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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9采用与雇用

第一次雇人要备齐什么?法定三账簿的内容与保存年限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第一次雇用员工时,法律首先要求备齐劳工名簿与薪资台账两项(劳动基准法第107条・第108条)。实务上再加上出勤簿,合称"法定三账簿"。保存年限依第109条为5年,并依附则第143条的经过措施"当分之间"为3年(均为2020年〈令和2年〉4月1日施行的修正)。本文整理三账簿各自的记载事项、保存年限与起算日、可否电子保存,以及账簿制作(社会保险劳务士)与税务(税理士)如何分工。

结论(先讲重点):第一次雇人时,法律首先要求备齐劳工名簿与薪资台账两项(劳动基准法第107条・第108条)。实务上再加上出勤簿,合称"法定三账簿"。劳动基准法并无以"出勤簿"为名的直接规定,但因薪资台账须记载劳动日数与劳动时间数,且有以客观方法掌握劳动时间状况的义务(劳动安全卫生法第66条之8之3,2019年4月1日施行),故出勤簿是作为佐证所需要的。保存年限依第109条为5年,并依附则第143条"当分之间为3年"(均为2020年〈令和2年〉4月1日施行的修正)。本文以社会保险劳务士的视角,整理三账簿各自的记载事项、保存年限与起算日、可否电子保存,以及账簿制作与税务・纠纷如何分工。

本页面是为第一次雇用员工的小规模事业主,以及被交付雇用入口劳务的第一位承办者而写。因个别记载是否必要、保存如何处理会依事业所实态而异,最终请向所辖劳动基准监督署确认。薪资计算本身的行情,请参见委托社会保险劳务士做薪资计算要多少钱

雇用员工后,法律上首先要制作什么?

劳动基准法要求即使只雇用1名劳工的雇主,也须在各事业场备置账簿。法律明文指名要求制作的有两项:劳工名簿与薪资台账。

账簿依据定位
劳工名簿劳动基准法第107条于各事业场就各劳工调制(日雇者除外)
薪资台账劳动基准法第108条于各事业场,每次支付薪资时无迟延地记入
出勤簿(打卡等)劳基法无名称的直接规定佐证薪资台账的劳动日数・时间数记载,并对应劳动时间状况的掌握义务(安卫法第66条之8之3)

"法定三账簿"是实务上的说法,劳基法并未将"三账簿"合并规定。劳工名簿与薪资台账在劳基法有明文,出勤簿则是由其他义务(薪资台账的记载、劳动时间状况的掌握)在实务上所需要。就业规则的制作义务自常时雇用10人以上的事业场产生(听说就业规则从10人起,需要什么),但三账簿不问人数,在雇用入口即需要。

劳工名簿・薪资台账・出勤簿各要写什么?

劳工名簿与薪资台账的记载事项,在施行规则中有具体规定。有缺漏将成为改正对象,故在样式之前先掌握"写什么"。

账簿主要记载事项依据
劳工名簿姓名・出生年月日・经历(第107条);性别・住所・所从事业务的种类・雇入年月日・退职年月日及其事由(解雇时含其理由)・死亡年月日及原因(施行规则第53条)劳基法第107条・施行规则第53条
薪资台账姓名・性别・薪资计算期间・劳动日数・劳动时间数・加班/假日/深夜劳动时间数・基本薪与各类津贴等各薪资种类的金额・有扣除时其金额劳基法第108条・施行规则第54条
出勤簿等出勤日、上下班时刻、休息、加班・假日・深夜的劳动时间等,可看出劳动时间状况的记录佐证薪资台账记载/安卫法第66条之8之3

劳工名簿的"所从事业务的种类",在常时雇用未满30人劳工的事业可不记入(施行规则第53条第2项)。日雇者不在劳工名簿对象之列(第107条第1项括号)。劳动时间状况原则上以打卡、电脑使用时间记录等客观方法掌握,并非仅凭自我申报(安卫法第66条之8之3与厚生劳动省的劳动时间掌握指引)。

账簿要保存几年,从何时起算?

保存年限汇整规定于劳动基准法第109条。此处在2020年(令和2年)4月1日的修正中年数有变动,且仍留有经过措施,须留意两点。

账簿・书类保存年限起算日(施行规则第56条)
劳工名簿5年(当分之间3年)劳工死亡・退职或解雇之日
薪资台账5年(当分之间3年)最后记入之日
出勤簿等薪资及其他劳动关系之重要书类5年(当分之间3年)其完结之日
(参考)安卫法上劳动时间状况的记录3年依安卫法规则制作・保存

第109条将保存年限定为"5年",惟依附则第143条读作"当分之间3年"(配合民法修正而检讨薪资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之修正;2020年〈令和2年〉4月1日施行)。因此现行实务保存3年即足,但法律上的原则为5年。起算日各账簿不同——并非从雇入日或制作日起算,名簿为退职・解雇之日,薪资台账为最后记入之日。若数法弄错,恐比所需期间更早销毁。

可否不用纸本而以电子保存?条件为何?

