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业务型的裁量劳动制,2024年4月修正在本人同意与报告上有何改变
浦松 丈二
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从2024年4月起,导入或更新专门业务型裁量劳动制,必须在劳使协定中载明「会取得每一位对象劳工本人的同意」以及「不对未同意者作不利益对待」。已在运用的公司也必须重做协定。本制度不论实际工作几小时,都视为工作了协定所定的时间,且只能用于施行规则与告示所定的20种业务。本文整理制度骨架、2024年4月新增的事项(同意・撤回程序・记录保存),以及向劳动基准监督署申报(样式第13号)与企画业务型的定期报告有何不同。
结论(先讲重点):从2024年4月起,导入或更新专门业务型裁量劳动制,必须在劳使协定中载明「会取得每一位对象劳工本人的同意」以及「不对未同意者作不利益对待」。已在运用的公司,也必须重做协定。
专门业务型裁量劳动制,是不论实际工作几小时,都视为工作了劳使协定所定时间的制度(劳动基准法第38条之3第1项)。只能用于研究开发、系统设计等,必须把工作方法大幅交由本人裁量的业务。
2024年4月1日施行的修正(令和5年厚生劳动省令第39号)让这个制度的入口更严了一阶。以往只要有协定就能把对象者一律纳入,修正后需要每一个人的同意,并且必须在协定中定好取得同意的程序与撤回同意的途径。
自己公司的业务是否为对象、现行协定是否满足新要件,光靠一篇文章无法决定。本文整理制度的骨架,以及2024年4月修正该补上的内容。
专门业务型的裁量劳动制,究竟能用在谁身上?
由业务决定,不是谁都能用的制度。
劳动基准法第38条之3第1项限定于:因业务性质必须把遂行方法大幅交由劳工裁量,以致雇主难以就遂行手段与时间分配等作具体指示,而由厚生劳动省令所定的业务。对象业务列于劳动基准法施行规则第24条之2之2第2项,细目由厚生劳动大臣的告示指定。
从2024年4月1日起,加入「银行或证券公司关于合并与收购的调查或分析,以及据此的建议业务」(即M&A顾问业务),对象成为20种业务(厚生劳动省告示第115号)。
| 区分 | 主要对象业务 |
|---|---|
| 施行规则列举 | 新商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信息系统的分析・设计、报导的取材・编辑、设计的考案、广播节目・电影等的制作人・导演 |
| 由厚生劳动大臣告示指定 | 文案撰稿、系统顾问、游戏软件创作、证券分析师、金融商品开发、大学教授研究、公认会计师、律师、建筑师、不动产鉴定士、专利代理人、税理士、中小企业诊断士、M&A顾问业务(2024年4月追加) |
业务员与一般事务即使再忙,也不是对象。把不属于对象业务的人纳入,会留下制度本身被认定无效的空间。把劳动时间本身以月・年重新分配,是变形劳动时间制与弹性工时制这种另一种制度,整理在变形劳动时间制与弹性工时制的选择方式。
2024年4月的修正,为什么让本人同意变成必要?
因为以视为劳动时间让人工作这件事本身,对劳工有很重的效果。
制度一适用,不论实际工作几小时,工资都以协定所定时间计算。合乎制度宗旨的运用能连结到工作的自由,但实际情况不符时,长时间劳动就可能不反映在工资上。因此修正把适用的本人在理解后接受列为要件。
修正后,依劳动基准法施行规则第24条之2之2第3项第1号,协定必须定下:
- 以视为劳动时间让人工作,须取得对象劳工本人的同意
- 对未同意的劳工,不得解雇或作其他不利益对待
厚生劳动省的解说指出,取得同意时,宜先向本人明示制度概要、适用于该劳工的评价制度・工资制度,以及未同意时的配置・待遇后再说明。实务上是逐一以书面取得同意。
一旦同意的员工,之后可以撤回吗?
可以。修正甚至要求把程序写进协定。
劳动基准法施行规则第24条之2之2第3项第2号,要求在协定中定下同意撤回的相关程序——向谁申请撤回、以什么方式、撤回后回到哪一种劳动时间制度。并且和未同意的人一样,以撤回为由的不利益对待也被禁止。
也就是说,同意不是在入口取得一次就结束,对象劳工可以随时退出制度。公司必须事先备好撤回后的出勤管理与工资计算途径。
劳使协定要新增哪些事项?
