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外國技能實習生或特定技能外國人準備宿舍時,需要提交宿舍規則的申報嗎?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公司提供的宿舍若屬於勞動基準法的「事業附屬宿舍」,即負有製作宿舍規則並向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申報的義務(勞動基準法第95條)。申報時須附上證明入住勞工過半數代表同意的書面。技能實習生與特定技能外國人的宿舍,另有居住環境基準(寢室面積等)重疊,故須同時滿足勞基法的宿舍規則與接收方的居住環境基準。從薪資扣除宿舍費須有工資扣除的勞資協定。宿舍規則的製作與申報、勞務管理的整備由社會保險勞務士辦理,在留資格的申請取次由行政書士辦理,物件的選定與租賃由不動產公司辦理(各自為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
先講結論:公司提供的宿舍若屬於勞動基準法的「事業附屬宿舍」,即負有製作宿舍規則並向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申報的義務(勞動基準法第95條)。申報時須附上證明入住勞工過半數代表同意的書面。由於技能實習生與特定技能外國人的宿舍,另有居住環境基準(寢室面積等)重疊,宿舍須同時滿足勞基法的宿舍規則與接收方的居住環境基準。要從薪資扣除宿舍費,須有工資扣除的勞資協定。宿舍規則的製作與申報、勞務管理的整備由社會保險勞務士辦理;在留資格的申請取次由行政書士辦理;物件的選定與租賃由不動產公司辦理(各自為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
「為實習生租的社宅,要向勞動基準監督署申報什麼嗎」「宿舍費可以從薪水裡扣嗎」——這是接收外國人材的公司常有的諮詢。本頁面是為了替技能實習生、特定技能外國人準備社宅或宿舍(寄宿舍)的接收企業勞務負責人,整理勞動基準法上的申報義務與居住環境基準在何處重疊。個別物件是否屬於宿舍的最終判斷,以及在留資格的申請本身,不在本文範圍內。
公司提供的宿舍,在什麼情況下成為勞基法的「宿舍」?
勞動基準法對於使勞工入住事業附屬宿舍的雇主,課予若干義務(第94條至第96條之2)。是否屬於「事業附屬宿舍」,並非依名稱,而是依實態判斷。行政解釋會從下列要素來看:①與事業的關聯(該事業的勞工入住其中)、②相當人數的勞工共同生活、③獨立或劃分的設施。
- 由接收企業管理、讓多名技能實習生或特定技能外國人住在同一房間或同一建物的宿舍,多屬事業附屬宿舍的型態
- 反之,勞工住在自己選擇的租屋、個別居住,且無共同生活實態與雇主管理時,可能被整理為不屬於宿舍
- 由於判斷依各設施的實態,界線模糊時須個別確認
屬於宿舍時,雇主不得侵犯入住勞工的私生活自由,亦不得干涉舍長等自治所需幹部的選任(第94條)。接收外國人材的整體流程,也整理於外國人僱用該找誰。
宿舍規則須訂定哪些內容,何時向誰申報?
使勞工入住事業附屬宿舍的雇主,須就下列事項製作宿舍規則,並向行政官廳(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申報(勞動基準法第95條第1項)。變更時亦同。
| 宿舍規則所訂事項(勞基法第95條第1項) | 過半數代表的同意 |
|---|---|
| ①起床、就寢、外出及外宿事項 | 需要 |
| ②活動事項 | 需要 |
| ③飲食事項 | 需要 |
| ④安全及衛生事項 | 需要 |
| ⑤建築物及設備管理事項 | 無規定 |
就①至④,雇主須取得入住勞工過半數代表者的同意,申報時須附上證明該同意的書面(第95條第2項、第3項)。雇主與入住勞工雙方,均有遵守所訂宿舍規則的義務(第95條第4項)。使外國人入住時,備妥其能理解語言的說明或公告,較能避免日後糾紛。
此外,設置、遷移或變更常態使用10名以上勞工的事業等的附屬宿舍時,須將依安全衛生基準所訂的計畫,於工程動工的14日前向行政官廳申報(第96條之2第1項)。新建宿舍或大幅改建時,須及早確認此計畫申報的需否。
技能實習、特定技能的居住環境基準與勞基法如何重疊?
外國人材的宿舍,除勞基法的宿舍基準外,尚有各接收制度的居住環境基準重疊。技能實習制度與特定技能制度,各以運用要領示出寢室大小的目安。由於是與勞基法基準另行訂定,故須同時滿足兩者。
| 依據 | 寢室・居室大小的目安 |
|---|---|
| 事業附屬宿舍規程(勞基法第96條的委任省令) | 第二種宿舍的寢室每人2.5平方公尺以上・一室50人以下(第39條) |
| 技能實習制度的運用要領 | 寢室扣除壁龕、壁櫥後每人4.5平方公尺以上 |
| 特定技能制度(1號特定技能外國人支援)的運用要領 | 居室(寢室)每人7.5平方公尺以上(另有繼續入住原房間等經過措施) |
技能實習、特定技能的大小目安,較勞基法的最低基準為大。因此,外國人材的宿舍會依制度端的居住環境基準來選擇。這些運用要領的數值可能修訂,須以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與各制度的官方資料確認最新版(本文以2026年9月23日為參照時點)。物件本身的選定與租賃契約由不動產公司(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辦理,在留資格的申請取次由行政書士(同)辦理。
從薪資扣除房租、宿舍費時,須遵守什麼?
