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監督者」的界線在哪裡?(名義上的管理職與加成、深夜津貼)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屬於勞動基準法上的「管理監督者」,就不受勞動時間、休息、休日規定的拘束,不需要延長工時或休假日加成(第41條第2項)。不過,深夜加成(第37條第3項)與年次有給休假(第39條),即使是管理監督者也適用。而且,是否符合並非由職稱決定。要以職務內容與權限、勞動時間的裁量、待遇這3點的實態來判斷(昭和22年9月13日發基第17號、昭和63年3月14日基發第150號)。若只付店長、課長役職津貼而不付加班費,一旦實態不符,就可能以「名義上的管理職」被追溯請求未支付的加成薪資。本文整理界線的畫法,以及就業規則、薪資的整備。
先講結論:屬於勞動基準法上的「管理監督者」,就不受勞動時間、休息、休日規定的拘束,不需要延長工時或休假日的加成薪資(勞動基準法第41條第2項)。不過,深夜加成(第37條第3項)與年次有給休假(第39條),即使是管理監督者也適用。而且,是否符合並非由職稱決定。要以職務內容與權限、勞動時間的裁量、待遇這3點的實態來判斷(昭和22年9月13日發基第17號、昭和63年3月14日基發第150號)。若只以店長、課長等職稱付役職津貼而不付加班費,一旦實態不符,就可能以「名義上的管理職」被追溯請求未支付的加成薪資。本文以實務角度,整理界線的畫法,以及就業規則、薪資的整備。
「店長有付役職津貼,所以不用付加班費吧?」「課長是管理職,所以深夜津貼也不用吧」——這是中小企業的經營者、人事常問的問題。本頁面是為了對職務者付津貼卻不付加班費的事業者,整理管理監督者的判斷要素、深夜加成與年次有給的處理、追溯風險,以及就業規則的整備。個別未支付加班費請求或訴訟的應對,不在本文範圍內。
只要是管理監督者,就完全不用付加班費嗎?
「管理監督者=加班費零」並非如此。要把適用除外的與不除外的分開來看。
| 項目 | 管理監督者的處理 |
|---|---|
| 法定勞動時間(1天8小時、1週40小時) | 適用除外(沒有延長工時的概念) |
| 延長工時加成(第37條第1項) | 不需要 |
| 休息、法定休日、休假日加成 | 適用除外 |
| 深夜加成(第37條第3項・22點~5點) | 需要(不適用除外) |
| 年次有給休假(第39條) | 需要(不適用除外) |
勞動基準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對「處於監督或管理地位者」,不適用勞動時間、休息、休日的規定。這裡除外的是勞動時間、休息、休日的規定,深夜加成與年次有給休假不包含在內。這與加成薪資的定額支付(固定加班費)也是不同的論點。固定加班費的合法要件,請見固定加班費有效的要件與差額精算;擬制勞動時間制,請見裁量勞動制與本人同意的2024年修正。
勞基署、法院看什麼來判斷管理監督者性?
判斷是以實態、而非職稱來進行。行政解釋(昭和22年9月13日發基第17號、昭和63年3月14日基發第150號)與判例,大致以下列3個要素來看。
| 要素 | 所看的內容 |
|---|---|
| 職務內容、責任與權限 | 是否處於與經營者一體的立場,對招募、人事、勞務、預算等重要事項握有實質權限;是否參與部門的方針 |
| 勞動時間的裁量 | 是否能以自己的裁量決定出退勤時刻;是否未受嚴格的時間管理、遲到早退扣薪 |
| 待遇 | 是否受到與地位相稱的基本薪、役職津貼、獎金等待遇;是否為足以彌補不支付加班費的待遇 |
3項都滿足,才較容易被評價為管理監督者。特別是多店舖展開的零售業、餐飲業等店舖的店長,平成20年9月9日基發0909001號整理指出,若有權限實質貧乏、無勞動時間裁量、待遇不足等要素,會朝否定管理監督者性的方向作用。判例中也有把漢堡連鎖店店長認定為不屬於管理監督者的例子(日本麥當勞事件・東京地方法院平成20年1月28日判決)。
為何管理監督者也需要深夜加成與年次有給?
因為勞動基準法第41條第2項所除外的,僅限於勞動時間、休息、休日的規定。規定深夜加成的第37條第3項,是以對深夜業的健康照顧為宗旨,與勞動時間長度的規制分別設置。最高法院也判斷,即使是符合管理監督者的勞工,也能依第37條第3項請求深夜加成薪資(ことぶき事件・最高法院平成21年12月18日判決)。因此,讓管理監督者在22點到5點的深夜勞動時,必須支付25%以上的深夜加成。年次有給休假(第39條)同樣不在適用除外的對象內,須對管理監督者給予並使其取得。
被指為名義上的管理職,會有什麼追溯風險?
