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技能1號由自家公司支援——用什麼體制與勞務來運作義務性支援?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特定技能1號的外國人,接收企業須製作支援計畫並實施義務性支援10項目。不委託登錄支援機關、由自家公司實施即為「自家支援」。自家支援有支援體制的基準:須自過去2年內適當接收或管理中長期在留者(就勞資格)或處理其生活諮詢的職員中,選任支援責任者與支援擔當者(每個事業所各1名以上),並具備能以外國人充分理解的語言中立地實施支援的體制(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2條之5、平成31年法務省令第5號)。無法繼續自家支援時,可切換為委託登錄支援機關。運作支援的勤怠・工資・就業規則・社會保險等勞務由社會保險勞務士辦理,在留諸申請的取次與支援計畫的申報由行政書士(申請取次)或登錄支援機關辦理,許否的判斷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作成(各自為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
先講結論:特定技能1號的外國人,接收企業須製作支援計畫並實施義務性支援10項目。不委託登錄支援機關、由自家公司實施即為「自家支援」。自家支援有支援體制的基準:須自過去2年內適當接收或管理中長期在留者(就勞資格)或處理其生活諮詢的職員中,選任支援責任者與支援擔當者(每個事業所各1名以上),並具備能以外國人充分理解的語言中立地實施支援的體制(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2條之5、平成31年法務省令第5號)。無法繼續自家支援時,可切換為委託登錄支援機關。運作支援的勤怠・工資・就業規則・社會保險等勞務由社會保險勞務士辦理;在留諸申請的取次與支援計畫的申報由行政書士(申請取次)或登錄支援機關辦理;許否的判斷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作成(各自為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
「每月付給登錄支援機關的委託費是負擔,想自家公司做支援」「切換為自家支援的要件是什麼」——這是接收特定技能1號外國人的企業常有的諮詢。本頁面是為了不委託登錄支援機關、想自家支援的接收企業勞務負責人,整理運作義務性支援10項目的體制與其勞務的整備方式。在留資格的該當性與許否的展望,不在本文範圍內(判斷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作成)。
自家支援與委託登錄支援機關,該選哪一個?
特定技能1號的接收機關(特定技能所屬機關),負有製作支援計畫並依計畫實施支援的義務。可選擇自家公司實施,或委託登錄支援機關。若將支援全部委託登錄支援機關,接收機關即視為滿足支援體制的基準。要自家實施(自家支援),須自行滿足下表的支援體制基準。
| 自家支援 | 全部委託登錄支援機關 | |
|---|---|---|
| 支援體制的基準 | 接收機關自行滿足 | 因委託而視為滿足 |
| 委託費 | 不需要(須有社內人事費) | 每名支援對象者須有每月委託費 |
| 實施主體 | 自家的支援責任者・支援擔當者 | 登錄支援機關 |
| 適合的場面 | 有中長期在留者的接收實績・多語言對應人才 | 實績或語言體制尚未整備 |
接收1名外國人,在留資格的申請、勞動・社會保險的申報、住居的確保會同時啟動。其整體面貌整理於僱用1名外國人需要幾個窗口。分野別的勞務,照護請見照護的特定技能外國人勞務與社會保險,外食・自技能實習移行請見自技能實習移行至特定技能。
要自家運作義務性支援10項目,需要什麼體制?
義務性支援,是必須納入支援計畫、必須實施的10項目。與任意性支援不同,不可省略。要自家運作,須將各項目由誰・何時・以何種語言實施,作為社內角色事先決定。
| 義務性支援10項目(概要) | |
|---|---|
| ①事前指導(說明勞動條件・活動內容・入國手續・有無收取保證金等) | ⑥提供日語學習機會 |
| ②出入國時的接送 | ⑦諮詢・申訴的對應(以能充分理解的語言) |
| ③住居確保・生活必要契約(銀行帳戶・手機・水電瓦斯等)的支援 | ⑧促進與日本人的交流 |
| ④生活導覽 | ⑨(因接收方緣故解除雇用契約時的)轉職支援 |
| ⑤公家手續等的同行 | ⑩定期面談(3個月1次以上)・向行政機關通報 |
- ③的住居確保,若準備宿舍則租賃由不動產公司辦理,該宿舍若屬勞動基準法的事業附屬宿舍,宿舍規則的申報亦必要(宿舍規則的申報)
- ⑦的諮詢・申訴對應與⑩的定期面談,以能以外國人充分理解的語言實施的體制為前提
- 支援的實施狀況須記錄於文書,自雇用契約終了日起備置1年以上
義務性支援雖為入管制度上的義務,但日日運作它的基礎,是勤怠管理・工資支付・就業規則・社會保險等勞務。報酬須為與日本人從事同一工作時同等以上,勞動・社會保險的適當加入亦為接收的前提。
支援責任者・支援擔當者由誰擔任?中立性的要件是什麼?
