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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5分行业的劳务管理

运输业的「2024年问题」与改善基准告示——卡车驾驶拘束时间的上限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运输业的「2024年问题」,是指从2024年(令和6年)4月1日起,时间外劳动的上限规制也开始适用于汽车驾驶业务,同时修正后的「改善基准告示」(拘束时间・休息期间的基准)正式生效。卡车驾驶必须在下列界线内管理:即使是特别条款,时间外劳动也在1年960小时以内(劳动基准法附则第140条);拘束时间为1年3,300小时・1个月284小时・1天13小时(最多15小时);休息期间以连续11小时为基本,不低于9小时。本文整理改变了什么、拘束时间的上限、36协定的修改处,以及该委托谁做什么。

结论(先讲重点):运输业的「2024年问题」,是指从2024年(令和6年)4月1日起,时间外劳动的上限规制也开始适用于汽车驾驶业务,同时修正后的改善基准告示(拘束时间・休息期间的基准)正式生效。卡车驾驶必须在下列界线内管理:即使是特别条款,时间外劳动也在1年960小时以内(劳动基准法附则第140条);拘束时间为1年3,300小时・1个月284小时・1天13小时(最多15小时);休息期间以连续11小时为基本,不低于9小时。本文整理改变了什么、拘束时间的上限、36协定的修改处,以及该委托谁做什么。

「我们是运输业,加班规制与我们无关」的时代已经结束。本页面是为卡车运输业者与运行管理者而写,以社会保险劳务士的劳务管理视角,整理2024年问题的内容、改善基准告示的拘束时间・休息期间、时间外劳动的上限规制,以及就业规则・36协定该修改哪里。

运输业的「2024年问题」是指改变了什么?

2024年问题,是把以下两件从2024年(令和6年)4月1日起同时生效的事情合起来的说法。

  1. 时间外劳动上限规制的适用。汽车驾驶业务在工作方式改革相关法施行时,被给予5年的缓冲期,该缓冲期已于2024年3月底结束。
  2. 改善基准告示修正的适用。「汽车驾驶者的劳动时间等的改善基准」(改善基准告示)于2022年(令和4年)12月23日修正,自2024年(令和6年)4月1日起适用。拘束时间的上限缩短,休息期间拉长。

也就是说,「上限规制」与「改善基准告示」是不同的尺度,必须同时满足两者,只守住其中一个并不够。驾驶以外员工的劳动时间一般规则,请一并参阅36协定与加班的上限

改善基准告示的拘束时间与休息期间,容许到哪里?

改善基准告示对「拘束时间」(劳动时间+休息・待机时间,从上班到下班的整段时间)与班次之间的「休息期间」,设有上限与下限。卡车驾驶的主要基准如下。

项目原则例外・上限
1年的拘束时间3,300小时依劳资协定,1年最多6个月可延长至3,400小时
1个月的拘束时间284小时依劳资协定,1年最多6个月可延长至310小时(超过284小时最多连续3个月/努力使当月时间外・休假日劳动未满100小时)
1天的拘束时间13小时最多15小时(长距离货物运送每周2次可至16小时)
休息期间下班后以连续11小时以上为基本不低于连续9小时
连续驾驶时间4小时以内不得已时最多可延长30分钟

改善基准告示并非劳动基准法本身,而是厚生劳动大臣的告示;但一旦违反,会成为劳动基准监督署纠正指导的对象,也可能导致运输行政的处分(如车辆停止使用)。与上限规制最大的不同在于,并非「只要缔结协定就可以无上限」

时间外劳动的上限规制,如何适用于运输业?

汽车驾驶业务自2024年4月1日起也适用时间外劳动的上限规制,但适用方式与一般行业有部分不同。

区分内容依据
原则(限度时间)1个月45小时・1年360小时劳动基准法第36条第4项
特别条款的年间上限1年960小时以内劳动基准法附则第140条第1项(将第36条第5项的「720小时」读作「960小时」)
单月・复数月的规制单月未满100小时・复数月平均80小时以内(皆含休假日劳动)的规制不适用(在相当期间内)劳动基准法附则第140条第1项(不适用第36条第6项第2号・第3号)
超过月45小时的次数超过月45小时每年最多6次劳动基准法第36条第5项

一般行业的上限是1年720小时,但汽车驾驶业务在相当期间内为1年960小时。此外,一般行业的「单月未满100小时・复数月平均80小时以内」规制不适用于驾驶。不过960小时终究是特别条款的上限,原则仍是1个月45小时・1年360小时。制度设计上也须把「将来预计朝一般规则靠拢的修正」纳入前提。

36协定与就业规则,该修改哪里?

