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照護的「宿日直許可」,什麼樣的勤務才能取得?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要把醫療機構、照護設施的夜間、休日勤務當作「宿日直」而免除勞動時間規定,需要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的許可(勞動基準法第41條第3項、同法施行規則第23條)。許可對象僅限於定時巡視、收受緊急電話或文書、待命應對緊急狀況等常態上幾乎不需要勞動的斷續性業務(昭和22年9月13日發基第17號)。即使名稱是「宿直」,只要實態是一般診療或照護,就無法取得許可,該時間會被當作勞動時間。醫師另有細目的許可基準(令和元年7月1日基發0701第8號)。本文整理宿日直許可的基準與申請、許可後的勤務設計,以及對加成薪資的影響。
先講結論:要把醫療機構或照護設施的夜間、休日勤務,當作「宿日直」而免除勞動時間規定,需要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的許可(勞動基準法第41條第3項、同法施行規則第23條)。許可對象僅限於常態上幾乎不需要勞動的斷續性業務,例如定時巡視、收受緊急電話或文書、待命應對緊急狀況(昭和22年9月13日發基第17號)。即使名稱是「宿直」,只要實態是一般診療或照護,就無法取得許可,該時間會被當作勞動時間。醫師另有細目的許可基準(令和元年7月1日基發0701第8號)。本文以實務角度,整理宿日直許可的基準與申請、許可後的勤務設計,以及對加成薪資的影響。
「聽說把值班改成宿直就不用付加班費」「照護設施的夜班可以算宿直嗎」——這是診所、醫院、照護設施的開設者、管理者常問的問題。本頁面是為了在夜間或休日安排職員的醫療、照護事業者,整理宿日直許可的基準、申請的要點、許可後的勤務設計。許可與否由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判斷,夜間診療體制與配置人數等醫療上的判斷由事業者進行,本文聚焦在其前一步的勞務想法。
宿直、日直與一般勤務,在勞動時間的處理上有何不同?
即使同樣是「夜間、休日待在設施裡」,一般勤務與取得許可的宿日直,在勞動基準法上的處理完全不同。
| 項目 | 一般勤務(夜班、日班) | 宿日直(取得許可時) |
|---|---|---|
| 業務實態 | 一般的診療、看護、照護、看守 | 定時巡視、收受緊急電話或文書、待命應對緊急狀況等斷續性業務 |
| 勞動時間 | 屬於勞動時間 | 不受勞動時間、休息、休日的規定拘束 |
| 深夜加成(22點~5點) | 需要25%以上 | 原則上不需要(因為不是勞動時間) |
| 延長工時、休假日加成 | 需要(也需要36協定) | 原則上不需要(因為不是勞動時間) |
| 許可、申報 | 不需要(當作勞動時間管理) | 需要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的許可 |
| 薪資 | 一般薪資+加成 | 宿直津貼、日直津貼(有下述最低額) |
宿日直可不受勞動時間規定拘束的依據,是勞動基準法第41條第3項。該條規定,從事監視或斷續性勞動、且雇主取得行政官署許可者,不適用勞動時間、休息、休日的規定。關於宿直、日直,同法施行規則第23條規定,就斷續性業務以樣式第10號取得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許可時,可不受第32條(法定勞動時間)拘束而使其從事。夜班與宿直的切分,在身心障礙的團體家屋也是同樣的論點,詳情請見團體家屋的夜班與宿直在勞務上完全不同。
勞基署許可宿日直的基準,依據在哪裡?
一般宿日直的許可基準,載於昭和22年9月13日發基第17號(宿日直勤務的許可基準)。大致有以下4點前提。
| 項目 | 一般的許可基準(發基第17號) |
|---|---|
| 業務內容 | 常態上幾乎不需要勞動的勤務。不處理原本的業務,僅限定時巡視、收受緊急文書或電話、待命應對緊急狀況等 |
| 津貼 | 宿日直勤務每1次的津貼最低額,不得低於同種勞工每人1日平均薪資額的三分之一 |
| 次數 | 原則上,宿直以每週1次、日直以每月1次為限 |
| 睡眠 | 宿直須設置相當的睡眠設備 |
許可不會只憑申請書的記載就機械式核發。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會依業務實態個別判斷。在照護設施夜間頻繁進行協助、看守的勤務,或持續對來院者進行一般診療的值班,很難符合這些要件,通常不會成為許可對象。津貼與加成的關係,請一併參考把薪資計算委託給社會保險勞務士,要花多少錢。
醫師的宿日直許可,因工作方式改革有何改變?
關於醫師,除了一般基準之外,另有細目的許可基準(令和元年7月1日基發0701第8號「關於醫師、看護師等的宿日直許可基準」)。重點如下。
- 必須是完全從一般工作時間的拘束中解放之後的勤務
- 除一般宿日直業務外,僅限於不需要特殊措施的輕度或短時間業務(以問診等進行的診察、對看護師等的指示、輕度處置等),且夜間能取得充分睡眠
- 不符合上述、可謂一般診療延長的時間,當作勞動時間處理
此基準另以令和3年3月31日基監發0331第1號(參考資料)與令和6年1月15日基監發0115第2號(一部修正)補充。此外,自令和6年4月1日起,施行醫師的延長工時上限規制。取得宿日直許可的時間不計入該上限的時數,不過,即使取得許可,實際進行一般診療等的時間仍屬勞動時間,是薪資的對象。「因為有許可,就不用管理勞動時間」的理解是錯誤的。開設診所時的宿日直與看護師社會保險,請見開設診所時的勞務與宿日直;居家看護的待命(on-call)津貼,請見居家看護的待命津貼與月薪換算。
沒有許可就讓員工宿直,有什麼未支付薪資的風險?
