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过世时公司要做什么——未付工资・资格丧失・遗属给付
浦松 丈二
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员工过世时,公司要在期限内办理社会保险・雇用保险的资格丧失手续,把未付工资与退职金支付给继承人,并协助遗属可领取的给付(劳灾的遗属补偿给付・遗属年金等)。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的资格丧失日为死亡日的次日,申报以5日内、雇用保险的资格丧失申报以10日内为基准。未付工资属于继承对象,权利者(继承人)提出请求时须于7日内支付(劳动基准法第23条)。本文整理何时做什么、支付给谁、资格丧失手续、遗属给付,以及公司内部该备妥什么。
结论(先讲重点):员工过世时,公司要在期限内办理社会保险・雇用保险的资格丧失手续,把未付工资与退职金支付给继承人,并协助遗属可领取的给付(劳灾的遗属补偿给付・遗属年金等)。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的资格丧失日为死亡日的次日,申报以5日内、雇用保险的资格丧失申报以10日内为基准。未付工资属于继承对象,权利者(继承人)提出请求时须于7日内支付(劳动基准法第23条)。本文以社会保险劳务士的劳务管理视角,整理何时做什么、支付给谁、资格丧失手续、遗属给付,以及公司内部该备妥什么。
员工的过世来得突然,遗属对应与各项手续同时进行。本页面是为员工过世的中小企业经营者・人事负责人而写,整理公司该做的事与期限。
员工过世后公司要在何时做什么?
接到死亡通知后,在对应遗属的同时,推进有期限的手续。主要如下。
| 该做的事 | 期限基准 | 提出对象 |
|---|---|---|
| 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的资格丧失申报 | 死亡日次日(资格丧失日)起5日内 | 年金事务所(协会健保等) |
| 健康保险证(被保险者证)的返还 | 与资格丧失申报一并 | 年金事务所・健康保险组合 |
| 雇用保险的资格丧失申报 | 不再是被保险人之日的次日起10日内 | Hello Work |
| 未付工资・金品的支付・返还 | 权利者(继承人)请求起7日内 | 向继承人 |
| 劳灾遗属(补偿)给付的说明・请求协助 | 遗属请求(注意时效) | 劳动基准监督署 |
社会保险(健保・厚年)的资格丧失日为死亡日的次日,并非死亡「当天」,须留意。退职相关金品的一般处理,请一并参阅退职伴随的金品・年休实务。
未付工资或退职金该支付给谁(确认继承人)?
劳工过世时,尚未支付的工资(未付工资)与退职金无法支付给本人。工资债权为继承对象,由继承人承继(民法)。劳动基准法第23条规定,劳工死亡时,权利者(继承人)提出请求时,须于7日内支付工资,并返还积立金・保证金・储蓄金及其他属于劳工权利的金品。违反有罚则(30万日元以下罚金)。
| 项目 | 处理 |
|---|---|
| 未付工资 | 继承对象。支付给继承人(劳动基准法第23条・民法) |
| 退职金 | 依就业规则・退职金规程的受领权者规定;无规定时作为继承问题整理 |
| 支付期限 | 权利者(继承人)请求起7日内(劳动基准法第23条) |
| 继承人为复数时 | 需确定由谁・以何比例受领(遗产分割・法定继承分) |
容易出问题的是继承人有复数/联络不上时。支付对象或金额有误,会有双重支付的风险。继承人范围・顺位的确定(户籍的收集等)属于继承手续的领域,承担者分开。下一节整理。
社会保险・雇用保险的资格丧失手续怎么办?
死亡与退职相同,是被保险人资格的丧失事由。由公司作为事业主申报。
| 保险 | 手续 | 期限 | 提出对象 |
|---|---|---|---|
| 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 | 被保险者资格丧失申报(资格丧失日=死亡日次日) | 5日内 | 年金事务所(协会健保)・健康保险组合 |
| 雇用保险 | 被保险者资格丧失申报 | 不再是被保险人之日的次日起10日内 | Hello Work |
| 健康保险的被扶养者 | 原被扶养的遗属需转入国民健康保险等时 | 尽速 | 市区町村等 |
健康保险证于资格丧失后不可使用。除被保险人本人外,若过世员工有受其扶养的家属,该家属的医疗保险也需切换(加入国民健康保险,或转入其他家属的扶养等)。公司应确实办理资格丧失申报与保险证返还,并向遗属说明切换的窗口。
遗属可领取的给付(劳灾的遗属补偿・遗属年金)有哪些?
依死亡原因,遗属可领取的给付不同。公司向遗属说明可请求的给付,并协助证明与填写。
| 给付 | 对象 | 根据・窗口 |
|---|---|---|
| 遗属补偿给付(遗属补偿年金・一时金) | 因业务事由死亡(业务灾害) | 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第16条等/劳动基准监督署 |
| 遗属给付 | 因通勤死亡(通勤灾害) | 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劳动基准监督署 |
| 遗属厚生年金 | 厚生年金的被保险人等死亡时 | 厚生年金保险法第58条/年金事务所 |
| 遗属基础年金 | 满足一定要件的有子女之配偶・子女等 | 国民年金法/年金事务所・市区町村 |
| 埋葬料・葬祭料 等 | 健康保险・劳灾各自的制度 | 协会健保・劳动基准监督署 |
是否为业务上・通勤的死亡,由劳动基准监督署认定;遗属年金的受领资格・顺位,由**年金事务所(日本年金机构)**判断。劳灾给付的请求有时效,因此向遗属的说明宜早。公司并非最终判断「请求权人是谁」「是否业务上」,而是协助必要的证明与填写的立场。
为避免纠纷,公司内部该如何备妥?
