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离职代办的联络:公司方的实务因应与离职手续
浦松 丈二
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即使收到离职代办的联络,离职的意思表示本身可予受理。无期限的雇用,自劳工提出解约申入之日起2周终了(民法第627条第1项)。惟代办业者若连「离职条件的交涉」都做,恐触及律师法第72条,故须确认业者的种别(民间・工会・律师)。工资须直接支付本人(劳动基准法第24条),离职所伴随的金品返还须于请求起7日内(同第23条),资格丧失与离职票的手续均有期限。个别的因应由有资格者为之。
先讲结论:即使收到离职代办的联络,离职的意思表示本身可予受理。无期限的雇用,自劳工提出解约申入之日起2周终了(民法第627条第1项)。惟代办业者若连「离职条件的交涉」都做,恐触及律师法第72条,故须确认业者的种别(民间・工会・律师)。工资须直接支付本人(劳动基准法第24条),离职所伴随的金品返还须于请求起7日内(同第23条),资格丧失与离职票的手续均有期限。个别的因应由有资格者为之。
某天早上,离职的联络并非来自员工本人,而是来自自称「离职代办服务」的第三方——在中小企业已不罕见。对于「员工不与我们对话就能离职吗」「有给与借用品怎么办」而困惑的经营者・人事,本文依民法・劳动基准法・律师法的条文,整理公司方如何进行受理・有给・借用品回收・离职手续。
离职代办的联络,能就这样受理吗?
离职的意思表示本身,可予受理。因为离职是劳工的权利,公司的承诺并非要件。
在无期限的雇用契约,依民法第627条第1项,劳工可随时提出解约申入,自申入之日起经过2周,雇用契约即终了。即使工作规则定有「离职须于1个月前提出」,一般认为公司的规则无法延长此2周的效力。又,就月薪制等依期间定报酬时之预告的第627条第2项・第3项,于2020年(令和2年)4月1日施行的民法改正中,被改为仅适用于使用者一方的解约。因此,劳工一方的离职,不论工资如何定,2周即足。(有期雇用则不同,原则上不得于期间途中单方解约,须有不得已之事由=民法第628条。)关于与公司方解雇的差异、该找社劳士或律师咨询,另请参阅解雇该找社会保险劳务士还是律师。
不可与本人直接往来吗?(依代办业者的种别会有何不同?)
即使被告知「别联络本人」,公司对本人为事务性联络本身并非被禁止。惟代办业者能做什么,依其种别而大有不同。
| 业者种别 | 能做的事 | 依据・注意 |
|---|---|---|
| 民间离职代办业者 | 离职意思的传达(使者)为止 | 若为报酬而就离职条件(有给・离职日・金钱)为交涉,恐触及律师法第72条(非律师行为) |
| 工会(合同工会等) | 作为团体交涉的交涉 | 依宪法第28条・工会法之团体交涉。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
| 律师 | 交涉・请求・诉讼的代理 | 法律事务的代理为其本来业务 |
亦即,若对方为民间业者,其可能并非可就有给日数、离职日、未付工资等「交涉」的对象。公司方的基本整理为:确认离职意思是否为本人所为(有无本人签署的委任状・离职申请书等),而事务性联络亦可对本人为之。就离职条件的交涉・请求有必要的场面属律师领域,须注意勿与有非律师之虞的业者进行条件交涉。
离职日前的有给消化与缺勤、工资该如何处理?
就离职日前尚余的年次有给休假,欲于离职日前一并取得的申请,原则上须予认可。
年休原则上于劳工请求的时季给予,公司的时季变更权以「于他时季给予」为前提。因离职而无他时季,即无将其移至离职日之后的余地,事实上不得拒绝。未消化分的「买取」并非法律上的义务,但仅就离职时的未消化分任意买取,本身并不违法。若未使用有给、以缺勤状态迎接离职日,该部分的工资不发生。关于年休的给予与5日取得义务的全貌,请参阅年5日的年休取得义务取不完时怎么办。
| 项目 | 处理 |
|---|---|
| 离职日前年休的一并取得 | 无时季变更的余地,原则不得拒绝 |
| 未消化年休的买取 | 并非义务,但离职时分的任意买取并不违法 |
| 未取有给、以缺勤离职 | 该日的工资不发生 |
| 最后工资的支付 | 于通常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即可(有第23条的请求时为7日内) |
借用品的返还与交接,能要求到什么程度?
公司所借出的电脑・制服・员工证・钥匙等,因属公司所有物,可要求返还。另一方面,不得与工资相抵,亦不得于法律上强制交接。
劳动基准法第24条定有工资的全额支付与直接支付,不得以借用品未返还或损害为由,单方自工资扣除(工资须直接支付本人,亦非支付予代办业者)。交接属离职自由的范围,即使定于工作规则,亦不因未交接一事即当然认可损害赔偿。就借用品的返还,宜以货到付款邮寄等现实方法引导,返还请求则另行为之较为稳当。
离职票・社会保险与雇用保险的资格丧失,须于何时前提出?