未取得宿日直許可,或實態是一般勤務卻稱作「宿直」而不付加成,該時間會被判斷為勞動時間,成為未支付薪資的請求對象。可能的內容如下。
- 深夜加成(25%以上):讓勞工在22點到5點的深夜勞動的部分(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3項)
- 延長工時、休假日加成:超過法定勞動時間(1天8小時、1週40小時)的延長工時,或法定休假日勞動的加成(同條第1項。締結、申報36協定也是前提)
- 等待時間的處理:為應對呼叫而待命的時間,或負有應答義務的假寐時間,即使沒有實際作業,也可能被當作勞動時間(等待時間)
薪資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目前並非5年,而是3年(勞動基準法第115條、附則)。可能一次被請求3年份的加成薪資,因此前提是讓排班表的數字與實態一致,並以客觀方法記錄開始、結束時間。個別未支付薪資請求的應對,是律師的業務,不在本文範圍內。
許可申請、勤務設計、糾紛應對,各屬誰的領域?
宿日直的相關場面,判斷的主體各自不同。
| 事項 | 屬誰的領域 |
|---|---|
| 判斷、核發能否取得宿日直許可 | 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申請由事業者) |
| 夜間診療體制、配置人數等醫療上的判斷 | 事業者(醫療機構、照護設施) |
| 就業規則、宿日直規程、36協定、出勤的整備,加成薪資的計算 | 社會保險勞務士(本事務所) |
| 未支付薪資的請求、糾紛、勞動審判、訴訟 | 律師 |
整理宿日直的勞務,是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本事務所負責符合實態的勤務設計,宿日直規程、就業規則、36協定的整備,出勤紀錄的機制建立,以及許可申請書(樣式第10號)的製作支援。是否核發許可由勞動基準監督署判斷,未支付薪資的糾紛由律師負責,因此分別作為不同的立場切分。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能做什麼?
位於文京區小日向的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承辦宿日直的實態整理,宿日直規程、就業規則、36協定、變形勞動時間制的整備,出勤管理的設計,加成薪資的計算,以及許可申請書的製作支援。照護、身心障礙福利的勞務管理,請見照護、身心障礙福利的勞務管理;變形勞動時間制的選法,請見變形勞動時間制與彈性工時的選法。諮詢免費。 費用請見報酬金額表,常見問題請見常見問題。
常見問題
Q. 把值班稱作「宿直」,就不需要深夜加成或加班費了嗎?
A. 不會。看的是實態,不是名稱。宿日直許可只限於常態上幾乎不需要勞動的斷續性業務,宿直還須能確保充分睡眠(發基第17號)。若實態是一般診療或照護,該時間就是勞動時間,屬於加成薪資的對象。
Q. 取得宿日直許可的話,實際工作的時間也可以無給嗎?
A. 不行。許可是針對常態上不需要勞動的時間的適用除外。即使取得許可,實際進行一般診療、處置、照護等的時間仍屬勞動時間,落在深夜或延長工時的部分必須支付加成。
Q. 醫師的宿日直,因令和6年的工作方式改革有改變嗎?
A. 自令和6年4月1日起,施行醫師的延長工時上限規制。取得宿日直許可的時間不計入該上限時數,但可謂一般診療延長的時間仍屬勞動時間。醫師的許可基準,細目載於基發0701第8號(令和元年7月1日)。
Q. 宿直津貼該付多少?
A. 一般的許可基準規定,宿日直勤務每1次的津貼最低額,不得低於同種勞工每人1日平均薪資額的三分之一(發基第17號)。具體金額因事業場的薪資水準而異,會依薪資台帳計算。
本文依據
- 勞動基準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號)第37條(加成薪資、深夜以第3項規定25%以上)、第41條第3項(從事監視或斷續性勞動者的適用除外)、第115條、附則(薪資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目前為3年)
- 勞動基準法施行規則(昭和22年厚生省令第23號)第23條(宿直或日直勤務的斷續性業務的許可、樣式第10號)
- 一般宿日直許可基準=昭和22年9月13日發基第17號(常態上幾乎不需要勞動;津貼為每人1日平均薪資額的三分之一以上;宿直每週1次、日直每月1次為限;宿直須設相當的睡眠設備)
- 關於醫師、看護師等的宿日直許可基準=令和元年7月1日基發0701第8號(從一般勤務完全解放、輕度或短時間業務、充分睡眠)。補充=令和3年3月31日基監發0331第1號(參考資料)、令和6年1月15日基監發0115第2號(一部修正)
- 醫師的延長工時上限規制自令和6年4月1日施行。取得宿日直許可時間在計算上的處理,已依厚生勞動省的公布資料確認(2026年9月時點)
- 等待時間、假寐時間是否屬於勞動時間,取決於是否「處於雇主指揮命令下」,此為依行政解釋、判例的一般見解
本文不替讀者決定該諮詢誰。宿日直規程、就業規則、36協定的整備,出勤管理的設計,加成薪資的計算,許可申請書的製作支援,是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許可與否由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判斷,夜間診療體制等醫療上的判斷由事業者進行。未支付薪資的請求、糾紛,是律師的業務。向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諮詢時的費用請見報酬金額表,常見問題請見常見問題。
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個別情況的判斷,請在面談後由資格者進行。執筆者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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