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宅訪問看護站的待命(on-call)津貼該如何設計?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待命(on-call)時間是否屬工時,取決於待命中勞工是否處於雇主指揮命令之下、且該時間的自由使用未受保障。被呼叫出動後實際工作的時間屬工時,若落在延長工時、深夜或休日,即須支付加給工資(勞動基準法第37條)。縱使支付待命津貼,也不因此免除加給工資的義務。個別待命是否屬工時,最終由勞動基準監督署或法院判斷。
先講結論:待命(on-call)時間是否屬工時,取決於待命中勞工是否處於雇主指揮命令之下、且該時間的自由使用未受保障。被呼叫出動後實際工作的時間屬工時,若落在延長工時、深夜或休日,即須支付加給工資(勞動基準法第37條)。縱使支付待命津貼,也不因此免除加給工資的義務。個別待命是否屬工時,最終由勞動基準監督署或法院判斷。
「on-call是按月支付津貼,應該就夠了」「沒被呼叫的夜晚沒在工作,就不必給薪」——在到宅訪問看護的現場,待命與實際工作常在含糊中運作,事後才被指出有未付加給工資。本文為到宅訪問看護站的管理者・經營者,整理待命的工時性、待命津貼與加給工資的區分、對常勤換算2.5的計入方式,以及移動・記錄時間的處理。
待命(on-call)時間算工時嗎?
以「是否為可自由運用的時間」決定。既不能一律說「待命不算工時」,也不能一律說「待命全都算工時」。
判斷的框架見於仮眠(值班小睡)時間工時性受爭議的大星大樓管理事件(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 平成14年2月28日判決,民集56卷2號361頁)。最高法院認為,值班小睡時間中被義務化須從事實際作業(如因應警報),且該時間之自由使用未獲保障,以致勞工可認定處於雇主指揮命令之下者,該時間即屬勞動基準法第32條的工時。
套用於on-call,可區分如下。
| 待命狀態 | 是否屬工時(思路) |
|---|---|
| 於事業所留守、受拘束而無法自由度過的待命 | 若處於指揮命令之下,得認定為工時 |
| 於自宅待命,接到電話即出動,在此之前可用餐・入浴・睡眠等過一般私生活 | 拘束程度低者,待命本身一般不算工時 |
| 待命中被命令為電話對應・記錄・線上諮詢等實際作業 | 該實際作業時間屬工時 |
| 被呼叫出動至使用者住處並提供看護 | 由出動至返所的實際工作屬工時 |
自宅on-call在拘束程度低時,待命本身常被整理為非工時;惟若電話對應頻繁、禁止飲酒或外出等拘束較強,評價即可能改變。個別待命是否屬工時,由勞動基準監督署・法院依實態判斷。
待命津貼與被呼叫時的加給工資如何區分?
以分開設計為基本。對「有待命」的津貼,與對「實際工作」的工資,性質不同。
多數看護站按待命一次(一晚)支付定額的on-call津貼,並就實際被呼叫出動的時間另行支付實際工作的工資。出動若落在深夜(22時至翌日5時)即深夜加給,逾法定工時即延長工時加給,落在法定休日即休日加給。
| 支付種類 | 性質 | 是否需加給 |
|---|---|---|
| on-call津貼(按待命一次定額) | 對回應待命的津貼 | 若待命非工時則非加給對象;於工作規則・工資規程訂定 |
| 呼叫出動的實際工作工資 | 對實際工作時間的工資 | 若落在延長工時・深夜・休日,須付加給工資(勞動基準法第37條) |
須留意者為:不得以「已付待命津貼故不必付加給工資」處理。待命津貼是對待命的對價,加給工資是對實際工作的法定給付,兩者不同。加給工資的思路與延長工時的管理,請參閱要讓員工加班需要什麼(36協定到哪裡);與夜勤・宿直的切分,另請參閱夜勤與宿直在工時處理上有何不同。
on-call擔當該如何計入常勤換算2.5人?
常勤換算係以該職員的勤務時間除以常勤職員的所定勤務時間求得。因此,on-call能否計入常勤換算,與「該待命時間是否屬勤務時間(工時)」是同一問題。
指定訪問看護站的人員基準,依指定居宅服務等之基準(平成11年厚生省令第37號),須以常勤換算方法置看護職員(保健師・看護師・准看護師)2.5以上,其中1人以上為常勤,管理者原則上為常勤的保健師或看護師。
| 時間 | 計入常勤換算的方式(思路) |
|---|---|
| 自宅待命、且待命本身不屬工時的on-call | 不計入勤務時間,故不計入常勤換算 |
| 被呼叫出動並提供看護的實際工作 | 作為工時計入勤務時間 |
| 待命中被命令的記錄・電話對應等實際作業 | 若屬工時則計入勤務時間 |
換言之,「有on-call擔當」本身不計入2.5,累積的是實際工作的時間。人員基準的充足與常勤換算的具體計法,亦取決於指定權者(都道府縣等)的解釋,個別算定請以最新一手資訊與指定權者的手引確認。
移動時間・記錄時間的工資如何處理?
