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技能2號的分野擴大,家族帶同與社會保險的勞務有何改變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特定技能2號與1號差異很大:在留期間的更新沒有上限,符合要件時可以帶同家族。家族若在日本生活,可能成為社會保險的被扶養者,工作愈久厚生年金累積愈多。勞務的設計必須從「5年就回國」的前提,改為長期定著的前提。2023年6月9日的閣議決定,把2號從2個分野擴大到介護以外的全部特定產業分野。在留資格的變更申請本身屬行政書士的領域,本事務所不予處理。
結論(先講重點):特定技能2號與1號差異很大:在留期間的更新沒有上限,符合要件時可以帶同家族。家族若在日本生活,可能成為社會保險的被扶養者,工作愈久厚生年金累積愈多。勞務的設計必須從「5年就回國」的前提,改為長期定著的前提。
特定技能是為在嚴重人手不足的分野接納外國人而設的在留資格(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別表第一之二)。分為1號與2號,2號給具備熟練技能的人,其在留的待遇與1號明顯不同。
2023年(令和5年)6月9日的閣議決定,把原本僅限建設・造船・舶用工業2個分野的特定技能2號,擴大到介護以外的特定產業分野。因此,以1號接納的人移轉到2號、帶同家族長期工作,在許多業種都變得實際可行。
自己公司的分野是否為2號對象、對象者是否符合要件,光靠一篇文章無法決定。本文整理移轉到2號會如何影響勞務與社會保險。在留資格的變更申請本身屬行政書士(申請取次)的領域,本事務所不予處理。
特定技能2號與1號有什麼不同?
在留更新有無上限、以及能否帶同家族,是決定性的差異。
| 項目 | 特定技能1號 | 特定技能2號 |
|---|---|---|
| 在留期間的更新 | 通算上限5年 | 無上限(可持續更新) |
| 家族帶同 | 原則不予認可 | 符合要件時可帶同配偶與子女 |
| 要求的技能水準 | 相當程度的知識・經驗 | 熟練的技能 |
| 支援計畫・支援機關 | 接納機關負支援義務 | 不在支援計畫對象內 |
在留沒有上限,對象者就能在日本安定地持續工作。能帶同家族,意味生活的基礎移到日本。兩者都打破「5年回國」的前提,雇用管理・社會保險的實務也從此改變。移轉到2號所需的技能試驗、實務經驗等要件依分野而定,但其該當性與在留資格變更的可否,是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判斷的領域。
2023年的分野擴大,哪些業種變得能用2號?
介護以外的特定產業分野。2023年6月9日的閣議決定,把對象一口氣擴大。
當時追加的是:大樓清潔、素形材・產業機械・電氣電子資訊相關製造業、汽車維修、航空、住宿、農業、漁業、飲食料品製造業、外食業共9個分野,以及造船・舶用工業焊接以外的區分。連同原有的建設・造船・舶用工業,介護以外的特定產業分野都可以接納2號(此運用自令和5年8月31日開始)。
介護分野沒有2號,是因為另有專門・技術分野的在留資格「介護」。介護外國勞工的勞務,是以只有1號、沒有2號的前提來設計,因此分開整理於介護分野特定技能外國人的勞務與社會保險。另外,特定產業分野其後仍有追加,現在的對象分野全貌,請於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官方頁面確認(本文為2026年9月2日參照)。
帶同家族後,社會保險的扶養與手續會怎麼變?
在日本生活的家族,符合要件時可能成為健康保險的被扶養者。這裡是與1號在實務上的一大差異。
1號時無法帶同家族,通常不會產生被扶養者。以2號讓配偶或子女來日、在日本國內有住所後,被扶養者的認定就成為問題。健康保險的被扶養者,除主要由被保險者維持生計(年收入大致未滿130萬日圓且未滿被保險者收入的2分之1等目安)外,自2020年4月起還要求原則在日本國內有住所(健康保險法第3條第7項)。住在國內的帶同家族,符合這個國內居住要件。
當出現該當被扶養者的家族時,事業主要提出被扶養者(異動)申報。申報需要可確認身分關係・生計維持的文件,外籍家族的續柄與收入確認方式,可能與國內案例不同。國內居住要件與例外的想法,整理在被扶養者的國內居住要件與外國員工。至於帶同家族的在留手續本身,屬行政書士的領域。
移轉到2號的外國人,勞動條件明示・就業規則要注意什麼?
