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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4勞動法基礎

固定加班費(定額加班費)合法嗎?明示與差額結算的要件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固定加班費(定額加班費)若符合要件即為合法,但並非「付了就不論加班幾小時都不必再付」。要被認定有效,須能區分通常工資與加成部分(明確區分),且固定部分係加班等的對價,超過固定部分的加班則務必結算差額。一旦被認定無效,固定部分將被計入基礎工資,重算加成工資後未付款項膨脹。個別的有效性判斷由有資格者為之。

先講結論:固定加班費(定額加班費)若符合要件即為合法,但並非「付了就不論加班幾小時都不必再付」。要被認定有效,須能區分通常工資與加成部分(明確區分),且固定部分係加班等的對價,超過固定部分的加班則務必結算差額。一旦被認定無效,固定部分將被計入基礎工資,重算加成工資後未付款項膨脹。個別的有效性判斷由有資格者為之。

「因為導入了固定加班費,所以不必管理加班」「在徵才票寫『含視為加班40小時分』就夠了」——這樣想的經營者不在少數。但最高法院已就固定加班費何時有效劃出界線,寫法與運用一旦有誤,可能整筆反彈為未付加班費。本文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與最高法院判例,整理固定加班費的有效要件、徵才與契約書的寫法,以及差額結算的運用。

付了固定加班費,不論加班幾小時都不必再付嗎?

不是。固定加班費是「就一定時數的加成工資預先支付」的機制,超過該時數的部分須另外支付。

勞動基準法第37條課予雇主就加班・假日・深夜勞動支付加成工資的義務。此義務為強行規定,不得以當事人合意低於之。固定加班費不過是「就第37條的加成工資以定額預先支付」的方法,若使勞工加班超過所預設的時數(例:每月40小時),超過部分的加成工資即另外發生。因此「因為付了固定加班費,就可讓其無上限加班」的理解為誤。掌握勞動時間與36協定的額度仍屬必要,關於上限規制請參閱36協定下加班可到幾小時

加成種類加成率(勞動基準法第37條・政令)
加班(超過法定勞動時間)2成5以上
加班中每月超過60小時的部分5成以上(中小企業亦自2023年4月1日適用)
深夜(原則22時〜翌5時)2成5以上(與加班重疊則加計)
法定假日3成5以上

有效的固定加班費所需的3個要件(明示・區分・差額結算)是什麼?

固定加班費要被認定有效,須具備以下3點。

要件內容
①明確區分(可判別性)工資中屬通常勞動時間工資的部分,與屬加成工資(固定加班費)的部分,能予區分
②對價性固定加班費係作為加班・假日・深夜勞動的對價而支付
③差額結算使其加班超過固定部分所對應的時數時,另外支付該差額

①②為最高法院所示的判斷架構。日本化學事件(最高法院平成30年7月19日判決)認為,某手當是否屬加成工資,應依雇用契約的約定與實態,就能否區分通常勞動時間工資部分與加成工資部分,並能否謂係作為加成工資而支付來判斷。國際自動車事件(最高法院令和2年3月30日判決)亦認為,須能區分屬通常勞動時間工資的部分與屬加成工資的部分。③為第37條屬強行規定的當然結果——固定部分係「預付」而非「上限」,故超過部分的支付無可迴避。關於勞動條件明示規則本身,另請參閱勞動條件的明示規則有何變更

徵才票與雇用契約書上,固定加班費該怎麼寫?

於招募場面呈現固定加班費時,須明示以下3點。這也是依職業安定法於招募時明示的思路。

明示項目
不含固定加班費的基本工資基本工資20萬圓(不含固定加班費)
固定加班費的金額,以及所對應的時數固定加班津貼5萬圓(作為加班40小時分支給)
超過固定部分時的處理超過40小時的加班・假日・深夜勞動分另行支給

如「月薪25萬圓(含視為加班)」般、無從得知多少是基本工資、多少是加成部分的寫法,有因不符①明確區分而被認定無效之虞。於雇用契約書・工資規程亦須明記固定加班費的金額與對應時數,以及超過部分另行支付之旨。若尚無法確定金額或時數,請勿寫入該等數值,於社內確定後再記載(勿以暫定填入無法查證的數值)。

超過固定部分的加班,其差額結算該如何運用?

