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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2勞動法基礎

專門業務型的裁量勞動制,2024年4月修正在本人同意與報告上有何改變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從2024年4月起,導入或更新專門業務型裁量勞動制,必須在勞使協定中載明「會取得每一位對象勞工本人的同意」以及「不對未同意者作不利益對待」。已在運用的公司也必須重做協定。本制度不論實際工作幾小時,都視為工作了協定所定的時間,且只能用於施行規則與告示所定的20種業務。本文整理制度骨架、2024年4月新增的事項(同意・撤回程序・記錄保存),以及向勞動基準監督署申報(樣式第13號)與企畫業務型的定期報告有何不同。

結論(先講重點):從2024年4月起,導入或更新專門業務型裁量勞動制,必須在勞使協定中載明「會取得每一位對象勞工本人的同意」以及「不對未同意者作不利益對待」。已在運用的公司,也必須重做協定。

專門業務型裁量勞動制,是不論實際工作幾小時,都視為工作了勞使協定所定時間的制度(勞動基準法第38條之3第1項)。只能用於研究開發、系統設計等,必須把工作方法大幅交由本人裁量的業務。

2024年4月1日施行的修正(令和5年厚生勞動省令第39號)讓這個制度的入口更嚴了一階。以往只要有協定就能把對象者一律納入,修正後需要每一個人的同意,並且必須在協定中定好取得同意的程序與撤回同意的途徑。

自己公司的業務是否為對象、現行協定是否滿足新要件,光靠一篇文章無法決定。本文整理制度的骨架,以及2024年4月修正該補上的內容。

專門業務型的裁量勞動制,究竟能用在誰身上?

由業務決定,不是誰都能用的制度。

勞動基準法第38條之3第1項限定於:因業務性質必須把遂行方法大幅交由勞工裁量,以致雇主難以就遂行手段與時間分配等作具體指示,而由厚生勞動省令所定的業務。對象業務列於勞動基準法施行規則第24條之2之2第2項,細目由厚生勞動大臣的告示指定。

從2024年4月1日起,加入「銀行或證券公司關於合併與收購的調查或分析,以及據此的建議業務」(即M&A顧問業務),對象成為20種業務(厚生勞動省告示第115號)。

區分主要對象業務
施行規則列舉新商品・新技術的研究開發、資訊系統的分析・設計、報導的取材・編輯、設計的考案、廣播節目・電影等的製作人・導演
由厚生勞動大臣告示指定文案撰稿、系統顧問、遊戲軟體創作、證券分析師、金融商品開發、大學教授研究、公認會計師、律師、建築師、不動產鑑定士、專利代理人、稅理士、中小企業診斷士、M&A顧問業務(2024年4月追加)

業務員與一般事務即使再忙,也不是對象。把不屬於對象業務的人納入,會留下制度本身被認定無效的空間。把勞動時間本身以月・年重新分配,是變形勞動時間制與彈性工時制這種另一種制度,整理在變形勞動時間制與彈性工時制的選擇方式

2024年4月的修正,為什麼讓本人同意變成必要?

因為以視為勞動時間讓人工作這件事本身,對勞工有很重的效果。

制度一適用,不論實際工作幾小時,工資都以協定所定時間計算。合乎制度宗旨的運用能連結到工作的自由,但實際情況不符時,長時間勞動就可能不反映在工資上。因此修正把適用的本人在理解後接受列為要件。

修正後,依勞動基準法施行規則第24條之2之2第3項第1號,協定必須定下:

  • 以視為勞動時間讓人工作,須取得對象勞工本人的同意
  • 對未同意的勞工,不得解雇或作其他不利益對待

厚生勞動省的解說指出,取得同意時,宜先向本人明示制度概要、適用於該勞工的評價制度・工資制度,以及未同意時的配置・待遇後再說明。實務上是逐一以書面取得同意。

一旦同意的員工,之後可以撤回嗎?

可以。修正甚至要求把程序寫進協定。

勞動基準法施行規則第24條之2之2第3項第2號,要求在協定中定下同意撤回的相關程序——向誰申請撤回、以什麼方式、撤回後回到哪一種勞動時間制度。並且和未同意的人一樣,以撤回為由的不利益對待也被禁止

也就是說,同意不是在入口取得一次就結束,對象勞工可以隨時退出制度。公司必須事先備好撤回後的出勤管理與工資計算途徑。

勞使協定要新增哪些事項?

