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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險

建設業的社會保險加入義務與一人親方的勞災特別加入該如何整理?

建構人事、薪資與勞務制度的示意圖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建設業許可要求加入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僱用保險這「適當的社會保險」(令和2年10月1日施行的修正建設業法)。另一方面,以不使用勞工工作為常態的一人親方,並非勞災保險上的「勞工」,因此要獲得補償須透過團體辦理一人親方等的特別加入(第2種、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第35條)。這與僱用勞工的中小事業主特別加入(第1種、第34條)在加入窗口與要件上都不同。加入手續由社會保險勞務士辦理,建設業許可的申請由行政書士(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辦理,分開整理。

先講結論:建設業許可要求加入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僱用保險這「適當的社會保險」(令和2年10月1日施行的修正建設業法)。另一方面,以不使用勞工工作為常態的一人親方,並非勞災保險上的「勞工」,因此要獲得勞災補償,須透過一人親方的團體辦理一人親方等的特別加入(第2種、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第35條)。這與僱用勞工的中小事業主特別加入(第1種、第34條)在加入窗口與要件上都不同。本文整理建設業的社會保險加入義務與一人親方的勞災特別加入。加入手續、就業規則、透過團體辦理的手續諮詢由社會保險勞務士辦理;建設業許可的申請與要件確認由行政書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本所各自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辦理。

「要取得(更新)建設業許可,想把社會保險整理好」「我是出現場的一人親方,勞災該怎麼辦」——這是建設業者常有的諮詢。本頁面是為了即將面對建設業許可、想整理社會保險與一人親方勞災的事業者。個別的加入可否或保險費金額的確定判斷,由具資格者於面談後進行。

建設業許可一定要加入社會保險嗎?

一定要。令和2年10月1日施行的修正建設業法(依令和元年法律第30號的修正),將「適當的社會保險加入」加入為建設業許可的要件(許可基準)。無論新申請或更新,都會確認是否已加入應加入的社會保險。有加入義務卻未加入,就不符合要件。

「適當的社會保險」依事業所的形態與規模而定。

事業所區分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僱用保險
法人(即使僅1名役員)必要必要僱用勞工即必要
個人事業・經常5人以上必要必要僱用勞工即必要
個人事業・未滿5人適用除外(國民健康保險等即可)適用除外(國民年金即可)僱用勞工即必要

健康保險與厚生年金保險,法人即使僅1名役員、個人事業經常5人以上即強制適用。個人事業未滿5人時,這兩項為適用除外,維持國民健康保險與國民年金即符合要件。僱用保險只要僱用1名勞工即需加入。由於義務按事業所判斷,準備許可前先確認自家屬於哪一區分是出發點。是否須加入,也與勞工性的判斷有關,整理於外包與僱用的分界

一人親方如何辦理勞災的特別加入?

一人親方是以不使用勞工工作為常態的自營業者(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第33條第3號)。勞災保險原本補償「勞工」的業務災害與通勤災害,非勞工的一人親方本來就沒有勞災給付。因此設有一人親方等的特別加入(第2種、同法第35條)。

  • 無法個人直接加入,須**透過一人親方等的團體(特別加入團體)**申請,由團體以相當於事業主的立場辦理手續
  • 從既定範圍中選擇補償基礎的給付基礎日額,日額越高保險費與給付也越高
  • 建設業的一人親方,依業務實態,有些作業要求健康檢查

一人親方若僱用勞工,勞動保險的框架就會改變。一旦僱用勞工,就不再是一人親方,而需要作為勞動保險適用事業另行辦理手續。涉及海外現場時的特別加入思路,可參考海外出差與海外派遣在勞災上完全不同

中小事業主的特別加入與一人親方的特別加入有何不同?

兩者都是「事業主一方的特別加入」,但依據條文與加入窗口不同。搞錯就無法推進手續。

第1種:中小事業主等第2種:一人親方等
依據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第34條(對象為第33條第1號・第2號)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第35條(對象為第33條第3號〜第5號)
誰能加入僱用勞工的中小事業主及其家族從事者等以不使用勞工工作為常態的一人親方等
加入窗口委託勞動保險事務組合處理勞動保險事務而加入透過**一人親方等的團體(特別加入團體)**加入
前提就勞工已成立勞災保險的保險關係未僱用勞工

要點是是否僱用勞工。僱用勞工的社長為第1種(中小事業主等),前提是就勞工已成立勞災保險關係,透過勞動保險事務組合加入。不僱用勞工而工作的一人親方為第2種,透過一人親方的團體加入。僅有社長1人的公司無法以中小事業主特別加入的理由,整理於社長領不到勞災,而且只有1人時也無法特別加入。即使同為「建設業的事業主」,也依僱用實態而分屬不同制度。

加入手續與建設業許可的申請該如何分配專家?