自家支援中,須選任支援責任者與支援擔當者(可同一人・每個事業所各1名以上)。並非誰都能選,須顯示能適當實施支援的體制。基準是自符合下列任一的職員中選任。
- イ 過去2年內適當接收或管理中長期在留者(限就勞資格)有實績,並自職員中選任
- ロ 自職員中、過去2年內具有從事中長期在留者生活諮詢等經驗者中選任
- ハ 自職員中、能與イ・ロ同程度適當實施支援業務者中選任
此外,支援責任者・支援擔當者須為能中立地實施支援計畫的立場。運用要領說明:對支援對象外國人具指揮命令・監督立場者,不能謂為中立立場(2026年9月參照)。因其負有於定期面談中拾取不滿與法令違反的角色,其宗旨在於安置能以獨立於當事人之眼審視的人。這些基準的細部可能修訂,須以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特定技能運用要領確認最新版。接收華語圈人才時的採用・在留勞務,亦整理於中國・台灣人才的採用與在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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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繼續自家支援時,會怎樣?
因支援擔當者離職或體制變化,可能無法滿足自家支援的基準。若放任支援體制基準未滿足,即成為未能適當實施支援計畫的狀態,也影響此後的在留諸申請。無法繼續時,可切換為將支援全部委託登錄支援機關。
- 切換為全部委託後,接收機關即視為滿足支援體制的基準
- 伴隨委託或支援計畫變更等而向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申報・申請取次,由行政書士(申請取次)或登錄支援機關辦理
- 社會保險勞務士負責伴隨體制變更的勤怠・工資・就業規則・社會保險側的整備。各自為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
是否選擇自家支援,須比較有無實績與人才、以及委託費與社內負擔來決定。開始後也須定期檢視能否維持體制,若變得困難,儘早檢討切換為委託。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能做什麼?
位於文京區小日向的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承接伴隨接收特定技能1號的勤怠管理・工資(與日本人同等以上的報酬)的設計、就業規則的整備、勞動・社會保險的適用手續、含定期面談的勞務記錄整備方式、體制變更時的勞務對應。1號特定技能外國人支援計畫的製作・申報與在留諸申請的取次由行政書士(申請取次)或登錄支援機關辦理,在留的許否判斷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作成,各自為與本所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本所負責勞務管理的部分。諮詢免費。 費用請見報酬額表,常見問題請見常見問題。
常見問題
Q. 想不委託登錄支援機關而切換為自家支援,需要資格嗎?
A. 不需要特別資格,但須滿足支援體制的基準。須自過去2年內適當接收・管理中長期在留者(就勞資格)或處理其生活諮詢的職員中,選任支援責任者與支援擔當者,並須有能以外國人充分理解的語言中立地實施支援的體制(平成31年法務省令第5號)。實績或語言體制尚未整備時,委託登錄支援機關較為實際。
Q. 義務性支援的10項目,可以只自家做一部分、其餘委託嗎?
A. 支援原則上整體一併實施。若將支援全部委託登錄支援機關,接收機關即視為滿足支援體制的基準,惟一部委託的可否與範圍依運用要領的規定。若出現無法實施的項目,即欠缺支援計畫的適當實施,故體制有不安時,應檢討全部委託。最新取扱以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運用要領確認。
Q. 支援擔當者可以是該外國人的直屬上司嗎?
A. 運用要領說明:對支援對象外國人具指揮命令・監督立場者,不能謂為中立立場。因其負有於定期面談中拾取不滿與法令違反的角色,其宗旨在於安置能以獨立於當事人之眼審視的人。在僅有直屬上司的小規模體制,須確認能否保持中立性後選任。
Q. 支援擔當者離職,無法繼續自家支援。該怎麼辦?
A. 可切換為將支援全部委託登錄支援機關。切換後接收機關即視為滿足支援體制的基準。伴隨委託或支援計畫變更而向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申報・申請取次由行政書士(申請取次)或登錄支援機關辦理,勤怠・工資・社會保險等勞務側的整備由社會保險勞務士負責(各自為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
本文的依據
- 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昭和26年政令第319號)第2條之5=關於特定技能雇用契約及1號特定技能外國人支援計畫的規定。確保支援計畫適當實施的基準委任予法務省令=以 e-Gov 法令檢索確認(2026年9月時點)
- 特定技能雇用契約及1號特定技能外國人支援計畫的基準等相關省令(平成31年法務省令第5號)=支援體制的基準(自過去2年內適當接收・管理中長期在留者〔就勞資格〕有實績的職員等選任支援責任者・支援擔當者、以能充分理解的語言支援的體制、支援狀況文書自雇用契約終了日起備置1年以上等)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特定技能外國人的接收相關運用要領」及別冊(關於1號特定技能外國人支援計畫的基準)=義務性支援10項目(事前指導/出入國接送/住居確保・生活契約支援/生活導覽/公家手續同行/日語學習機會/諮詢申訴對應/促進與日本人交流/轉職支援/定期面談〔3個月1次以上〕・通報)、支援責任者・支援擔當者的中立性思路。數值・取扱可能修訂,須確認最新版(2026年9月參照)
- 支援全部委託登錄支援機關時,接收機關視為適合支援體制基準的取扱(同法・運用要領)
- 報酬須為與日本人從事同一工作時同等額以上,勞動・社會保險的適當加入為接收的前提(同法・相關法令)
本文並未斷定特定接收機關是否適合支援體制的基準,亦未斷定在留諸申請的許否。運作支援的勤怠・工資・就業規則・社會保險等勞務,是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1號特定技能外國人支援計畫的製作・申報與在留諸申請的取次,是行政書士(申請取次)或登錄支援機關的業務,在留的許否判斷是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各自為與本所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委託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時的費用整理於報酬額表,常見問題整理於常見問題。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依個別情形的判斷,由具資格者於面談後進行。撰寫者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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