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宅访问看护站的待命(on-call)津贴该如何设计?
浦松 丈二
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待命(on-call)时间是否属工时,取决于待命中劳工是否处于雇主指挥命令之下、且该时间的自由使用未受保障。被呼叫出动后实际工作的时间属工时,若落在延长工时、深夜或休日,即须支付加给工资(劳动基准法第37条)。纵使支付待命津贴,也不因此免除加给工资的义务。个别待命是否属工时,最终由劳动基准监督署或法院判断。
先讲结论:待命(on-call)时间是否属工时,取决于待命中劳工是否处于雇主指挥命令之下、且该时间的自由使用未受保障。被呼叫出动后实际工作的时间属工时,若落在延长工时、深夜或休日,即须支付加给工资(劳动基准法第37条)。纵使支付待命津贴,也不因此免除加给工资的义务。个别待命是否属工时,最终由劳动基准监督署或法院判断。
「on-call是按月支付津贴,应该就够了」「没被呼叫的夜晚没在工作,就不必给薪」——在到宅访问看护的现场,待命与实际工作常在含糊中运作,事后才被指出有未付加给工资。本文为到宅访问看护站的管理者・经营者,整理待命的工时性、待命津贴与加给工资的区分、对常勤换算2.5的计入方式,以及移动・记录时间的处理。
待命(on-call)时间算工时吗?
以「是否为可自由运用的时间」决定。既不能一律说「待命不算工时」,也不能一律说「待命全都算工时」。
判断的框架见于假眠(值班小睡)时间工时性受争议的大星大楼管理事件(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 平成14年2月28日判决,民集56卷2号361页)。最高法院认为,值班小睡时间中被义务化须从事实际作业(如因应警报),且该时间之自由使用未获保障,以致劳工可认定处于雇主指挥命令之下者,该时间即属劳动基准法第32条的工时。
套用于on-call,可区分如下。
| 待命状态 | 是否属工时(思路) |
|---|---|
| 于事业所留守、受拘束而无法自由度过的待命 | 若处于指挥命令之下,得认定为工时 |
| 于自宅待命,接到电话即出动,在此之前可用餐・入浴・睡眠等过一般私生活 | 拘束程度低者,待命本身一般不算工时 |
| 待命中被命令为电话对应・记录・在线咨询等实际作业 | 该实际作业时间属工时 |
| 被呼叫出动至使用者住处并提供看护 | 由出动至返所的实际工作属工时 |
自宅on-call在拘束程度低时,待命本身常被整理为非工时;惟若电话对应频繁、禁止饮酒或外出等拘束较强,评价即可能改变。个别待命是否属工时,由劳动基准监督署・法院依实态判断。
待命津贴与被呼叫时的加给工资如何区分?
以分开设计为基本。对「有待命」的津贴,与对「实际工作」的工资,性质不同。
多数看护站按待命一次(一晚)支付定额的on-call津贴,并就实际被呼叫出动的时间另行支付实际工作的工资。出动若落在深夜(22时至翌日5时)即深夜加给,逾法定工时即延长工时加给,落在法定休日即休日加给。
| 支付种类 | 性质 | 是否需加给 |
|---|---|---|
| on-call津贴(按待命一次定额) | 对回应待命的津贴 | 若待命非工时则非加给对象;于工作规则・工资规程订定 |
| 呼叫出动的实际工作工资 | 对实际工作时间的工资 | 若落在延长工时・深夜・休日,须付加给工资(劳动基准法第37条) |
须留意者为:不得以「已付待命津贴故不必付加给工资」处理。待命津贴是对待命的对价,加给工资是对实际工作的法定给付,两者不同。加给工资的思路与延长工时的管理,请参阅要让员工加班需要什么(36协定到哪里);与夜勤・宿直的切分,另请参阅夜勤与宿直在工时处理上有何不同。
on-call担当该如何计入常勤换算2.5人?
常勤换算系以该职员的勤务时间除以常勤职员的所定勤务时间求得。因此,on-call能否计入常勤换算,与「该待命时间是否属勤务时间(工时)」是同一问题。
指定访问看护站的人员基准,依指定居宅服务等之基准(平成11年厚生省令第37号),须以常勤换算方法置看护职员(保健师・看护师・准看护师)2.5以上,其中1人以上为常勤,管理者原则上为常勤的保健师或看护师。
| 时间 | 计入常勤换算的方式(思路) |
|---|---|
| 自宅待命、且待命本身不属工时的on-call | 不计入勤务时间,故不计入常勤换算 |
| 被呼叫出动并提供看护的实际工作 | 作为工时计入勤务时间 |
| 待命中被命令的记录・电话对应等实际作业 | 若属工时则计入勤务时间 |
换言之,「有on-call担当」本身不计入2.5,累积的是实际工作的时间。人员基准的充足与常勤换算的具体计法,亦取决于指定权者(都道府县等)的解释,个别算定请以最新一手资讯与指定权者的手引确认。
移动时间・记录时间的工资如何处理?