被呼叫後前往事業所或使用者住處的移動、看護後製作記錄的時間,若處於指揮命令之下即屬工時,為工資對象。
呼叫出動係依雇主指示為業務而移動,其移動時間原則上屬工時。訪視後的看護記錄・報告製作,若係業務上被義務化並在指揮監督下為之,亦屬工時。並須確認含此在內的總工時,每小時工資是否低於最低工資。
整備順序如下。
- 界定待命與實際工作:依大星大樓管理事件的框架,以書面明定何種狀態為待命(津貼對象)、自何處起為實際工作(工資・加給對象)。
- 於工資規程載明on-call津貼與實際工作工資:訂定按待命一次的津貼額、實際工作的單價,以及深夜・延長工時・休日加給。
- 記錄出動・移動・記錄:客觀保留呼叫時刻、由出動至返所的時間、記錄製作的時間。無紀錄時,日後爭執時事業所一方易居劣勢。
- 確認不低於最低工資:確認含實際工作・移動・記錄之總工時所除得之數額,在該地區最低工資以上。
工資規程・36協定・工時管理的整備屬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關於訪視之間的移動時間,另請參閱到宅照護的移動時間・待機時間算工時嗎。
指定申請・工資紛爭・稅務,分別該找誰?
到宅訪問看護站的設立與營運,會有多位有資格者以各自的角色參與。
| 諮詢內容 | 擔當 |
|---|---|
| on-call津貼・加給工資的設計、工作規則・工資規程、36協定、工時管理 | 社會保險勞務士 |
| 指定申請(滿足人員2.5・管理者等基準的書類)、向指定權者申報 | 行政書士 |
| 已發生之未付加給工資請求等已成爭執之案件 | 律師 |
| 伴隨工資設計的源泉徵收・稅務 | 稅理士 |
指定基準・人員配置之申報屬行政書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本事務所為各自獨立之事業體,另行簽約);未付工資之紛爭屬律師領域;稅務屬稅理士領域。指定的可否本身由指定權者(都道府縣等)判斷。
常見問題
Q. 只要按月支付on-call津貼,就不必付加給工資嗎?
A. 並非如此。on-call津貼是對回應待命的津貼,與被呼叫出動後實際工作時間的加給工資(勞動基準法第37條)為兩回事。出動若落在深夜・延長工時・休日,實際工作部分即須付加給工資。僅支付津貼,並不因此免除加給義務。
Q. 於自宅待命的on-call時間,全都算工時嗎?
A. 未必。若於自宅待命、接到電話即出動,在此之前可用餐・入浴・睡眠等過一般私生活,其拘束程度者,待命本身常被整理為非工時。另一方面,電話對應頻繁、禁止外出或飲酒等拘束較強時,評價可能改變。個別判斷由勞動基準監督署・法院為之。
Q. 只要配置on-call擔當,就能計入常勤換算2.5人嗎?
A. 僅是待命本身無法計入。常勤換算係以該職員的勤務時間(工時)除以常勤所定勤務時間求得,故不屬工時的自宅待命不予計入。被呼叫後實際工作的時間,以及待命中被命令的實際作業時間,才作為工時累積。
Q. 被呼叫後前往使用者住處的移動時間,需要工資嗎?
A. 呼叫出動的移動係依雇主指示的業務移動,原則上屬工時而為工資對象。看護後的記錄製作,若係業務上被義務化並在指揮監督下為之,亦屬工時。並請確認含此在內的總工時,每小時工資是否低於最低工資。
本文依據
- 勞動基準法第32條(工時)。規定雇主原則上不得使勞工每日工作逾8小時、每週逾40小時(e-Gov法令檢索、勞動基準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號,2026年9月3日參照)
- 勞動基準法第37條(延長工時・休日及深夜的加給工資)。就延長工時・休日・深夜(22時至翌日5時)的工作,課予支付政令所定比率以上加給工資的義務。被呼叫出動後實際工作的時間若落於此,即須付加給工資(e-Gov法令檢索、勞動基準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號,2026年9月3日參照)
- 大星大樓管理事件(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 平成14年2月28日判決,民集56卷2號361頁)。認為值班小睡時間中被義務化須從事實際作業、且該時間之自由使用未獲保障,以致勞工可認定處於雇主指揮命令之下者,該時間即屬第32條的工時。作為判斷on-call待命工時性的框架而參照(最高法院,2026年9月3日參照)
- 指定居宅服務等之事業的人員、設備及營運相關基準(平成11年厚生省令第37號)。規定指定訪問看護站以常勤換算方法置看護職員(保健師・看護師・准看護師)2.5以上、其中1人以上為常勤,管理者原則上為常勤的保健師或看護師(e-Gov法令檢索,2026年9月3日參照)
- 個別on-call待命是否屬工時、常勤換算的具體計法,須依實態與指定權者的解釋判斷。人員基準的充足與加給工資的設計,須依最新一手資訊(厚生勞働省・指定權者手引等)與個別情形確認
本文並不代替您決定該向誰諮詢。on-call津貼・加給工資的設計、工作規則・工資規程的整備、36協定、工時管理,屬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指定申請・人員配置之申報屬行政書士,未付工資請求等爭執屬律師領域,稅務屬稅理士領域。向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諮詢時的費用,整理於報酬額表;常見問題整理於常見問答。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個別待命是否屬工時,由勞動基準監督署・法院判斷。制度的適用與個別手續,將依最新一手資訊(厚生勞働省等)與個別情形,於面談後由有資格者為之。撰文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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