即使導入固定加班費,掌握勞動時間與超過部分的差額結算仍須成套進行。

  1. 以客觀方法記錄上班・下班時刻,掌握實際的加班・假日・深夜勞動時數
  2. 實際加班超過固定加班費所對應的時數(例:40小時)時,計算超過部分的加成工資
  3. 將超過部分作為該工資結算期間的工資支付(勿結轉至次月相抵)

不得以「有些月份沒用完固定部分,故與較多的月份相抵」的方式運用。因加成工資須就各工資計算期間支付。未進行差額結算的事實,亦可能成為使固定加班費本身的有效性受質疑的情事。

固定加班費被認定無效,公司會失去什麼?

一旦被認定無效,固定部分即不被認可為加成工資,而被計入通常勞動時間工資(=加成計算的基礎)。

其結果,加成工資的單價上升,並溯及既往重算未付加班費。工資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目前為3年(勞動基準法第115條・附則),故受影響的期間亦長。此外,法院若認定情節惡質,得命支付以未付額同額為上限的附加金(勞動基準法第114條)。「本欲導入固定加班費,卻整筆被加回基礎工資」——這是最重的風險。又,未付加班費的請求與訴訟、個別紛爭的交涉屬律師領域,稅務上的處理請諮詢稅理士。

常見問題

Q. 導入固定加班費,就不必每月計算加班費了嗎?
A. 不是。固定加班費是就一定時數加成工資的預付,仍須掌握實際的加班・假日・深夜勞動時數,並於超過固定部分所對應的時數時支付差額。掌握勞動時間的義務與36協定,不論有無固定加班費皆屬必要。

Q.「月薪25萬圓(含視為加班)」的記載也有效嗎?
A. 無從判別多少是通常工資、多少是加成部分的寫法,有因不符明確區分要件而被認定無效之虞。最高法院(日本化學事件・國際自動車事件)要求能區分通常勞動時間工資部分與加成工資部分。請將基本工資與固定加班費的金額・對應時數分開明示。

Q. 固定加班費有剩的月份,能與次月的加班相抵嗎?
A. 不能。加成工資須就各工資計算期間支付,不容許以某月的未使用分與他月的超過分相抵的運用。超過的月份,就該期間的工資支付差額。

Q. 固定加班費變成無效,具體會發生什麼?
A. 固定部分被計入加成計算的基礎工資,加成單價上升,過去分的未付加班費被重算。工資請求權的時效目前為3年。若被認定惡質,亦可能被命附加金(以未付額同額為上限)。

この記事の根拠

  • 勞動基準法第37條(加班・假日・深夜的加成工資)。就加班・假日勞動,須支付通常工資2成5以上5成以下範圍內、政令所定率以上的加成;每月超過60小時的加班須5成以上;深夜勞動須2成5以上。超過60小時5成對中小企業的適用自2023年(令和5年)4月1日起。屬強行規定,不得以合意低於之(e-Gov法令檢索、勞動基準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號,2026年9月4日參照)
  • 最高法院判決 日本化學事件(平成30年7月19日)。認為某手當是否屬加成工資,應依雇用契約的約定與實態,就能否區分通常勞動時間工資部分與加成工資部分,並能否謂係作為加成工資而支付來判斷(裁判所網站,2026年9月4日參照)
  • 最高法院判決 國際自動車事件(令和2年3月30日)。示明須能區分屬通常勞動時間工資的部分與屬加成工資的部分(裁判所網站,2026年9月4日參照)
  • 勞動基準法第114條(附加金)・第115條(時效)。法院得命支付與未付加成工資同額為上限的附加金,工資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目前為3年(e-Gov法令檢索、勞動基準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號,2026年9月4日參照)
  • 厚生勞働省就固定加班費於招募時明示的思路。於招募呈現固定加班費時,須明示不含固定加班費的基本工資、固定加班費的金額與對應時數,以及超過部分另行支付之旨(厚生勞働省,2026年9月4日參照)
  • 個別手當是否屬有效的固定加班費,須依契約內容・工資規程・支給實態判斷。請依最新一手資訊(e-Gov法令檢索・裁判所網站・厚生勞働省等)與個別情形確認

本文並不代替您決定該向誰諮詢。工作規則・工資規程的設計與固定加班費的運用設計,屬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未付加班費的請求・訴訟與個別紛爭的交涉屬律師,稅務上的處理屬稅理士領域。向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諮詢時的費用,整理於報酬額表;常見問題整理於常見問答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個別的有效性與設計的妥適與否,將依最新一手資訊(e-Gov法令檢索・裁判所網站・厚生勞働省等)與個別情形,於面談後由有資格者為之。撰文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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