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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5分行業的勞務管理

運輸業的「2024年問題」與改善基準告示——卡車駕駛拘束時間的上限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運輸業的「2024年問題」,是指從2024年(令和6年)4月1日起,時間外勞動的上限規制也開始適用於汽車駕駛業務,同時修正後的「改善基準告示」(拘束時間・休息期間的基準)正式生效。卡車駕駛必須在下列界線內管理:即使是特別條款,時間外勞動也在1年960小時以內(勞動基準法附則第140條);拘束時間為1年3,300小時・1個月284小時・1天13小時(最多15小時);休息期間以連續11小時為基本,不低於9小時。本文整理改變了什麼、拘束時間的上限、36協定的修改處,以及該委託誰做什麼。

結論(先講重點):運輸業的「2024年問題」,是指從2024年(令和6年)4月1日起,時間外勞動的上限規制也開始適用於汽車駕駛業務,同時修正後的改善基準告示(拘束時間・休息期間的基準)正式生效。卡車駕駛必須在下列界線內管理:即使是特別條款,時間外勞動也在1年960小時以內(勞動基準法附則第140條);拘束時間為1年3,300小時・1個月284小時・1天13小時(最多15小時);休息期間以連續11小時為基本,不低於9小時。本文整理改變了什麼、拘束時間的上限、36協定的修改處,以及該委託誰做什麼。

「我們是運輸業,加班規制與我們無關」的時代已經結束。本頁面是為卡車運輸業者與運行管理者而寫,以社會保險勞務士的勞務管理視角,整理2024年問題的內容、改善基準告示的拘束時間・休息期間、時間外勞動的上限規制,以及就業規則・36協定該修改哪裡。

運輸業的「2024年問題」是指改變了什麼?

2024年問題,是把以下兩件從2024年(令和6年)4月1日起同時生效的事情合起來的說法。

  1. 時間外勞動上限規制的適用。汽車駕駛業務在工作方式改革相關法施行時,被給予5年的緩衝期,該緩衝期已於2024年3月底結束。
  2. 改善基準告示修正的適用。「汽車駕駛者的勞動時間等的改善基準」(改善基準告示)於2022年(令和4年)12月23日修正,自2024年(令和6年)4月1日起適用。拘束時間的上限縮短,休息期間拉長。

也就是說,「上限規制」與「改善基準告示」是不同的尺度,必須同時滿足兩者,只守住其中一個並不夠。駕駛以外員工的勞動時間一般規則,請一併參閱36協定與加班的上限

改善基準告示的拘束時間與休息期間,容許到哪裡?

改善基準告示對「拘束時間」(勞動時間+休息・待機時間,從上班到下班的整段時間)與班次之間的「休息期間」,設有上限與下限。卡車駕駛的主要基準如下。

項目原則例外・上限
1年的拘束時間3,300小時依勞資協定,1年最多6個月可延長至3,400小時
1個月的拘束時間284小時依勞資協定,1年最多6個月可延長至310小時(超過284小時最多連續3個月/努力使當月時間外・休假日勞動未滿100小時)
1天的拘束時間13小時最多15小時(長距離貨物運送每週2次可至16小時)
休息期間下班後以連續11小時以上為基本不低於連續9小時
連續駕駛時間4小時以內不得已時最多可延長30分鐘

改善基準告示並非勞動基準法本身,而是厚生勞動大臣的告示;但一旦違反,會成為勞動基準監督署糾正指導的對象,也可能導致運輸行政的處分(如車輛停止使用)。與上限規制最大的不同在於,並非「只要締結協定就可以無上限」

時間外勞動的上限規制,如何適用於運輸業?

汽車駕駛業務自2024年4月1日起也適用時間外勞動的上限規制,但適用方式與一般行業有部分不同。

區分內容依據
原則(限度時間)1個月45小時・1年360小時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
特別條款的年間上限1年960小時以內勞動基準法附則第140條第1項(將第36條第5項的「720小時」讀作「960小時」)
單月・複數月的規制單月未滿100小時・複數月平均80小時以內(皆含休假日勞動)的規制不適用(在相當期間內)勞動基準法附則第140條第1項(不適用第36條第6項第2號・第3號)
超過月45小時的次數超過月45小時每年最多6次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5項

一般行業的上限是1年720小時,但汽車駕駛業務在相當期間內為1年960小時。此外,一般行業的「單月未滿100小時・複數月平均80小時以內」規制不適用於駕駛。不過960小時終究是特別條款的上限,原則仍是1個月45小時・1年360小時。制度設計上也須把「將來預計朝一般規則靠攏的修正」納入前提。

36協定與就業規則,該修改哪裡?

