。由於義務按事業所判斷,準備許可前先確認自家屬於哪一區分是出發點。是否須加入,也與勞工性的判斷有關,整理於外包與僱用的分界。
一人親方如何辦理勞災的特別加入?
一人親方是以不使用勞工工作為常態的自營業者(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第33條第3號)。勞災保險原本補償「勞工」的業務災害與通勤災害,非勞工的一人親方本來就沒有勞災給付。因此設有一人親方等的特別加入(第2種、同法第35條)。
- 無法個人直接加入,須**透過一人親方等的團體(特別加入團體)**申請,由團體以相當於事業主的立場辦理手續
- 從既定範圍中選擇補償基礎的給付基礎日額,日額越高保險費與給付也越高
- 建設業的一人親方,依業務實態,有些作業要求健康檢查
一人親方若僱用勞工,勞動保險的框架就會改變。一旦僱用勞工,就不再是一人親方,而需要作為勞動保險適用事業另行辦理手續。涉及海外現場時的特別加入思路,可參考海外出差與海外派遣在勞災上完全不同。
中小事業主的特別加入與一人親方的特別加入有何不同?
兩者都是「事業主一方的特別加入」,但依據條文與加入窗口不同。搞錯就無法推進手續。
| 第1種:中小事業主等 | 第2種:一人親方等 | |
|---|---|---|
| 依據 | 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第34條(對象為第33條第1號・第2號) | 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第35條(對象為第33條第3號〜第5號) |
| 誰能加入 | 僱用勞工的中小事業主及其家族從事者等 | 以不使用勞工工作為常態的一人親方等 |
| 加入窗口 | 委託勞動保險事務組合處理勞動保險事務而加入 | 透過**一人親方等的團體(特別加入團體)**加入 |
| 前提 | 就勞工已成立勞災保險的保險關係 | 未僱用勞工 |
要點是是否僱用勞工。僱用勞工的社長為第1種(中小事業主等),前提是就勞工已成立勞災保險關係,透過勞動保險事務組合加入。不僱用勞工而工作的一人親方為第2種,透過一人親方的團體加入。僅有社長1人的公司無法以中小事業主特別加入的理由,整理於社長領不到勞災,而且只有1人時也無法特別加入。即使同為「建設業的事業主」,也依僱用實態而分屬不同制度。
加入手續與建設業許可的申請該如何分配專家?
建設業的社會保險與許可,依資格分工。一開始就分清楚,可避免遺漏與重工。
想針對您的情況進一步諮詢?
關於社會保險、薪資計算及勞務管理,歡迎告訴我們您的情況。
| 要做的事 | 屬於誰的領域 |
|---|---|
| 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僱用保險的加入手續、資格取得・喪失的申報、就業規則的整備、一人親方透過團體辦理手續的諮詢 | 社會保險勞務士(本所) |
| 建設業許可的申請・更新、許可要件確認、經營事項審查 | 行政書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本所各自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 |
| 公司設立、役員變更等登記 | 司法書士 |
| 與勞動保險費・社會保險費相關的稅務、決算 | 稅理士 |
社會保險的加入手續、勞動保險的申報、就業規則的整備是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建設業許可的申請與要件確認由行政書士辦理。四葉有社會保險勞務士事務所與行政書士事務所,但各自獨立,契約、請款、匯款帳戶也分別承接,且無介紹費往來。就業規則的製作・申報義務自經常10人以上產生(就業規則從幾人開始有義務)。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能做什麼?
位於文京區小日向的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承接建設業的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僱用保險加入手續、勞動保險的年度更新、資格取得・喪失申報、就業規則整備,以及一人親方透過團體辦理手續的諮詢。建設業許可的申請本身由行政書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各自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辦理,本所負責社會保險一側。諮詢免費。 費用請見報酬額表,常見問題請見常見問題。
常見問題
Q. 我是一人親方,未加入勞災就出現場有問題嗎?
A. 法律上,一人親方的特別加入並非義務。但元請的現場常要求特別加入的證明,未加入可能無法進場。未特別加入時,作業中受傷沒有勞災保險給付。是否加入與給付基礎日額如何選擇,由具資格者依實態整理。
Q. 沒有僱用員工的一人社長公司,能以一人親方特別加入嗎?
A. 有可能可以。完全不使用勞工的公司,無法加入中小事業主等的特別加入(第1種),因為其前提是勞工部分已成立勞災保險的保險關係。另一方面,如建設業等省令所定種類的事業,以不使用勞工進行為常態時,即使是法人的代表者,也可能以一人親方等(第2種・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第33條第3號)的身分,經由一人親方團體特別加入。是否有代表者以外的董事、使用勞工的日數等會影響處理方式,個別可否須向加入的團體及所轄勞動局確認。
Q. 個人事業僱用4人的話,健康保險與厚生年金就不用加入嗎?
A. 個人事業經常未滿5人時,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為適用除外,維持國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也符合建設業許可要件。但僱用保險只要僱用1名勞工即需加入。一旦達5人以上,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也轉為強制適用,請留意人數變化。
Q. 為了建設業許可加入了社會保險。也需要就業規則嗎?
A. 就業規則的製作・申報義務,發生於經常僱用10人以上勞工的事業場所。未滿10人雖無製作・申報義務,但勞動條件的明示自第1人起即需要。許可要件是社會保險的加入,而非就業規則的有無,但就現場的勞務管理而言,事先整備仍有意義。
本文的依據
- 建設業法(昭和24年法律第100號)第7條=一般建設業許可的基準。依令和元年法律第30號的修正建設業法(令和2年10月1日施行),透過建設業法施行規則將「適當的社會保險加入」加入為許可要件
- 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昭和22年法律第50號)第33條=特別加入的對象(第1號・第2號=中小事業主等、第3號・第4號=一人親方等、第5號=特定作業從事者、第6號・第7號=海外派遣者)/第34條=中小事業主等的特別加入(第1種)/第35條=一人親方等的特別加入(第2種)/第36條=海外派遣者的特別加入(第3種)
- 健康保險法(大正11年法律第70號)・厚生年金保險法(昭和29年法律第115號)=適用事業所(法人即使1人、個人事業經常5人以上強制適用;個人事業未滿5人適用除外)
- 「適當的社會保險加入」的許可要件化(令和2年10月1日施行)與法人/個人5人以上/個人未滿5人的區分,依國土交通省「建設業における社会保険加入対策について」及東京都都市整備局公表資料確認(皆為2026年9月22日參照)
- 條文依 e-Gov 法令檢索確認(2026年9月時點)
本文並未決定該找誰諮詢。社會・勞動保險的加入手續、就業規則的整備、一人親方透過團體辦理手續的諮詢是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建設業許可的申請與要件確認是行政書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各自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登記是司法書士、稅務是稅理士的業務。委託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時的費用整理於報酬額表,常見問題整理於常見問題。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依個別情形的判斷,由具資格者於面談後進行。撰寫者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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