即使在留資格改變,勞動契約與勞動條件明示的規則和日本人相同。再加上2024年4月起的追加事項會發生作用。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項與勞動基準法施行規則第5條,締結勞動契約時必須明示工資・勞動時間及其他勞動條件。從2024年4月起,對所有勞工要明示「工作場所・業務的變更範圍」,對有期契約勞工還要明示「更新上限」「無期轉換的申請機會」「無期轉換後的勞動條件」。若配合移轉到2號而把有期改為無期、或重新檢視契約期間,要明示的事項也在此改變。
由於條文未指定語言,日語的通知書也能成立法律上的明示;但外國勞工雇用管理指針要求,努力以母語或平易的日語讓其能理解地明示。2024年4月修正的全貌,整理在勞動條件明示規則如何改變。就業規則本身的製作義務,見就業規則從幾人開始是義務。
以不回國長期工作為前提,年金・社會保險如何累積?
厚生年金保險的被保險者期間拉長,將來的老齡厚生年金就累積增加。以長期工作為前提的2號,這裡的樣貌與1號不同。
對以1號工作數年後回國的人,如回國員工的脫退一時金與年金所述,符合要件時有請求脫退一時金的途徑。相對地,以2號在日本定著、持續繳納保險費的人,只要滿足受給資格期間(原則10年=120月),就可能站在領取老齡年金的一方。由於領取脫退一時金會使該期間被排除在年金計算之外,若以長期工作為前提,看年金的累積往往比看眼前的一時金更好。何者有利,會因本人的在留展望與母國的制度而分歧,本事務所不作一律的結論。
出身於締結社會保障協定國家的人,日本與母國加入期間的處理也會受到影響。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雇用保險・勞災保險的適用,是由工作方式(勞動時間・雇用形態)而非在留資格決定,這一點在1號與2號都一樣。
在留手續與勞務・社會保險,各自要委託誰?
入口的在留資格找行政書士,雇用後的勞務與社會保險找社勞士,擔當者分開。
- 特定技能2號的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帶同家族的在留手續、作為登錄支援機關的各種申報、入管因應 → 屬行政書士(申請取次)的領域。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以另一個事業體承接
- 勞動條件明示・雇用契約・就業規則的整備、社會保險・勞動保險的適用與被扶養者申報、薪資計算 → 屬社會保險勞務士的領域
- 發展成個別勞使糾紛・團體交涉時 → 請洽律師
雇用1名外國人,在留・勞務・住居的窗口會同時啟動好幾個。時序的整理見雇用1名外國人需要幾個窗口,雇入・離職的公共職業安定所申報見雇用外國人後要向公共職業安定所申報。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可以做什麼?
本事務所承接的,是配合移轉到2號而重建勞務與社會保險。
- 配合移轉到2號改訂勞動條件通知書・雇用契約書(2024年4月的追加事項、母語對應)
- 就業規則・薪資規程的整備,以及著眼無期轉換的契約設計
- 帶同家族的被扶養者(異動)申報等社會保險・勞動保險手續
- 以長期工作為前提整理厚生年金・健康保險的展望
- 外國人雇用狀況申報(雇入・離職)的代行
以下事項,本事務所不予處理。
- 特定技能2號的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帶同家族的在留手續・登錄支援機關的申報 → 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以另一個事業體承接
- 個別勞使糾紛・團體交涉・訴訟 → 為您介紹律師
- 工資的稅務處理、年終調整 → 為您聯繫稅理士
- 公司登記相關手續 → 為您聯繫司法書士
- 社宅・宿舍的租賃 → 由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以另一個事業體承接
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各自獨立,分別另行簽約承接業務。為您介紹其他專業人士時,也是請您直接與對方簽約,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
常見問題
Q. 把以1號雇用的外國人轉為2號,社會保險的手續會增加嗎?
A. 只要勞動時間・雇用形態不變,本人的被保險者資格本身不會因在留資格變更而自動改變。增加的是與家族相關的手續。2號可以帶同家族,因此配偶或子女來日、在日本國內居住並符合生計維持與收入要件時,可能成為健康保險的被扶養者(含健康保險法第3條第7項的國內居住要件)。此時要提出被扶養者(異動)申報。在留資格變更的申請本身屬行政書士的領域,本事務所不予處理。