同意・撤回・记录是三条主轴,在原有的协定事项上再叠加2024年4月修正的部分。
| 协定应定的事项 | 依据 | 2024年4月修正 |
|---|---|---|
| 对象业务 | 劳基法第38条之3第1项第1号 | 一如以往 |
| 视为劳动时间 | 同项第2号 | 一如以往 |
| 就遂行手段・时间分配的决定等不作具体指示 | 同项第3号 | 一如以往 |
| 健康・福祉确保措施 | 同项第4号 | 措施的选项经整理 |
| 苦情处理措施 | 同项第5号 | 一如以往 |
| 取得本人同意・对未同意者禁止不利益对待 | 施行规则第24条之2之2第3项第1号 | 新设 |
| 同意撤回的相关程序 | 同项第2号 | 新设 |
| 劳使协定的有效期间 | 同项第3号 | 一如以往 |
| 同意・撤回・健康福祉・苦情处理的记录保存 | 同项第4号 | 记录事项加入同意・撤回 |
记录在劳使协定有效期间中及其届满后保存3年(施行规则条文为5年,但依经过措施当分之间为3年)。有效期间本身,厚生劳动省的解说认为以3年以内为宜。以现行协定运用的公司,不必等到有效期间届满,配合修正重新缔结协定较为安全。
向劳基署申报、以及健康・福祉确保措施的报告,何时进行?
申报是缔结协定时的一次,专门业务型没有定期报告的机制。这里是与企画业务型的一大不同。
劳动基准法第38条之3第2项,课予把缔结的协定向所辖劳动基准监督署长申报的义务。申报用样式第13号(施行规则第24条之2之2第4项),每次缔结・更新协定时提出。健康・福祉确保措施在协定中定下并实施,实施情况留为记录,但专门业务型没有把其内容定期向劳基署报告的义务。
相对地,企画业务型裁量劳动制(劳动基准法第38条之4)需要把劳使委员会的决议申报后,再就对象劳工的劳动时间状况、健康・福祉确保措施的实施情况等定期报告。同样是「裁量劳动制」,专门业务型与企画业务型的手续轻重不同。自己公司适合企画业务型还是专门业务型就足够,取决于对象业务与体制。
协定的制作与申报、纠纷的因应,各自要委托谁?
按工序区分担当者,划线整理。
- 劳使协定的制作、就业规则・工资规程的整备、向所辖劳动基准监督署长提出协定申报代行、健康・福祉确保措施的设计、过半数代表者选出程序的设计 → 属社会保险劳务士的领域
- 视为劳动时间的适否或未付加班费发生争议时的交涉・诉讼 → 请洽律师
- 工资的税务处理・年终调整 → 为您联系税理士
劳动基准法列于社会保险劳务士法别表第一第1号,依其制作申请书等属同法第2条第1项第1号,提出手续的代行属同项第1号之2,关于劳务管理等劳动事项的咨询・指导属同项第3号。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可以做什么?
本事务所承接的,是判断制度能否导入,以及配合2024年4月修正整备书面。
- 整理公司业务属于(或不属于)对象20种业务的哪一项
- 同意的取得方式(应说明事项、同意书范本)与撤回程序的设计
- 协定的制作,以及以样式第13号向所辖劳动基准监督署长提出代行
- 就业规则・工资规程的修订,以及视为劳动时间・深夜・休假日加给的计算方式重建
- 健康・福祉确保措施与苦情处理措施的设计、记录样式的制作
- 与企画业务型的比较材料整理
以下事项,本事务所不予处理。
- 视为劳动时间的适否或未付加班费发生争议时的交涉・诉讼 → 为您介绍律师
- 工资的税务处理、年终调整 → 为您联系税理士
- 公司登记相关手续 → 为您联系司法书士
- 许认可的申请书类制作 → 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以另一个事业体承接
- 事业场所或社宅的租赁 → 由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以另一个事业体承接
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各自独立,分别另行签约承接业务。为您介绍其他专业人士时,也是请您直接与对方签约,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
