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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方式

開設旅館或飯店時,通勤班(通し勤務)、住宿員工、夜間小睡該如何處理?

牆上掛鐘與空白排班表的水彩插畫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旅館・飯店的勞務,取決於三件事:早晚各有高峰的通勤班、住宿員工生活與勞動的界線、夜間櫃檯的小睡。中間空檔(中抜け)若已完全脫離勞動即為休息,若為等待來客應對的待命時間則為勞動時間。繁閒差大的旅館以1個月單位(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2)或1年單位(第32條之4)的變形勞動時間制編排,但採1年單位時,即使常態勞工未滿10人也不能用週44時間的特例,須以週40時間計算。就業規則・變形勞動時間・宿直許可的設計由社會保險勞務士辦理,旅館業許可由行政書士辦理,建物的用途・構造由建築士辦理(各自為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

先講結論:旅館・飯店的勞務,取決於三件事:早晚各有高峰的通勤班、住宿員工生活與勞動的界線、夜間櫃檯的小睡。中間空檔若已完全脫離勞動即為休息,若為等待來客應對的待命時間則為勞動時間。繁閒差大的旅館以1個月單位(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2)或1年單位(第32條之4)的變形勞動時間制編排,但採1年單位時,即使常態勞工未滿10人也不能用週44時間的特例,須以週40時間計算。夜間櫃檯的小睡,若有應對義務即為勞動時間;要以斷續勞動(宿直)將其置於規制框架之外,須取得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的許可(勞動基準法第41條第3號、同施行規則第23條)。就業規則・變形勞動時間・宿直許可的設計由社會保險勞務士辦理;旅館業許可由行政書士辦理;建物的用途・構造由建築士辦理(各自為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

「櫃檯早晚忙、中午閒,可以排通勤班嗎」「住宿仲居的勞動時間到哪裡」「夜班的小睡要付薪水嗎」——這是準備開設旅館・飯店・簡易旅宿的事業者常有的諮詢。本頁面是為了開業・經營住宿業的事業者勞務負責人,聚焦於通勤班、住宿、夜間小睡這些業種固有論點,整理勞動時間的設計。個別勤務是否屬於勞動時間的最終判斷,以及旅館業許可本身,不在本文範圍內。

旅館的通勤班・中間空檔,如何以變形勞動時間制編排?

旅館・飯店在退房與清掃的早晨、入住與晚餐應對的傍晚出現忙碌高峰,中午則較空。跨越此低谷、於早晚工作的形式即為通勤班,中午的空檔稱為「中抜け」。此處的關鍵在於:中間空檔是休息還是勞動時間。

  • 中間空檔可自由外出、亦無應對來客或電話的義務(已完全脫離勞動),則該時間為休息
  • 反之,於櫃檯待命、有來客即應對的「待命時間」,即使實際未動,也視為勞動時間
  • 休息須於勞動時間途中給予,原則上一齊給予並自由利用(勞動基準法第34條)。中間空檔取得越長,自始業至終業的拘束時間越長

要於一日之中平抑繁閒,可使用1個月單位的變形勞動時間制(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2)。在1個月以內的一定期間平均、不超過週法定勞動時間的範圍內,可透過就業規則或勞資協定,將忙碌日排長、空閒日排短。勞動時間制本身的選擇,整理於變形勞動時間制與彈性工時的選擇;具夜間班的餐飲業設計,整理於開設餐飲店時的勞務。

住宿員工的勞動時間・休息・宿舍費如何處理?

