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入遠距工作(在宅工作)時,勞動時間與費用負擔的規則該如何整備?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即使導入遠距工作(在宅工作),勞動基準法仍同樣適用。勞動時間原則上雇主有以客觀紀錄等掌握的義務,只有在難以計算勞動時間的一定情形,才能使用事業場外視為勞動時間制(勞動基準法第38條之2)。要讓勞工負擔或支給通訊費、在宅工作津貼時,須訂於就業規則(常態使用10人以上的事業場有製作與申報義務。勞動基準法第89條)。厚生勞動省的「遠距工作適當導入及實施推進指引」(令和3年3月25日修訂),整理了勞動時間掌握與費用負擔的思考方式。遠距工作規程與就業規則的整備由社會保險勞務士辦理,費用的課稅與必要經費的處理由稅理士辦理(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
先講結論:即使導入遠距工作(在宅工作),勞動基準法仍同樣適用。勞動時間原則上雇主有以客觀紀錄等掌握的義務,只有在難以計算勞動時間的一定情形,才能使用事業場外視為勞動時間制(勞動基準法第38條之2)。要讓勞工負擔或支給通訊費、在宅工作津貼時,須訂於就業規則(常態使用10人以上的事業場有製作與申報義務。勞動基準法第89條)。厚生勞動省的「遠距工作適當導入及實施推進指引」(令和3年3月25日修訂),整理了勞動時間掌握與費用負擔的思考方式。遠距工作規程與就業規則的整備由社會保險勞務士辦理;費用的課稅與必要經費的處理由稅理士辦理(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
「改為在宅工作後,勞動時間該如何管理」「通訊費由公司還是員工負擔」——這是想將遠距工作作為制度導入的公司常有的諮詢。本頁面是為了想在就業規則中將在宅工作、遠距工作作為制度導入的中小企業,整理勞動時間管理、費用負擔與規程整備上須掌握的重點。在宅工作中的受傷是否屬於職災等個別判斷,不在本文範圍內。
遠距工作也一樣,勞動時間該如何掌握、管理?
遠距工作只是把工作場所改為自宅等,勞動基準法的勞動時間規制仍照樣適用。雇主有適當掌握勞動時間的義務,原則上以打卡或電腦使用時間紀錄等客觀方法掌握。不得已採自我申報時,須整備確認其與實態是否相符的機制。
- 事先決定起訖時刻的紀錄,以及中途離開(工作中斷)時間的處理
- 加班、假日、深夜的勞動會產生加成工資(勞動基準法第37條)。在宅亦同
- 只有在難以計算勞動時間時,才能使用事業場外視為勞動時間制(勞動基準法第38條之2),視為已工作所定勞動時間
事業場外視為勞動時間制,並非任何在宅工作都能使用。厚生勞動省的指引示出其旨趣:資訊通訊機器處於可隨時通訊的狀態,且依隨時的具體指示執行業務時,即不屬於「難以計算勞動時間」。勞動時間制本身的選擇方式,也整理於變形勞動時間制與彈性工時的選擇。
通訊費、水電費、在宅工作津貼,由誰負擔到什麼程度?
在宅工作所產生的通訊費、水電費、資訊通訊機器費用等,由公司與勞工哪一方負擔到什麼程度,法律並未一律規定。須由勞資協商決定,並訂於就業規則或遠距工作規程。
| 費用範例 | 須決定的事項 |
|---|---|
| 通訊費、水電費 | 公司負擔、以在宅工作津貼支給一定金額,或勞工負擔 |
| 資訊通訊機器(電腦、手機等) | 公司借與,或私物利用(BYOD)。私物利用時,費用與資訊管理的處理 |
| 事務用品、郵寄費 | 實費結算,或含於津貼 |
要讓勞工負擔費用時,須作為就業規則的相對必要記載事項訂定(勞動基準法第89條第5號的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在宅工作津貼或通訊費補助的稅務處理(作為工資課稅或實費補償、必要經費的處理)屬於稅理士(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的領域。副業、兼業與遠距工作重疊時,副業、兼業的勞務管理亦可參考。
就業規則或遠距工作規程,該訂定哪些內容?
常態使用10人以上勞工的事業場,有製作就業規則並向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申報的義務(勞動基準法第89條)。導入遠距工作時,於就業規則本體訂定,或另設遠距工作規程作為就業規則的一部分申報。
- 對象者、對象業務,以及申請或許可的手續
- 起訖時刻、休息、中途離開的處理,以及勞動時間制(一般勞動時間制或事業場外視為制)
- 通訊費、水電費、機器等費用負擔的規則
- 資訊安全、服務紀律,以及聯絡與報告的方法
- 在宅工作中的安全衛生、健康確保事項
就業規則的製作與變更,須聽取事業場過半數代表者的意見,附上意見書申報。就業規則的製作義務本身,整理於就業規則從幾人起需要。
對於在宅工作中的受傷或長時間勞動,公司該如何備妥?