被呼叫后前往事业所或使用者住处的移动、看护后制作记录的时间,若处于指挥命令之下即属工时,为工资对象。
呼叫出动系依雇主指示为业务而移动,其移动时间原则上属工时。访视后的看护记录・报告制作,若系业务上被义务化并在指挥监督下为之,亦属工时。并须确认含此在内的总工时,每小时工资是否低于最低工资。
整备顺序如下。
- 界定待命与实际工作:依大星大楼管理事件的框架,以书面明定何种状态为待命(津贴对象)、自何处起为实际工作(工资・加给对象)。
- 于工资规程载明on-call津贴与实际工作工资:订定按待命一次的津贴额、实际工作的单价,以及深夜・延长工时・休日加给。
- 记录出动・移动・记录:客观保留呼叫时刻、由出动至返所的时间、记录制作的时间。无纪录时,日后争执时事业所一方易居劣势。
- 确认不低于最低工资:确认含实际工作・移动・记录之总工时所除得之数额,在该地区最低工资以上。
工资规程・36协定・工时管理的整备属社会保险劳务士的业务。关于访视之间的移动时间,另请参阅到宅照护的移动时间・待机时间算工时吗。
指定申请・工资纠纷・税务,分别该找谁?
到宅访问看护站的设立与营运,会有多位有资格者以各自的角色参与。
| 咨询内容 | 担当 |
|---|---|
| on-call津贴・加给工资的设计、工作规则・工资规程、36协定、工时管理 | 社会保险劳务士 |
| 指定申请(满足人员2.5・管理者等基准的书类)、向指定权者申报 | 行政书士 |
| 已发生之未付加给工资请求等已成争执之案件 | 律师 |
| 伴随工资设计的源泉征收・税务 | 税理士 |
指定基准・人员配置之申报属行政书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与本事务所为各自独立之事业体,另行签约);未付工资之纠纷属律师领域;税务属税理士领域。指定的可否本身由指定权者(都道府县等)判断。
常见问题
Q. 只要按月支付on-call津贴,就不必付加给工资吗?
A. 并非如此。on-call津贴是对回应待命的津贴,与被呼叫出动后实际工作时间的加给工资(劳动基准法第37条)为两回事。出动若落在深夜・延长工时・休日,实际工作部分即须付加给工资。仅支付津贴,并不因此免除加给义务。
Q. 于自宅待命的on-call时间,全都算工时吗?
A. 未必。若于自宅待命、接到电话即出动,在此之前可用餐・入浴・睡眠等过一般私生活,其拘束程度者,待命本身常被整理为非工时。另一方面,电话对应频繁、禁止外出或饮酒等拘束较强时,评价可能改变。个别判断由劳动基准监督署・法院为之。
Q. 只要配置on-call担当,就能计入常勤换算2.5人吗?
A. 仅是待命本身无法计入。常勤换算系以该职员的勤务时间(工时)除以常勤所定勤务时间求得,故不属工时的自宅待命不予计入。被呼叫后实际工作的时间,以及待命中被命令的实际作业时间,才作为工时累积。
Q. 被呼叫后前往使用者住处的移动时间,需要工资吗?
A. 呼叫出动的移动系依雇主指示的业务移动,原则上属工时而为工资对象。看护后的记录制作,若系业务上被义务化并在指挥监督下为之,亦属工时。并请确认含此在内的总工时,每小时工资是否低于最低工资。
本文依据
- 劳动基准法第32条(工时)。规定雇主原则上不得使劳工每日工作逾8小时、每周逾40小时(e-Gov法令检索、劳动基准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号,2026年9月3日参照)
- 劳动基准法第37条(延长工时・休日及深夜的加给工资)。就延长工时・休日・深夜(22时至翌日5时)的工作,课予支付政令所定比率以上加给工资的义务。被呼叫出动后实际工作的时间若落于此,即须付加给工资(e-Gov法令检索、劳动基准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号,2026年9月3日参照)
- 大星大楼管理事件(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 平成14年2月28日判决,民集56卷2号361页)。认为值班小睡时间中被义务化须从事实际作业、且该时间之自由使用未获保障,以致劳工可认定处于雇主指挥命令之下者,该时间即属第32条的工时。作为判断on-call待命工时性的框架而参照(最高法院,2026年9月3日参照)
- 指定居宅服务等之事业的人员、设备及营运相关基准(平成11年厚生省令第37号)。规定指定访问看护站以常勤换算方法置看护职员(保健师・看护师・准看护师)2.5以上、其中1人以上为常勤,管理者原则上为常勤的保健师或看护师(e-Gov法令检索,2026年9月3日参照)
- 个别on-call待命是否属工时、常勤换算的具体计法,须依实态与指定权者的解释判断。人员基准的充足与加给工资的设计,须依最新一手资讯(厚生劳働省・指定权者手引等)与个别情形确认
本文并不代替您决定该向谁咨询。on-call津贴・加给工资的设计、工作规则・工资规程的整备、36协定、工时管理,属社会保险劳务士的业务。指定申请・人员配置之申报属行政书士,未付工资请求等争执属律师领域,税务属税理士领域。向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咨询时的费用,整理于报酬额表;常见问题整理于常见问答。
本文为一般性资讯提供。个别待命是否属工时,由劳动基准监督署・法院判断。制度的适用与个别手续,将依最新一手资讯(厚生劳働省等)与个别情形,于面谈后由有资格者为之。撰文为浦松丈二(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从整理“人”的现状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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