劳工名簿・薪资台账・出勤簿,于满足一定要件时,可以电子资料调制・保存。无论纸本或资料,前提都是受要求时能立即确认・输出的状态。

论点电子保存的思路
制作・保存的媒介满足记载事项,并满足防篡改、可检索等必要要件时,可用电子资料
可输出于劳动基准监督官临检等时,能立即明示必要事项并输出为书面
备份对灭失・篡改备有管理(存取限制・备份)

以云端劳务・出勤系统管理名簿或出勤时,记载事项的充足与保存年限・起算日的管理并无不同。导入系统后最易疏漏的,是退职者部分的保存。即使退职,劳工名簿・薪资台账仍须自起算日起保存所定年数,故应采取不在退职同时删除的运作。薪资计算以系统自行处理时的界线,亦请参见委托社会保险劳务士做薪资计算要多少钱

账簿制作是社劳士、税务是税理士,如何分工?

三账簿的整备是雇用入口的劳务本身,为社会保险劳务士的业务。另一方面,与薪资计算连动的源泉征收与年终调整属税务领域,承办者有别。

要做的事谁的业务
劳工名簿・薪资台账・出勤簿的整备、记载事项与保存年限的设计、出勤与薪资计算、就业规则・雇用契约的整备社会保险劳务士(本事务所)
源泉征收・年终调整・所得税申报税理士(提出处为税务署)
未付薪资等个别劳资纠纷律师

本事务所仅限于劳务・社会保险的资讯提供与手续。源泉征收、年终调整等税务,介绍予税理士(提出处为税务署);就薪资的个别纠纷,转介律师。上述皆以各自为独立事业体、分别签约为前提,不一并承接。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就个别账簿记载是否必要、保存如何处理的最终判断,由所辖劳动基准监督署进行。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能为您做什么?

位于文京区小日向的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就第一次雇用员工的事业主,承接劳工名簿・薪资台账・出勤簿的整备、记载事项与保存年限・起算日的设计、出勤与薪资计算机制的建立、雇用契约书及(视需要)就业规则的整备。无论纸本或电子运作,皆协助设计含退职者部分的保存。咨询免费。 费用思路请见报酬额表,常见问题请见常见问答

源泉征收・年终调整・所得税申报,介绍予税理士(提出处为税务署・独立事业体・分别签约);就薪资纠纷转介律师。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

常见问题

Q. 即使只有1名员工,也一定要制作劳工名簿与薪资台账吗?
A. 需要。劳动基准法第107条・第108条要求即使只雇用1名劳工的雇主,也须于各事业场调制劳工名簿与薪资台账。就业规则的制作义务自常时10人以上的事业场产生,但三账簿不问人数,在雇用入口即需要。日雇者不在劳工名簿对象之列。

Q. 账簿保存3年即可,还是5年?
A. 劳动基准法第109条原则定为"5年",惟依附则第143条读作"当分之间3年"(2020年〈令和2年〉4月1日施行)。因此现行保存3年即足,但请记得法律上的原则为5年。起算日各账簿不同(施行规则第56条)。

Q. 出勤簿是法律规定一定要制作的吗?
A. 劳动基准法并无以"出勤簿"为名的直接制作义务。惟因薪资台账须记载劳动日数・时间数(第108条・施行规则第54条),且有以客观方法掌握劳动时间状况的义务(劳动安全卫生法第66条之8之3,2019年4月1日施行),故出勤簿或打卡记录在实务上作为佐证所需要。

Q. 账簿可用电脑或云端以电子方式保存吗?
A. 于满足记载事项,并满足防篡改、可检索等要件,且受要求时能立即确认・输出的状态下,允许以电子资料调制・保存。即使以系统管理,退职者部分的保存年限与起算日并无不同,故重要的是采取不在退职同时删除的运作。

本文依据

  • 劳动基准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号)第107条(劳工名簿)・第108条(薪资台账)・第109条(记录的保存)/依e-Gov法令检索确认条文(2026年9月参照)。第109条的保存年限为"5年",依附则第143条读作"当分之间3年"
  • 配合民法修正检讨薪资请求权消灭时效之修正,将保存年限由3年改为5年(当分之间3年),2020年〈令和2年〉4月1日施行/依e-Gov法令检索及厚生劳动省案内确认(2026年9月参照)
  • 劳动基准法施行规则(昭和22年厚生省令第23号)第53条(劳工名簿记载事项)・第54条(薪资台账记载事项)・第56条(保存起算日)/依e-Gov法令检索确认(2026年9月参照)
  • 劳动安全卫生法(昭和47年法律第57号)第66条之8之3(劳动时间状况的掌握;2019年〈平成31年〉4月1日施行;以客观方法掌握),及"为适正掌握劳动时间雇主应采取措施之指引"(厚生劳动省,2017年〈平成29年〉1月20日制定)/依e-Gov法令检索及厚生劳动省案内确认(2026年9月参照)
  • 账簿电子调制・保存的处理,依厚生劳动省・劳动基准监督署案内确认(2026年9月参照),以临检时能立即明示必要事项并输出书面为前提

本文并未决定应向谁咨询。劳工名簿・薪资台账・出勤簿的整备、记载事项与保存年限的设计、出勤・薪资计算、就业规则・雇用契约的整备,为社会保险劳务士的业务。源泉征收・年终调整・所得税申报为税理士的业务(提出处为税务署);未付薪资等劳资纠纷为律师的业务。社会保险劳务士业务与上述业务,各自为独立事业体并分别签约。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就个别账簿记载是否必要、保存如何处理的最终判断,由所辖劳动基准监督署进行。向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咨询的费用整理于报酬额表,常见问题整理于常见问答

本文为一般性资讯提供。因应个别情况的判断,由具资格者于面谈后进行。撰文者为浦松丈二(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先从梳理“工作方式”开始,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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