工資須以通貨、直接、全額支付予勞工(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要從薪資扣除宿舍費或社宅費,作為此全額支付原則的例外,須事先與事業場的過半數代表者締結工資扣除的勞資協定。
- 可扣除的原則上為相當於實際費用的範圍。以低於行情讓勞工居住等伴隨利益供與的部分,可能作為現物給與而成為社會保險費計算或課稅的對象
- 社宅、宿舍的供與是否屬於現物給與、可扣除費用到何範圍,整理於社宅是否為現物給與
- 技能實習、特定技能中,收取超過實際費用的宿舍費,有時會依接收方基準被視為問題,故須從工資扣除的妥適性與制度端基準兩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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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全、衛生、避難的基準上,事業者須整備什麼?
雇主就事業的附屬宿舍,須採取通風、採光、照明、保溫、防濕、清潔、避難、容納定員、就寢所需措施,以及其他維持勞工健康、風紀、生命所需的措施(勞動基準法第96條第1項)。其具體基準訂於厚生勞動省令(事業附屬宿舍規程)。
- 整備避難路線、消防設備、採光與通風等關乎居住安全衛生的設備
- 建物與設備的防火、避難,另關乎消防法、建築基準法的基準,須向消防署或建築士(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確認
- 寢室大小、收納、採暖等,須與前述居住環境基準一併滿足
法令與省令的設備基準,橫跨勞務、安全衛生、建築、消防。何種基準適用於何物件,須依設施實態確認。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能做什麼?
位於文京區小日向的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承接宿舍規則的製作與向勞動基準監督署的申報、過半數代表者同意手續的整備、工資扣除勞資協定的製作,以及宿舍費、社宅費處理方式的整理。物件的選定與租賃由不動產公司、在留資格的申請取次與接收計畫由行政書士、消防與建築基準的確認由消防署與建築士辦理,各自為與本所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本所負責勞務管理與申報的部分。諮詢免費。 費用請見報酬額表,常見問題請見常見問題。
常見問題
Q. 只讓兩名技能實習生入住宿舍時,也需要申報宿舍規則嗎?
A. 不單以人數多寡決定。是否屬於事業附屬宿舍,係依與事業的關聯、共同生活的實態、設施狀況等以實態判斷。屬於時,依勞動基準法第95條製作宿舍規則,附上過半數代表者的同意書面,向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申報。個別設施是否屬於宿舍,須確認實態後判斷。
Q. 勞基法的寢室大小與技能實習的大小基準,該遵守哪一個?
A. 兩者皆須。事業附屬宿舍規程的面積為最低基準,技能實習(每人4.5平方公尺以上)與特定技能(每人7.5平方公尺以上)的運用要領則示出更大的目安。外國人材的宿舍會依較大的制度端基準來準備。運用要領的數值可能修訂,須確認最新版。
Q. 從每月薪水扣除宿舍費有問題嗎?
A. 工資原則上全額支付(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要從薪資扣除宿舍費,須有與事業場過半數代表者的工資扣除勞資協定。可扣除的原則上為相當於實際費用的範圍,超過此範圍讓勞工更便宜居住的部分,可能作為現物給與而關乎社會保險費計算或課稅。
Q. 宿舍規則的申報可以委託社會保險勞務士嗎?
A. 宿舍規則的製作與向勞動基準監督署的申報、過半數代表者的同意手續、工資扣除勞資協定的整備,是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另一方面,在留資格的申請取次由行政書士、物件的租賃由不動產公司辦理,各自為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
本文的依據
- 勞動基準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號)第94條=不侵犯入住事業附屬宿舍勞工的私生活自由與自治/第95條第1項=宿舍規則的製作與申報義務(起床就寢外出外宿、活動、飲食、安全衛生、建築物設備管理等5事項)/第2項、第3項=①至④須入住勞工過半數代表者的同意與附上同意證明書面/第4項=雇主與入住者雙方的遵守義務
- 勞動基準法第96條第1項=宿舍的通風、採光、避難、容納定員、就寢措施,以及維持健康、風紀、生命所需的措施/第2項=基準委任予厚生勞動省令/第96條之2第1項=常態使用10名以上勞工等的附屬宿舍的設置、遷移、變更,須於工程動工14日前提交計畫申報
- 事業附屬宿舍規程(昭和22年10月31日勞動省令第7號)=第96條的委任省令。寢室、採光、避難等設備基準(第二種宿舍的寢室每人2.5平方公尺以上・一室50人以下=第39條)
-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工資的通貨支付、直接支付、全額支付原則。從薪資扣除宿舍費、社宅費須有工資扣除的勞資協定
- 技能實習制度的運用要領(寢室扣除壁龕、壁櫥後每人4.5平方公尺以上)、特定技能制度・1號特定技能外國人支援的運用要領(居室每人7.5平方公尺以上・繼續入住等經過措施)。數值可能修訂,須確認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最新資料(2026年9月23日參照)
- 條文以 e-Gov 法令檢索確認(2026年9月時點)
本文並未斷定個別物件是否屬於宿舍。宿舍規則的製作與申報、工資扣除勞資協定的整備、勞務管理是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在留資格的申請取次是行政書士、物件的選定與租賃是不動產公司(各自為與本所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的業務。委託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時的費用整理於報酬額表,常見問題整理於常見問題。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依個別情形的判斷,由具資格者於面談後進行。撰寫者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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