与离职的受理另外,公司仍留有有期限的手续。即使难与本人联络,仍作为公司的义务进行。
| 手续 | 提出处 | 期限 |
|---|---|---|
| 健康保险・厚生年金的被保险者资格丧失届 | 年金事务所(日本年金机构) | 自离职日的翌日起5日内 |
| 雇用保险的被保险者资格丧失届・离职证明书 | Hello Work | 自资格丧失日(离职日的翌日)的翌日起算10日内 |
| 离职票的交付 | 公司→本人 | 本人希望离职票时交付(原则交付。纵已定下转职处,本人请求时仍需要) |
| 源泉征收票・退职所得的手续 | 公司→本人/税务 | 税务上的处理向税理士确认 |
离职证明书的离职理由栏,因影响失业给付的内容,须依事实记载。纵难与本人联络,此等申报仍属公司的义务,须于期限内为之。给付的具体要否・记载方法,请以管辖的Hello Work・年金事务所与最新一手资讯确认。
常见问题
Q. 离职代办说「别联络本人」。不从即违法吗?
A. 公司对本人为事务性联络本身并不违法。惟仍须确认离职意思是否为本人所为。若对方为民间业者,其可能并非可就离职条件「交涉」的对象,若需条件交涉则属律师领域。请避免骚扰性联络,止于事务性范围。
Q. 被告知「明天起不来上班」。能要求其来2周吗?
A. 于无期限雇用,自解约申入起2周契约即终了(民法第627条第1项)。无法强制出勤,惟可整理为以剩余年休充抵、或作缺勤处理等。缺勤分的工资不发生。
Q. 因不返还借用品,能从最后的薪水扣除吗?
A. 不能。依劳动基准法第24条的全额支付・直接支付,不得以借用品未返还或损害为由,单方自工资扣除。工资须直接支付本人,借用品的返还请另行请求。
Q. 离职票或资格丧失的申报,即使联络不上本人也须提出吗?
A. 须提出。健康保险・厚生年金的资格丧失届为自离职日翌日起5日内,雇用保险的资格丧失届・离职证明书为10日内。纵难与本人联络,仍请作为公司的义务于期限内办理。
この記事の根拠
- 民法第627条(无期限雇用之解约申入)。第1项规定,各当事人得随时提出解约申入,雇用自解约申入之日起经过2周终了。就依期间定报酬时之预告的第2项・第3项,于2020年(令和2年)4月1日施行的民法(债权关系)改正中,被改为仅适用于使用者一方的解约(e-Gov法令检索、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号,2026年9月4日参照)
- 律师法第72条(禁止非律师处理法律事务等)。禁止非律师等之人,为获报酬之目的,就法律事件为代理・交涉及其他法律事务为业。因离职条件的交涉得属法律事务,民间离职代办业者若连交涉都做,恐触及该条(e-Gov法令检索、律师法・昭和24年法律第205号,2026年9月4日参照)
- 劳动基准法第23条(金品的返还)。于劳工离职之情形,权利者若请求,须于7日内支付工资,并返还属劳工权利之金品(e-Gov法令检索、劳动基准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号,2026年9月4日参照)
- 劳动基准法第24条(工资的支付)。工资须以通货、直接向劳工、全额支付。不得以借用品未返还或损害为由,单方自工资扣除(e-Gov法令检索、劳动基准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号,2026年9月4日参照)
- 资格丧失届的提出期限。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的被保险者资格丧失届为自离职日翌日起5日内(日本年金机构),雇用保险的被保险者资格丧失届・离职证明书为自资格丧失日翌日起算10日内(Hello Work)(日本年金机构・厚生劳働省,2026年9月4日参照)
- 有期雇用之期间途中解约须有不得已之事由(民法第628条)等,因事案而处理各异。个别申报之要否・记载方法・提出处,请依最新一手资讯(e-Gov法令检索・厚生劳働省・日本年金机构・Hello Work等)与个别情形确认
本文并不代替您决定该向谁咨询。离职所伴随的社会保险・雇用保险资格丧失、离职票的制作,属社会保险劳务士的业务。离职条件与损害赔偿的交涉・请求属律师,税务上的处理属税理士领域。向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咨询时的费用,整理于报酬额表;常见问题整理于常见问答。
本文为一般性资讯提供。离职条件的交涉・请求属律师领域,本事务所不予进行。个别手续的妥适与否,将依最新一手资讯(e-Gov法令检索・厚生劳働省・日本年金机构等)与个别情形,于面谈后由有资格者为之。撰文为浦松丈二(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从整理“人”的现状开始吧。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文京区小日向・东京Metro丸之内线“茗荷谷”站 步行5分)从劳务现状的整理开始协助您。
LINE直接连到代表・浦松丈二本人。24小时均可发送信息,将依序回复。
东京Metro丸之内线“茗荷谷”站 步行5分|周二・周三 10:00〜19:00/周一・周四〜周日 18:00〜19:00