雇主負有使勞工能於確保生命、身體等安全的情況下工作的照顧義務(勞動契約法第5條的安全照顧義務)。遠距工作也需要健康確保的措施。勞動安全衛生法所定的健康檢查,以及對長時間勞動者的醫師面談指導等架構,在宅工作也同樣及於。
想針對您的情況進一步諮詢?
關於社會保險、薪資計算及勞務管理,歡迎告訴我們您的情況。
- 透過掌握勞動時間,及早發現長時間勞動,並依上限規制(勞動基準法第36條的加班時間上限)管理
- 可於規程中納入抑制深夜、假日寄送郵件等,避免持續連線狀態的作法
- 在宅工作中的受傷是否屬於業務上災害(職災),係依業務遂行性、業務起因性個別判斷,最終認定由勞動基準監督署進行
是否屬於職災的個別判斷屬行政權限,公司留存勞動時間紀錄與業務指示內容即為備妥。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能做什麼?
位於文京區小日向的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承接遠距工作規程與就業規則的整備、勞動時間掌握方法的設計、能否使用事業場外視為勞動時間制的檢討、費用負擔規則的明文化,以及長時間勞動與健康確保體制的建立。在宅工作津貼與通訊費補助的稅務處理由稅理士、資訊安全的技術性對策由IT供應商辦理,各自為與本所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本所負責勞務管理與規程整備的部分。諮詢免費。 費用請見報酬額表,常見問題請見常見問題。
常見問題
Q. 改為在宅工作後,就不必管理勞動時間了嗎?
A. 不。遠距工作也照樣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動時間規制,雇主有適當掌握勞動時間的義務。原則上以電腦使用時間等客觀紀錄掌握,採自我申報時須確認與實態是否相符。加班、假日、深夜的勞動會產生加成工資。
Q. 因為是在宅工作,就能全部採事業場外視為勞動時間制嗎?
A. 未必。事業場外視為勞動時間制(勞動基準法第38條之2)只有在「難以計算勞動時間」時才能使用。厚生勞動省的指引指出,資訊通訊機器可隨時通訊、且依隨時的具體指示工作時,即不屬於「難以計算」。是否適用,依工作方式的實態判斷。
Q. 通訊費或在宅工作津貼,公司一定要負擔嗎?
A. 法律並未一律規定。須由勞資協商決定,並訂於就業規則或遠距工作規程。要讓勞工負擔費用時,須作為就業規則的相對必要記載事項訂定(勞動基準法第89條第5號的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津貼的稅務處理屬於稅理士的領域。
Q. 開始遠距工作時,就業規則一定要變更嗎?
A. 常態使用10人以上勞工的事業場,有製作與申報就業規則的義務(勞動基準法第89條)。勞動時間的處理與費用負擔等遠距工作新訂的事項,須訂於就業規則本體或遠距工作規程,附上過半數代表者的意見書申報。即使未滿10人,為避免糾紛,以書面訂定為宜。
本文的依據
- 勞動基準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號)第38條之2=事業場外視為勞動時間制(勞動時間的全部或一部於事業場外從事、難以計算勞動時間時,視為已工作所定勞動時間)/第37條=加班、假日、深夜勞動的加成工資/第36條=加班、假日勞動的協定與上限/第89條=常態使用10人以上勞工的雇主製作、申報就業規則的義務(第5號=令勞工負擔的費用等相對必要記載事項)/第24條=工資的全額支付
- 勞動契約法(平成19年法律第128號)第5條=雇主的安全照顧義務(確保勞工生命、身體等的安全)
- 勞動安全衛生法(昭和47年法律第57號)=健康檢查、對長時間勞動者的醫師面談指導等健康確保措施
- 厚生勞動省「遠距工作適當導入及實施推進指引」(平成30年2月策定的舊指引於令和3年3月25日修訂)=勞動時間掌握方法、事業場外視為制的適用範圍、中途離開時間、費用負擔、長時間勞動對策的思考方式(2026年9月23日參照)
- 條文以 e-Gov 法令檢索確認(2026年9月時點)
本文並未斷定依個別情形的勞動時間制可否或職災的該當性。遠距工作規程與就業規則的整備、勞動時間管理的設計、健康確保體制的建立,是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費用的課稅與必要經費的處理由稅理士、資訊安全的技術性對策由IT供應商、職災的個別認定由勞動基準監督署(各自為與本所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辦理。委託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時的費用整理於報酬額表,常見問題整理於常見問題。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依個別情形的判斷,由具資格者於面談後進行。撰寫者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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