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护理的「宿日直许可」,什么样的勤务才能取得?
浦松 丈二
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要把医疗机构、护理设施的夜间、休日勤务当作「宿日直」而免除劳动时间规定,需要所辖劳动基准监督署长的许可(劳动基准法第41条第3项、同法施行规则第23条)。许可对象仅限于定时巡视、收受紧急电话或文书、待命应对紧急状况等常态上几乎不需要劳动的断续性业务(昭和22年9月13日发基第17号)。即使名称是「宿直」,只要实态是一般诊疗或护理,就无法取得许可,该时间会被当作劳动时间。医师另有细目的许可基准(令和元年7月1日基发0701第8号)。本文整理宿日直许可的基准与申请、许可后的勤务设计,以及对加成薪资的影响。
先讲结论:要把医疗机构或护理设施的夜间、休日勤务,当作「宿日直」而免除劳动时间规定,需要所辖劳动基准监督署长的许可(劳动基准法第41条第3项、同法施行规则第23条)。许可对象仅限于常态上几乎不需要劳动的断续性业务,例如定时巡视、收受紧急电话或文书、待命应对紧急状况(昭和22年9月13日发基第17号)。即使名称是「宿直」,只要实态是一般诊疗或护理,就无法取得许可,该时间会被当作劳动时间。医师另有细目的许可基准(令和元年7月1日基发0701第8号)。本文以实务角度,整理宿日直许可的基准与申请、许可后的勤务设计,以及对加成薪资的影响。
「听说把值班改成宿直就不用付加班费」「护理设施的夜班可以算宿直吗」——这是诊所、医院、护理设施的开设者、管理者常问的问题。本页面是为了在夜间或休日安排职员的医疗、护理事业者,整理宿日直许可的基准、申请的要点、许可后的勤务设计。许可与否由所辖劳动基准监督署判断,夜间诊疗体制与配置人数等医疗上的判断由事业者进行,本文聚焦在其前一步的劳务想法。
宿直、日直与一般勤务,在劳动时间的处理上有何不同?
即使同样是「夜间、休日待在设施里」,一般勤务与取得许可的宿日直,在劳动基准法上的处理完全不同。
| 项目 | 一般勤务(夜班、日班) | 宿日直(取得许可时) |
|---|---|---|
| 业务实态 | 一般的诊疗、看护、护理、看守 | 定时巡视、收受紧急电话或文书、待命应对紧急状况等断续性业务 |
| 劳动时间 | 属于劳动时间 | 不受劳动时间、休息、休日的规定拘束 |
| 深夜加成(22点~5点) | 需要25%以上 | 原则上不需要(因为不是劳动时间) |
| 延长工时、休假日加成 | 需要(也需要36协定) | 原则上不需要(因为不是劳动时间) |
| 许可、申报 | 不需要(当作劳动时间管理) | 需要所辖劳动基准监督署长的许可 |
| 薪资 | 一般薪资+加成 | 宿直津贴、日直津贴(有下述最低额) |
宿日直可不受劳动时间规定拘束的依据,是劳动基准法第41条第3项。该条规定,从事监视或断续性劳动、且雇主取得行政官署许可者,不适用劳动时间、休息、休日的规定。关于宿直、日直,同法施行规则第23条规定,就断续性业务以样式第10号取得所辖劳动基准监督署长许可时,可不受第32条(法定劳动时间)拘束而使其从事。夜班与宿直的切分,在残障的团体家屋也是同样的论点,详情请见团体家屋的夜班与宿直在劳务上完全不同。
劳基署许可宿日直的基准,依据在哪里?
一般宿日直的许可基准,载于昭和22年9月13日发基第17号(宿日直勤务的许可基准)。大致有以下4点前提。
| 项目 | 一般的许可基准(发基第17号) |
|---|---|
| 业务内容 | 常态上几乎不需要劳动的勤务。不处理原本的业务,仅限定时巡视、收受紧急文书或电话、待命应对紧急状况等 |
| 津贴 | 宿日直勤务每1次的津贴最低额,不得低于同种劳工每人1日平均薪资额的三分之一 |
| 次数 | 原则上,宿直以每周1次、日直以每月1次为限 |
| 睡眠 | 宿直须设置相当的睡眠设备 |
许可不会只凭申请书的记载就机械式核发。所辖劳动基准监督署会依业务实态个别判断。在护理设施夜间频繁进行协助、看守的勤务,或持续对来院者进行一般诊疗的值班,很难符合这些要件,通常不会成为许可对象。津贴与加成的关系,请一并参考把薪资计算委托给社会保险劳务士,要花多少钱。
医师的宿日直许可,因工作方式改革有何改变?
关于医师,除了一般基准之外,另有细目的许可基准(令和元年7月1日基发0701第8号「关于医师、看护师等的宿日直许可基准」)。重点如下。
- 必须是完全从一般工作时间的拘束中解放之后的勤务
- 除一般宿日直业务外,仅限于不需要特殊措施的轻度或短时间业务(以问诊等进行的诊察、对看护师等的指示、轻度处置等),且夜间能取得充分睡眠
- 不符合上述、可谓一般诊疗延长的时间,当作劳动时间处理
此基准另以令和3年3月31日基监发0331第1号(参考资料)与令和6年1月15日基监发0115第2号(部分修正)补充。此外,自令和6年4月1日起,施行医师的延长工时上限规制。取得宿日直许可的时间不计入该上限的时数,不过,即使取得许可,实际进行一般诊疗等的时间仍属劳动时间,是薪资的对象。「因为有许可,就不用管理劳动时间」的理解是错误的。开设诊所时的宿日直与看护师社会保险,请见开设诊所时的劳务与宿日直;居家看护的待命(on-call)津贴,请见居家看护的待命津贴与月薪换算。
没有许可就让员工宿直,有什么未支付薪资的风险?