要同时满足上限规制与改善基准告示,需要仔细打造书面。修改处如下。

要做的事检视重点
36协定(特别条款)将年间时间外劳动设计在960小时以内,并明记特别条款的次数(每年最多6次)・理由・手续
就业规则・工资规程反映拘束时间・休息期间的思维,并与加班费计算(时间外25%以上・休假日35%以上・深夜25%以上)保持一致
劳动时间・拘束时间的记录将数字式运行记录器等记录与出勤对照,以每日15小时・每月284小时・休息9小时的界线做日常管理
过半数代表者的选出以正当手续选出非管理监督者,并保留记录(劳动基准法施行规则第6条之2)

加班费对驾驶当然也会发生。拘束时间越长的行业,越容易在待机时间的处理、以及抽成工资与固定工资的区分上产生未付款,因此上限的管理与加班费的计算必须成套整备。就业规则从几人开始成为义务,请参阅就业规则从几人开始成为义务

该委托谁、做什么?

运输业的2024年因应,无法仅靠劳务完成,各项业务的担当者不同。

要做的事是谁的业务
36协定・就业规则・工资规程的制作、拘束时间・劳动时间管理体制的整备、加班费的计算社会保险劳务士(本事务所)
一般货物汽车运送事业的许可申请、事业计划变更的认可・申报等许认可书类行政书士
运行・车辆・运送约款等运输行政的许可判断运输支局(地方运输局)
未付加班费的请求、劳资纠纷、劳动审判・诉讼律师
加班费的源泉征收・年终调整的税务判断税理士

本事务所仅限于劳务管理的资讯提供与手续。关于运输业的许可或事业计划变更,也可为您转介四葉行政书士事务所;但前提是社会保险劳务士业务与行政书士业务各自由独立的事业体承担,须另行签约。本事务所不做一括受任。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能为您做什么?

位于文京区小日向的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就运输业提供36协定(特别条款)的设计・申报、就业规则・工资规程对应改善基准告示、拘束时间・劳动时间管理体制的整备、加班费的计算咨询免费。 依内容与人数估价,收费的思考方式请参阅报酬额表,常被询问的问题整理于常见问答

若已进入未付加班费的请求或纠纷,将为您安排直接委托律师的方式。本事务所不收取转介费。

常见问题

Q. 只要守住1年960小时,就可以不管改善基准告示吗?
A. 不行。时间外劳动的上限规制(1年960小时)与改善基准告示(拘束时间・休息期间)是不同的尺度,必须同时满足两者。即使在960小时范围内,只要1天的拘束时间超过15小时、或休息期间低于9小时,就是违反改善基准告示。

Q. 违反改善基准告示会怎样?
A. 改善基准告示虽非劳动基准法本身,但违反时会成为劳动基准监督署纠正指导的对象,情节重大时可能导致运输行政的处分(如车辆停止使用)。请注意在劳务与运输两方面都有风险。

Q. 待机时间算进拘束时间吗?
A. 算。改善基准告示的拘束时间,是从上班到下班的整段时间,不只劳动时间,也包含休息时间与等候装卸等待机时间。等候装卸较久的现场,拘束时间容易超出预期,因此以记录掌握实际状况是出发点。

Q. 运输业的许可也可以一起委托吗?
A. 劳务管理是社会保险劳务士的业务,运输业的许可或事业计划变更的书类是行政书士的业务。在各自独立的事业体、须分别承接(另行签约)的前提下,可为您转介四葉行政书士事务所。本事务所不采一括受任的形式。

这篇文章的根据

  • 「汽车驾驶者的劳动时间等的改善基准」(改善基准告示。平成元年劳动省告示第7号,经2022年(令和4年)12月23日厚生劳动省告示第367号修正,自2024年(令和6年)4月1日适用)。卡车驾驶的拘束时间(1年3,300小时・1个月284小时・1天13小时;依劳资协定为1年3,400小时・1个月310小时・最多15小时;长距离每周2次16小时)、休息期间(以连续11小时以上为基本、不低于9小时)、连续驾驶时间(4小时以内)
  • 劳动基准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号)第32条、第36条第4项・第5项・第6项(第2号・第3号)、第37条、附则第140条第1项(时间外劳动上限规制对汽车驾驶业务的适用/1年960小时、单月未满100小时等的不适用)
  • 劳动基准法施行规则(昭和22年厚生省令第23号)第6条之2(过半数代表者的要件)
  • 对汽车驾驶业务适用上限规制的起始日为2024年(令和6年)4月1日(依厚生劳动省・国土交通省的公开资料确认,2026年9月参照)
  • 拘束时间・休息期间的数值,依厚生劳动省「汽车驾驶者长时间劳动改善入口网站」中卡车驾驶的改善基准告示页面确认(2026年9月参照)

本文并未决定该向谁咨询。36协定・就业规则・工资规程的制作、拘束时间・劳动时间管理体制的整备、加班费的计算,是社会保险劳务士的业务。一般货物汽车运送事业的许可申请、事业计划变更的书类是行政书士的业务;未付加班费的请求・纠纷是律师的业务;加班费的源泉征收・年终调整的税务判断是税理士的业务。社会保险劳务士业务与行政书士业务,各自由独立的事业体、须分别承接(另行签约)。本事务所不收取转介费。向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咨询的费用整理于报酬额表,常被询问的问题整理于常见问答

本文为一般性资讯提供。因应个别情况的判断,由具资格者于面谈后进行。撰文者为浦松丈二(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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