仲居與住宿的櫃檯員工,因生活場所在職場的建物或宿舍,勞動時間與私生活的界線易於模糊。即使住宿,勞動時間仍以「置於雇主指揮命令下的時間」判斷,為寢食而可自由度過的時間並非勞動時間。為呼叫而待命的時間,可能因拘束程度成為待命時間(勞動時間)。

  • 於就業規則明確始業・終業、休息、外出・外宿的處理,並以書面切分生活時間與勤務時間
  • 公司提供的宿舍若屬於勞動基準法的「事業附屬宿舍」,即負有製作宿舍規則並向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申報的義務(勞動基準法第94條至第96條之2)。詳見宿舍規則的申報
  • 要從薪資扣除宿舍費或伙食費,作為全額支付原則的例外,須與事業場過半數代表者締結工資扣除的勞資協定(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以低於行情讓勞工居住的部分,可能作為現物給與而關乎社會保險費計算或課稅,其思路整理於社宅是否為現物給與

住宿是同時被問及勞動時間管理與居住環境整備的工作方式。兩者皆先決定設計再進入招募,較能避免日後糾紛。

夜間櫃檯的小睡是勞動時間嗎?需要斷續勞動的許可嗎?

夜間櫃檯,混雜著為住客突發需求而待命,以及其間的小睡。即使是小睡,若有應對來客或電話等義務、被評價為未保障脫離勞動,該小睡即屬勞動時間(最高裁平成14年2月28日判決=大星大樓管理案的思路)。即使實際工作幾乎沒有,只要在待命,即可能成為勞動時間。

要將夜班置於通常勞動時間規制之外,須有斷續勞動(宿直・日直)的許可。從事監視或斷續勞動之人,經雇主取得行政官廳許可者,不適用勞動時間・休息・休日的規定(勞動基準法第41條第3號)。就宿直・日直的斷續業務,若取得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的許可,即可不受通常勞動時間框架限制而使其勤務(勞動基準法施行規則第23條)。

夜班的形式勞動時間的處理深夜加給(22時〜翌5時)
通常夜班(櫃檯常時應對)全部時間為勞動時間需要(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4項)
附小睡的夜班(有應對義務・無許可)連小睡也可能為勞動時間需要
取得宿直・日直許可的勤務勞動時間・休息・休日的規定不適用深夜業的加給另行確認需否

宿直・日直的許可,限於常態上幾乎無需勞動的勤務等、滿足厚生勞動省所示許可基準的情形。單純將通常業務改於夜間執行的形式,不在許可對象內。宿直・日直許可的基準本身,整理於醫療・照護的宿直許可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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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閒差大的旅館,殘業與休日如何設計?

觀光地的旅館,於連假與旅遊旺季預約集中,平日與淡季則安靜。要平抑此季節單位的繁閒,1年單位的變形勞動時間制(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4)較適合。以勞資協定,於超過1個月至1年以內的對象期間平均、收於週40時間以內為前提,將旺季配置得手厚、淡季配置得輕。

  • 1年單位變形有1日10時間・1週52時間的上限,以及連續勞動日數的限度(原則6日)等框架,須締結勞資協定並向勞動基準監督署申報
  • 商業・電影戲劇・保健衛生・接客娛樂業中常態勞工未滿10人的事業場,屬週44時間的特例措置對象事業場(旅館屬接客娛樂業)。惟採1年單位變形勞動時間制時,不能用此44時間特例,須以週40時間計算(勞動基準法施行規則第25條之2)
  • 即使採變形勞動時間制,要超過預先訂定的框架使其工作,仍須時間外・休日勞動的勞資協定(36協定),亦生加給工資(第37條)

繁閒的設計,須組合變形勞動時間制・36協定・加給工資・休日的給予來決定。使用何種制度,因忙碌為一日單位或季節單位、常態使用勞工是否未滿10人而異。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能做什麼?