同意・撤回・記錄是三條主軸,在原有的協定事項上再疊加2024年4月修正的部分。

協定應定的事項依據2024年4月修正
對象業務勞基法第38條之3第1項第1號一如以往
視為勞動時間同項第2號一如以往
就遂行手段・時間分配的決定等不作具體指示同項第3號一如以往
健康・福祉確保措施同項第4號措施的選項經整理
苦情處理措施同項第5號一如以往
取得本人同意・對未同意者禁止不利益對待施行規則第24條之2之2第3項第1號新設
同意撤回的相關程序同項第2號新設
勞使協定的有效期間同項第3號一如以往
同意・撤回・健康福祉・苦情處理的記錄保存同項第4號記錄事項加入同意・撤回

記錄在勞使協定有效期間中及其屆滿後保存3年(施行規則條文為5年,但依經過措施當分之間為3年)。有效期間本身,厚生勞動省的解說認為以3年以內為宜。以現行協定運用的公司,不必等到有效期間屆滿,配合修正重新締結協定較為安全。

向勞基署申報、以及健康・福祉確保措施的報告,何時進行?

申報是締結協定時的一次,專門業務型沒有定期報告的機制。這裡是與企畫業務型的一大不同。

勞動基準法第38條之3第2項,課予把締結的協定向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申報的義務。申報用樣式第13號(施行規則第24條之2之2第4項),每次締結・更新協定時提出。健康・福祉確保措施在協定中定下並實施,實施情況留為記錄,但專門業務型沒有把其內容定期向勞基署報告的義務

相對地,企畫業務型裁量勞動制(勞動基準法第38條之4)需要把勞使委員會的決議申報後,再就對象勞工的勞動時間狀況、健康・福祉確保措施的實施情況等定期報告。同樣是「裁量勞動制」,專門業務型與企畫業務型的手續輕重不同。自己公司適合企畫業務型還是專門業務型就足夠,取決於對象業務與體制。

協定的製作與申報、糾紛的因應,各自要委託誰?

按工序區分擔當者,劃線整理。

  • 勞使協定的製作、就業規則・工資規程的整備、向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提出協定申報代行、健康・福祉確保措施的設計、過半數代表者選出程序的設計 → 屬社會保險勞務士的領域
  • 視為勞動時間的適否或未付加班費發生爭議時的交涉・訴訟 → 請洽律師
  • 工資的稅務處理・年終調整 → 為您聯繫稅理士

勞動基準法列於社會保險勞務士法別表第一第1號,依其製作申請書等屬同法第2條第1項第1號,提出手續的代行屬同項第1號之2,關於勞務管理等勞動事項的諮詢・指導屬同項第3號。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可以做什麼?

本事務所承接的,是判斷制度能否導入,以及配合2024年4月修正整備書面。

  • 整理公司業務屬於(或不屬於)對象20種業務的哪一項
  • 同意的取得方式(應說明事項、同意書範本)與撤回程序的設計
  • 協定的製作,以及以樣式第13號向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提出代行
  • 就業規則・工資規程的修訂,以及視為勞動時間・深夜・休假日加給的計算方式重建
  • 健康・福祉確保措施與苦情處理措施的設計、記錄樣式的製作
  • 與企畫業務型的比較材料整理

以下事項,本事務所不予處理。

  • 視為勞動時間的適否或未付加班費發生爭議時的交涉・訴訟 → 為您介紹律師
  • 工資的稅務處理、年終調整 → 為您聯繫稅理士
  • 公司登記相關手續 → 為您聯繫司法書士
  • 許認可的申請書類製作 → 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以另一個事業體承接
  • 事業場所或社宅的租賃 → 由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以另一個事業體承接

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各自獨立,分別另行簽約承接業務。為您介紹其他專業人士時,也是請您直接與對方簽約,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

諮詢免費。費用見報酬額表,另請參閱服務內容諮詢流程。加班本身的上限見加班上限由36協定決定,就業規則的申報見就業規則從幾人開始是義務

常見問題

Q. 我們已在運用專門業務型裁量勞動制,2024年4月修正要做什麼?
A. 要重新締結勞使協定。2024年4月1日施行的修正(令和5年厚生勞動省令第39號)新增要求:在協定中定下取得同意、對未同意者不作不利益對待(施行規則第24條之2之2第3項第1號),以及同意撤回的程序(同項第2號)。把這些定下的協定以樣式第13號向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申報。即使現行協定有效期間尚未屆滿,若不滿足新要件,制度的適用就會被質疑,因此不等屆滿就整備較為安全。

