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僱人要備妥什麼?法定三帳簿的內容與保存年限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第一次僱用員工時,法律首先要求備妥勞工名簿與薪資台帳兩項(勞動基準法第107條・第108條)。實務上再加上出勤簿,合稱「法定三帳簿」。保存年限依第109條為5年,並依附則第143條的經過措施「當分之間」為3年(均為2020年〈令和2年〉4月1日施行的修正)。本文整理三帳簿各自的記載事項、保存年限與起算日、可否電子保存,以及帳簿製作(社會保險勞務士)與稅務(稅理士)如何分工。
結論(先講重點):第一次僱人時,法律首先要求備妥勞工名簿與薪資台帳兩項(勞動基準法第107條・第108條)。實務上再加上出勤簿,合稱「法定三帳簿」。勞動基準法並無以「出勤簿」為名的直接規定,但因薪資台帳須記載勞動日數與勞動時間數,且有以客觀方法掌握勞動時間狀況的義務(勞動安全衛生法第66條之8之3,2019年4月1日施行),故出勤簿是作為佐證所需要的。保存年限依第109條為5年,並依附則第143條「當分之間為3年」(均為2020年〈令和2年〉4月1日施行的修正)。本文以社會保險勞務士的視角,整理三帳簿各自的記載事項、保存年限與起算日、可否電子保存,以及帳簿製作與稅務・紛爭如何分工。
本頁面是為第一次僱用員工的小規模事業主,以及被交付雇用入口勞務的第一位承辦者而寫。因個別記載是否必要、保存如何處理會依事業所實態而異,最終請向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確認。薪資計算本身的行情,請參見委託社會保險勞務士做薪資計算要多少錢。
僱用員工後,法律上首先要製作什麼?
勞動基準法要求即使只僱用1名勞工的雇主,也須在各事業場備置帳簿。法律明文指名要求製作的有兩項:勞工名簿與薪資台帳。
| 帳簿 | 依據 | 定位 |
|---|---|---|
| 勞工名簿 | 勞動基準法第107條 | 於各事業場就各勞工調製(日僱者除外) |
| 薪資台帳 | 勞動基準法第108條 | 於各事業場,每次支付薪資時無遲延地記入 |
| 出勤簿(打卡等) | 勞基法無名稱的直接規定 | 佐證薪資台帳的勞動日數・時間數記載,並對應勞動時間狀況的掌握義務(安衛法第66條之8之3) |
「法定三帳簿」是實務上的說法,勞基法並未將「三帳簿」合併規定。勞工名簿與薪資台帳在勞基法有明文,出勤簿則是由其他義務(薪資台帳的記載、勞動時間狀況的掌握)在實務上所需要。就業規則的製作義務自常時僱用10人以上的事業場產生(聽說就業規則從10人起,需要什麼),但三帳簿不問人數,在雇用入口即需要。
勞工名簿・薪資台帳・出勤簿各要寫什麼?
勞工名簿與薪資台帳的記載事項,在施行規則中有具體規定。有缺漏將成為改正對象,故在樣式之前先掌握「寫什麼」。
| 帳簿 | 主要記載事項 | 依據 |
|---|---|---|
| 勞工名簿 | 姓名・出生年月日・經歷(第107條);性別・住所・所從事業務的種類・雇入年月日・退職年月日及其事由(解僱時含其理由)・死亡年月日及原因(施行規則第53條) | 勞基法第107條・施行規則第53條 |
| 薪資台帳 | 姓名・性別・薪資計算期間・勞動日數・勞動時間數・加班/假日/深夜勞動時間數・基本薪與各類津貼等各薪資種類的金額・有扣除時其金額 | 勞基法第108條・施行規則第54條 |
| 出勤簿等 | 出勤日、上下班時刻、休息、加班・假日・深夜的勞動時間等,可看出勞動時間狀況的記錄 | 佐證薪資台帳記載/安衛法第66條之8之3 |
勞工名簿的「所從事業務的種類」,在常時僱用未滿30人勞工的事業可不記入(施行規則第53條第2項)。日僱者不在勞工名簿對象之列(第107條第1項括號)。勞動時間狀況原則上以打卡、電腦使用時間記錄等客觀方法掌握,並非僅憑自我申報(安衛法第66條之8之3與厚生勞動省的勞動時間掌握指引)。
帳簿要保存幾年,從何時起算?
保存年限彙整規定於勞動基準法第109條。此處在2020年(令和2年)4月1日的修正中年數有變動,且仍留有經過措施,須留意兩點。
| 帳簿・書類 | 保存年限 | 起算日(施行規則第56條) |
|---|---|---|
| 勞工名簿 | 5年(當分之間3年) | 勞工死亡・退職或解僱之日 |
| 薪資台帳 | 5年(當分之間3年) | 最後記入之日 |
| 出勤簿等薪資及其他勞動關係之重要書類 | 5年(當分之間3年) | 其完結之日 |
| (參考)安衛法上勞動時間狀況的記錄 | 3年 | 依安衛法規則製作・保存 |
第109條將保存年限定為「5年」,惟依附則第143條讀作「當分之間3年」(配合民法修正而檢討薪資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之修正;2020年〈令和2年〉4月1日施行)。因此現行實務保存3年即足,但法律上的原則為5年。起算日各帳簿不同——並非從雇入日或製作日起算,名簿為退職・解僱之日,薪資台帳為最後記入之日。若數法弄錯,恐比所需期間更早銷毀。
可否不用紙本而以電子保存?條件為何?