Q. 帶同的家族一定會成為被扶養者嗎?
A. 不一定。是否成為被扶養者,取決於是否主要由被保險者維持生計、年收入是否在基準(大致未滿130萬日圓且未滿被保險者收入的2分之1等)範圍、以及是否在日本國內有住所。家族若自己工作而收入超過基準,該家族就可能不是被扶養者,而是自己成為被保險者。個別的認定,會在確認收入與生計維持狀況後判斷。
Q. 介護分野也能用特定技能2號嗎?
A. 不能。2023年6月9日的閣議決定把2號對象擴大到介護以外的特定產業分野,但介護分野未設2號,因為另有專門・技術分野的在留資格「介護」。介護外國勞工是以只有1號的前提,因此以家族帶同・長期定著為前提的勞務設計,與本文分開。
Q. 以2號長期工作的人,是否不要請求脫退一時金比較好?
A. 無法一律決定。脫退一時金是回國者清算短期加入期間的制度,領取後該期間會被排除在年金計算之外。若在日本定著、持續繳納保險費,且有望滿足受給資格期間(原則10年),就可能站在領取老齡年金的一方,因此以長期工作為前提,看年金的累積往往比看眼前的一時金更好。何者有利,會因本人的在留展望與母國的制度而分歧,本事務所不作一律的結論。
本文的依據
- 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昭和26年政令第319號)別表第一之二 ── 在留資格「特定技能」(1號・2號)
- 關於特定技能2號對象分野的追加(令和5年6月9日閣議決定)── 追加大樓清潔、素形材・產業機械・電氣電子資訊相關製造業、汽車維修、航空、住宿、農業、漁業、飲食料品製造業、外食業9個分野與造船・舶用工業焊接以外的區分,使介護以外的特定產業分野都可接納2號(運用自令和5年8月31日開始);介護分野因另有在留資格「介護」而不在對象內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特定技能制度」及「關於特定技能2號對象分野的追加」(2026年9月2日參照)── 1號為通算上限5年・原則不可家族帶同,2號為在留期間更新無上限・符合要件可帶同配偶與子女・不在支援計畫對象內
- 健康保險法(健康保険法,大正11年法律第70號)第3條第7項 ── 被扶養者原則須在日本國內有住所(除一定例外,2020年4月1日施行)
- 勞動基準法(労働基準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號)第15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施行規則(昭和22年厚生省令第23號)第5條 ── 勞動契約締結時的勞動條件明示,2024年4月1日施行的追加事項(工作場所・業務的變更範圍,有期契約的更新上限・無期轉換的申請機會・無期轉換後的勞動條件)
- 關於雇主為改善外國勞工雇用管理等應適當處理的指針(平成19年厚生勞動省告示第276號)── 以母語或勞工能理解的其他方法明示勞動條件的努力義務
- 厚生年金保險法(厚生年金保険法,昭和29年法律第115號)附則第29條(脫退一時金),以及老齡年金的受給資格期間(原則10年)
- 勞動施策綜合推進法第28條第1項 ── 外國人雇用狀況的申報
- 法令條文於2026年9月2日取得 e-Gov 法令檢索的法令資料提供API(法令ID 326CO0000000319・大正11年法律第70號・322AC0000000049・322M40000100023・昭和29年法律第115號)確認。閣議決定與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官方資料於同日確認
本文並非判斷個別案件是否該當。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可就配合移轉到特定技能2號的勞動條件通知書・雇用契約書改訂、就業規則・薪資規程整備、帶同家族的被扶養者申報等社會保險・勞動保險手續、外國人雇用狀況申報提供諮詢。特定技能2號的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帶同家族的在留手續・登錄支援機關的申報,本事務所不予處理,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以另一個事業體承接。個別勞使糾紛・團體交涉・訴訟為您介紹律師;工資的稅務處理與年終調整為您聯繫稅理士,登記為您聯繫司法書士。社宅・宿舍的租賃由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以另一個事業體承接。若需要其他專業人士,分別另行簽約,沒有介紹費。常見問題見常見問題。
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個別情況的判斷,請在面談後由資格者進行。執筆者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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