Q. 本人未同意時,該如何對待該員工?
A. 不對其適用裁量勞動制,改以一般的勞動時間管理(依實際勞動時間)處理。以未同意為由作解雇・降級・減薪或其他不利益對待,是被禁止的(施行規則第24條之2之2第3項第1號)。之後撤回同意的人也一樣,以撤回為由的不利益對待不被容許。

Q. 只要是對象業務,就可以不管勞動時間嗎?
A. 不是。即使是視為勞動時間的制度,雇主也有掌握勞動時間狀況的義務,並依所掌握的狀況實施健康・福祉確保措施(勞動基準法第38條之3第1項第4號)。視為的對象是約定內勞動時間的計算,深夜勞動(22時至翌日5時)與休假日勞動仍需另計加給工資。「裁量勞動制就完全不用付加班費」是誤解。

Q. 專門業務型與企畫業務型,該選哪一種?
A. 由對象業務與社內能備妥的體制區分。專門業務型限於施行規則・告示所定的20種業務,以勞使協定與申報(樣式第13號)即可導入。企畫業務型的對象是事業營運的企畫・立案・調查・分析業務,需要設置勞使委員會並決議、申報決議,並定期報告(勞動基準法第38條之4)。企畫業務型的手續較重,何者適合自己公司,會在面談後整理。

本文的依據

  • 勞動基準法(労働基準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號)第38條之3第1項 ── 協定定下第1號(對象業務)・第2號(視為勞動時間)・第3號(就遂行手段及時間分配的決定等不作具體指示)・第4號(健康及福祉確保措施)・第5號(苦情處理措施)・第6號(除前各號外由省令所定事項)者,讓勞工從事第1號業務時視為工作了第2號的時間
  • 同法第38條之3第2項 ── 準用第38條之2第3項,把協定向行政官廳(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申報
  • 同法第38條之4 ── 企畫業務型裁量勞動制。勞使委員會的決議、其申報,以及依省令所定的定期報告
  • 勞動基準法施行規則(昭和22年厚生省令第23號)第24條之2之2第2項 ── 法第38條之3第1項第1號的省令所定業務(含厚生勞動大臣指定的業務)
  • 同規則第24條之2之2第3項第1號 ── 須取得同意,且不得對未同意的勞工作不利益對待;第2號 ── 同意撤回的相關程序;第3號 ── 勞使協定的有效期間;第4號 ── 於有效期間中及屆滿後(施行規則條文為5年,依經過措施當分之間為3年)保存健康福祉措施・苦情處理・同意及撤回的記錄
  • 同規則第24條之2之2第4項 ── 協定以樣式第13號申報
  • 就專門業務型裁量勞動制對象業務追加M&A顧問業務的厚生勞動省告示第115號(令和6年4月1日施行)
  • 厚生勞動省「專門業務型裁量勞動制的解說」(令和6年3月)── 取得本人同意時宜明示制度概要・評價制度・工資制度・未同意時的待遇後再說明;有效期間以3年以內為宜;記錄保存
  • 社會保險勞務士法(社会保険労務士法,昭和43年法律第89號)第2條第1項第1號・第1號之2・第3號,別表第一第1號
  • 法令條文於2026年9月2日取得 e-Gov 法令檢索的法令資料提供API(法令ID 322AC0000000049・322M40000100023・343AC1000000089)確認。厚生勞動省的解說・告示於同日確認

本文並非判斷個別案件是否該當。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可就專門業務型裁量勞動制對象業務的整理、同意・同意撤回程序的設計、協定的製作與以樣式第13號提出代行、就業規則・工資規程的修訂、健康・福祉確保措施與苦情處理措施的設計提供諮詢。視為勞動時間的適否或未付加班費發生爭議時的交涉・訴訟,本事務所不予處理,將為您介紹律師。工資的稅務處理與年終調整為您聯繫稅理士,登記為您聯繫司法書士。許認可的申請書類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事業場所或社宅的租賃由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各自以另一個事業體承接。若需要其他專業人士,分別另行簽約,沒有介紹費。常見問題見常見問題

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個別情況的判斷,請在面談後由資格者進行。執筆者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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