要同時滿足上限規制與改善基準告示,需要仔細打造書面。修改處如下。

要做的事檢視重點
36協定(特別條款)將年間時間外勞動設計在960小時以內,並明記特別條款的次數(每年最多6次)・理由・手續
就業規則・工資規程反映拘束時間・休息期間的思維,並與加班費計算(時間外25%以上・休假日35%以上・深夜25%以上)保持一致
勞動時間・拘束時間的記錄將數位式運行記錄器等記錄與出勤對照,以每日15小時・每月284小時・休息9小時的界線做日常管理
過半數代表者的選出以正當手續選出非管理監督者,並保留記錄(勞動基準法施行規則第6條之2)

加班費對駕駛當然也會發生。拘束時間越長的行業,越容易在待機時間的處理、以及抽成工資與固定工資的區分上產生未付款,因此上限的管理與加班費的計算必須成套整備。就業規則從幾人開始成為義務,請參閱就業規則從幾人開始成為義務

該委託誰、做什麼?

運輸業的2024年因應,無法僅靠勞務完成,各項業務的擔當者不同。

要做的事是誰的業務
36協定・就業規則・工資規程的製作、拘束時間・勞動時間管理體制的整備、加班費的計算社會保險勞務士(本事務所)
一般貨物汽車運送事業的許可申請、事業計畫變更的認可・申報等許認可書類行政書士
運行・車輛・運送約款等運輸行政的許可判斷運輸支局(地方運輸局)
未付加班費的請求、勞資糾紛、勞動審判・訴訟律師
加班費的源泉徵收・年終調整的稅務判斷稅理士

本事務所僅限於勞務管理的資訊提供與手續。關於運輸業的許可或事業計畫變更,也可為您轉介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但前提是社會保險勞務士業務與行政書士業務各自由獨立的事業體承擔,須另行簽約。本事務所不做一括受任。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能為您做什麼?

位於文京區小日向的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就運輸業提供36協定(特別條款)的設計・申報、就業規則・工資規程對應改善基準告示、拘束時間・勞動時間管理體制的整備、加班費的計算諮詢免費。 依內容與人數估價,收費的思考方式請參閱報酬額表,常被詢問的問題整理於常見問答

若已進入未付加班費的請求或糾紛,將為您安排直接委託律師的方式。本事務所不收取轉介費。

常見問題

Q. 只要守住1年960小時,就可以不管改善基準告示嗎?
A. 不行。時間外勞動的上限規制(1年960小時)與改善基準告示(拘束時間・休息期間)是不同的尺度,必須同時滿足兩者。即使在960小時範圍內,只要1天的拘束時間超過15小時、或休息期間低於9小時,就是違反改善基準告示。

Q. 違反改善基準告示會怎樣?
A. 改善基準告示雖非勞動基準法本身,但違反時會成為勞動基準監督署糾正指導的對象,情節重大時可能導致運輸行政的處分(如車輛停止使用)。請注意在勞務與運輸兩方面都有風險。

Q. 待機時間算進拘束時間嗎?
A. 算。改善基準告示的拘束時間,是從上班到下班的整段時間,不只勞動時間,也包含休息時間與等候裝卸等待機時間。等候裝卸較久的現場,拘束時間容易超出預期,因此以記錄掌握實際狀況是出發點。

Q. 運輸業的許可也可以一起委託嗎?
A. 勞務管理是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運輸業的許可或事業計畫變更的書類是行政書士的業務。在各自獨立的事業體、須分別承接(另行簽約)的前提下,可為您轉介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本事務所不採一括受任的形式。

這篇文章的根據

  • 「汽車駕駛者的勞動時間等的改善基準」(改善基準告示。平成元年勞動省告示第7號,經2022年(令和4年)12月23日厚生勞動省告示第367號修正,自2024年(令和6年)4月1日適用)。卡車駕駛的拘束時間(1年3,300小時・1個月284小時・1天13小時;依勞資協定為1年3,400小時・1個月310小時・最多15小時;長距離每週2次16小時)、休息期間(以連續11小時以上為基本、不低於9小時)、連續駕駛時間(4小時以內)
  • 勞動基準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號)第32條、第36條第4項・第5項・第6項(第2號・第3號)、第37條、附則第140條第1項(時間外勞動上限規制對汽車駕駛業務的適用/1年960小時、單月未滿100小時等的不適用)
  • 勞動基準法施行規則(昭和22年厚生省令第23號)第6條之2(過半數代表者的要件)
  • 對汽車駕駛業務適用上限規制的起始日為2024年(令和6年)4月1日(依厚生勞動省・國土交通省的公開資料確認,2026年9月參照)
  • 拘束時間・休息期間的數值,依厚生勞動省「汽車駕駛者長時間勞動改善入口網站」中卡車駕駛的改善基準告示頁面確認(2026年9月參照)

本文並未決定該向誰諮詢。36協定・就業規則・工資規程的製作、拘束時間・勞動時間管理體制的整備、加班費的計算,是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一般貨物汽車運送事業的許可申請、事業計畫變更的書類是行政書士的業務;未付加班費的請求・糾紛是律師的業務;加班費的源泉徵收・年終調整的稅務判斷是稅理士的業務。社會保險勞務士業務與行政書士業務,各自由獨立的事業體、須分別承接(另行簽約)。本事務所不收取轉介費。向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諮詢的費用整理於報酬額表,常被詢問的問題整理於常見問答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因應個別情況的判斷,由具資格者於面談後進行。撰文者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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