咨询免费。费用见报酬额表,另请参阅服务内容与咨询流程。加班本身的上限见加班上限由36协定决定,就业规则的申报见就业规则从几人开始是义务。
常见问题
Q. 我们已在运用专门业务型裁量劳动制,2024年4月修正要做什么?
A. 要重新缔结劳使协定。2024年4月1日施行的修正(令和5年厚生劳动省令第39号)新增要求:在协定中定下取得同意、对未同意者不作不利益对待(施行规则第24条之2之2第3项第1号),以及同意撤回的程序(同项第2号)。把这些定下的协定以样式第13号向所辖劳动基准监督署长申报。即使现行协定有效期间尚未届满,若不满足新要件,制度的适用就会被质疑,因此不等届满就整备较为安全。
Q. 本人未同意时,该如何对待该员工?
A. 不对其适用裁量劳动制,改以一般的劳动时间管理(依实际劳动时间)处理。以未同意为由作解雇・降级・减薪或其他不利益对待,是被禁止的(施行规则第24条之2之2第3项第1号)。之后撤回同意的人也一样,以撤回为由的不利益对待不被容许。
Q. 只要是对象业务,就可以不管劳动时间吗?
A. 不是。即使是视为劳动时间的制度,雇主也有掌握劳动时间状况的义务,并依所掌握的状况实施健康・福祉确保措施(劳动基准法第38条之3第1项第4号)。视为的对象是约定内劳动时间的计算,深夜劳动(22时至翌日5时)与休假日劳动仍需另计加给工资。「裁量劳动制就完全不用付加班费」是误解。
Q. 专门业务型与企画业务型,该选哪一种?
A. 由对象业务与社内能备妥的体制区分。专门业务型限于施行规则・告示所定的20种业务,以劳使协定与申报(样式第13号)即可导入。企画业务型的对象是事业营运的企画・立案・调查・分析业务,需要设置劳使委员会并决议、申报决议,并定期报告(劳动基准法第38条之4)。企画业务型的手续较重,何者适合自己公司,会在面谈后整理。
本文的依据
- 劳动基准法(労働基準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号)第38条之3第1项 ── 协定定下第1号(对象业务)・第2号(视为劳动时间)・第3号(就遂行手段及时间分配的决定等不作具体指示)・第4号(健康及福祉确保措施)・第5号(苦情处理措施)・第6号(除前各号外由省令所定事项)者,让劳工从事第1号业务时视为工作了第2号的时间
- 同法第38条之3第2项 ── 准用第38条之2第3项,把协定向行政官厅(所辖劳动基准监督署长)申报
- 同法第38条之4 ── 企画业务型裁量劳动制。劳使委员会的决议、其申报,以及依省令所定的定期报告
- 劳动基准法施行规则(昭和22年厚生省令第23号)第24条之2之2第2项 ── 法第38条之3第1项第1号的省令所定业务(含厚生劳动大臣指定的业务)
- 同规则第24条之2之2第3项第1号 ── 须取得同意,且不得对未同意的劳工作不利益对待;第2号 ── 同意撤回的相关程序;第3号 ── 劳使协定的有效期间;第4号 ── 于有效期间中及届满后(施行规则条文为5年,依经过措施当分之间为3年)保存健康福祉措施・苦情处理・同意及撤回的记录
- 同规则第24条之2之2第4项 ── 协定以样式第13号申报
- 就专门业务型裁量劳动制对象业务追加M&A顾问业务的厚生劳动省告示第115号(令和6年4月1日施行)
- 厚生劳动省「专门业务型裁量劳动制的解说」(令和6年3月)── 取得本人同意时宜明示制度概要・评价制度・工资制度・未同意时的待遇后再说明;有效期间以3年以内为宜;记录保存
- 社会保险劳务士法(社会保険労務士法,昭和43年法律第89号)第2条第1项第1号・第1号之2・第3号,别表第一第1号
- 法令条文于2026年9月2日取得 e-Gov 法令检索的法令资料提供API(法令ID 322AC0000000049・322M40000100023・343AC1000000089)确认。厚生劳动省的解说・告示于同日确认
本文并非判断个别案件是否该当。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可就专门业务型裁量劳动制对象业务的整理、同意・同意撤回程序的设计、协定的制作与以样式第13号提出代行、就业规则・工资规程的修订、健康・福祉确保措施与苦情处理措施的设计提供咨询。视为劳动时间的适否或未付加班费发生争议时的交涉・诉讼,本事务所不予处理,将为您介绍律师。工资的税务处理与年终调整为您联系税理士,登记为您联系司法书士。许认可的申请书类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事业场所或社宅的租赁由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各自以另一个事业体承接。若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分别另行签约,没有介绍费。常见问题见常见问题。
本文为一般信息提供。个别情况的判断,请在面谈后由资格者进行。执笔者为浦松丈二(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从整理“人”的现状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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