未取得宿日直许可,或实态是一般勤务却称作「宿直」而不付加成,该时间会被判断为劳动时间,成为未支付薪资的请求对象。可能的内容如下。
- 深夜加成(25%以上):让劳工在22点到5点的深夜劳动的部分(劳动基准法第37条第3项)
- 延长工时、休假日加成:超过法定劳动时间(1天8小时、1周40小时)的延长工时,或法定休假日劳动的加成(同条第1项。缔结、申报36协定也是前提)
- 等待时间的处理:为应对呼叫而待命的时间,或负有应答义务的假寐时间,即使没有实际作业,也可能被当作劳动时间(等待时间)
薪资请求权的消灭时效,目前并非5年,而是3年(劳动基准法第115条、附则)。可能一次被请求3年份的加成薪资,因此前提是让排班表的数字与实态一致,并以客观方法记录开始、结束时间。个别未支付薪资请求的应对,是律师的业务,不在本文范围内。
许可申请、勤务设计、纠纷应对,各属谁的领域?
宿日直的相关场面,判断的主体各自不同。
| 事项 | 属谁的领域 |
|---|---|
| 判断、核发能否取得宿日直许可 | 所辖劳动基准监督署(申请由事业者) |
| 夜间诊疗体制、配置人数等医疗上的判断 | 事业者(医疗机构、护理设施) |
| 就业规则、宿日直规程、36协定、出勤的整备,加成薪资的计算 | 社会保险劳务士(本事务所) |
| 未支付薪资的请求、纠纷、劳动审判、诉讼 | 律师 |
整理宿日直的劳务,是社会保险劳务士的业务。本事务所负责符合实态的勤务设计,宿日直规程、就业规则、36协定的整备,出勤纪录的机制建立,以及许可申请书(样式第10号)的制作支援。是否核发许可由劳动基准监督署判断,未支付薪资的纠纷由律师负责,因此分别作为不同的立场切分。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能做什么?
位于文京区小日向的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承办宿日直的实态整理,宿日直规程、就业规则、36协定、变形劳动时间制的整备,出勤管理的设计,加成薪资的计算,以及许可申请书的制作支援。护理、残障福利的劳务管理,请见护理、残障福利的劳务管理;变形劳动时间制的选法,请见变形劳动时间制与弹性工时的选法。咨询免费。 费用请见报酬金额表,常见问题请见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
Q. 把值班称作「宿直」,就不需要深夜加成或加班费了吗?
A. 不会。看的是实态,不是名称。宿日直许可只限于常态上几乎不需要劳动的断续性业务,宿直还须能确保充分睡眠(发基第17号)。若实态是一般诊疗或护理,该时间就是劳动时间,属于加成薪资的对象。
Q. 取得宿日直许可的话,实际工作的时间也可以无给吗?
A. 不行。许可是针对常态上不需要劳动的时间的适用除外。即使取得许可,实际进行一般诊疗、处置、护理等的时间仍属劳动时间,落在深夜或延长工时的部分必须支付加成。
Q. 医师的宿日直,因令和6年的工作方式改革有改变吗?
A. 自令和6年4月1日起,施行医师的延长工时上限规制。取得宿日直许可的时间不计入该上限时数,但可谓一般诊疗延长的时间仍属劳动时间。医师的许可基准,细目载于基发0701第8号(令和元年7月1日)。
Q. 宿直津贴该付多少?
A. 一般的许可基准规定,宿日直勤务每1次的津贴最低额,不得低于同种劳工每人1日平均薪资额的三分之一(发基第17号)。具体金额因事业场的薪资水准而异,会依薪资台帐计算。
本文依据
- 劳动基准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号)第37条(加成薪资、深夜以第3项规定25%以上)、第41条第3项(从事监视或断续性劳动者的适用除外)、第115条、附则(薪资请求权的消灭时效、目前为3年)
- 劳动基准法施行规则(昭和22年厚生省令第23号)第23条(宿直或日直勤务的断续性业务的许可、样式第10号)
- 一般宿日直许可基准=昭和22年9月13日发基第17号(常态上几乎不需要劳动;津贴为每人1日平均薪资额的三分之一以上;宿直每周1次、日直每月1次为限;宿直须设相当的睡眠设备)
- 关于医师、看护师等的宿日直许可基准=令和元年7月1日基发0701第8号(从一般勤务完全解放、轻度或短时间业务、充分睡眠)。补充=令和3年3月31日基监发0331第1号(参考资料)、令和6年1月15日基监发0115第2号(部分修正)
- 医师的延长工时上限规制自令和6年4月1日施行。取得宿日直许可时间在计算上的处理,已依厚生劳动省的公布资料确认(2026年9月时点)
- 等待时间、假寐时间是否属于劳动时间,取决于是否「处于雇主指挥命令下」,此为依行政解释、判例的一般见解
本文不替读者决定该咨询谁。宿日直规程、就业规则、36协定的整备,出勤管理的设计,加成薪资的计算,许可申请书的制作支援,是社会保险劳务士的业务。许可与否由所辖劳动基准监督署判断,夜间诊疗体制等医疗上的判断由事业者进行。未支付薪资的请求、纠纷,是律师的业务。向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咨询时的费用请见报酬金额表,常见问题请见常见问题。
本文为一般资讯提供。个别情况的判断,请在面谈后由资格者进行。执笔者为浦松丈二(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先从梳理“工作方式”开始,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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