建設業的社會保險與許可,依資格分工。一開始就分清楚,可避免遺漏與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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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社會保險、薪資計算及勞務管理,歡迎告訴我們您的情況。

要做的事屬於誰的領域
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僱用保險的加入手續、資格取得・喪失的申報、就業規則的整備、一人親方透過團體辦理手續的諮詢社會保險勞務士(本所)
建設業許可的申請・更新、許可要件確認、經營事項審查行政書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本所各自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
公司設立、役員變更等登記司法書士
與勞動保險費・社會保險費相關的稅務、決算稅理士

社會保險的加入手續、勞動保險的申報、就業規則的整備是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建設業許可的申請與要件確認由行政書士辦理。四葉有社會保險勞務士事務所與行政書士事務所,但各自獨立,契約、請款、匯款帳戶也分別承接,且無介紹費往來。就業規則的製作・申報義務自經常10人以上產生(就業規則從幾人開始有義務)。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能做什麼?

位於文京區小日向的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承接建設業的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僱用保險加入手續、勞動保險的年度更新、資格取得・喪失申報、就業規則整備,以及一人親方透過團體辦理手續的諮詢。建設業許可的申請本身由行政書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各自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辦理,本所負責社會保險一側。諮詢免費。 費用請見報酬額表,常見問題請見常見問題

常見問題

Q. 我是一人親方,未加入勞災就出現場有問題嗎?
A. 法律上,一人親方的特別加入並非義務。但元請的現場常要求特別加入的證明,未加入可能無法進場。未特別加入時,作業中受傷沒有勞災保險給付。是否加入與給付基礎日額如何選擇,由具資格者依實態整理。

Q. 沒有僱用員工的一人社長公司,能以一人親方特別加入嗎?
A. 有可能可以。完全不使用勞工的公司,無法加入中小事業主等的特別加入(第1種),因為其前提是勞工部分已成立勞災保險的保險關係。另一方面,如建設業等省令所定種類的事業,以不使用勞工進行為常態時,即使是法人的代表者,也可能以一人親方等(第2種・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第33條第3號)的身分,經由一人親方團體特別加入。是否有代表者以外的董事、使用勞工的日數等會影響處理方式,個別可否須向加入的團體及所轄勞動局確認。

Q. 個人事業僱用4人的話,健康保險與厚生年金就不用加入嗎?
A. 個人事業經常未滿5人時,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為適用除外,維持國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也符合建設業許可要件。但僱用保險只要僱用1名勞工即需加入。一旦達5人以上,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也轉為強制適用,請留意人數變化。

Q. 為了建設業許可加入了社會保險。也需要就業規則嗎?
A. 就業規則的製作・申報義務,發生於經常僱用10人以上勞工的事業場所。未滿10人雖無製作・申報義務,但勞動條件的明示自第1人起即需要。許可要件是社會保險的加入,而非就業規則的有無,但就現場的勞務管理而言,事先整備仍有意義。

本文的依據

  • 建設業法(昭和24年法律第100號)第7條=一般建設業許可的基準。依令和元年法律第30號的修正建設業法(令和2年10月1日施行),透過建設業法施行規則將「適當的社會保險加入」加入為許可要件
  • 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昭和22年法律第50號)第33條=特別加入的對象(第1號・第2號=中小事業主等、第3號・第4號=一人親方等、第5號=特定作業從事者、第6號・第7號=海外派遣者)/第34條=中小事業主等的特別加入(第1種)/第35條=一人親方等的特別加入(第2種)/第36條=海外派遣者的特別加入(第3種)
  • 健康保險法(大正11年法律第70號)・厚生年金保險法(昭和29年法律第115號)=適用事業所(法人即使1人、個人事業經常5人以上強制適用;個人事業未滿5人適用除外)
  • 「適當的社會保險加入」的許可要件化(令和2年10月1日施行)與法人/個人5人以上/個人未滿5人的區分,依國土交通省「建設業における社会保険加入対策について」及東京都都市整備局公表資料確認(皆為2026年9月22日參照)
  • 條文依 e-Gov 法令檢索確認(2026年9月時點)

本文並未決定該找誰諮詢。社會・勞動保險的加入手續、就業規則的整備、一人親方透過團體辦理手續的諮詢是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建設業許可的申請與要件確認是行政書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各自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登記是司法書士、稅務是稅理士的業務。委託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時的費用整理於報酬額表,常見問題整理於常見問題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依個別情形的判斷,由具資格者於面談後進行。撰寫者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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