若對只有職稱的管理職不付加班費,之後管理監督者性被否定,就可能被追溯請求先前未支付的加成薪資。
- 未支付的延長工時、休假日、深夜加成:本應支付的加成薪資
- 消滅時效:薪資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目前並非5年,而是3年(勞動基準法第115條、附則)。可能一次被請求3年份
- 附加金:對於加成薪資的未支付,法院可依勞工的請求,命令支付與未支付金額相同額度以內的附加金(第114條)
當役職津貼與實際加班時間不相稱時,也可能產生差額。首先掌握實態,並以就業規則、薪資規程的整備來預防,是前提。就業規則的製作義務,請見就業規則是幾人以上的義務。
就業規則的整備與未支付請求的糾紛應對,各屬誰的領域?
管理監督者的相關場面,負責的主體各自不同。
| 事項 | 屬誰的領域 |
|---|---|
| 職稱與權限、待遇的設計,就業規則、薪資規程的整備,深夜加成與年休的運用設計,出勤管理 | 社會保險勞務士(本事務所) |
| 個別未支付加班費請求、團體交涉、勞動審判、訴訟 | 律師 |
| 勞動基準監督署調查(臨檢)的應對方針建議 | 社會保險勞務士(對是正勸告的應對、帳簿整備) |
管理監督者性的設計與就業規則的整備,是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本事務所負責職稱權限與待遇的整理,就業規則、薪資規程的整備,深夜加成與年次有給的運用,出勤紀錄的機制建立。個別未支付請求、訴訟、團體交涉由律師負責,因此作為不同的立場切分。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能做什麼?
位於文京區小日向的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承辦管理監督者性的實態整理,職稱、權限、待遇的設計,就業規則、薪資規程的整備,深夜加成與年次有給的運用設計,出勤管理的設計。防止職權騷擾措施的義務,請見防止職權騷擾措施中小企業也是義務;薪資計算的想法,請見把薪資計算委託給社會保險勞務士,要花多少錢。諮詢免費。 費用請見報酬金額表,常見問題請見常見問題。
常見問題
Q. 店長、課長是管理職,就不用付加班費嗎?
A. 不會只憑職稱決定。要屬於勞動基準法的管理監督者,須在實態上滿足與經營者一體立場的權限、出退勤的裁量、與地位相稱的待遇這3點。不滿足的話,延長工時、休假日的加成薪資支付義務仍然存在。
Q. 只要屬於管理監督者,深夜津貼也不用嗎?
A. 不是。深夜加成(22點~5點・25%以上),即使是管理監督者也適用。最高法院也判斷,即使符合管理監督者,也能請求深夜加成薪資(ことぶき事件・平成21年12月18日)。年次有給休假同樣須給予、使其取得。
Q. 被指為「名義上的管理職」,會被追溯到何時?
A. 薪資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目前為3年(勞動基準法第115條、附則)。管理監督者性被否定時,除了3年份的未支付加成薪資,還可能由法院裁量命令相同額度以內的附加金(第114條)。
Q. 只要付役職津貼,就能代替加班費嗎?
A. 要把役職津貼當作固定加班費(加成薪資的定額支付),必須滿足一般薪資與加成部分可以區分、有不足時精算差額等要件。這與管理監督者性是不同的論點,並非只要付津貼就足夠。
本文依據
- 勞動基準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號)第37條(加成薪資。第1項=延長工時、休假日,第3項=深夜25%以上)、第39條(年次有給休假)、第41條第2項(處於監督或管理地位者的適用除外)、第114條(附加金)、第115條、附則(薪資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目前為3年)
- 管理監督者範圍的行政解釋=昭和22年9月13日發基第17號、昭和63年3月14日基發第150號(職務內容與責任及權限/勤務態樣=勞動時間的裁量/待遇3要素)
- 關於多店舖展開的零售業、餐飲業等店舖的管理監督者範圍適正化=平成20年9月9日基發0909001號(並非改變基本判斷基準,而是整理否定該性質的要素)
- 認定即使符合管理監督者也能請求深夜加成薪資的判例=ことぶき事件・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平成21年12月18日判決
- 否定店舖店長管理監督者性的裁判例的一般想法=日本麥當勞事件・東京地方法院平成20年1月28日判決。個別的可否,依情況而判斷各異
- 深夜加成率、年次有給休假的給予要件,已依厚生勞動省的公布資料確認(2026年9月時點)
本文不替讀者決定該諮詢誰。職稱、權限、待遇的設計,就業規則、薪資規程的整備,深夜加成與年次有給的運用,出勤管理的設計,是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個別未支付加班費請求、團體交涉、勞動審判、訴訟,是律師的業務。向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諮詢時的費用請見報酬金額表,常見問題請見常見問題。
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個別情況的判斷,請在面談後由資格者進行。執筆者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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