勞工名簿・薪資台帳・出勤簿,於滿足一定要件時,可以電子資料調製・保存。無論紙本或資料,前提都是受要求時能立即確認・輸出的狀態。
| 論點 | 電子保存的思路 |
|---|---|
| 製作・保存的媒介 | 滿足記載事項,並滿足防竄改、可檢索等必要要件時,可用電子資料 |
| 可輸出 | 於勞動基準監督官臨檢等時,能立即明示必要事項並輸出為書面 |
| 備份 | 對滅失・竄改備有管理(存取限制・備份) |
以雲端勞務・出勤系統管理名簿或出勤時,記載事項的充足與保存年限・起算日的管理並無不同。導入系統後最易疏漏的,是退職者部分的保存。即使退職,勞工名簿・薪資台帳仍須自起算日起保存所定年數,故應採取不在退職同時刪除的運作。薪資計算以系統自行處理時的界線,亦請參見委託社會保險勞務士做薪資計算要多少錢。
帳簿製作是社勞士、稅務是稅理士,如何分工?
三帳簿的整備是雇用入口的勞務本身,為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另一方面,與薪資計算連動的源泉徵收與年終調整屬稅務領域,承辦者有別。
| 要做的事 | 誰的業務 |
|---|---|
| 勞工名簿・薪資台帳・出勤簿的整備、記載事項與保存年限的設計、出勤與薪資計算、就業規則・雇用契約的整備 | 社會保險勞務士(本事務所) |
| 源泉徵收・年終調整・所得稅申報 | 稅理士(提出處為稅務署) |
| 未付薪資等個別勞資紛爭 | 律師 |
本事務所僅限於勞務・社會保險的資訊提供與手續。源泉徵收、年終調整等稅務,介紹予稅理士(提出處為稅務署);就薪資的個別紛爭,轉介律師。上述皆以各自為獨立事業體、分別簽約為前提,不一併承接。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就個別帳簿記載是否必要、保存如何處理的最終判斷,由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進行。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能為您做什麼?
位於文京區小日向的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就第一次僱用員工的事業主,承接勞工名簿・薪資台帳・出勤簿的整備、記載事項與保存年限・起算日的設計、出勤與薪資計算機制的建立、雇用契約書及(視需要)就業規則的整備。無論紙本或電子運作,皆協助設計含退職者部分的保存。諮詢免費。 費用思路請見報酬額表,常見問題請見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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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 即使只有1名員工,也一定要製作勞工名簿與薪資台帳嗎?
A. 需要。勞動基準法第107條・第108條要求即使只僱用1名勞工的雇主,也須於各事業場調製勞工名簿與薪資台帳。就業規則的製作義務自常時10人以上的事業場產生,但三帳簿不問人數,在雇用入口即需要。日僱者不在勞工名簿對象之列。
Q. 帳簿保存3年即可,還是5年?
A. 勞動基準法第109條原則定為「5年」,惟依附則第143條讀作「當分之間3年」(2020年〈令和2年〉4月1日施行)。因此現行保存3年即足,但請記得法律上的原則為5年。起算日各帳簿不同(施行規則第56條)。
Q. 出勤簿是法律規定一定要製作的嗎?
A. 勞動基準法並無以「出勤簿」為名的直接製作義務。惟因薪資台帳須記載勞動日數・時間數(第108條・施行規則第54條),且有以客觀方法掌握勞動時間狀況的義務(勞動安全衛生法第66條之8之3,2019年4月1日施行),故出勤簿或打卡記錄在實務上作為佐證所需要。
Q. 帳簿可用電腦或雲端以電子方式保存嗎?
A. 於滿足記載事項,並滿足防竄改、可檢索等要件,且受要求時能立即確認・輸出的狀態下,允許以電子資料調製・保存。即使以系統管理,退職者部分的保存年限與起算日並無不同,故重要的是採取不在退職同時刪除的運作。
本文依據
- 勞動基準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號)第107條(勞工名簿)・第108條(薪資台帳)・第109條(記錄的保存)/依e-Gov法令檢索確認條文(2026年9月參照)。第109條的保存年限為「5年」,依附則第143條讀作「當分之間3年」
- 配合民法修正檢討薪資請求權消滅時效之修正,將保存年限由3年改為5年(當分之間3年),2020年〈令和2年〉4月1日施行/依e-Gov法令檢索及厚生勞動省案內確認(2026年9月參照)
- 勞動基準法施行規則(昭和22年厚生省令第23號)第53條(勞工名簿記載事項)・第54條(薪資台帳記載事項)・第56條(保存起算日)/依e-Gov法令檢索確認(2026年9月參照)
- 勞動安全衛生法(昭和47年法律第57號)第66條之8之3(勞動時間狀況的掌握;2019年〈平成31年〉4月1日施行;以客觀方法掌握),及「為適正掌握勞動時間雇主應採取措施之指引」(厚生勞動省,2017年〈平成29年〉1月20日制定)/依e-Gov法令檢索及厚生勞動省案內確認(2026年9月參照)
- 帳簿電子調製・保存的處理,依厚生勞動省・勞動基準監督署案內確認(2026年9月參照),以臨檢時能立即明示必要事項並輸出書面為前提
本文並未決定應向誰諮詢。勞工名簿・薪資台帳・出勤簿的整備、記載事項與保存年限的設計、出勤・薪資計算、就業規則・雇用契約的整備,為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源泉徵收・年終調整・所得稅申報為稅理士的業務(提出處為稅務署);未付薪資等勞資紛爭為律師的業務。社會保險勞務士業務與上述業務,各自為獨立事業體並分別簽約。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就個別帳簿記載是否必要、保存如何處理的最終判斷,由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進行。向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諮詢的費用整理於報酬額表,常見問題整理於常見問答。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因應個別情況的判斷,由具資格者於面談後進行。撰文者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先從梳理「工作方式」開始,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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