位於文京區小日向的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承接織入通勤班・中間空檔的就業規則製作、1個月單位・1年單位變形勞動時間制的勞資協定與申報、宿直・日直(斷續勞動)的許可申請、住宿員工宿舍規則・工資扣除勞資協定的整備。旅館業許可的申請由行政書士、建物的用途地域・構造的合法確認由建築士或特定行政廳辦理,各自為與本所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本所負責勞務管理與各種申報的部分。諮詢免費。 費用請見報酬額表,常見問題請見常見問題。

常見問題

Q. 中午中間空檔有3小時的通勤班,這3小時也要付薪水嗎?
A. 若將這3小時作為可自由外出、且無應對來客或電話義務的完整休息給予,則非勞動時間,不生工資。反之,於櫃檯待命、有來客即應對的待命時間,即使實際未動也是勞動時間。請於就業規則明確中間空檔的定位,要求待命時,將該時間作為勞動時間處理。

Q. 住宿仲居的宿舍費可以從薪水扣除嗎?
A. 工資原則上全額支付(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要從薪資扣除宿舍費,須與事業場過半數代表者締結工資扣除的勞資協定。可扣除的原則上為相當於實際費用的範圍,以低於行情讓勞工居住的部分,可能作為現物給與而關乎社會保險費計算或課稅。宿舍若屬事業附屬宿舍,宿舍規則的申報亦另行必要。

Q. 夜班讓員工小睡4小時。有宿直許可就不需要殘業費嗎?
A. 取得宿直・日直許可(勞動基準法施行規則第23條)的勤務,不適用勞動時間・休息・休日的規定。惟許可限於常態上幾乎無需勞動的勤務等滿足基準的情形。未取得許可而課予應對來客義務的小睡,可能屬勞動時間。深夜業加給工資的需否另行確認。

Q. 想只在旺季拉長工時,用1年單位變形就能到週44時間嗎?
A. 不能。旅館屬接客娛樂業,常態勞工未滿10人雖為週44時間的特例措置對象事業場,但採1年單位變形勞動時間制時不能用此特例,須以週40時間計算(勞動基準法施行規則第25條之2)。另有1日10時間・1週52時間的上限與連續勞動日數的限度,須有勞資協定並向勞動基準監督署申報。

本文的依據

  • 勞動基準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號)第32條之2=1個月單位變形勞動時間制(於1個月以內一定期間平均、收於週法定勞動時間內)/第32條之4=1年單位變形勞動時間制(於超過1個月至1年以內對象期間平均、收於週40時間內。1日10時間・1週52時間的上限、連續勞動日數限度、勞資協定與申報)=以 e-Gov 法令檢索(322AC0000000049)確認
  • 勞動基準法第34條=休息的途中給予・一齊給予・自由利用原則/第37條=時間外・休日・深夜的加給工資/第41條第3號=從事監視或斷續勞動之人經行政官廳許可者不適用勞動時間・休息・休日規定/第24條第1項=工資的全額支付(宿舍費扣除須有工資扣除勞資協定)
  • 勞動基準法施行規則(昭和22年厚生省令第23號)第23條=就宿直或日直的斷續業務取得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許可者,不受法第32條規定限制而可使用/第25條之2=特例措置對象事業場(商業・電影戲劇・保健衛生・接客娛樂業中常態勞工未滿10人)為週44時間,但採1年單位變形勞動時間制時以週40時間計算
  • 勞動基準法第94條至第96條之2=事業附屬宿舍的私生活自由・宿舍規則的製作申報・設備基準(住宿的情形)
  • 小睡時間的勞動時間性=最高裁平成14年2月28日判決(大星大樓管理案)。小睡中被課予應對義務、被評價為未保障脫離勞動的情形,屬勞動時間的思路
  • 宿直・日直的許可基準依厚生勞動省所示基準(常態上幾乎無需勞動的勤務等)。基準的細部向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確認(2026年9月時點)
  • 條文以 e-Gov 法令檢索確認(2026年9月時點)

本文並未斷定個別勤務是否屬於勞動時間,亦未斷定宿直・日直的許可是否核准。就業規則・變形勞動時間制・宿直許可・宿舍規則的製作申報、工資扣除勞資協定的整備,是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旅館業許可的申請是行政書士,建物的用途・構造的合法確認是建築士或特定行政廳(各自為與本所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的業務。委託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時的費用整理於報酬額表,常見問題整理於常見問題。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依個別情形的判斷,由具資格者於面談後進行。撰寫者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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