为了临事不乱,平时先备妥以下事项较为安全。
| 该做的事 | 目的 |
|---|---|
| 在退职金规程中订定受领权者 | 明确支付对象,避免继承相关争议 |
| 掌握紧急联络人・家庭组成 | 尽速联络遗属并切换扶养家属的保险 |
| 资格丧失・给付说明的手顺书 | 不漏掉5日・10日等期限 |
| 未付工资支付对象的确认手顺 | 继承人确定前不轻率支付(防止双重支付) |
在继承人有复数、有遗嘱、继承人间有争执等场面,公司不宜独自判断,应将承担者分开推进。下一节整理。
该委托谁做什么?
员工过世伴随的手续不会仅以劳务完结。各业务的承担者不同。
| 该做的事 | 属于谁的业务 |
|---|---|
| 社会・雇用保险的资格丧失、劳灾遗属给付・遗属年金的手续、就业规则・退职金规程的整备 | 社会保险劳务士(本事务所) |
| 继承人范围・顺位的确定、户籍收集、遗产分割协议书的制作等继承手续 | 行政书士(或依司法书士・律师的业务范围) |
| 继承人间的纠纷、未付工资・退职金支付的争议 | 律师 |
| 继承登记(不动产的名义变更) | 司法书士 |
| 遗产税・准确定申报的税务 | 税理士 |
| 业务上・通勤灾害的认定 | 劳动基准监督署 |
本事务所仅限于劳务管理的资讯提供与手续。与继承人确定或遗产分割相关的书类,可为您转介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但前提是社会保险劳务士业务与行政书士业务各自独立、须另行签约。本事务所不做一括受任。若继承人间有争执,或就支付有对立,将为您安排直接委托律师的方式。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能为您做什么?
位于文京区小日向的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就员工过世时提供社会・雇用保险的资格丧失手续、劳灾遗属(补偿)给付与遗属年金的请求支援、未付工资处理的整理、退职金规程・就业规则的检视。咨询免费。 依内容与人数估价,收费的思考方式请参阅报酬额表,常被询问的问题整理于常见问答。
经营者本人过世时的手续,整理于社长过世时的薪资・社会保险。本事务所不收取转介费。
常见问题
Q. 未付的薪水该支付给遗属中的谁?
A. 未付工资为继承对象,由继承人承继。继承人为1人时支付本人,复数时依法定继承分或遗产分割支付。权利者(继承人)提出请求时,须于7日内支付(劳动基准法第23条)。在未确定继承人的情况下支付会有双重支付的风险,建议先确认继承人。
Q. 社会保险的资格丧失日,是过世当天还是次日?
A. 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的资格丧失日为死亡日的次日。申报(被保险者资格丧失申报)以5日内为基准。雇用保险的资格丧失申报,以不再是被保险人之日的次日起10日内为基准。
Q. 遗属可以领取哪些给付?
A. 依死亡原因而定。业务上的死亡为劳灾的遗属补偿给付,通勤造成的死亡为劳灾的遗属给付,另外满足要件时有遗属厚生年金・遗属基础年金等。是否业务上・通勤由劳动基准监督署认定,年金的受领资格由年金事务所判断。请求有时效,因此宜早说明。
Q. 继承人的确定与遗产分割也可以一起委托吗?
A. 劳务手续是社会保险劳务士、继承人确定与遗产分割相关书类是行政书士(或依司法书士・律师的业务范围)、继承人间的纠纷是律师的业务。在各自独立的事业体、须分别承接(另行签约)的前提下,可为您转介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本事务所不采一括受任的形式。
这篇文章的根据
- 劳动基准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号)第23条(劳工死亡・退职时,权利者请求起7日内支付工资・返还金品/违反有罚则)
- 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号)(工资债权的继承・向继承人的清偿)
- 健康保险法(大正11年法律第70号)・厚生年金保险法(昭和29年法律第115号)(被保险人资格的丧失・资格丧失申报。资格丧失日为死亡日的次日)
- 雇用保险法(昭和49年法律第116号)(被保险人资格的丧失・资格丧失申报)
- 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昭和22年法律第50号)第16条等(因业务灾害的遗属补偿给付・因通勤灾害的遗属给付)
- 厚生年金保险法第58条(遗属厚生年金的支给要件)
- 资格丧失申报的期限(健保・厚年5日内/雇用保险为不再是被保险人之日的次日起10日内)依日本年金机构・Hello Work的说明确认(2026年9月参照)
本文并未决定该向谁咨询。社会・雇用保险的资格丧失、劳灾遗属给付・遗属年金的手续、就业规则・退职金规程的整备,是社会保险劳务士的业务。继承人范围・顺位的确定与遗产分割相关书类是行政书士(或依司法书士・律师的业务范围)的业务,继承人间的纠纷是律师的业务,继承登记是司法书士的业务,遗产税・准确定申报是税理士的业务。社会保险劳务士业务与行政书士业务,各自独立、须分别承接(另行签约)。本事务所不收取转介费。向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咨询的费用整理于报酬额表,常被询问的问题整理于常见问答。
本文为一般性资讯提供。因应个别情况的判断,由具资格者于面谈后进行。撰文者为浦松丈二(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从整理“人”的现状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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